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编制采区设计和采掘工作面布置及安全煤柱留设的规定
251采区安全煤柱及各种煤柱的留设和计算方法

251采区安全煤柱及各种煤柱的留设和计算方法:1、防水煤(岩)柱种类;本采区田地质构造较中等,无岩浆活动,井田内无河流。
根据本矿的煤层赋存特征,采区防水煤(岩)柱的种类确定如下:⑴井田边界煤柱;⑵井筒及大巷煤柱:⑶采空区隔离煤柱;⑷地面工业广场及村庄煤柱;⑸断层煤柱⑹陷落柱煤柱⑺风氧化带煤柱2、防水煤(岩)柱留设与计算结果根据采区防水煤(岩)柱的种类,按《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的有关规定留设煤柱。
⑴田边界煤柱:依据《采区初步设计》本矿留设20m。
⑵副井广场:副斜井、回风斜井均沿煤层反倾向掘进,地面工业广场煤柱保护等级确定为II级,围护带宽度确定为20m,按照表土层岩层移动角45°,基岩移动角73°进行计算。
最大垂深为(1350-880)=470,其中表土层按20m,基岩按450m,计算结果为158m,加上围护带的宽度20m。
所以副井广场留设的煤柱宽度最大为158+20=178米。
③大巷煤柱:本矿1030m水平运输大巷、辅助运输大巷均沿2#煤层附件布置,距离5#煤层45m,岩石为中硬,小于8-10倍煤层厚度(8-10M=60.48-70.56m),所以需留设煤柱,根据《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76、83条规定采用下式进行计算:S=2S1+2a f 0.6M)H(2.5 1+=S式中:a—受护井筒或巷道宽度的一半,(m),2.4S—保护煤柱,(m)S1—保护煤柱的水平宽度(m)H—煤层距离巷道的最大垂深,(m),最大65m。
M—煤厚,(m),平均7.56mf—煤的强度系数,10Rc1.0=fRc—煤的单向抗压强度,Mpa,本矿煤性软,取10Mpa则10Rc1.0=f=1.00S1=21.4S=2S1+2a2=21.4×2+2.4×2=47.6m即1030运输大巷下侧需留煤柱47.6m,设计留设煤柱50m。
《煤矿安全规程(2016)》开采部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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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规定
规程解读
本条文是对各类不同运输设备,双向行驶时运输设备之间最突出部分安全 间距的规定。
1)单轨吊车运输是近年多采用的一些种运输方式,为防止设备和材料在运
输过程中相互碰撞和干扰,本规程规定单轨吊车对开时其安全间隙不得小于 0.8m。 2)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单轨巷道设置绕行道或错车硐室,既满足了提升与 运量的需要,又以绕车线或会车硐室减少了大断面巷道工程量。绕行道及错 车硐室的位置视运距、运量、运速及运输车辆而定,有的矿也采用每隔一固 定的距离间隔设置的方式。 3)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无轨胶轮车会车安全距离为0.5m,其间距增大的 主要原因是考虑到司机控制大吨位车辆行驶的安全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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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规定
第九十二条
在双向运输巷中,两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轨道运输的巷道: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
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
(二)采用单轨吊车运输的巷道:对开时不得小于0.8m。 (三)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巷道:
1.双车道行驶,会车时不得小于0.5m。
前苏联研究表明,从采深600m开始,采深每增加100m,巷道底板相对移近 量平均增加10%~11%。
据新汶矿业集团孙村煤矿实测,开采深度为600m时,工作面前方支承压力
影响范围为100m左右,当采深增大到800m时,该影响范围增大到120m。
1、一般规定
底鼓量大是深井巷道矿压显现的又一显著特征。前苏联对深部矿井统计分析 结果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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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规定
第八十九条
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5月).doc

