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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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

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

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一般的家庭农场认定标准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发展家庭农场是提高农业集约化经营水平的重要途径。

因为刚刚起步,家庭农场的培育发展还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率先建立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制度,明确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登记办法,制定专门的财政、税收、用地、金融、保险等扶持政策。

注册登记条件(一)申报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认定申请及审批意见表;(三)土地承包合同或经鉴证后的土地流转合同及公示材料(包括土地承包、流转等情况);(四)专业农场成员出资清单;(五)专业农场发展规划或章程;(六)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

乡(镇)政府对辖区内成立专业农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县(市)农经部门复审。

经复审通过的,报县(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县(市)农经部门认定其专业农场资格,做出批复,并推荐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注册验资家庭农场申请人可以以货币、实物、土地承包经营权、知识产权、股权、技术等多种形式、方式出资。

申请人根据生产规模和经营需要可以选择申请设立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

登记注册时,还可享受目前实施的一应优惠政策,如“有限公司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的外,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允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零首付注册登记”等。

挑选注册类型一定要注意,如果注册个体工商户,则对注册资本没有门槛要求,不需要验资,但个体工商户承担的是无限责任。

就是说,一旦发生经营危机,家庭财产有可能抵偿债务。

而有限责任公司则要验资,以注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家庭财产不受牵连。

贷款及贷款方式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第一次将从事规模经营的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明确为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7月,中国农业银行出台了《中国农业银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单户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贷款额度提升到1000万元。

信用社(银行)农业设施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业设施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业设施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对我省设施农业发展支持力度,有效拓展信贷市场,适应朝阳地区百万亩设施农业建设发展需要,规范农业设施抵押贷款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设施是指建设在可流转集体土地上且依法取得由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管理部门颁发《农业设施物权证》的农业设施,包括所占用范围内的可流转集体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业设施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本办法规定农业设施的占有,以该农业设施作抵押向贷款人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人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约定以该农业设施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农业设施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贷款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农业设施为抵押物。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第四条农业设施抵押贷款对象包括从事畜禽养殖、种植等设施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经营户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农户申请办理农业设施抵押贷款除应符合《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从事畜禽养殖、种植等设施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证明和同意办理抵押书面证明。

(三)有合法农业设施作抵押,且抵押率在50%以内。

(四)农户信用评级在BB(含)级以上。

(五)在信用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六)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农户以外的其他借款人申请办理农业设施抵押贷款除应符合《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从事畜禽养殖、种植等设施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生产资料贷款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生产资料贷款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生产资料贷款办法(试行)正文:----------------------------------------------------------------------------------------------------------------------------------------------------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生产资料贷款办法(试行)(2007年5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稳定,维护农民利益,加强和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农业生产资料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资料贷款,是指农发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从事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农用燃料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和销售而发放的贷款。

该类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

第三条农业生产资料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导向性原则。

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以及宏观调控政策,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稳定和发展,积极发挥信贷资金支持“三农”的作用。

(二)择优性原则。

严格贷款准入,对规模较大、效益较好、在本地区或本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和辐射带动效应的客户择优支持。

(三)安全性原则。

贷款只能用于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和销售的合理资金需求,不得挪作他用。

根据行业和企业自身特点,综合运用多种风险防范措施,确保贷款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

第四条借款人不得以农业生产资料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用途与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有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农用燃料等农业生产资料经营资质,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贷款种类。

农业生产资料贷款按性质属流动资金贷款。

第七条贷款用途。

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在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和销售中,合理的经营资金需求第八条贷款条件。

棉花产业信贷政策模版

棉花产业信贷政策模版

棉花产业信贷政策(2013年制定)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现代xx发展规划(2011—2015年)》、《全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8—2015年)》和《棉花优势区域布局规划(2008-2015年)》的整体要求,为积极支持我国棉花生产能力的提高,调整优化“三农”客户结构,促进“三农”信贷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信贷政策。

