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物品采购合同(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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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物品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甲方:
住所:
邮编:
电话:
传真:
指定电子邮箱:
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指定电子邮箱:
开户行:
帐号: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向甲方出售、甲方向乙方购买物品相关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物品名称、数量、价格
2、总价款(含税):RMB¥(大写人民币元整)。
除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否则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因履行本合同而以任何理由向甲方要求总价款以外的其他款项。
第二条交货时间、地点
交货时间:年月日前;
交货地点:广州市番禺区金山大道东路633号甲方住所。
第三条包装、运输要求及包装费、运输费的承担
乙方应当根据物品的属性和甲方的要求包装物品,保障物品交付甲方时完好无损,并采取相关的防
潮、防震、防雨等措施,所涉包装费和措施费由乙方承担。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乙方承担。
乙方负责物品的运输、装卸,并购买相应保险,运输费和保险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质量标准、验收标准、验收方法
乙方向甲方出售的物品应为原装正货,其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生产厂商的产品质量标准高于国家及行业标准的,乙方出售的物品应当符合生产厂商的标准。乙方交付的物品应附带产品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使用手册等技术资料及文件。
如物品不需安装调试即可使用的,甲方以内容为准验收物品。如乙方出售的物品与本合同的约定不一致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物品,并重新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物品。由此导致迟延交付的,乙方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
如物品属于需安装调试后方能使用的,乙方负责安装调试,调试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款中。乙方安装调试完成后,甲方在 / 工作日内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双方签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在 / 工作日内完成修理、更换或重做,直至通过最终验收。最终验收通过视为交付,由此导致迟延交付的,乙方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售后服务
物品的退货、更换、修理(“三包”)期限为自物品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年。乙方应向甲方交付“三包”凭证;若乙方无法交付“三包”凭证的,则本合同即为甲方主张“三包”的依据。
乙方承诺对其出售的物品承担年的保修,保修期自“三包”期满之日起年。在保修期内,乙方应认真履行保修义务。甲方在正常使用物品的过程中,如果物品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关于质量问题的投诉后2小时内做出响应;如甲方认为需要,乙方应在24小时内安排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处理。在物品的保修期内,乙方应负责对物品进行免费维修;如果维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负责在甲方提出质量问题之日起日内更换物品;因维修和更换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更换或改进后仍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的,乙方应赔偿因此而造成甲方蒙受的全部损失。
第六条支付安排
合同签订后,物品送达甲方现场,经甲方最终验收合格并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对应本合同总价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17%增值税)后30日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90%(RMB¥ ,大写人民币元)。
合同总价款的5%(RMB¥,大写人民币元),作为质量保证金,在“三包”期满后、甲方收到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三包”期合格报告正本后30日内支付。
合同总价款的5%(RMB¥,大写人民币元),在保修期届满、双方确认保修期内没有出现质量问题、没有未完成的维修事项之日起30日内支付。
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第七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都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而导致合同双方无法执行合同的客观情况。以下事件被视为不可抗力:台风、地震、洪水、战争、政府或法院指令以及类似事件。罢工、工厂设备瘫痪等不视为不可抗力。
2、提出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一天内立即通知对方,并提供必要的官方文件证明确实发生了不可抗力。
3、当不可抗力被确认后,合同中约定的双方履行义务的期限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应视作自动延期。
4、当不可抗力发生时,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有义务作出努力,将不可抗力带来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履行了通知义务和采取必要手段避免合同损失扩大的情况下,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相关义务的,可以免责。
5、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履行本合同的,甲乙双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共同判断合同继续履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如果需继续履行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迟延期间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已经无法达到合同目的或者将使损失扩大的,甲乙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提供的物品,其规格、质量等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不符合其产品规格书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重新提供符合前述要求的相关物品。如果乙方再次提供的物品仍不符合要求的,则视乙方违约,乙方应退回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同时乙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甲方蒙受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如果损失无法计算,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30%作为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物品的,则每迟延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迟延交付的物品所对应的价款的0.5%作为违约金,按此计算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0%。迟延交付超过20天的,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乙方应退回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同时乙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甲方蒙受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如果损失无法计算,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30%作为违约金。
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的,则每迟延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到期应付未付款项的0.5%作为违约金,按此计算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0%。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因此而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与诉讼有关的全部费用,概由败诉方承担;法院认定双方各有过错的,双方各自按法院确定的己方诉讼费承担比例承担前述费用。
第十条其他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持四份,乙方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