北欧预防腐败的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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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欧预防腐败的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摘要:北欧在反腐败方面行动早、法律完善、经验丰富、效果好,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地方,当前我国腐败问题形势相当严峻,借北欧经验改善我国腐败形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北欧;防腐败;经验
一.北欧各国反腐败的成功经验
一〉立法严格
早在20 世纪初,北欧国家就开始制定反腐败法律,强调预防与惩治相结合。瑞典于1919 年、1962 年、1978年分别制定和完善了反行贿受贿法。芬兰在20 世纪20年代制定了《公务刑法》。后来,又根据情况变化而加以修订和完善。丹麦虽然没有专门的反腐败法典,但在其刑法的有关章节里明确规定了有关贪污受贿罪的罪刑规范,对贪污罪的刑罚大大高于其他经济犯罪的处罚标准。通过这种严格的立法,使得他们在反腐败方面有着完整的法律保障[1]。
二〉权机制有效力制约
北欧国家对公职人员的权力制约机制十分健全,依赖整个社会,并广泛存在于行政、司法和议会系统中。1.司法途径:司法独立不受行政干预,保证司法系统能够独立地开展工作,从而能够真正起到监督的作用。2.议会途径:议会以立法权、重大政策审批权对行政进行监督,对政府的不良行政进行纠正。3.审计途径:北欧国家的审计部门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有助于公正和独立地进行审计。4.内部途径:北欧国家普遍重视内部监督,如行政监察、立法内部监督和政党相互监督等。5.舆论途径:公众通过新闻媒体揭露腐败、监督政府的行为。6.选举与弹劾途径:选民通过选举对行政官员、议员、党派等进行选择,实行弹劾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三〉腐败监督机制完善
瑞典是最早开放政府记录供民众查询的国家,也是信息技术社会化程度最高的国家。早在1776 年瑞典就开放了政府记录。瑞典首创了专门的监察官制度,芬兰、丹麦、挪威随后也分别设立了议会监察专员或行政监察官。在芬兰,公共部门的所有档案材料对新闻界和公众开放。挪威议会监察官由议会选出,作为议会的代表行使职责,负责调查公众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办事不公、腐败和处理问题不当等方面的意见和不满。丹麦政府设立的调查官由议会选出,专门听取公民对政府部门的意见,调查和处理公务员的过失。监督机构本身也受到严格监督。四〉反腐败教育系统化
北欧国家在普遍重视培养整个公务员队伍职业道德和操守道德的同时,还突出了执法系统的廉洁自律教育。瑞典、芬兰重视培养公民的守法观念,中学开设法律基础教育课程,录用公务员须考法律知识,上岗必须进行守法宣誓。瑞典有一所成立于1923 年的反贿赂研究所,专门宣传有关法规,并开展咨询活动。丹麦对警察进行经常性的职业道德教育,包括内部的纪律教育、价值观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对警察的纪律状况进行经常性的统计和分析,防范各种违纪和腐化苗头。并通过警察工会活动等方式建立健全警察文化,培养警察的高度荣誉感和责任感。
五〉廉政考绩严格
北欧国家公职人员队伍的素质与对他们的严格考核和管理有直接关系。对公职人员管理考核的主要方法是:1.入口选任。对公务员和公共机构工作人员的选任有严格的条件和标准,对具有监督职能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官员选任尤为严格。2.管理监控。遵循现代管理原则健全管理,重要职位进行岗位轮换,严格控制公务员的兼职行为。3.考核评估。每年对公职人员的工作能力、个人素质、管理水平和廉政情况进行考评。
六〉国际合作的积极参与
北欧各国积极参加欧盟和经合组织等范围的反腐国际合作。欧洲先后通过了涉及欧洲委员会和欧盟成员国官员的反腐败协定。经合组织制定和修订了国际经济交易反腐败协定和制止对外国行政官员贿赂的协定。1998年以来,欧盟还制定了对私有企业腐败行为采取联合行动的协定以及欧洲腐败犯罪立法协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也制定了抑制金融和采购体制中的反腐败计划,提出了
各成员在抑制腐败和改革机制上应作的努力。对于这些国际协定,北欧国家均能认真遵守。
二.我国需要在北欧反腐败经验方面的借鉴
一〉对反腐败法律法规的完善
