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欧预防腐败的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国外惩治和预防腐败的经验及启示
国外惩治和预防腐败的经验及启示耿庆彪【摘要】国外惩治和预防腐败有教育化、透明化、社会化、全面化等四项原则,反腐败主体多元性和专门机构相结合、预防腐败和惩治腐败相结合、体制内反腐败和外界监督相结合、公众参与反腐与精英表率作用相结合.国外惩治和预防腐败给我们的启示是,整合我国反腐监督机构,建立位高权重、有序高效的监督机构体系;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标本兼治,注重预防,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对腐败行为予以严重处罚;发挥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期刊名称】《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年(卷),期】2010(008)001【总页数】5页(P40-44)【关键词】惩治和预防腐败;国外经验;现实启示【作者】耿庆彪【作者单位】中共淮安市委党校,江苏,淮安,22300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636腐败现象已经成为困扰整个国际社会的问题,成为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桎梏。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交往的广泛深入,全球范围内的腐败活动更有愈演愈烈之势,腐败已经不是某个国家或者某个人的个别现象,而是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上至总统,下至国家普通公务员,腐败案件层出不穷。
严重的腐败现象不仅影响到经济社会的发展,甚至威胁到政权的稳定。
廉洁的政府、正直的官员、高效的管理和无腐败的繁荣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奋斗的目标。
1、教育化原则。
所谓教育化原则,是指在全社会进行思想道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守法教育。
在教育问题上,新加坡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之处。
新加坡是由原来的英国的殖民地独立过来,没有完整的价值认同体系,文化多元和种族分离是当时社会典型的特征。
新加坡建国以后,李光耀就大力倡导以儒家文化为基础的价值观,强调保持新加坡本身价值观的重要性。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发动了自上而下的“文化再生运动”,推动以儒家文化为核心的东方价值观。
1991年新加坡政府正式发表了《共同价值观白皮书》,确立了新加坡国民的五大价值观,即国家至上,社会为先;家庭为根,社会为本;关怀扶持,同舟共济;求同存异,协商共识;种族和谐,宗教宽容。
国外治理腐败措施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治理腐败措施对我国的启示腐败是一个国家面临的常见问题,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面临着这一挑战。
因此,了解国外治理腐败的措施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作用。
以下是一些国外治理腐败的措施,对我国的启示。
1.加强反腐败法律制度许多国家通过制定强有力的反腐败法律来打击腐败行为。
这些法律不仅明确了腐败行为的定义,还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对于我国来说,加强腐败相关法律的建设和完善,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明确腐败行为的界定和相应的处罚力度,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2.建立独立的反腐败机构很多国家都建立了独立的反腐败机构,主要任务是监督和调查腐败行为。
这些机构通常具有较大的权力和自主性,并受到政府和司法系统的支持。
对我国而言,建立独立的反腐败机构,增强其权力和独立性,将有助于更好地打击腐败行为。
3.提升政府透明度和公开性加强政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是治理腐败的重要手段。
透明的政府行为和公开的信息可以减少不正当利益的产生,提高政府决策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许多国家通过推行公开政府数据、公开招标、公开资金使用情况等举措,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我国可以借鉴这些做法,加强政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减少腐败问题的发生。
4.强化反腐败教育和意识形态建设反腐败教育和意识形态建设是治理腐败的基础。
许多国家通过教育、宣传和社会活动等方式,加强对腐败的警示和批评,提高公众对腐败的认识和抵制能力。
对我国而言,加强反腐败教育和意识形态建设,培养公众的道德观念和法治意识,可以有效地遏制腐败问题的发生。
5.强化国际合作腐败是跨国性的问题,治理腐败需要国际合作。
许多国家通过签署国际合作协议、加入国际反腐败组织等方式,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打击腐败问题。
对我国而言,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制定反腐败措施,分享治理经验,将有助于更好地应对国内腐败问题。
总之,国外治理腐败的措施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作用。
通过加强反腐败法律制度、建立独立的反腐败机构、提升政府透明度和公开性、强化反腐败教育和意识形态建设以及强化国际合作,我国能够更好地应对腐败问题,实现国家治理的健康发展。
瑞典多维度廉政建设经验及其启示
瑞典多维度廉政建设经验及其启示作者:易学志马丽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2年第35期摘要:瑞典廉政建设卓有成效,其经验就是进行多维度的廉政建设。
在政治方面,限权和监督是廉政建设的基础;在法律方面,规范和维权是廉政建设的保障;在社会方面,自由与参与是廉政建设的环境。
