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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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管理办法(试行)-[84]司发公字第510号

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管理办法(试行)-[84]司发公字第510号

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管理办法(试行)(一九八四年十月七日司法部发布[84]司发公字第510号)一、为了健全我国的律师制度,加强对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二、兼职律师、特邀律师是国家律师队伍的一部分,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二章第八条规定,而又不能脱离本职工作的人员,由本人申请和所在单位同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考核批准,并报司法部备案,可取得律师资格,担任兼职律师。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的离休、退休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并报司法部备案,可取得律师资格,担任特邀律师。

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可以加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律师协会,成为该会的会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公安机关的现职人员不得担任兼职律师。

其他不得担任兼职律师的人员,由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五、兼职律师、特邀律师应受其所在的法律顾问处(或律师事务所,以下同)的领导,并接受它的指派,承办各项律师业务,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不得私自收费。

同时,一般不得在两个以上的法律顾问处内工作。

兼职律师、特邀律师是律师内部区分的名称,在执行职务时,对外统称律师,享有律师的工作权利,履行律师的工作义务。

六、在本人所在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机构内工作的兼职律师,可以以律师的名义直接办理本单位的法律事务;未经法律顾问处委派,不得以律师名义接受委托,办理律师业务。

深圳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广东省实习律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在深圳市境内实习的律师,包括本市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律师和在本市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实习的律师。

第三条实习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实习活动。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律师管理制度,对实习律师进行指导、培训和考评,确保实习律师全面、准确地掌握法律专业知识和执业技能,促进其职业发展。

第二章实习律师基本要求第五条实习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具备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条件;(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三)熟悉公司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规定,能够独立完成相关工作;(四)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在基本法律英语阅读、写作和口语交流方面具有一定的水平;(五)能够承担相应的工作压力和时间要求。

第六条实习律师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提高专业技能和执业水平。

第七条实习律师应当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认真听取和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导和培训。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的职责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律师管理制度,对实习律师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协助实习律师进行法律研究、案源开辟和业务洽谈,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设备和工作材料。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定期对实习律师开展业务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实习律师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确认其保留或者解除实习资格的依据。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实习律师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管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实习律师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实习律师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二)认真完成工作任务,积极参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三)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导和培训,提高专业技能和执业水平;(四)保守律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客户信息和业务情况;(五)认真学习律师道德规范,维护律师职业形象和声誉。

深圳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管理操作指引

深圳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管理操作指引

深圳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管理操作指引(2008年11月13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广东省司法厅与广东省律师协会联合下发的《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交接工作的通知》,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及实习考核工作将全面由各市律师协会受理。

为了规范深圳市(简称“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更好的开展实习律师管理考核工作,经深圳市律师协会(简称“市律协”)第六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设立“深圳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依法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本市律师事务所申请执业的实习活动进行专门管理。

市律协根据《深圳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试行)》、《实习律师考核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度本实习律师考核管理操作指引。

一、申请提交方式1、电子网络提交方式拟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律师事务所须先登陆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提交相关业务申请,并将业务编号记录在书面申请表格(或文档)的右上角位置。

在线审批网网址为:(/)2、书面资料提交方式拟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将符合条件且记录了业务编号的申请材料提交管委会,并同时提交所有复印件的原件以备查验。

申请受理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20楼二、材料收取要求律师事务所提交的表格、资料须统一用A4纸;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复印件,须由律师事务所先核对原件,并签署“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多页的资料须加盖骑缝章);随后再将原件、复印件一并提交管委会审核。

三、管委会的审核程序1、初审阶段经办人在受理申请的规定时间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相关资料录入电子文档。

对于不齐或不符合标准的材料,一次性通知律师事务所补齐(补材料期间不计入申请业务办理期限)。

经办人完成初审后,将资料整理移交复核人。

2、复核阶段复核人收到复核材料后,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

实习律师指导管理规定(3篇)

实习律师指导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习律师的管理,提高实习律师的业务水平,保障实习律师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协会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实习的律师(以下简称“实习律师”)。

第三条本所应设立实习律师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负责实习律师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实习律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服从指导委员会的管理。

第二章指导委员会第五条指导委员会由本所主任律师、资深律师、行政人员组成,负责实习律师的日常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实习律师的实习计划和考核标准;(二)监督实习律师的实习过程,确保实习律师的实习质量;(三)对实习律师进行定期考核,评定实习律师的实习成绩;(四)处理实习律师在实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纠纷;(五)维护实习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实习律师的选拔与录用第七条实习律师的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申请成为实习律师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学专业学历;(二)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三)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四)身体健康,能适应律师工作。