一、基本原则积极支持。

棉花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战略物资,重要性仅次于粮食。

为积极支持棉花生产,我国政府给予了诸多优惠政策和财政支持,并实施国家棉花收储等保护措施。

同时,棉花产业链较长、客户众多,信贷支持空间较大。

因此,积极支持棉花生产、加工和流通,是我行金融服务“三农”的主要工作之一。

突出重点。

根据国家棉花优势区域布局规划,结合各区域生产条件、比较优势,重点支持新疆和新疆兵团等区域优先发展;重点支持种植面积在20亩(新疆和新疆兵团地区为100亩)及以上的棉花种植农户和棉田种植面积在1万亩及以上的棉花种植企业,适度控制并逐步退出工艺落后、质量不高、规模较小的棉花加工企业。

规范准入。

结合不同棉花优势区域的土地种植条件、国家政策规划以及不同客户群体的经营特点和风险特征,明确差异化的客户准入要求,规范客户准入管理,引导分行不断优化调整客户结构;同时,从贷款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用信条件等方面细化信贷要求,规范信贷基础管理。

防控风险。

加强棉花产业链的分析研究,特别是及时分析国家棉花收储政策变化及棉花市场价格变动可能带来的信贷风险;明确棉花产业风险防控重点,关注棉花管理体制变革对棉花加工企业的影响,制定风险防控和化解措施;相关分行要强化客户资源的调查摸底,严把新增客户的准入,加强贷后管理,突出关键风险点的防控,确保贷款安全。

二、发展重点(一)区域重点。

重点支持对我国棉花市场平稳运行具有重要影响作用的新疆地区(包括新疆和新疆兵团地区),对山东、河北、湖北、安徽等棉花种植大省应重点支持棉花种植历史悠久、种植比较收益较好、播种面积在10万亩以上的产棉大县和5万亩以上的重点农场。

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共5篇)

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共5篇)

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共5篇)第一篇: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规模化经济发展,规范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管理,有效防控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是指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用以满足其从事规模化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大额贷款。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国有农(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在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

第三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坚持区别对待、择优准入、严控风险、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实行严格的机构准入、差别授权、动态管理制度。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第五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用于农户从事农业及其他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具体包括:(一)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二)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申请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60年(含),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 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良好级及以上;(三)收入来源稳定,具备按期偿还信用的能力;(四)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行业、环保政策;(五)须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六)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记录良好,申请贷款时不存在到期未还的逾期贷款和信用卡恶意透支,且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连续90天(含)以上或累计6期以上的逾期记录。

中国银监会《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中国银监会《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中国银监会《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全文2012年10月1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印发《农户贷款管理办法》(银监发[2012]50号)的通知。

该通知要求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等农村金融机构遵照执行《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同时中国银监会要求各银监局将本《农户贷款管理办法》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法人银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服务水平,规范农户贷款业务行为,加强农户贷款风险管控,促进农户贷款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办农户贷款业务的农村金融机构。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农户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架构与政策第五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坚持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本着“平等透明、规范高效、风险可控、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发展农户贷款业务,制定农户贷款发展战略,积极创新产品,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与考核激励机制,加大营销力度,不断扩大授信覆盖面,提高农户贷款的可得性、便利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加强产业发展与市场研究,了解发掘农户信贷需求,创新抵押担保方式,积极开发适合农户需求的信贷产品,积极开展农村金融消费者教育。

第七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结合自身特点、风险管控要求及农户服务需求,形成营销职能完善、管理控制严密、支持保障有力的农户贷款全流程管理架构。

家庭农场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家庭农场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六年级上册语文教学计划【优秀6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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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模版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模版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及操作行为,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促进业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 2009 年第 2 号)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 号)及国家相关法规,结合本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信贷业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固定资产贷款,是指为满足借款人基于新建、扩建、开发、购买或更新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所产生的资金需求,以其未来综合效益作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经营固定资产贷款要坚持安全性、效益型和流动性三原则。

安全性是前提,只有保证信贷资金按期收回本息,才能产生效益和保持流动性;效益性是目标,通过信贷资金创造更多的收益,才能满足银行及与银行有关各方面的利益需要;流动性是条件,只有在对信贷资金不断运用的过程中,不断调整信贷结构,优化贷款质量,使他更具安全性和效益性。