中国廉政建设从瑞典经验中得到的启示是:廉政建设需要多方面的联动配合,健全监督体系和配套措施。
关键词:多维度;廉政建设;瑞典;经验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5-0222-02腐败问题已经发展成为了一个全球性问题。
据“透明国际”组织2010年10月20日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在世界主要178个被调查的国家中,1/3的国家清廉指数在5以下。
瑞典国家清廉指数为9.2 ,列第四位;中国目前的清廉指数为3.5,并列居于世界排名第78位。
中国的反腐防腐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既有显著成效,也存在相当大的不足。
当前腐败的特点是四高,即发案率高、涉案金额高、腐败分子级别高、查处难度高。
学习瑞典的廉政建设经验,能对中国治理腐败带来有益的启示。
瑞典的政治清廉是与其多维度的廉政建设是分不开的,包括了政治、法律、社会几个方面。
一、限权和监督是廉政建设的基础瑞典是实行议会制的国家,其政治体制的根基是强调公共权力起源于人民,人民授权于议会,议会授权于政府。
人民通过代表制将自己的意愿表达、委任给议会议员,议会通过问责制制约平衡政府权力,政府通过任命制控制整个行政系统,官僚组织执行政府的决定,其执行效果和效率再由人民通过民主链条反馈。
人民始终是权力和权利的核心,也是反腐的重要力量。
为了防止腐败,瑞典在自身政治结构建设中设置了多维的权利制约机制。
议会监督是瑞典政治结构中的基本机制。
瑞典实行比例代表制、多成员选举制,政党按照所获选票的比例获取议会中的相应席位。
获得席位的政党再按照一定的比例组阁,建立政府,政府由议会产生,对议会负责,议会负责监督政府工作,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出不信任案,要求政府下台。
国外治理腐败措施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治理腐败措施对我国的启示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腐败问题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在第三世界国家,而且它的严重性至今还没有显示出减弱的趋势。
防治腐败已经成为这些国家面临的严峻任务。
一个防治不了腐败的国家,很难保持经济健康发展,也很难赢得国际社会的尊重。
中国的防治腐败工作已经刻不容缓。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有许多好的做法和经验。
这对加强我国反腐败制度建设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腐败的本质及分类腐败产生的原因很复杂,有人认为只要有权和利的存在,就会产生腐败;还有人认为权利的行使能使人上瘾,特别是当权利能给人带来物质利益时。
那么,能否彻底根除腐败,其产生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呢?究其根源,腐败的产生主要是由于权利的过于集中,而且缺乏应有的制约。
腐败按其性质可分为政治腐败、经济腐败、生活方式腐败。
政治腐败主要表现为任人唯亲、搞裙带关系、只认钱不认人等;经济腐败主要表现为贪污受贿;生活方式腐败主要表现为挥霍公款、吃喝玩乐、养情妇等。
这三方面的腐败往往是互相联系的。
政治上的信念一旦减弱或丧失,就不可避免地滑向营私舞弊、贪污贿赂的歧途,生活上腐败的窗口也必然打开。
腐败按行为主体,可分为个体的腐败和团体的腐败两类。
团体腐败是以单位、部门、地方的名义以权谋私,对党和社会危害更为严重,影响更为恶劣,往往使一个单位,一级组织烂掉了。
针对上述的一些腐败现象,国外都有哪些成功的经验呢?二、国外治理腐败的好的做法和经验1、加强廉政法规建设对反腐败进行立法,通过加强立法, 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 规范权力运行。
如英国早在1889 年就颁布了第一部反腐败法—《公共机构腐败行为法》, 该法令将公共机构成员或官员的主动或被动受贿均被定义为腐败行为。
对于犯有此类罪行的公务人员可处以6个月至7年的监禁, 或者加上不设上限的罚款。
此外还包括对某些政治权利的剥夺, 例如, 从犯罪之日起的5年内相关人员不得担任任何公职;如果第二次再犯类似的罪行, 则永远不得担任任何公共职务等等。
国外廉政建设及对中国的启示
第一 , 良好的道德教育 。北欧非常重视对 国民遵纪 守法等 因而官员少有腐败 的机会 。
会 中 形成 收 受 贿 赂 、 以权 谋 私 为 人 唾 弃 的社 会 风 气 。 第二 , 政 务 个 成 立 不 到 5 O年 的 小 国 ,连 续 十 年 位 居 透 明 国 际 组 织 的廉 洁
败发 生的可能 。第 四, 多维 的监督机制。司法方面 , 司法 部门独
立 行 使权 力 , 保 证 了不 受行 政 的干 预 与约 束 ; 财 务监 督 方面 , 政 拔 、 录用 机 制 , 设 立 了 公共 服 务委 员 会专 司 公 务 员 的 考 试 、 录 府作 } _ } j 的每 … 项 预 算 和 开 支 ,都 要 得 到 议 会 财 务 委 员 会 的批 用 , 公共服 务委员会 的委员必须 是政府系统外 的人士 , 保 证 工 准; 舆论监督方面 , 媒 体 已经 越 来 越 成 为 各 国监 督 和 揭 发 腐 败 作 公 正 性 ; 新加坡公务员起点高 , 至 少 具有 本科 学 历 , 并 具 有 的 重 要途 径 , 任 何 公 民 都有 检 举 违 法 官 员 的权 利 。第 五 , 健全 的 定能力和奉献精神 , 才具有参考资格。通过提高门槛 , 在入 口处
国家和社会带来 的危害 。 其 中北欧、 美 国、 新加坡等国在历经腐 民主党和共和 党两党竞争 的政 治模式也 是一种有 力的约束 。
败 风 暴之 后 已经 迎 来 了廉 洁 的彩 虹 。 通 过 研 究 这 些 国 家 的成 功 第 二 , 舆 论 与 新 闻 监 督 机 制 。 由于 美 国 的 媒 体 大 部 分 是 私 营 机 经验 , 可 为 我 国的 廉政 建设 提 供 一 些 经验 借 鉴 。
社会工作学习西方管理经验的例子
社会工作学习西方管理经验的例子●王国华毕帅辉社会管理理念先后经历了控制思想、社会规管思想和社会管理论的演变过程。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我国社会发展进入利益矛盾“凸显期”和突发事件“频发期”。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全面加强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同时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