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5月)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5月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建筑物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3第一节建筑物保护煤柱的留设3第二节建筑物压煤的开采5第三章构筑物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11第一节构筑物保护煤柱的留设.11第二节构筑物压煤的开采.12第四章铁路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16第一节铁路保护煤柱的留设.16第二节铁路压煤的开采.17第五章水体安全煤(岩)柱留设与压煤开采21第一节水体安全煤(岩)柱的留设.21第二节水体压煤的开采.23第六章井筒与工业场地及主要巷道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30第一节立井与工业场地保护煤柱的留设.30第二节斜井保护煤柱的留设.33第三节平硐、石门、大巷及上、下山保护煤柱的留设.36第四节立井井筒保护煤柱的回收.37第五节斜井保护煤柱的回收.39第六节平硐、石门、大巷及上、下山保护煤柱的回收.39第七章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工作的管理40第八章沉陷区环境影响评价与土地治理、利用41第一节开采沉陷的环境影响评价.41第二节沉陷区的土地治理与利用.41第三节煤矿开采沉陷区建设场地稳定性评价.42第九章压煤开采的经济评价45第十章附则46附录1本规范专用名词解释.47附录2本规范用词说明.50附录3地表移动影响计算.51附录4近水体采煤的安全煤(岩)柱设计方法.53附录5煤矿开采损坏建筑物补偿办法.58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采煤炭资源,保护建筑物(构筑物)、水体、铁路、主要井巷和地面生态环境,根据《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铁路法》《水法》《物权法》《环境保护法》《公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生产和在建的煤矿。
本规范主要内容包括煤矿区建筑物(构筑物)、水体、铁路和主要井巷保护煤柱或者安全煤(岩)柱的留设原则与设计方法,压煤开采原则与方法,开采沉陷对矿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原则与治理途径,沉陷区稳定性评价原则与治理途径,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的管理办法等。
煤柱留设说明

xxx采面保安煤柱留设说明一、xxx采面位置xxx综采工作面位于一采区西翼,北部为5919采面未开拓区域;南部为5915采空区,东部为采区边界保护煤柱。
xxx采面走向长度(运巷):675m;倾向长度185m;煤层平均厚度2.8m。
二、xxx采面回采现状xxx综采工作面相对应地面位置为四面山,地面均为荒山土坡,无大型建筑及水体,但有部分矿区公路、杨家沟部分河沟及少数居民将会受xxx采面回采的影响。
现xxx运巷剩余可采长度77m,xxx风巷剩余可采长度118m,累计剩余可采煤量7.9万吨。
三、xxx采面保护煤柱留设依据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结合xxx采面的实际生产情况,采面地表矿区公路、河沟及居民房屋呈条带状分布,现根据《采矿工程设计手册上册》第七章保护煤柱留设设计第二节保护煤柱的留设方法来对xxx采面的保护煤柱进行留设,针对xxx采面本矿采用垂直剖面法留设保护煤柱,被保护对象的等级及围护带宽度的选择取定见下表:不易确定者,可组织专门论证,并报省、直辖市、自治区煤炭主管部门审定。
垂直剖面法计算示意图:如图可知:L--为需要留设保护建筑的总长度L1--为建筑物的围护带宽度L2--为表土层需要留设的宽度L3--为基岩层需要留设的宽度a--为表土层的移动角a1--为基岩层的移动角H--为表土层至基岩层的垂高H1--为基岩层至煤层的垂高则有:L=L1+L2+L3=L1+H*cota+H1*cota1结合xxx采面的实际回采情况及煤层赋存条件,xxx采面煤层沿煤层走向布置,煤层倾角变化不大,属于近水平煤层。
相对地面建筑物为砖木、砖混结构平房或变形缝区段小于20m的两层楼房,属于矿区建筑物保护等级Ⅲ类,围护带取10m。
根据贵州煤安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龙凤煤矿扩建初步设计(变更)》说明书第四章第三节内容可知,表土段移动角取45°,走向移动角取70°。
矿井设计与开采基本要求