第四条固定资产贷款实行行长责任制。

各支行、各部室在行长授权范围内分级管理,在授权范围内对贷款的发放、管理和收回负全部责任。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审贷分离、集体审议‛制度及分级管理制度。

其基本操作流程:客户申请→支行受理与调查→项目评估与风险评价→支行审贷小组审议→支行行长批准→总部部室审查→主管行长审核→审贷会审议→行长审批→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核。

第二章受理第六条客户申请。

可以是客户主动到我行申请信贷业务,也可以是我行主动向客户营销信贷业务,受理时,请客户向我行提出书面信贷申请,支行审查后,认为可进一步了解客户情况的,再将制式‚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由客户填写并签字盖公章,原书面申请可作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申请书‛附件。

支行要设受理岗并指定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受理人员。

受理后信贷人员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本行信贷政策审查客户资格及其提供的申请材料,受理人员既要认真了解客户的需求情况,又要准确介绍本行的有关信贷规定(贷款条件、业务流程、期限、利率、用途、违约处理等)。

家庭农场财务制度范本模板

家庭农场财务制度范本模板

家庭农场财务制度范本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家庭农场财务管理,规范家庭农场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农业法》、《农村财务会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家庭农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家庭农场。

第三条家庭农场财务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合理、透明的原则,确保农场财务状况良好,促进农场健康发展。

第四条家庭农场应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第五条家庭农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税费。

第六条家庭农场应加强财务风险控制,确保农场资金安全。

第二章财务组织与管理第七条家庭农场应设立财务部门,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负责农场财务管理事务。

第八条家庭农场财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知识;(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备一定的会计电算化能力。

第九条家庭农场财务部门主要职责:(一)制定农场财务管理制度;(二)进行农场财务核算和分析;(三)编制农场财务预算和决算;(四)管理农场资金和财产;(五)监督农场经济活动,确保农场财务状况良好。

第十条家庭农场财务预算应包括收入、支出、利润等指标,预算编制应结合实际,合理预测,确保预算的执行。

第十一条家庭农场财务决算应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农场财务状况,作为评价农场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依据。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二条家庭农场资金管理应遵循合理、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十三条家庭农场应加强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第十四条家庭农场资金筹集应合法合规,禁止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

第十五条家庭农场应设立专门的银行账户,实行专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六条家庭农场资金支付应实行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第十七条家庭农场应加强往来款项管理,及时对账,确保账目清晰。

第四章成本核算与控制第十八条家庭农场成本核算应遵循实际、合理、准确的原则。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央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央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央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01.06.16•【文号】农发行字[2001]94号•【施行日期】2001.06.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央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1年6月16日农发行字[2001]94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央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央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储备粮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支持中央储备粮管理体系建设,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储备粮贷款专门用于解决借款人从事中央储备粮的收储、抛售、轮换、进(出)口和移库等业务的合理资金需要。

第三条中央储备粮贷款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计划性原则。

中央储备粮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必须与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中央储备粮收储、抛售、轮换、进(出)口和移库等计划相一致。

(二)属地管理原则。

中央储备粮贷款原则上由中央储备粮存储库点所在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贷款和管理,确需跨区域存储和贷款的必须按规定报批。

(三)库贷挂钩原则。

中央储备粮贷款的管理坚持“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全程监管”的原则。

中央储备粮库存占用贷款必须与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核定的入库成本相一致。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

中央储备粮贷款对象是从事中央储备粮收储、抛售、轮换、进(出)口和移库等政策性业务的国有或国家控股的粮食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主要包括:(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二)中储粮总公司直属的粮食储备库;(三)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承担中央储备粮存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三农”业务发展,规范农户贷款行为,提高农户贷款资产质量和效益,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某某某某银行信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贷款是指某某某某对农户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发放的用于农户生产经营、个人消费发放的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和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林)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联保体是指联保小组内各成员的总称。