如何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已成为国内理论界和实践者关注的热点问题。
笔者认为,汲取国外社会管理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完善现行社会管理方式,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是值得探索和总结的课题。
一、国外社会管理的主要做法和经验在西方,社会管理往往以“社会行政”(ocial adminitration)或“社会政策”(ocial policy)的名称出现。
20世纪70—80年代,伴随着新公共管理及福利国家运动的兴起,社会管理及公共管理领域出现了诸多的新理论,“多中心理论”、“合作网络”、“政策网络”、“福利社会”、“社会资本”、“公民社会”等等。
政府主要是对独立于政治、经济领域之外的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目的是为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创造稳定的基本秩序和良好的社会环境。
国外发达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的主要做法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扮演管理者和服务者的角色现代社会管理倡导政府作为管理者和服务者的角色,提倡政府权力的下放,改变层级式的集权管理体制为平行网络状的互动管理型态,形成一种政府、公众和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
韩国“新村运动”的成功,充分体现了政府作为管理者和服务者角色的重要性。
(二)依法进行社会管理相关法规的完善,是社会管理决策科学化、实效化及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支撑。
发达国家一般具有完备的法律体系,用以规范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的行为举止,并配以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
健全的法制环境维持了稳定的社会秩序,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建立了政府社会管理的“有形之网”。
瑞典防治腐败经验与启示
43204廉政建设 2020年12月瑞典防治腐败经验与启示欧庭宇(贵州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1)[摘 要]瑞典作为世界公认的清廉国家,在推动防治腐败方面做了系列探索,取得了腐败发生率极低、行政效率较高、社会环境清朗等良好成效。
现阶段,瑞典形成了健全的防治腐败立法体系、廉洁自律的社会道德文化、透明高效的政府运行机制、完善的多元主体监督机制等亮点措施。
通过梳理与总结防治腐败的“瑞典模式”,将为推动我国反腐败斗争与廉政建设提供重要启示:加强廉政文化教育,推进“阳光政府”建设;重视反腐败立法,建立凸显“防重于治”的制度体系;发挥各方力量,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监督治理体系。
[关键词] 瑞典;廉政建设;廉政文化;腐败治理;[中图分类号] D52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1-1750(2020)04-0043-04[基金项目] 本文系2018年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文化单列重大课题“贵州红色文化资源传承保护研究”(18GZZB21)阶段性成果;[定稿日期] 2020-11-30[作者简介]欧庭宇(1986-),男,四川中江人,贵州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党的建设。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1],这意味着我国廉政建设亟需将反腐败斗争与防腐治理协同推进。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总结历史经验,指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需要坚持发扬我们党在反腐倡廉建设长期实践中积累的成功经验,需要积极借鉴世界各国反腐倡廉的有益做法”[2]。
选取他国防治腐败模式,需要考虑廉洁指数、经验借鉴的可行性等多种因素,而瑞典作为长期保持清正廉洁风气的国家,其廉政指数远远超过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
目前,谈及西方国家廉政建设经验亮点,人们就习惯性地跟“三权分立”式权力制衡、高薪养廉、法用重典等方面联系在一起。
然而,瑞典社会民主党所塑造的防治腐败“瑞典模式”是立足自身实际的、以防为主的综合性腐败治理体系,它借助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以多元主体参与的监督,合力遏制腐败发生的可能性。
北欧的清廉之道
可以举报 。 这并非说笑 。
该“ ” 公 绝不 徇 “ ” 私
区,故意在那儿丢下 1 0个钱包 ,
了规定 。 结果 , 这位工作 了 3 的 8年
里 面装有相 当于 5 美 元的 当地 老 警官 还是 被 判超 越 了警 察 局 的 O
公车的滥用和过宽的差旅制度 在这方面 , 芬兰 、 丹麦堪称楷模 。 据悉 , 除总统之外 , 在芬兰整个 公务员系统中 ,只有总理 、外交部
价水平较高 , 在一些餐馆里 , 一杯白
当天没有返程的交通工具。 风气是件大事
开水 可能都要收 5 美元 ,这样看 来
就算你 在餐 馆 里请 公务 员 喝 白开 水, 也要数一数 喝几杯才行。 如果是公务接待 ,一起吃饭的 有些什么人 、 了什么菜 、 了多少 点 花
现 问 题可 以曝 光 ,公 众觉 得 不 妥 也
北 欧 的清廉 之 道
口 阎群 力 赵 汉 卿 治 世 当用 重 典
统。 公车上装有两个按钮 , 分别刻 上车时必须先 分情况按 下按钮 。 如果按下 了“ 公务 ” 按钮 , 而汽车 实际行驶 的方 向不对 ,监督人员 为 了防止 公务员公 私不分 ,
搞腐 败 , 难度怕是不小 。 20 0 7年 ,瑞典南方 日报》 《 刊载 的一 则新 闻 同样体 现 了北 欧 民众
货币 ,最后统计钱包交还失主的 “ 厨房 限定 ” 不 能接 受 请 客 和送 (
这笔钱真能买一大堆馅饼 了。 别是 挪威 、 丹麦 、 新加坡 、 新西 兰 看 ,
和芬 兰。
一