第九条实习律师的录用程序:(一)申请者提交相关材料;(二)指导委员会对申请者进行初步筛选;(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进行面试;(四)指导委员会综合评定,确定录用名单。

第四章实习律师的实习内容第十条实习律师的实习内容主要包括:(一)参与律师的业务活动,了解律师的工作流程和业务知识;(二)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法律文书撰写、法律咨询、案件代理等工作;(三)参加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各类培训和讲座;(四)完成指导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实习任务。

第十一条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律师事务所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二)服从律师的指导,认真完成实习任务;(三)保守职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四)积极参加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各项活动。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落实向广州深圳市下放(委托)有关律师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工作行政管理权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落实向广州深圳市下放(委托)有关律师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工作行政管理权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落实向广州深圳市下放(委托)有关律师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工作行政管理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3.01.27•【字号】粤司[2003]25号•【施行日期】2003.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落实向广州深圳市下放(委托)有关律师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工作行政管理权的通知(粤司〔2003〕25号)广州、深圳市司法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省政府《关于落实向深圳市下放有关管理权问题的通知》(粤府函[2002]29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按照合法、效能和权责明晰的原则,现就有关律师、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工作的行政管理权下放(委托)事宜通知如下:一、下放(委托)行政管理权的主要原则和要求省厅要处理好监督和放权的关系,杜绝“放而不管”和“管而不放” 两种不良倾向,从简化审批手续、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出发加强监督、检查。

省省厅下放(委托)所列7项行政管理权后,其业务管理部门要实现管理职能积极稳妥的交接,对广州、深圳有关业务不再进行具体的行政管理,但广州、深圳市司法局(以下简称穗、深两市局)应按规定报送备案材料。

省厅业务管理部门继续对口指导穗、深两市局的有关管理工作,对穗、深两市局上报的备案材料,应注意掌握备案和核准的区别,一般不进行实质审查,只进行形式审查,如确存在问题应及时指出并督促改正。

穗、深两市局要从提高行政效率、推进政务公开的高度,正确理解和把握此次行政管理权下放(委托)工作的要求和精神,遵循合法、效能、责任和监督等基本原则,结合当地实际,严格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确保此次下放(委托)管理职能的顺利开展,并及时向省厅业务管理部门报告、请示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穗、深两市局业务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职权范围内制订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厅律师管理部门、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

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

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的管理,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实习工作的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习人员是指在广东省律师事务所依法开展实习的在校学生、应届毕业生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个人。

第三条实习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在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具有我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二)具备良好的法律理论知识和实践动手能力;(三)品行端正,无不良记录。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在选拔实习人员时,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不得以任何不合法的原因拒绝或者限制实习人员的实习申请。

第五条实习人员在广东省律师事务所的实习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可以根据实习人员的具体情况和实习工作的需要适当延长。

第六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享受与广东省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规定的权益和待遇。

第七条实习人员在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必须遵守广东省律师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广东省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第八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努力学习法律知识,认真参与实习工作,服从领导安排,认真学习实习内容,提高实习工作的水平。

第九条实习人员应当尊重广东省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和其他实习人员,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做到和睦相处。

第十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实习资格。

第十一条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应当配备专门的实习指导人员,对实习人员进行指导和管理,保障实习人员的学习和发展。

第十二条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的监督制度,对实习人员的学习和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十三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后,如表现优秀,可以考虑聘用为律师助理或实习律师,为其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

第十四条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与高校的联系,积极开展实习人员的招聘工作,为广大学生提供更多的实习机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律师事务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实习人员管理办法的实施,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充分尊重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实习人员的人身权、民主权利和劳动权利。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08.03.26•【字号】•【施行日期】2008.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试行)》的规定,结合我省实习管理工作的实际,省律师协会研究制定了《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习管理办法》)。

经省律协八届四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广东省司法厅审核同意,现将《实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实习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由律师协会承担实习管理职责,是完善“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强化律师协会行业自律职能,发挥律师协会地位和作用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加强实习的组织和管理,提高实习及考核的质量,健全行业准入管理制度,促进律师行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高度重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管理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要按照新的实习管理制度的要求,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研究制定组织、管理实习活动的实施方案、工作计划和相关制度,抓紧部署本市的实习管理工作。