联保小组内各成员叫联保体成员。

信贷员包括客户经理。

第四条农户贷款实行逐级授权制度。

县级联社根据授权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各基层社实际,对基层社进行转授权。

各基层社在授权-1-范围内审批办理农户贷款。

第五条农户贷款实行审贷岗位分离制度,县级联社实行审贷部门分离,基层社实行审贷岗位分离,具体设臵调查岗、审查岗、审批岗、审核岗。

第六条农户贷款实行面谈面签制度,确保贷款真实用途,原则上以转账方式向借款人指定个人结算账户发放贷款。

如以现金支付,应有支付说明。

第二章农户贷款对象、条件与用途第七条申请农户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含60周岁)以下,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农村家庭的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

(三)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四)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计划,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农商银行种养殖业大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种养殖业大户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种养大户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改进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满足县域种养殖业大户需求,促进县域农户庭院经济、家庭农场、山林经济发展,根据《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种养殖业大户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种养大户是指具有一定种植、养殖规模的农户,以及我县辖内的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种养大户规模认定标准如下:种植业大户规模标准1、单户种植粮油作物、露地蔬菜、林下连片种植药材、食用菌及其他林下经济作物或单户承包或流转荒山荒坡连片种植核桃、水果、油茶等林果产业或其他经济林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

2、单户种植发展设施蔬菜10亩(含)以上;茶叶、林果、烤烟、魔芋等经济作物20亩(含)以上。

3、其他种植参照根据其市场价值参照以上规模确定。

(二)养殖业大户规模标准1、养殖存栏商品猪达到100头(含)以上;养牛10头(含)以上;养羊50头(含)以上;养兔500只(含)以上;2、养蛋禽2000羽以上,养肉禽3000羽以上。

3、淡水特色养殖大鲵100尾以上;淡水及网箱养鱼5000尾以上。

4、其他养殖业参照根据其市场价值参照以上规模确定。

第三条种养业大户贷款应坚持以下原则:借款人自愿、风险可控、灵活多样原则;(二)自筹资金为主、信贷支持为辅的原则;(三)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的条件第四条借款人为农户的,除符合本行相关制度规定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身体健康,年龄在55周岁(含)以下,本地常住居民,有固定的居住场所或经营场所;(三)社会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当年信用等级评定或年检为“优秀”,家庭和睦友善,家庭主要成员同意借款;(四)具有种养业所需的相关技术和经验,种养殖规模符合相应的标准;(五)根据其实际资金需求,有不低于30%(含)以上的自有资金;(六)在贷款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关于金融支持“三类农业大户”发展的对策与建议--以吉林省为例

关于金融支持“三类农业大户”发展的对策与建议--以吉林省为例

关于金融支持“三类农业大户”发展的对策与建议--以吉林省为例孙立明;马金言;杨鹏飞;傅博【摘要】In 2013 the central document No.1, it encourage and support the contracted land to professional investors, family farm, farmer cooperative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three kinds of agricultural circulation"). In recent years,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scale, industrialization, specialization trend is obvious, the rural loan demand from both the amount and quantity are increasing year by year. Jilin Province as the country's major grain producing areas, according to the new characteristics of rural economic development, innovation of the supply of rural ifnancial service mechanism, the establishment of a new pattern of rural ifnance, effectively solve the urgent ifnancing needs three kinds of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in Jilin Province, to provide more powerful support for its development, it is of great signiifcance.%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下简称“三类农业大户”)流转。

三农贷款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三农贷款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三农贷款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第1章总则 (4)1.1 贷款目的与原则 (4)1.2 适用范围与对象 (4)第2章贷款申请与审查 (5)2.1 贷款申请条件 (5)2.1.1 农户、农村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贷款申请人(以下统称“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5)2.2 贷款申请材料 (6)2.2.1 借款人申请三农贷款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6)2.3 贷款审查程序 (6)2.3.1 贷款申请受理 (6)2.3.2 贷款审查 (6)2.3.3 贷款审批 (6)2.3.4 贷后管理 (6)第3章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 (6)3.1 贷款额度 (6)3.1.1 农户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实际生产经营需要、还款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年净收入的3倍。

(6)3.1.2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生产周期、资金需求、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借款人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0%。

(7)3.1.3 农村小微企业贷款额度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状况、资金需求、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30%。

(7)3.2 贷款期限 (7)3.2.1 农户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10年。

(7)3.2.2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经营项目的生产周期、销售周期、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15年。