结果 , 最诚实 的 5 个国家分 礼 )扣罚 8 工资。 他的收入来 , 天 从 被认为是“ 中国裸官” 泛滥的原因之 比例 。
全球反腐败大势对我国反腐倡廉的几点启示
【 关键词 】国
启示
【 文章编号 】1 0— 7 7 2 1 )9 05 — 5 0 8 14 (0 2 0 — 0 4 0
【 文献标 识码 】A
近年来 ,国际政治形势风云激荡 ,地 区冲突不断 升级 ,国际社会 的反腐形势也是空前突 出,少数国家 的腐 败 问题甚 至影响 到了政权稳定 ,引发政局 动荡 。 2 1 年初 ,一名突尼斯失业大学 生在与城管抗争 中引 01 火焚亡事件 ,在 突尼斯 、埃及 、北非 、西亚乃至整个 中东诱 发翻天覆地 的政治 “ 啸” 海 :连续执政 2 年的 3
T E RTC L O I N 党 建 新 论 HO EI R O AH Z
全 球 反 腐 败 大 势 对 我 国 反 腐 倡 廉 的几 点 启示
■单 扬
【 要 】综观近年 来国际反腐败局 势,无论是 欧洲、北美的发 达国家,还是 一些发展 中国家,在廉政 提
建设方 面都 有不 少好 的经验举措 ,从 中既可 以看出全球反 腐败的大势 ,对我 国开展反 腐倡廉也 有不少启示。 主要有 :高度重视廉政文化 ,积极培 育 良好社会风 气和政 治生态环境 ;高度重视制度建设 ,着力解决滋生腐 败的深层次矛盾和 问题 ;高度重视监督机 构的独 立性 、权威性 、专业性 ,建立健全 坚强有力的监督体 制;高 度重视社会舆论监督 ,确保 公共权力在 阳光 下运行 ;高度 重视反 腐败立法 ,不断构筑严 密的廉政 法律体 系;
名 ,一党连续执 政的人 民行动党政府被公认为高效廉
洁的政府 。在东 南亚这个腐败 高发地 区 ,新加坡成 了
一
个例外 ,对那 些以 “ 反腐败 ”为名推行西方意识形
瑞典多维度廉政建设经验及其启示
瑞典多维度廉政建设经验及其启示摘要:瑞典廉政建设卓有成效,其经验就是进行多维度的廉政建设。
在政治方面,限权和监督是廉政建设的基础;在法律方面,规范和维权是廉政建设的保障;在社会方面,自由与参与是廉政建设的环境。
中国廉政建设从瑞典经验中得到的启示是:廉政建设需要多方面的联动配合,健全监督体系和配套措施。
关键词:多维度;廉政建设;瑞典;经验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5-0222-02腐败问题已经发展成为了一个全球性问题。
据“透明国际”组织2010年10月20日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在世界主要178个被调查的国家中,1/3的国家清廉指数在5以下。
瑞典国家清廉指数为9.2 ,列第四位;中国目前的清廉指数为3.5,并列居于世界排名第78位。
中国的反腐防腐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既有显著成效,也存在相当大的不足。
当前腐败的特点是四高,即发案率高、涉案金额高、腐败分子级别高、查处难度高。
学习瑞典的廉政建设经验,能对中国治理腐败带来有益的启示。
瑞典的政治清廉是与其多维度的廉政建设是分不开的,包括了政治、法律、社会几个方面。
一、限权和监督是廉政建设的基础瑞典是实行议会制的国家,其政治体制的根基是强调公共权力起源于人民,人民授权于议会,议会授权于政府。
人民通过代表制将自己的意愿表达、委任给议会议员,议会通过问责制制约平衡政府权力,政府通过任命制控制整个行政系统,官僚组织执行政府的决定,其执行效果和效率再由人民通过民主链条反馈。
人民始终是权力和权利的核心,也是反腐的重要力量。
为了防止腐败,瑞典在自身政治结构建设中设置了多维的权利制约机制。
议会监督是瑞典政治结构中的基本机制。
瑞典实行比例代表制、多成员选举制,政党按照所获选票的比例获取议会中的相应席位。
获得席位的政党再按照一定的比例组阁,建立政府,政府由议会产生,对议会负责,议会负责监督政府工作,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出不信任案,要求政府下台。
北欧国家的反腐败机制-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
北欧国家的反腐败机制欧洲所傅聪摘要:在国际权威反腐败机构“透明国际”2005年3月公布的146个国家清廉程度排名表中,有11个是欧洲国家名列前15名,北欧国家中的冰岛、芬兰、丹麦、瑞典四国更是位列前十。
这些国家之所以能够基本保持一方净土,成为其它国家效仿的楷模,是与它们普遍拥有一整套全民参与、自律与他律有机结合、相对完善有效的反腐廉政机制密切相关的。
它们通过实施全民基本道德培养、建立现代相互制约的政治制度、较为完善的监督机制和行之有效的司法惩处制度,铸造了清廉的社会和廉政的国家。
北欧国家多年来在透明国际的廉政指数榜上位居前列。
芬兰更是连续几年名列榜首。
北欧五国中除挪威居第十二名外,其余四国均位于前十名。
在北欧五国中,除了芬兰和冰岛实行总统制外,丹麦、挪威、瑞典三国的政体均为君主立宪制,执政党社会民主党长期执政,他们治理腐败的成效远远超过了世界其他国家。
北欧国家发展形成的政治体制和监督机制已经超过了三权分立的概念。
二战后“福利国家”的发展,政府职能的不断扩张,公有部门的急剧扩大,私营企业的蓬勃发展,都对提高政府效率、遏制贪污腐败提出了新的挑战。
北欧各国纷纷建立起新的监督机构,如监察官、审计长、经济警察等。
与此同时,公民社会和大众传媒衍生成为具有制衡作用的另一股社会力量,制约了三权运作的空间,构成有效威慑。
这些新的制度同传统的三权分立一起,构成了现代国家廉政体系,它以合法、公开、透明、责任为基础,保证国家和社会的健康运行。
一、北欧国家的廉政特点北欧国家在廉政方面具有一些共同的特点。
第一,实行现代公务员制度。
现代公务员制度以文官制为基础,最初出现在英国,它将政府官员分为政务官与事务官两类。
政务官(大多为政府/内阁成员)由选举产生,从事政治性工作,有一定任期。
事务官则由聘任来决定,从事业务性工作,没有法定的任期。
事务官的任职不受政务官更迭的影响,其升迁实行考绩制,无过不得被解职。
对于普通文官实行公开招聘,经过严格审查方能录用。
国外促进全社会反腐败成功经验对我国反腐败的启示
国外促进全社会反腐败成功经验对我国反腐败的启示2010年05月12日马先权腐败是个古今中外的世界性问题。
正是因为世界各国的腐败在本质上有其相同性,所以,根据我国的国情和我国腐败多发的态势,适当借鉴国外促进全社会反腐败的成功经验,对我们当前的预防、惩治、监督腐败来说,是极为必要的。
有些国家和地区,在促进全社会反腐败方面颇具战略眼光,充分利用宣传教育和民主监督两大法宝,在促进全社会反腐败上卓有成效。
在宣传教育方面,如新加坡、英国、澳大利亚等。
新加坡的成功经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在公职人员中的宣传教育。
新加坡政府领导人以身作则,严以律己,体现出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公务员队伍做出了表率。