要组织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具体承办实习申报工作的内勤人员学习《实习管理办法》,并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各有关单位做好宣传工作,使接受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实习人员全面了解掌握实习管理的各项规定,为顺利开展实习管理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凡实习工作原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要争取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的重视和支持,尽快做好实习管理职能的交接工作。

三、切实抓好实习人员的实习管理和指导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要认真贯彻落实《实习管理办法》,加强领导,落实专人,明确责任,认真负责地抓好本地区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组织管理和培训工作。

深圳市实习律师面试考核标准指引(试行)

深圳市实习律师面试考核标准指引(试行)

深圳市实习律师面试考核标准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实习律师面试考核活动,确保实习律师面试考核的公平、公正,根据《深圳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定义】本指引所指的实习律师面试考核(以下简称“面试考核“)是指:实习律师实习一年期满,深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 )受理该实习律师的面试考核申请后,市律协实习律师考核管理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考核小组结合该实习律师所提交的考核材料而对其所进行的面试答辩考核。

第三条【标准】本指引所称的面试考核标准是指:管委会考核小组对实习律师进行面试答辩考核时所遵循的基本标准。

第二章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第四条【指导思想】面试考核的指导思想是:规范实习律师的实习活动,加强实习律师实习期满后的社会责任感,督促其践行律师职业操守,全面提升其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目标要求】面试考核的目标要求是:以考核律师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为核心,以考核实习律师是否熟练掌握了律师业务基本技能,初步具备独立执业能力为重点,全面核实实习律师是否规范执行有关的实习管理规定和完成实习任务的情况。

第三章组织考核第六条【考核组织实施及安排】面试考核由管委会执行委员会组织实施,市律协秘书处会员工作部具体安排考核工作。

第七条【考核小组】管委会全体委员均为考核小组成员,每一个考核小组由3 名委员组成,组长由其中一名委员担任。

第八条【秘书处】市律协秘书处为每个考核小组配置一名工作人员,负责面试考核现场情况的文字记录、录音、录像、摄影及考核成绩汇总。

第九条【考核回避】考核小组成员不得面试其本人指导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律师,如出现前述情形的,该考核小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四章考核流程和内容第十条【考核材料】实习律师实习期满后三个月内,应当向市律协申请面试考核。

申请面试考核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书一份。

二)《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贴大一寸蓝底彩色照片)一份。

深圳市实习人员管理办法(20140114修订)+

深圳市实习人员管理办法(20140114修订)+

深圳市实习人员管理办法(2008年11月13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6月29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0年5月22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1年9月15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12年7月31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次修订)(2014年1月17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五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了规范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习人员】本办法所称的实习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律师执业而依本办法规定准予实习登记,在本市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

第三条【实习管理与监督】深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和本市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实习人员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市律协实习人员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考管委”)负责实习人员考核管理的各项工作,考管委委员的任期直至下一届委员会成立时止。

考管委可根据本市实际,制定工作指引进行程序化、制度化管理。

考管委由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代表组成。

具体从市律协理事、监事、党委、纪委委员、资深律师、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及社会专业人士中遴选适合人选组成考核评议团。

考管委的各项工作,接受市律协理事会、监事会的监督。

市律协开展实习人员的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条件第四条【申请条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向符合接收实习人员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四)品行良好;(五)能够专职实习,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的身份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六)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七)未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八)没有考管委认定的其他不适合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形;(九)考管委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相关条件。

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方法第一条为标准实习人员及律师助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实习人员,是指已取得律师资格,并在本所工作,但尚未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

第三条实习人员可以在律师的指导下,参与办理各类法律业务,但不得单独办案。

第四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内,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及本所各类规章,完本钱所规定的工作量,即每年参与办理各类案件六件及解答法律咨询、代书的业务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实习人员参与办理各类案件收费额在元以内的支付工资元,超过元不满元的支付工资元,超过元的支付工资元,解答法律咨询、代书按收费额的%提取酬金。

第六条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实习期满,经本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八条规定及本所规定的专职律师条件,由本所办理手续并为其申领律师执业证后,即为本所律师助理。