矿井设计与开采基本要求矿井设计与开采基本要求第二百五十四条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瓦斯抽采系统。
因矿井采掘活动处于无突出危险区,确实不需要建立地面瓦斯抽采系统的,必须进行论证。
第二百五十五条突出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开采保护层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第二百五十七条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必须包括以下内容:(一)地质报告和煤层突出危险性基础资料;(二)区域预测结果;(三)煤层开采顺序;(四)开拓方式和采区巷道布置;(五)防突有关的系统(通风系统、抽采系统等);(六)采掘作业方法;(七)区域与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内容和方法;(八)防突工程计划、设备、器材和明细。
第二百五十八条突出煤层的新采区必须进行三维地震勘探,并于采区设计前提交三维地震勘探报告。
第二百五十九条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一)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盘区大巷)等主要巷道布置在非突出煤层或岩层中;岩巷距突出危险区的煤层法距原则上不得小于20m。
(二)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四)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
(五)突出煤层采区设计和工作面设计时,应留设一定的断层防突煤柱。
第二百六十条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设计应避免造成应力集中、避免出现孤岛煤柱开采。
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当避开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
一个或相邻的两个采区中,在同一区段的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相向(背向)回采的两个工作面的间距不得小于100米,相向掘进的两个工作面间距不得小于60米,并且在小于60米前实施钻孔穿透,只允许向一个方向掘进。
251采区安全煤柱和各种煤柱的留设和计算方法

251采区安全煤柱及各种煤柱的留设和计算方法:1、防水煤(岩)柱种类;本采区田地质构造较中等,无岩浆活动,井田内无河流。
根据本矿的煤层赋存特征,采区防水煤(岩)柱的种类确定如下:⑴井田边界煤柱;⑵井筒及大巷煤柱:⑶采空区隔离煤柱;⑷地面工业广场及村庄煤柱;⑸断层煤柱⑹陷落柱煤柱⑺风氧化带煤柱2、防水煤(岩)柱留设与计算结果根据采区防水煤(岩)柱的种类,按《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的有关规定留设煤柱。
⑴田边界煤柱:依据《采区初步设计》本矿留设20m。
⑵副井广场:副斜井、回风斜井均沿煤层反倾向掘进,地面工业广场煤柱保护等级确定为II级,围护带宽度确定为20m,按照表土层岩层移动角45°,基岩移动角73°进行计算。
最大垂深为(1350-880)=470,其中表土层按20m,基岩按450m,计算结果为158m,加上围护带的宽度20m。
所以副井广场留设的煤柱宽度最大为158+20=178米。
③大巷煤柱:本矿1030m 水平运输大巷、辅助运输大巷均沿2#煤层附件布置,距离5#煤层45m ,岩石为中硬,小于8-10倍煤层厚度(8-10M=60.48-70.56m),所以需留设煤柱,根据《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76、83条规定采用下式进行计算:S=2S 1+2a f 0.6M)H(2.51+=S式中:a —受护井筒或巷道宽度的一半,(m ),2.4S —保护煤柱,(m )S 1—保护煤柱的水平宽度(m )H —煤层距离巷道的最大垂深,(m ),最大65m 。
M —煤厚,(m ),平均7.56mf —煤的强度系数,10Rc 1.0=fRc —煤的单向抗压强度,Mpa,本矿煤性软,取10Mpa 则10Rc 1.0=f =1.00S 1=21.4S=2S 1+2a2=21.4×2+2.4×2=47.6m即1030运输大巷下侧需留煤柱47.6m ,设计留设煤柱50m 。
采掘工作面设计管理制度