在领导成员的示范带动下,政府通过举办多种形式对公职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使公职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逐步形成了廉洁光荣、贪污可耻的职业风范,创造了一个诚实、廉洁的政治环境。
二是重视对全体国民的宣传教育。
通过教育提高公众的民主意识和法律意识,使公众认识到腐败是对自身权利的侵害,迁就和容忍腐败就是害人害已,要善于和敢于通过各种手段与腐败现象作斗争。
三是加强对青少年的宣传教育。
新加坡在中学设立了廉政和反贪污的课程,使广大青少年认识到,贪污贿赂如同黑社会和贩毒问题一样,都是严重的社会罪恶,使青少年从小就树立起反腐倡廉的意识。
在民主监督方面,在许多国家特别是民主政治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除了政府机构的有效监督和防控外,各种非政府的监督力量也非常强大,这些监督包括群众监督、党派监督、媒体监督等,它们构成了一张社会监督网,有时甚至能做到政府监督所做不到的事情,对反腐败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一是公众监督。
公众监督是促进和改善政府施政、防止各级政府官员腐败的重要监督形式。
在西方国家,国会开会辩论,市民可以旁听,一般公民可以对政府官员的工作情况提出批评或建议。
在芬兰,普通公民有权直接向全国最高检察长举报和投诉,后者有义务对每一项举证和投诉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并将最后处理结果通报给举报或投诉者本人。
下列有关北欧国家的反腐败经验
下列有关北欧国家的反腐败经验
北欧国家(包括丹麦,芬兰,冰岛,挪威,瑞典)在反腐败方面经验丰富,以下是一些相关经验:
1. 透明度和公开性:北欧国家重视建立公开和透明的政府机构和政府决策过程。
政府信息和文件通常都是公开的,这有助于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此外,他们强调政府机构的自由和独立,以便更有效地解决腐败问题。
2. 严格的法律和执法:北欧国家制定了严格的反腐败法律,并加强了执法力度。
他们通常有专门的反腐败机构或部门,负责调查和处理腐败行为。
这些机构通常具有独立性,并且对政府官员和公职人员实施公正和严格的调查和处罚。
3. 具有高度道德观念的政府官员:北欧国家普遍有诚实和高度道德观念的政府官员。
他们对腐败零容忍,并在其管理和决策过程中遵循道德原则。
这种文化价值观使得北欧国家的公共服务通常是高效和廉洁的。
4. 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北欧国家鼓励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以防止腐败行为。
公众可以参与政府的决策过程和政策制定,从而提供了更多的透明度和监督。
此外,社会组织和媒体在揭发腐败问题方面起到了重要的监督和约束作用。
5. 教育和培训:北欧国家注重提供公务员和公共服务员工的培训和教育,包括道德和伦理培训。
他们培养和强调道德责任感,并提供必要的技能以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经验不是万能的,每个国家的反腐败战略都应根据其特定的社会背景和政治制度进行定制。
巴西反腐败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巴西反腐败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巴西反腐败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被称为金砖四国的中国、巴西、俄罗斯、印度在发展的道路上既有激烈的竞争,又不乏相互可资借鉴的地方。
在应对腐败这个全球性的痼疾问题上,巴西采取的许多措施对我国有一定借鉴意义。
一、巴西的国情及反腐败总体形势巴西位于南美洲,国土面积852平方公里,人口1.9亿(全球第5位),2009年巴西GDP总量1.57兆美元,居全球第10位(中国GDP总量4.33兆美元,居全球第3位),巴西人均GDP 8295美元,位居全球64位(中国人均GDP 3259美元,位居全球105位),人类发展指数巴西0.813,位居全球75位(中国人均发展指数0.772,位居全球92位)。
就腐败程度而言,巴西并不是南美洲最腐败的国家,其吏治的清廉程度一直居于南美洲各国平均值之上。
据透明国际调查,巴西的清廉指数巴西的反腐败机构主要有以下四种:一是联邦检察院。
宪法赋予联邦检察院广泛权限,其独立于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权力机构,在巴西有“第四权力”之誉,可以独立调查一切违反公共利益的案件。
联邦检察官只服从于法律和自己的良心,联邦检察长亦无权干涉检察官的调查活动。
二是国会调查委员会。
宪法规定国会任何一院都可以联合或单独成立国会调查委员会来监督和调查具有重大意义的案件,国会调查委员会是隶属于立法部门的一个重要反腐机构。
三是联邦审计法院。
联邦审计法院是协助国会进行监察的最高审计机构,拥有很强的独立性,有权对总统的账目开支以及立法、司法、行政机构和一切国有企业的财产账目进行审计,一旦发现不法行为,审计法庭可以命令其作出改正或临时没收嫌疑人的财产。
四是联邦警察局。
隶属于司法部,宪法赋予其对“违反政治和社会秩序,或者违反联邦政府的美德、服务和利益的刑事侵害进行调查”的重大职责。
联邦警察可以独立地调查包括腐败、洗钱在内的各种刑事案件,有权根据公民举报对政府部长、州长等高级官员展开调查。
(二)严厉而细密的立法1992年时任巴西总统的科洛尔因腐败丑闻被迫下台,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问题。
瑞典的廉政建设经验及其启示
瑞典的廉政建设经验及其启示作者:王华俊季君丽来源:《上海党史与党建》2014年第08期[摘要]北欧国家作为西方发达国家的代表,在廉政建设方面一直受到很高的评价,其中瑞典更是具有很强的代表性。
瑞典在监督体制、信息公开、文化建设等方面彰显出自身的特色,构建了先进的廉政体系。
瑞典反腐败的很多做法值得借鉴,在扬弃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可以通过完善顶层设计、发展廉政文化、深化信息公开等渠道进一步推动我国的反腐倡廉建设,开创更为有利的反腐新局面。
[关键词]政务公开;社会诚信;监督体系;瑞典[中图分类号] D75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928X(2014)08-0057-04瑞典作为典型的北欧国家,在廉洁程度和反腐败领域一直保持较高的口碑。
根据“透明国际”2013年12月公布的2013年全球清廉指数(Corruption Perceptions Index)报告,瑞典以89分与芬兰并列第三,而中国只以40分排在第80位。