(7)3.2.3 农村小微企业贷款期限应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资金周转速度、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

(7)3.3 贷款利率 (7)3.3.1 农村贷款利率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并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贷款风险等因素进行适当浮动。

(7)3.3.2 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对信用良好的借款人实行优惠利率,降低融资成本。

(7)3.3.3 农村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合理确定贷款利率,保证贷款利率水平公平、合理。

2023修正版《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一、概述《农户贷款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农户贷款行为,保障农户贷款利益,促进农业发展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农户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和管理等各个环节。

二、申请条件1. 农户贷款申请人必须是具备法定经营资格的农户;2. 农户贷款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农业经营证明材料;3. 农户贷款申请人的借款目的必须与农业生产相关。

三、审批程序1. 农户贷款申请人向农业银行提出农户贷款申请;2. 农户贷款申请经农业银行初步审核合格后,进行现场踏勘,核实农户的真实情况;3. 根据踏勘报告和相关材料,农业银行进行贷款审批,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相关政策的农户,批准贷款;4. 农户贷款申请经农业银行批准后,农户需要签订贷款合同,明确借款人的权利义务;5. 农户签订贷款合同后,银行将贷款发放到农户指定的账户。

四、贷款管理1. 农户必须按时偿还贷款本息;2. 农户贷款使用必须符合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3. 农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农产品和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4. 农户贷款出现逾期情况,将视情况采取催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方式催收、上门催收等;5. 农户贷款出现严重违约情况,农业银行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奖惩措施1. 农户按期还款,并经农业银行评定为良好还款记录的,可以获得优惠利率和更高的贷款额度;2. 农户出现逾期还款,农业银行将计算逾期利息,并记录在农户信用档案中;3. 农户严重违约或恶意逃避还款的,农业银行将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责任,并纳入信用黑名单,限制其后续贷款申请。

六、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农业银行所有。

银行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全面改进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业大户是指从事种植、养殖业或其他与农业相关的经营服务达到一定规模、专业化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是指x银行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个人生产经营性贷款。

第五条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坚持“评级准入、择优支持、名单管理、严控风险”的原则。

评级准入:是指x银行从经营规模、从业年限、信用评级等方面规范和明确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的准入要求。

择优支持:是指重点支持土地流转规模适中、集约化经营程度较高、当地相关政策配套较为完善的地区,以及经营基础条件较好、机械化程度、市场化程度、组织化程度较高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

名单管理:是指x银行根据内外部渠道获得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信息,结合本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初步形成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名单,实行名单制管理。

严控风险:是指x银行从客户准入、业务调查、担保管理、额度管控、贷后监管、业务停办等方面设定严密的管理要求,确保业务风险可控,同时通过科学定价增强风险抵补能力。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六条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业务实行系统内准入管理。

总行授权一级分行后,由一级分行向下级转授权;下级行必须经上级行批准授权后方可开办。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授权开办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业务的x银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七条机构准入应优先选择管理规范,风险控制能力强,资产质量良好的机构;对于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不良率超过3%的机构,原则上应予以关停。

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农业农村改革发展需要,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促进我行“三农”信贷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我行相关信贷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湖泊水面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方式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流转,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承包权性质,不改变农村土地农业用途的条件下,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作为抵押担保向我行申请办理的借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对象为依托农村土地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及家庭承包经营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

第六条借款申请人除符合我行信贷基本制度和单项信贷产品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丰富的种养经验和技术,其中从事农业种植业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2年,从事养殖业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3年。

(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项目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30%。

第三章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第七条贷款用途。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用于借款人在承包或流转土地围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包括:(一)土地整理与复垦。

(二)道路、灌溉、温室大棚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三)农业机械设备、生产资料、人工等费用。

(四)仓储、物流等流通环节费用。

(五)借款人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已缴付一定期限的租金,以此为抵押,可用于剩余期限的后续租金缴付;或为扩大经营规模,用于拟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外其他土地经营权的租金缴付。

银行活畜抵押贷款办法(试行)