采掘工作面设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采掘工作面设计管理,提高采矿效率,保障矿山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煤矿、金属矿山等矿山生产单位的采掘工作面设计管理。
三、工作面设计原则1.安全第一原则:采掘工作面设计必须以安全生产为第一原则,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
2.高效节能原则:采掘工作面设计要充分考虑资源利用、节能减排等因素,注重提高采矿效率。
3.科学合理原则:采掘工作面设计要符合地质条件、采矿技术水平和生产工艺要求,注重科学性和合理性。
4.环保原则:采掘工作面设计要合理布置矿石、尾矿堆放场所,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四、工作面设计程序1.信息收集:采矿工程师应收集所在矿区的地质、水文、地下水、气象等相关信息。
2.工作面规划:根据采矿工程师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工作面规划,确定采矿方式和方案。
3.设计审批:工作面设计方案需经过矿山管理部门和相关专业人员审批后才能施工。
4.施工监督:矿山管理部门对采掘工作面的施工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
五、工作面设计内容1.矿体分析:对所在矿区的矿体进行分析,确定矿石储量和品位。
2.采矿方法:根据矿体特征和工程技术要求,确定采矿方式和方法。
3.工作面布局:设计工作面的布局和大小,确定工作面的开采顺序和方向。
4.支护设计:设计工作面的支护方式和方案,保证工作面的安全稳定。
5.通风设计:设计工作面的通风系统,保障工作面内空气流通和矿工安全。
6.安全设施:确定工作面的安全疏散通道、紧急避险设施等。
七、工作面设计管理1.制定管理制度:矿山管理部门应建立并实施采掘工作面设计管理制度,明确工作面设计的职责和要求。
2.培训管理人员:矿山管理部门应对采矿工程师和相关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工作水平和技能。
3.监督检查:矿山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采掘工作面设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4.责任追究:对违反采掘工作面设计规定,造成事故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责任人员应当追究责任。
煤矿编制采区设计和采掘工作面布置及安全煤柱留设的规定

编制采区设计和采掘工作面布置及安全煤柱留设的规定1.设计是采掘工程施工的依据和目标。
没有设计的施工是盲目的施工,轻者造成无效进尺、资源的浪费和经济损失,严重时可导致发生各类事故。
近些年来部分乡镇、个体煤矿开采前不按规定进行设计或设计不科学,不按规定程序审批,胡采乱掘造成事故者屡屡发生。
因此,《规程》规定,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
(1)采区设计方案必须符合《规程》和《煤炭工业技术政策》以及有关技术文件规定。
编制采区设计方案必须具备的文件:经矿总工程师审批的采区地质报告书;矿井设计文件;矿井的长远规划;采区接替图表;矿压观测资料。
(2)编制采区设计方案,应进行多方案论证和对比,以求达到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3)采区设计方案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对编制完毕后的设计进行签字,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2.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和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增加了开采强度,通风阻力增大,不利于通风管理,还可能造成应力叠加,给顶板控制带来一定困难。
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可造成循环风,不利于瓦斯事故的防治,另外也不利于顶板管理。
3.矿井内的各种煤柱的设计是根据矿井的具体情况,经过计算后划定的,有充分的科学根据,是预防矿井灾害提高矿井应变能力的需要。
同时也是保持矿井稳产、高产、提高回采率,保证生产接替提高矿井服务年限的需要。
⑴任意扩大设计规定的煤柱,打乱了设计布置,降低了矿井回采率、采区回采率、回采工作面回采率。
“三量”达不到国家规定,采掘接替紧张,回采工作面搬家倒面的次数增加。
另外,任意扩大设计规定的煤柱增加了煤炭自然发火条件,在采区内任意留煤柱,还会形成所谓的“孤岛”,孤岛煤柱能把上方的应力集中向下传递,使下部的煤层巷道,硐室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如果任意留设的煤柱下方有近距离煤层,其下方的煤层将处在高应力区内开采,尤其在有冲击危险的煤层中采掘,影响更大。
煤矿规程措施编制规范和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及管理办法