[1]在反腐败斗争日趋国际化和全球化的今天,瑞典的廉政建设模式对我们推进本国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瑞典廉政建设的基本情况(一)积极推进立法,构建法律体系。
瑞典作为典型的北欧福利国家,在法律体系建设方面相当先进。
早在20世纪初叶,瑞典就开始制定反腐败方面的法律,强调预防和惩治相结合。
1919年、1962年、1978年先后制定和完善了《反行贿受贿法》。
[2]在刑法的有关条款中,对受贿罪作出明确规定。
1977年修改了第二十二章第二条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将贿赂犯罪的主体由原来的公务员扩展到企业的职员;1999年,再次对该条款作出修改,使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展到欧盟委员会成员、欧洲议会成员和欧盟法庭的法官。
瑞典法律还明确规定,不仅要惩罚受贿者,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对受贿者判处罚款直至最多六年的监禁,而且必须惩罚行贿者,凡构成行贿罪的,一律判处罚款或二年以下的监禁。
这些立法对有效预防腐败起到了显而易见的积极作用。
国外反腐倡廉的成功经验及其启示
国外反腐倡廉的成功经验及其启示范洪保腐败,就像一个纠缠不休的幽灵,困扰着每一个国家,严重威胁着各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侵蚀着执政党的执政基础。
为此,各国都在进行不懈地探索,试图遏制腐败的发生,可在多数国家反腐效果每每差强人意。
令人振奋的是,有几个国家的做法却取得了巨大成功。
根据最近几年透明国际组织发布的全球清廉指数(CPI),排在全球前10位的最清廉国家分别是:2005年,冰岛、芬兰、新西兰、丹麦、新加坡、瑞典、瑞士、挪威、澳大利亚、奥地利;2006年,芬兰、冰岛、新西兰、丹麦、新加坡、瑞典、瑞士、挪威、澳大利亚、荷兰;2007年,丹麦,芬兰、新西兰、新加坡、瑞典、冰岛、荷兰、瑞士、加拿大、挪威、澳大利亚;2008年,丹麦、瑞典、新西兰、新加坡、芬兰、瑞士、冰岛、荷兰、澳大利亚、加拿大。
这些国家的政府何以如此廉洁?它们采取了哪些措施?取得了哪些成功经验呢?对我们有何启示呢?一、国外反腐倡廉的成功做法1、专门立法依法治腐上述国家均为崇尚法制的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法治理念深入人心。
它们在打击腐败时,首选的武器自然是法律。
早在20世纪初叶,北欧国家就开始制定反腐败法律,强调预防与惩治相结合。
瑞典于1919年、1962年、1978年制定和完善了《反行贿受贿法》。
芬兰在20世纪20年代制定了《公务刑法》。
丹麦则在其刑法典的有关章节中明确规定了有关贪污受贿罪的罪刑规范,对贪污罪的刑罚大大高于其他经济犯罪的处罚标准。
新加坡在1960年颁布了该国第一部《防止贪污法》,此后又根据形势变化的需要对其进行了多次修改,从而使其更加完善,且更具可操作性。
同时,新加坡政府还推出了《公务员惩戒规则》,这是对《防止贪污法》的补充。
1988年又出台一部专门惩治腐败犯罪的程序法——《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
2、独立机构专司反腐为了治理腐败现象,这些国家都设立了高效、独立、专司反腐的机构,负责彻底查处各类腐败案件。
新加坡于1952年设立贪污调查局。
北欧国家预防腐败的成功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北欧国家预防腐败的成功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摘要:当前我国反腐败的形势日益严峻,情况不容乐观。
根据透明国际发布的数据,北欧五国的廉洁度连续多年名列前茅。
通过文献调研了北欧五国在预防腐败方面的成功经验,并根据我国的国情得出了加强廉政文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常委会制度和公职人员财产公示制度;构建立体监督等三个方面的启示。
关键字:预防腐败北欧廉政文化财产公示立体监督近年来,我国反腐败的形势日益严峻,腐败案件频发,串案窝案不断,涉及官员级别越来越高。
长此以往,司法机关惩处腐败的压力将会越来越大,整个社会也会民怨沸腾,不断累积对执政党的不满情绪。
中央决策层意识到,只有从源头上治理腐败,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腐败问题才能减少群发态势。
如果不加强教育和预防工作,而单单强调打击力度,要么一批批官员在利益的诱惑下倒下去,要么极可能出现法不责众的情形。
透明国际2013年12月公布了年全球清廉指数报告。
丹麦,芬兰,瑞典,挪威等北欧国家连续多年均位列前茅。
研究它们在预防腐败方面的措施和制度,对我国的防腐败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北欧国家预防腐败的成功经验(一)廉洁自律成为全体公民的共识—促使公职人员不想贪瑞典前议会监察总长克劳兹·埃克伦德曾说:“在瑞典,腐败是非常不能接受的事,这可能跟我们的历史和文化有关。
”在瑞典,因受历史和文化的影响,腐败行为被认为是天理难容,贪污受贿等权钱交易被认为是一件非常羞耻的事,与偷盗行为没有什么区别,并且因为贪贿犯罪手段更为狡诈可恶,更为世人所不齿。
这种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道德传统和社会氛围,对瑞典官员有着极大的影响力和约束力。
同时,瑞典公民认为,公平正义和诚实守信是必须遵守的社会准则和个人操守。
可以这么说,这样的荣辱观,已经深入人们的骨髓。
在芬兰, 就算是在车流稀少的深夜街头, 当红灯亮起, 司机也会把车停下来安静地在那里等候, 你看不到有谁会去闯红灯。
芬兰人在日常生活中奉公守法的习惯,以及整个社会形成的强大正气, 你想在这样的国家里搞腐败, 是不是很有难度呢?所以芬兰的总检察长马蒂·库西迈基说, 公民的自律是防止腐败最有效的手段。
世界主要国家反腐败的经验对我们的启示
2008年7月河北学刊Jul.,2008第28卷第4期Hebei Academic Journal V01.28 No.4世界主要国家反腐败经验对中国预防腐败的启示王秀芬,王艳宁(河北省社会科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51)[摘要】世界主要国家已形成比较完善的行之有效的反腐败体系,通过分析具有代表性的芬兰、新加坡和日本的反腐败体制的特点,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可以为探索建立和完善我们的预防腐败体系提供有益的借鉴。