过去我们主要采取两种方法处理腐败问题:一种是进行专案查处,另一种是发动严打运动。回过头去看,这两种办法并不是很有效的。今后应当把反腐斗争纳入法治的轨道。法治的最起码的要求,是实现反腐的法制化。这就是说,不是用个别的措施对腐败案件作专题处理,而是从制度层面解决问题,否则很难避免少数纪检干部疲于奔命地到处救火的被动局面。所以在立法中应注意总结我国反腐败斗争的经验及面临的新情况,借鉴北欧国家在反腐败工作方面的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注意把党的反腐倡廉政策和要求适时转化为国家的法律法规,构筑具有中国特色的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法律体系。
由于国情方面的差异,我国在学习和完善反腐败法律的时候,还要考虑到对于隐性犯罪的界定,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要确保法律的透明性,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使指定的法律能够真正的落到实处。
而严厉的法律法规只是预防腐败的基础,要想真正的防治腐败的发生还需要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二〉权力的分化与制约
我国目前的腐败现象,表现形式五光十色,但从经济的源头来看,主要是三个:一是利用行政干预市场活动的权力,进行权钱交易;二是利用转轨时期财产关系调整和变化的时机,将公共财产掠为已有;三是利用市场体制的不完善、不规范牟取暴利。这三类腐败活动都与权力有关。由于在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权力制衡机制没有及时建立起来,某些人就可以利用这种特殊条件,运用不受约束的权力来谋取私利,实现暴富。腐败如此盛行不衰,肯定有深刻的社会经济根源。如果我们舍本逐末,只讲教育和“严打”,而没有解决源头上的问题,腐败蔓延的势头恐怕是很难得到遏制的。
我国对各级公职人员权力的制约太少,官员抓在手上的权力太大,并且不受约束,当人们发现不受约束的权力能够使人暴富的时候,有些人就会不择手段地
谋取这种权力,其中的一种办法就是“跑官”、“买官”,这就使得腐败现象愈演愈烈。比如80年代“双轨制”下的“官倒”以及90年代至今的“批租”等都是特权导致的腐败[2]。
对公职人员的权力制约机制方面,我们有很多地方都需要向北欧国家学习:1.司法途径:司法独立不受行政干预,保证司法系统能够独立地开展工作,从而能够真正起到监督的作用。在这一方面,我国还有待加强,同时还应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腐败的防治,还有在流任制下司法人员的故意规避行为等也需要有效管理2.我国实行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理论上讲是比西方的议会制度更民主跟先进的制度,但是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落实上跟广大人民群众的互动性还不够,众所周知,在我国的各个地方上,重大政策的审批权在个人手上,而各种审批导致的贪污更是在所多有,如:中国的证券市场曾经有一种很不正常的现象,就是一个已经资不抵债的空壳上市公司的名号(所谓“壳资源”)要卖几千万元。原因很简单,走法定的审批程序所需付出的机会成本,即打点各方的费用也高达数千万元。我国应该取消新政对审批的干预,加强民主对行政的监督,对政府的不良行为进行纠正。3.审计途径:北欧国家的审计部门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有助于公正和独立地进行审计,而我国的审计部门只是政府部门的下属机构,这就导致其成为了专为政府服务的部门,而且我国各级政府的财政审批也存在问题,一度导致公职人员大量的铺张浪费。4.内部途径:北欧国家普遍重视内部监督,如行政监察、立法内部监督和政党相互监督等,在我国内部监督存在严重缺失,对于各种腐败行为往往后知后觉,更或让大量的腐败犯罪逍遥法外,我国在内部监督上应该学习北欧方面走立法内部监督道路。
只有当权力不再成为个人或小部分人的敛财工具的时候,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
三〉腐败监督机制的完善
在腐败的监督机制方面,北欧各国对我们有很大的参考价值,在芬兰,公共部门的所有档案材料对新闻界和公众开放,对于非保密性部门,办公的透明性无疑能够最有效的防治腐败的发生,这在我国也具有较好的可行性,可以进行试点尝试。从公务人员的财产、房产公开透明到公职人员的办公透明是预防腐败的有效措施。此外,在舆论途径,公众通过新闻媒体揭露腐败、监督政府的行为也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