银行活畜抵押贷款办法(试行)

x银行活畜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拓宽融资担保渠道,规范活畜动物资产抵押(以下简称动物抵押)融资行为,促进x省畜牧养殖业和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三农”信贷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本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活畜动物资产是指有生命的动物资产,包括消耗性动物资产和生产性动物资产。

消耗性动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肉类、肉制品等的动物资产,包括生长中存栏待售的畜类动物;生产性动物资产是指以产乳、仔等为目的而持有的动物资产。

本行可接受用于抵押的活畜动物暂且仅限于牛、羊、猪三类。

其它活畜、活禽、水产等动物资产(不含特种养殖),各行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养殖规模、变现能力等具体情况,上报总行同意后比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动物抵押担保是指以符合抵押条件的动物资产为本行融资债务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个体工商户、养殖大户等,在本行融资时提供和采用的一种抵押担保方式。

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用于抵押的动物资产,并就处分所得优先受偿。

第四条本行仅接受债务人拥有所有权的动物资产设立抵押,不接受第三方动物资产抵押方式,且抵押物与债务人须在同一县域(县级市)。

第五条动物资产抵押项下仅限于办理期限在三年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以及票据承兑、贴现等业务。

第六条动物资产抵押应遵循“抵贷相符、规模支持、风险可控”的原则。

(一)抵贷相符,是指对用于抵押的动物资产要审慎评估其价值,确定合理的抵押率,确保在抵押物价值能够有效覆盖贷款本息和实现权利的相关费用。

(二)规模支持,是指重点支持管理规范、具备一定规模、养殖周期长、市场发展前景好的客户,对零星散养动物原则上不得设定抵押,对仅用于劳役的动物严禁抵押(具体规模标准见附件1)。

(三)风险可控,是指在具备管理能力和完善风险控制措施的前提下开展业务,严格落实动物资产抵押登记,及时办理动物资产保险,加强动物资产监管,严格执行贷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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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贯彻落实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积极支持农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xx经营主体的集约化、规模化经营,优化我行农户贷款结构,根据法律法规和农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业大户是指从事种养业或其他与xx相关的经营服务达到一定规模、专业化生产经营的新型xx经营主体;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在租赁、承包或者自有农村土地上从事xx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xx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xx经营主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贷款是xx银行为满足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等新型xx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资金需要发放的贷款和其他信贷业务。

第四条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贷款遵循规范准入、突出重点、集约经营、严控风险的原则。

规范准入,是指xx银行从经营规模、从业年限、信用评级等方面规范和明确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的准入要求,并实施客户名单制管理,规范和促进业务发展。

突出重点,是指重点支持土地流转规模较大、集约化经营程度较高、当地相关政策配套较为完善的地区,以及xx规模化经营基础条件较好,xx规模化和机械化程度较高的粮棉油作物核心主产区内规模化、市场化、组织化程度较高的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

集约经营,是指xx银行通过产业链、集中连片、专合社等模式实现对新型xx经营主体的集中营销调查、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降低管理成本和操作风险。

严控风险,是指xx银行从客户准入、业务调查、担保管理、额度管控、贷后监管、业务停复牌等方面设定严密的管理要求,确保业务风险可控,同时通过科学定价增强风险抵补能力。

第五条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贷款根据贷款额度的不同分别通过农户小额贷款科目核算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科目核算,分别按照农户小额贷款和农村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进行授权管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贷款对象。

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贷款应以户为单位申请发放,承贷主体应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实际控制主要资产和生产经营行为的自然人成员。

第七条贷款条件
借款申请人除具备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申请人为专业大户的:
1.有较丰富的种养经验和技术,其中从事xx种植业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2年,从事养殖业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3年,从事农机服务、运输业服务、农作物经纪购销以及农产品初加工的经营时间不低于3年。

2.上年度实现盈利,经济作物种植以及养殖业应持有订单、与xx产业化龙头企业形成稳定的供货关系或有其他稳定的销售渠道。

3.从事种植业的:粮食种植面积在一年一熟地区不低于100亩,一年两熟地区不低于50亩;经济作物种植面积不低于50亩,其中价值较高的经济作物种植面积不低于30亩(具体品种由一级分行确定);蔬菜种植面积不低于30亩(其中大棚蔬菜种植面积不低于20亩);果类种植面积不低于50亩;用材林种植面积不低于200亩。