第七条律师助理,是指在本所领取律师执业证,执业未满一年的人员。

第八条律师助理辅助律师办理法律业务,在特殊情况下,可经主任批准独立承办简单的法律业务。

律师事务所实习管理规定xx-09-06 12:27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律师事务所的实习管理活动,保障实习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那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福建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分会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律师事务所,专指具备接收实习人员条件,向福建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以下称“省直分会”)提出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申请,经省直分会审核、备案后,获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本方法所称的实习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省直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实习管理,应当承受福建省司法厅和省直分会的指导、监视和管理。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条件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一)缺乏三名符合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二)管理不标准,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不具备为实习人员提供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三)不能为实习人员提供完备的实习指导方案和实务训练;(四)受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分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分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五)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分,尚在停业整顿期间或处分期满后未逾三年的;(六)被省直分会决定暂停其接收实习人员资格,暂停期限未满的。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实施《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守则》的通知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实施《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守则》的通知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实施《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守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3.12.26•【字号】•【施行日期】2013.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实施《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守则》的通知各律师事务所、各律师:《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守则(2013年版)》已于 2013年 12月 12日由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并自 2013年 12月 12日实行。

深圳市律师协会2013年12月26日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守则(2013年版)引言律师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负有提升司法质量、推动社会进步、实现公平正义的特殊职责。

本守则的宗旨是让每一个会员都能感受到律师这一职业赋予的荣誉感,这种荣誉感不是源于狭隘的职业利益,而是源于律师作为法律人为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所作出的贡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社会公众、当事人、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打造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品德高尚的律师队伍,结合本市律师业发展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守则。

本守则适用于深圳市律师协会全体会员(含预备会员)。

律师在执业行为或非执业行为中均应当遵守本守则。

第二条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条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加强道德修养,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主动学习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第五条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上述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永久。

从与委托人初次洽谈业务时开始,不因委托人未委托,或中途撤回委托,或委托关系结束而终止。

第六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七条律师应当平等对待所有当事人,不因当事人的身份或财富的差异而使其享受的法律服务有别。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习登记第三章集中培训第四章实务训练第五章实习考核第六章实习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依法需要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律师协会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重要组成部分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规则规定,组织管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习考核,确保实习质量。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自《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签发之日起计算。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拟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实习期间应当按照规定转接组织关系。

第二章实习登记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崇宪法;(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凭证;(三)品行良好;(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品行良好”条件:(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三)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四)因违犯党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五)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撤销其他职业资格或者吊销其他执业证书的;(七)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八)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九)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十)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行为的。

深圳申办律师实习证流程

深圳申办律师实习证流程

申办实习证流程一、网上申请:符合接收实习律师的律师事务所(详见本流程最下方《符合接收实习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名单》)在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网址:)进行申请。

二、应提交的书面材料:(以下所有复印件均需验原件)(一)《深圳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审核登记呈报表》(点击下载)原件一份;(二)《深圳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实习申请表》(点击下载)原件一份(需贴一张大一寸近期免冠蓝色底非制服彩照);(三)《深圳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实习协议》(点击下载)原件一份;(四)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符合实习条件和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承诺书(点击下载);(五)拟申请实习律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深圳户籍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六)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七)最高学历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八)实习前已参加工作的,应提供辞去原职的正式批文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复印件一份;(九)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保管证明原件、人事档案保管协议和缴费凭证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复印件各一份;(十一)拟申请实习律师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近半年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或过失犯罪证明)材料原件一份;(十二)拟申请实习律师大一寸近期免冠蓝色底非制服彩照两张;(十三)以律师事务所名义购买的社保清单(至少包括工伤、养老、失业、医疗项);(十四)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导律师执业年限证明和不具有以下规定情形的说明(点击下载):1、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2、受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3、受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三年的;4、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十五)指导律师出具的实习指导意见;(十六)指导律师的执业证复印件(包括姓名、执业证号、最近一年度年审的信息);三、要求:(一)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用A4纸复印,由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并签署“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同时,申请时还须将原件递交实习律师考核管理委员会核对;(二)提供的文件若不在一张纸上,需加盖律师事务所的骑缝章;(三)以上材料应严格按照要求材料先后顺序依次排列。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

附件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品行良好;(四)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五)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应当向住所地地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六个月;(三)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

第五条符合本规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实习,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由实习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实习分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个阶段进行。

实习期限为一年。

第六条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以下事项:(一)实习人员姓名;(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数;(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五)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

《实习协议》自地市级律师协会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申请实习登记,由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二)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五)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原件;(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七)申请实习人员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八)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

员工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

员工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

(员工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附件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第壹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壹)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品行良好;(四)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五)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应当向住所地地市级之上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壹)无符合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六个月;(三)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满壹年。

第五条符合本规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实习,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且由实习所于地地市级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实习分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俩个阶段进行。