主要思路应当是建立严密的预防腐败体系及严密而科学的监督机制,努力养成廉洁文化,全面打造清廉环境,积极强化国际合作。
[关键词]反腐败;公共权力;预防腐败【作者简介】王秀芬(1953一),女,河北省唐山市人,河北省纪委-驻河北省社会科学院纪检组组长,主要从事纪检监察研究。
王艳宁(1963一),女,河北省沧县人,河北省社6"Ytq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主要从事法理学和经济法研究。
[中图分类号]D5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071(2008)04—0152—04[收稿日期]2008—07—0l腐败是一种跨越历史与国界的现象。
无论何种政治体制下,凡有公共权力和公共关系的存在而没有完整的监督和防范机制,就容易产生腐败行为。
腐败是思想与行为上的堕落,是组织机构与措施等方面的失序。
因此,反腐败不仅要有理想和道德的内在约束,还需要外在的反腐败体制建设。
本文旨在客观考察世界各国反腐败体制构建的经验,借鉴其精髓来完善中国的预防腐败体系。
一、世界主要国家反腐败体制样本。
2007年9月26日,国际反贪组织“透明国际”发布了2007年“清廉指数”(CPI)。
其中,北欧国家丹麦、芬兰和大洋洲的新西兰为清廉指数最高的国家。
在此,我们选择世界清廉指数最高的北欧地区的芬兰和与中国有着相似文化背景的亚洲地区清廉国家新加坡、日本作为经验样本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北欧国家芬兰的反腐败实践与经验芬兰是世界上公认的廉洁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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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欧预防腐败的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启示摘要:北欧在反腐败方面行动早、法律完善、经验丰富、效果好,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地方,当前我国腐败问题形势相当严峻,借北欧经验改善我国腐败形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北欧;防腐败;经验一.北欧各国反腐败的成功经验一〉立法严格早在20 世纪初,北欧国家就开始制定反腐败法律,强调预防与惩治相结合。
瑞典于1919 年、1962 年、1978年分别制定和完善了反行贿受贿法。
芬兰在20 世纪20年代制定了《公务刑法》。
后来,又根据情况变化而加以修订和完善。
丹麦虽然没有专门的反腐败法典,但在其刑法的有关章节里明确规定了有关贪污受贿罪的罪刑规范,对贪污罪的刑罚大大高于其他经济犯罪的处罚标准。
通过这种严格的立法,使得他们在反腐败方面有着完整的法律保障[1]。
二〉权机制有效力制约北欧国家对公职人员的权力制约机制十分健全,依赖整个社会,并广泛存在于行政、司法和议会系统中。
1.司法途径:司法独立不受行政干预,保证司法系统能够独立地开展工作,从而能够真正起到监督的作用。
2.议会途径:议会以立法权、重大政策审批权对行政进行监督,对政府的不良行政进行纠正。
3.审计途径:北欧国家的审计部门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有助于公正和独立地进行审计。
4.内部途径:北欧国家普遍重视内部监督,如行政监察、立法内部监督和政党相互监督等。
5.舆论途径:公众通过新闻媒体揭露腐败、监督政府的行为。
6.选举与弹劾途径:选民通过选举对行政官员、议员、党派等进行选择,实行弹劾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三〉腐败监督机制完善瑞典是最早开放政府记录供民众查询的国家,也是信息技术社会化程度最高的国家。
早在1776 年瑞典就开放了政府记录。
瑞典首创了专门的监察官制度,芬兰、丹麦、挪威随后也分别设立了议会监察专员或行政监察官。
在芬兰,公共部门的所有档案材料对新闻界和公众开放。
挪威议会监察官由议会选出,作为议会的代表行使职责,负责调查公众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办事不公、腐败和处理问题不当等方面的意见和不满。
丹麦政府设立的调查官由议会选出,专门听取公民对政府部门的意见,调查和处理公务员的过失。
监督机构本身也受到严格监督。
四〉反腐败教育系统化北欧国家在普遍重视培养整个公务员队伍职业道德和操守道德的同时,还突出了执法系统的廉洁自律教育。
瑞典、芬兰重视培养公民的守法观念,中学开设法律基础教育课程,录用公务员须考法律知识,上岗必须进行守法宣誓。
瑞典有一所成立于1923 年的反贿赂研究所,专门宣传有关法规,并开展咨询活动。
丹麦对警察进行经常性的职业道德教育,包括内部的纪律教育、价值观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对警察的纪律状况进行经常性的统计和分析,防范各种违纪和腐化苗头。
并通过警察工会活动等方式建立健全警察文化,培养警察的高度荣誉感和责任感。
五〉廉政考绩严格北欧国家公职人员队伍的素质与对他们的严格考核和管理有直接关系。
对公职人员管理考核的主要方法是:1.入口选任。
对公务员和公共机构工作人员的选任有严格的条件和标准,对具有监督职能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官员选任尤为严格。
2.管理监控。
遵循现代管理原则健全管理,重要职位进行岗位轮换,严格控制公务员的兼职行为。
3.考核评估。
每年对公职人员的工作能力、个人素质、管理水平和廉政情况进行考评。
六〉国际合作的积极参与北欧各国积极参加欧盟和经合组织等范围的反腐国际合作。
欧洲先后通过了涉及欧洲委员会和欧盟成员国官员的反腐败协定。
经合组织制定和修订了国际经济交易反腐败协定和制止对外国行政官员贿赂的协定。
1998年以来,欧盟还制定了对私有企业腐败行为采取联合行动的协定以及欧洲腐败犯罪立法协定。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也制定了抑制金融和采购体制中的反腐败计划,提出了各成员在抑制腐败和改革机制上应作的努力。
对于这些国际协定,北欧国家均能认真遵守。
二.我国需要在北欧反腐败经验方面的借鉴一〉对反腐败法律法规的完善过去我们主要采取两种方法处理腐败问题:一种是进行专案查处,另一种是发动严打运动。
回过头去看,这两种办法并不是很有效的。
今后应当把反腐斗争纳入法治的轨道。
法治的最起码的要求,是实现反腐的法制化。
这就是说,不是用个别的措施对腐败案件作专题处理,而是从制度层面解决问题,否则很难避免少数纪检干部疲于奔命地到处救火的被动局面。