(5)安全制度。包括工作面交接班制、工程质量验收制度、设备管理维修制度、煤尘管理制度、瓦斯检查和管理制度、放炮管理制度、通风安全监测仪表使用维护制度、顶板管理制度等;
(6)邻近采区或工作面的矿压观测资料;
(7)生产技术部门提供的施工地点的主要技术要素、装备、支护形式、顶板管理方法等。
1.11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并进行贯彻学习,否则,严禁开工。
1.12采、掘队队长是作业规程执行的第一责任者,分管矿长对作业规程执行负监督检查责任。
1.13 各矿(公司)要把作业规程编制及贯彻执行情况作为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生产过程中现场与作业规程、措施内容不符的,要责令及时整改;作业规程、措施内容不能满足现场需要的,要及时补充、修改;对违反作业规程、措施施工造成事故的,要严肃查处。
1.8 作业规程和措施审批完成后,由矿(公司)生产技术部(科)将文本和电子文档存档。存档的作业规程文本、电子文档不得随意修改,一般应保存3年以上(采煤工作面结束后1年以上,掘进服务巷道报废后1年以上)。
1.9 作业规程和措施发放要执行收发文登记制度,收发文部门由接收者和发放者本人签字。
1.10 在工作面施工结束后,应写出作业规程执行情况总结,送矿(公司)生产技术部(科),连同作业规程和修改补充措施(包括)电子版一并存档。
1.14 各矿(公司)每年度要组织一次作业规程检查、评比活动,总结经验,提高作业规程的编审质量。集团公司每2—3年组织一次作业规程检查评比活动。
1.15 各矿(公司)要积极推广使用作业规程计算机编制和信息化管理,实现作业规程网络化管理。
2
2.1
2.1.1每一采、掘工作面开采前要编制工作面开采设计。
矿井通风系统管理

矿井通风系统管理一、矿井通风系统平安牢靠(一)严格执行“以风定产”。
矿井、采区通风力量满意生产要求。
每年支配采掘作业方案时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力量,按月、季、年度对矿井及采区进行通风力量核定,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力量生产。
(二)采区内采掘工作面布置符合《煤矿平安规程》规定:采区开采前必需根据生产布局合理的要求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根据采区设计组织施工。
1.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2.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三)矿井通风力量满意生产要求,各用风地点的风量符合《煤矿平安规程》规定,无风量不足的用风地点。
每旬至少要进行一次全矿范围的风量测定,瓦斯特别区每3天一次测风,通风系统调整地点准时测风,测定结果报通防副总和通防科。
(四)井巷通风断面经济合理,无风速超限的巷道。
矿井总进风巷道与总回风巷道、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避开平面交叉。
对车场、绕道、进回风联络巷必需留足建筑风门的距离(风门间距不小于5米)。
(五)主通风机必需实现稳定运行,无振动、喘振等不稳定现象。
(六)通风网络合理稳定,无不符合《煤矿平安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集中通风、老塘通风及进回风巷道布置不合理等现象。
(七)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当设在进风风流中;该硐室采纳集中通风的,其深度不得超过6m、入口宽度不得小于1.5m,并且无瓦斯涌出。
(八)准时修复失修巷道。
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峻失修率不高于3%。
(九)井下各类通风设施设置准时,建筑位置合理,质量标准高,实现规范化管理。
采区设计要充分考虑采区内通风系统,不得使用风桥。
(十)井上下反风设施齐全,检查修理准时。
按规定组织矿井反风演习,反风有关技术指标达到《煤矿平安规程》的要求。
反风设施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十一)矿井进回风井之间、主要进回风大巷之间及采区进回风巷之间应安装风门状态传感器,实现风门遥讯。
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doc 92页)[实用全面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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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征求意见对照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6年7月第71条留设立井保护煤柱时,地面受护面积应包括井架(井塔)、提升机房和围护带。
立井和暗立井围护带宽度定为20m。
立井保护煤柱按第74条规定设计;暗立井保护煤柱按第78条规定设计。
第72条设计工业场地保护煤柱时,地面受护面积应包括受护对象加围护带。
工业场地受护对象是指工业场地内为煤炭生产直接服务的工业厂房和服务设施,如主、副井,井架(井塔)、提升机房、装煤系统、任务交待室、办公楼、选煤厂、灯房、压风机房、扇风机房、变电所、机修厂等。
工业场地围护带宽度一般定为15m。
工业场地保护煤柱用移动角法设计。
压风机房、扇风机房、变电所、机修厂等。
工业场地围护带宽度为15m。
图1 暗立井保护煤柱设计方法第74条立井保护煤柱一般采用垂直剖面法设计。
第一类保护煤柱以边界角法设计。
当立井包括在工业场地以内时,接第72条规定以工业场地受护面积设计其保护煤柱。
如果前者大于后者时,应以前者为保护煤柱最终边界。
第二类保护煤柱以移动角法设计。
第85条立井保护煤柱应当采用垂直剖面法设计。
第一类立井保护煤柱按边界角设计。
当立井包括在工业场地以内时,按第83条要求以工业场地受护范围设计其保护煤柱。
如果前者大于后者时,应当以前者为保护煤柱最终边界。
第二类立井保护煤柱按移动角设计。
第三类 在煤层倾斜剖面上以λ角设计保护煤柱的下山方向边界,在煤层走向方向上以δ角设计保护煤柱的边界。
第四类 除应按本条前三类规定留设保护煤柱外,还应按第75条规定另加防滑煤柱(见附录九例5)。
第五类 为了防止滑坡引起井筒破坏,一般应在井筒所在斜坡的上、下坡两侧加大煤柱尺寸,具体方法参照第24条规定。
第三类立井 保护煤柱按移动角设计,保护煤柱的下山方向边界以底板移动角设计。
第四类立井 保护煤柱除应当按本条前三类规定设计保护煤柱外,还应当留设立井防滑煤柱(见第86条)。
矿山地质及资源储量管理办法

