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药品调配及处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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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品调配及处方管理制度

一、处方内容包括:

医院全称,门诊或住院号、处方编号、年、月、日、科别、病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临床诊断、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及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字、配方及发药人、复核签字等内容。不得缺项、漏项。

二、处方书写规则

1、处方一般用蓝、黑钢笔书写,处方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医生须在涂改处签字,急诊处方在左上角盖“急”字图章,以示区别。

2、药名及使用剂量,以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为准,如医疗需要,必须超剂量时,医师须在剂量下重签字。

3、药品的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药品用量单位以克(g)、毫克(mg)、毫升(ml)、国际单位(i.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以片、丸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并注明含量,注明用法用量。如医疗需要,必须超过剂量时,医师须在剂量下重签字。

三、处方规则

1、医院批准有处方权的医师,必须将个人签字或印模留样于药剂科,利于核对处方医师签字,无处方权者不得开写处方,医师不得为自己或家人开写处方。

2、调剂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须修改时,应与

医师联系。由医师修正并再次签字后再给予调剂。

3、毒、麻、精神药品的处方调配,按相关规定执行。

4、一般处方以三日量为宜,七日量为限,对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延长。

5、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须经医生更改日期,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6、一般处方保存一年,毒性、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二年,麻醉药品保存三年,处方后到期登记,到期由药剂科报院长批准后,按处方销毁制度销毁。

7、药剂师有权监督医师科学合理用药,对违反规定,乱开处方,滥用药品的情况,调剂人员有权拒绝调配,情节严重者应报告相应监督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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