所以在立法中应注意总结我国反腐败斗争的经验及面临的新情况,借鉴北欧国家在反腐败工作方面的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注意把党的反腐倡廉政策和要求适时转化为国家的法律法规,构筑具有中国特色的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法律体系。
由于国情方面的差异,我国在学习和完善反腐败法律的时候,还要考虑到对于隐性犯罪的界定,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要确保法律的透明性,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使指定的法律能够真正的落到实处。
而严厉的法律法规只是预防腐败的基础,要想真正的防治腐败的发生还需要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二〉权力的分化与制约我国目前的腐败现象,表现形式五光十色,但从经济的源头来看,主要是三个:一是利用行政干预市场活动的权力,进行权钱交易;二是利用转轨时期财产关系调整和变化的时机,将公共财产掠为已有;三是利用市场体制的不完善、不规范牟取暴利。
这三类腐败活动都与权力有关。
由于在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权力制衡机制没有及时建立起来,某些人就可以利用这种特殊条件,运用不受约束的权力来谋取私利,实现暴富。
腐败如此盛行不衰,肯定有深刻的社会经济根源。
如果我们舍本逐末,只讲教育和“严打”,而没有解决源头上的问题,腐败蔓延的势头恐怕是很难得到遏制的。
我国对各级公职人员权力的制约太少,官员抓在手上的权力太大,并且不受约束,当人们发现不受约束的权力能够使人暴富的时候,有些人就会不择手段地谋取这种权力,其中的一种办法就是“跑官”、“买官”,这就使得腐败现象愈演愈烈。
比如80年代“双轨制”下的“官倒”以及90年代至今的“批租”等都是特权导致的腐败[2]。
对公职人员的权力制约机制方面,我们有很多地方都需要向北欧国家学习:1.司法途径:司法独立不受行政干预,保证司法系统能够独立地开展工作,从而能够真正起到监督的作用。
在这一方面,我国还有待加强,同时还应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腐败的防治,还有在流任制下司法人员的故意规避行为等也需要有效管理2.我国实行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理论上讲是比西方的议会制度更民主跟先进的制度,但是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落实上跟广大人民群众的互动性还不够,众所周知,在我国的各个地方上,重大政策的审批权在个人手上,而各种审批导致的贪污更是在所多有,如:中国的证券市场曾经有一种很不正常的现象,就是一个已经资不抵债的空壳上市公司的名号(所谓“壳资源”)要卖几千万元。
原因很简单,走法定的审批程序所需付出的机会成本,即打点各方的费用也高达数千万元。
我国应该取消新政对审批的干预,加强民主对行政的监督,对政府的不良行为进行纠正。
3.审计途径:北欧国家的审计部门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有助于公正和独立地进行审计,而我国的审计部门只是政府部门的下属机构,这就导致其成为了专为政府服务的部门,而且我国各级政府的财政审批也存在问题,一度导致公职人员大量的铺张浪费。
4.内部途径:北欧国家普遍重视内部监督,如行政监察、立法内部监督和政党相互监督等,在我国内部监督存在严重缺失,对于各种腐败行为往往后知后觉,更或让大量的腐败犯罪逍遥法外,我国在内部监督上应该学习北欧方面走立法内部监督道路。
只有当权力不再成为个人或小部分人的敛财工具的时候,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
三〉腐败监督机制的完善在腐败的监督机制方面,北欧各国对我们有很大的参考价值,在芬兰,公共部门的所有档案材料对新闻界和公众开放,对于非保密性部门,办公的透明性无疑能够最有效的防治腐败的发生,这在我国也具有较好的可行性,可以进行试点尝试。
从公务人员的财产、房产公开透明到公职人员的办公透明是预防腐败的有效措施。
此外,在舆论途径,公众通过新闻媒体揭露腐败、监督政府的行为也可大力提倡,近年来我国不少官员因为网络的曝光而被查处,网络的曝光在能够充分求证的同时保护了举报人的隐私,不失为一种途径。
我国还应当有效的鼓励民众监督行为,让人民有情可呈、有冤可诉,设立有效部门,对真正有需要的群众大开方便之门,杜绝拦截阻碍上访者、对上访者施诸暴力的情况发生。
四〉将公务员选拔与反腐败教育联系起来在瑞典、芬兰重视培养公民的守法观念,中学开设法律基础教育课程,录用公务员须考法律知识,上岗必须进行守法宣誓。
而在我国,参考公务员的大部分考生都是直奔公务员的“好福利”而去的,而公务员的录取跟是不乏与钱、关系相挂钩,这种风气是需要大力整改的。
因而反腐败要先从公务员的选拔开始,从出发点上去培养廉洁之风,继而深入到所有公职人员之中去。
每年对公职人员的工作能力、个人素质、管理水平和廉政情况进行考评。
在对公职人员进行经常性的职业道德教育、纪律教育、价值观教育和职业道德的同时,可以树立楷模,找出当代“焦裕禄”,采用有效的升迁方式,将升迁的机会留给有能力、有操守的人,杜绝走关系,乃至“跑官”、“买官”的事情发生。
让整国上下刮起廉政之风。
五〉积极参与到反腐斗争的国际合作中去。
2003年12月,我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经中央同意,中央纪委、监察部会同15个部门,组成了研究实施《公约》工作协调小组。
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形成了报送中央的《关于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解决相关重要问题的意见》,其中的建议之一是“设立国家预防腐败局”。
2005年6月,中央原则同意了该意见。
这意味着我国的反腐之路已经走入到国际合作中去,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都需要在反腐倡廉中加强国际合作,消除腐败的国际土壤,让赃款无处可转移,让贪官无处可逃,让腐败销声匿迹[3]。
参考文献[1]章义,李胜检.北欧反腐败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的启示[J].当代经理人,2006(21):636-637.[2]胡和立.腐败:权利与金钱的交换[M].中国经济出版社,1993,20-46.[3]杨冠宇,吴高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解读[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