矿山地质及资源储量管理办法附件:郑煤集团公司矿井地质及资源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矿井地质及煤炭资源管理,规范集团公司矿井地质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矿井地质规程》、《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矿井地质工作计划一、集团公司及矿地测部门必须认真制定矿井地质年度工作计划,并确保计划的实施。
二、各矿地测部门每年向集团公司上报年度工作总结的同时,上报下年度工作计划。
无年度工作计划的,地测工作质量标准化按检查标准降一级。
三、集团公司地测处要定期经常检查各矿地测部门的计划执行情况和工作效果,负责重点工作的协调平衡,确保重点工作的实现。
书)进行。
三、采区地质说明书、综采工作面的回采地质说明书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报集团公司批准后,作为采区设计、综采工作面回采的地质依据。
二、巷道掘进前方遇有老巷、大断层、老空区时,或接近积水、高瓦斯煤层以及进入其他危险区前,必须按规定的安全距离,用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
涉及重大安全问题时必须立即向分管领导汇报。
2其中岩巷揭煤安全距离如下:一般距煤层10米(垂距)前,发揭煤预报;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在岩巷掘至煤层20米(垂距),发揭煤预报。
三、遇有重大地质变化或地质疑难问题,或者存在严重不安全因素,地质上判断根据又不足时,地质部门必须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停止作业。
并提出巷探、钻探、物探等准备性意见。
二、工作面调查时,必须认真测定采高,浮煤厚、顶底煤厚以及其他煤量损失的数据。
发现不符合设计规定时或工作面严重丢煤时,应及时通知回采单位,指明回采中的问题,并向总工程师汇报后对回采单位进行罚款。
四、工作面停采线位置由地质测量部门根据设计规定要求确定,并预先在现场标定出来。
停采线处如遇有地质变化或其他因素,不能达到预定位置时,回采部门应事先向地测部门提出,经共同鉴定认为需要变更时,由地质测量部门变更现场标记,其他人不得擅自更改。
煤矿专题:采区设计编制规范