实习期限为壹年。

第六条申请实习人员和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以下事项:(壹)实习人员姓名;(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数;(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五)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关联费用的安排。

《实习协议》自地市级律师协会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申请实习登记,由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所于地地市级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壹)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二)申请实习人员和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五)申请实习人员所于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原件;(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于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七)申请实习人员壹寸近期免冠照片壹张;(八)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

实习律师管理办法全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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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实习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七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关于实习律师管理工作中有关具体规定

关于实习律师管理工作中有关具体规定

关于实习律师管理工作中有关具体规定的适用解释1、实习人员分阶段实行不同管理方式问题2007年3月1日(不含)以前申请实习人员管理工作由省司法厅和各市司法局负责,直至实习人员实习完毕;3月1日(含)至6月30日(含)申请实习人员管理工作也由各市司法局负责,但实习人员必须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实习人员最终考核由各市司法局按照省律师协会规定的考核办法进行,实习人员考核合格后三年内未申请执业的须按新规定重新申请实习;7月1日(含)以后申请实习人员管理工作由各市(省直)律师协会负责,包括7月1日前参加实习但未按期申请执业人员的重新申请实习工作。

2、省司法厅相关规定的实施问题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切实加强实习律师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司通〔2007〕81号)精神,省司法厅原制定的《江苏省律师执业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完善实习律师实习、培训制度的通知》等文件中关于实习人员管理规定与《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相冲突的,以《办法(试行)》为准。

3、持B类、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及律师资格证书人员实习问题2002年在江苏参加司法考试获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及外省(自治区、本辖市)持律师资格证书人员在我省申请实习,须具有教育部承认的本科学历,外省(自治区、省辖市)持B类、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不得在江苏实习。

4、兼职实习问题2008年6月1日前,除高等院校法学院(系)及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法律教学或研究人员外,其他人员均不得兼职实习。

2008年6月1日以后,高等院校老师申请兼职实习只需是在教育部批准的高等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即可,司法部、省司法厅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出台新规定的,遵照新规定办理。

兼职实习人员需要提交教师证或工作证复印件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实习人员职务、从事的具体工作及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材料。

党校教师申请兼职实习的,需要另提供由其所在学校人事部门出具其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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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11月13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了规范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习律师】本办法所称的实习律师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本市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

第三条【实习管理与监督】深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和本市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律师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律师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律师的监督和管理。

市律协实习律师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实习律师实习的各项工作。

管委会设考核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实习律师的考核管理工作。

考核管理办公室由管委会执行主任负责组建并领导工作,考核管理办公室由三至五名管委会委员组成,任期直至下一届考核管理办公室成立为止。

管委会可根据本市实际,制定工作指引进行程序化、制度化管理。

管委会的各项工作,接受市律协理事会、监事会的监督。

市律协开展实习律师的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条件第四条【申请条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向符合接收实习律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四)品行良好;(五)能够专职实习,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六)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七)未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条件】具备以下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接收实习律师实习:(一)设立满三年;(二)具有三名以上(含三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三)已参加当年度年审注册并获通过且已足额缴纳当年度会费;(四)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供实习律师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五)能为实习律师提供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六)受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已满六个月;(七)受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已满一年;(八)未受停业整顿以上的行政处罚。

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管委会可决定暂停或取消其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资格。

第六条【实习指导律师的担任条件】具备以下条件的律师,可担任实习指导律师:(一)作风严谨、品行端正;(二)连续在本市专职执业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三)愿意担任指导老师,富有责任心;(四)能够保证有一定的时间指导实习律师;(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六)管委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相关条件。

第三章实习申请第七条【接收实习申请】律师事务所拟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应向管委会申请,由管委会负责审核。

第八条【实习申请】申请实习律师实习的,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报管委会审核登记后,方可进行实习。

第九条【实习协议】接收申请实习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拟申请实习的实习律师签订实习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以下事项:(一)实习律师姓名;(二)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数;(四)实习起止日期;(五)实习律师和接收实习律师的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六)实习律师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约定;(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实习协议自管委会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实习申请材料】申请实习,由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管委会提交以下材料:(一)《深圳市实习律师审核登记呈报表》一份;(二)《实习申请表》一份;(三)实习协议一份;(四)拟申请实习律师居民身份证(使用过曾用名、有出国记录的,还须提供户口本复印件)一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各一份;(五)非本市户籍的拟实习律师应当提交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一份;(六)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或国资律师事务所不占编人员的申请实习的,应提供辞去原职的正式批文复印件,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复印件,或其与聘用的律师事务所在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的用工手续一份。