4.从事养殖业的:精养鱼池50亩(含)以上;大湖、水库面积达500亩(含)以上;生猪年存栏在100头(含)以上;肉牛年存栏在30头(含)以上;奶牛年存栏在20头(含)以上;肉羊年存栏100头(含)以上;肉鸡年存栏在5000只(含)以上;肉鸭年存栏在3000只(含)以上;蛋鸡年存栏在3000只(含)以上;养殖其他大中型动物的,存栏量在50头以上,养殖小型动物的,存栏量在1000只以上。

5.从事农机或运输服务业的:拥有累计购入价值达到20万元以上的农机具或交通工具。

6.从事农作物经纪购销的:上年度粮食收购量在100万斤以上,经济作物收购量在50万斤以上,其他作物收购量在20万斤以上。

7.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的:上年度产值达到100万元以上。

(二)借款申请人为家庭农场的:
1.有较丰富的种养经验和技术,其中从事xx种植业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2年,从事养殖业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3年。

2.上年度实现盈利,经济作物种植以及养殖业应持有订单、与xx产业化龙头企业形成稳定的供货关系或有其他稳定的销售渠道。

3.当地已开展家庭农场注册的,应符合当地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并合法注册。

4.从事种植业的:粮食种植面积在一年一熟地区不低于300亩,一年两熟地区不低于150亩;经济作物种植面积不低于200亩;蔬菜种植面积不低于100亩(其中大棚蔬菜种植面积不低于50亩);果类种植面积不低于200亩;用材林种植面积不低于1000亩;具有长期、稳定、规范的土地承包协议。

5.从事养殖业的:精养鱼池100亩(含)以上;大湖、水库面积达1000亩(含)以上;生猪年存栏在500头(含)以上;肉牛年存栏在100头(含)以上;奶牛年存栏在50头(含)以上;肉羊年存栏500头(含)以上;肉鸡年存栏在20000只(含)以上;肉鸭年存栏在10000只(含)以上;蛋鸡年存栏在10000只(含)以上;养殖其他大中型动物的,存栏量在500头以上,养殖小型动物的,存栏量在10000只以上。

第三章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用信及还款方式第八条贷款用途。

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购买xx生产资料、购置农机具、从事农田水利、大棚等基础设施建设维修等xx生产经营用途,不得用于xx生产经营之外的用途。

第九条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贷款金额应综合考虑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销售收入、还款来源以及担保方式确定,其中从事种植业的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贷
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人xx生产经营所需投入资金(粮食及主要养殖业的投入成本参考表见附件)的70%,其他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人xx生产经营所需投入资金的60%,同时单户金额最高不超过下述规定,确需超过的应报一级分行审批:
(一)种植业专业大户单户不超过300万元。

(二)养殖业专业大户单户不超过500万元。

(三)农机、运输专业大户单户不超过300万元。

(四)农作物经纪购销专业大户单户不超过500万元。

(五)农作物初加工专业大户单户不超过300万元。

(六)家庭农场单户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条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贷款期限根据xx生产的周期和现金流确定,同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对于贷款用途为购置xx生产资料的,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对于用途为购置大型农机具或进行农田水利、大棚等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的,以及从事林业、果业、茶叶等回收期较长作物种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确需超过的应报总行审批。

(二)如遇到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动物疫情导致贷款到期无法偿还,但从长期来看具备还款能力,在担保方式不弱化、归还部分贷款的基础上,经原审批行批准可办理展期或重新约期,期限按照生产恢复时间确定。

第十一条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贷款利率执行总行有关利率管理规定,结合客户信用等级、担保方式、综合回报以及当地市场利率水平确定差异化的定价水平,可在当地同类客户市场利率水平的基础上适度优惠,但原则上不低于人民银行同档次基准利率。

第十二条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贷款原则上采用一次(或分期)发放,一次或分次偿还的用信方式。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可以采取利随本清、一次还本分期付息、分期还本付息等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必须采取分期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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