实习前没有参加工作的人员申请实习的,应提供毕业院校的派遣证或劳动部门颁发的待业证复印件一份;已参加工作的,应提供已参加工作的辞职证明一份。

上述两类人员同时还应提交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及交费凭证复印件一份。

离退休(离岗退养)人员申请实习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离岗退养)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

占国资律师事务所编制的实习律师,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关于安排其专职从事实习工作的证明函件原件一份;(七)拟申请实习律师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原件一份;(八)拟申请实习律师近期大一寸免冠蓝色底非制服彩照两张;(九)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法律人员申请实习的,应提交前款除第(六)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材料,并同时提交所在的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法学研究单位出具的工作证复印件以及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其兼职实习的证明文件原件一份。

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使用A4纸复印,经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并签署“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后,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同时,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还须将原件递交管委会审核。

第四章实习审核第十一条【实习申请审核】管委会应当自收到拟实习律师实习申请登记材料或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资格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实习律师或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申请条件的审核。

申请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并颁发实习证或确认资格;不符合条件的,管委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管委会决定暂停或取消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资格的审核期限,参照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不准予实习的复核】拟实习律师或者拟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管委会作出的不准予实习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管委会考核管理办公室或者省律协申请复核。

向管委会考核管理办公室申请复核的,由考核管理办公室在决定受理该复核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向省律协申请复核的,管委会自收到省律协同意受理复核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所有材料移送省律协。

第十三条【实习律师公示】管委会自完成实习律师实习申请审核登记之日起十日个工作日内,将实习律师名单报请省律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五章实习证管理第十四条【实习证发放】管委会建立实习证使用登记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颁发实习证,实习证经市律协盖章后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实习证申请材料的审核】管委会受理实习申请材料后,经审核,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颁发实习证;(二)材料不齐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该补齐的内容;(三)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作出不予颁发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不予颁发实习证的情形】拟申请实习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委会不予颁发实习证,已经颁发的,由管委会收回:(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的;(四)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实习的;(五)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在合伙、合作所申请实习的;(六)有其他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形的。

第十七条【实习证的换补】实习律师应当妥善保管实习证,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

实习证毁损的,由接收该实习律师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管委会申请换领。

换领实习证的,应当交回原证作废。

实习证遗失的,实习证持有人应在市级报纸刊登遗失声明,并向管委会申请补发。

申请补发实习证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实习律师实习证补〈换〉发申请表》一份;(二)近期大一寸免冠蓝色底非制服彩色照片两张;(三)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

实习证补换申请材料齐备的,管委会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换。

第十八条【实习证的收回】实习期满后,实习律师不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管委会申请考核的,由律师事务所收回实习证,并上交管委会。

第六章实习律师的权利和禁止行为第十九条【实习律师的权利】实习期间,实习律师享有以下权利:(一)辅助指导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民事、行政案件代理,非诉讼代理,法律咨询、代理文书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它律师业务;(二)获得合格的指导律师及业务指导;(三)获得实习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四)参加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协组织的各种培训;(五)根据实习协议获得报酬,享受待遇;(六)非因法定事由或者约定事由不被辞退;(七)按照实习协议约定的情形提出转所;(八)不服管委会做出与实习相关的决定,有权申请复核;(九)双方当事人约定或法律法规、行业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实习律师的禁止行为】实习期间,实习律师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禁止出现下列行为:(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二)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三)违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四)独自承办律师业务;(五)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或当事人的委托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收取办案费用;(六)以律师名义对外签发法律文书;(七)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办理法律辅助业务;(八)以律师身份出庭应诉;(九)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十)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十一)不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或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十二)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实习;(十三)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实习活动;(十四)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实习证;(十五)泄露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十六)其他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七章实习管理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对实习律师的管理】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应当加强对实习律师的管理。

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律师事务应当建立实习律师考勤登记制度和业务登记制度。

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实习律师工作日志制度,由实习律师填写《实习律师实习工作日志表》,并由指导律师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实习指导律师的变更】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不得为实习律师变更指导律师。

(一)指导律师死亡的;(二)指导律师转出该所的;(三)指导律师因病住院或事假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无法指导实习律师实习的;(四)指导律师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处罚的;(五)指导律师受到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六)双方书面协商同意变更指导律师的;(七)其他原因致使指导律师无法行使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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