煤矿专题:采区设计编制规范
前言
煤炭资源是我国重要的能源之一,煤矿开采是重要的经济产业,在保障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涉及到安全问题。
采区设计编制规范是煤矿生产中的重要一环,它以合理、科学、安全、高效、可持续为原则,为采区生产提供规范化的指导,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和效率。
规范内容
采区规划设计
1. 采区安全设计
采区安全设计是采区规划设计的重要环节,要以煤矿安全管理要求为基础,并结合煤矿采区地质、水文、煤质等因素进行分析,制定合理的采区开采方案,规避煤与瓦斯等危险性隐患,保障采区的安全。
2. 采区高效设计
采区高效设计要以节约煤炭资源和提高采煤效益为目标,制定科学的采区规划,合理分区开采,采用先进的采煤设备和工艺,降低采煤成本,提高采煤效率。
3. 采区经济设计
采区经济设计要以降低采煤成本,提高采煤效益为目标,制定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采区规划,在保证采区安全、高效的前提下,进一步降低采煤成本,提高采煤效益,实现采区的经济效益最大化。
采区编制
1. 采区设计方案编制
根据采区规划设计要求,进行采区设计方案编制,包括采区分段开采方案、采区煤柱宽度设计、煤层采厚和采高、煤柱支护设计等。
2. 采区工艺流程编制
制定采区开拓、掘进、爆破、支护、回采等工艺流程,并根据实际采区特点,制定相应的工艺参数和工艺配方。
3. 采区煤层图编制
制定采区煤层图,分析煤层结构、煤质信息,优化采区开采方案,制定合理的采矿区划方案和支护方案。
总结
煤矿采区设计编制规范是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和效率的重要一环,通过规范化的设计和编制,保障煤矿采区的安全、高效、经济、持续,实现煤矿生产稳健发展。
《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

附件《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征求意见对照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6年7月第71条留设立井保护煤柱时,地面受护面积应包括井架(井塔)、提升机房和围护带。
立井和暗立井围护带宽度定为20m。
立井保护煤柱按第74条规定设计;暗立井保护煤柱按第78条规定设计。
第72条设计工业场地保护煤柱时,地面受护面积应包括受护对象加围护带。
工业场地受护对象是指工业场地内为煤炭生产直接服务的工业厂房和服务设施,如主、副井,井架(井塔)、提升机房、装煤系统、任务交待室、办公楼、选煤厂、灯房、压风机房、扇风机房、变电所、机修厂等。
工业场地围护带宽度一般定为15m。
工业场地保护煤柱用移动角法设计。
压风机房、扇风机房、变电所、机修厂等。
工业场地围护带宽度为15m。
图1 暗立井保护煤柱设计方法第74条立井保护煤柱一般采用垂直剖面法设计。
第一类保护煤柱以边界角法设计。
当立井包括在工业场地以内时,接第72条规定以工业场地受护面积设计其保护煤柱。
如果前者大于后者时,应以前者为保护煤柱最终边界。
第二类保护煤柱以移动角法设计。
第85条立井保护煤柱应当采用垂直剖面法设计。
第一类立井保护煤柱按边界角设计。
当立井包括在工业场地以内时,按第83条要求以工业场地受护范围设计其保护煤柱。
如果前者大于后者时,应当以前者为保护煤柱最终边界。
第二类立井保护煤柱按移动角设计。
第三类 在煤层倾斜剖面上以λ角设计保护煤柱的下山方向边界,在煤层走向方向上以δ角设计保护煤柱的边界。
第四类 除应按本条前三类规定留设保护煤柱外,还应按第75条规定另加防滑煤柱(见附录九例5)。
第五类 为了防止滑坡引起井筒破坏,一般应在井筒所在斜坡的上、下坡两侧加大煤柱尺寸,具体方法参照第24条规定。
第三类立井 保护煤柱按移动角设计,保护煤柱的下山方向边界以底板移动角设计。
第四类立井 保护煤柱除应当按本条前三类规定设计保护煤柱外,还应当留设立井防滑煤柱(见第86条)。
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可(指南)

quotquotquotquot第八篇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第一章总则第条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和工业原料是国家所有的非再生资源。
合理开采和优化利用煤炭资源保护受开采影响区域内的主要井巷、建构筑物、水体、铁路和地面生态环境保护矿井开采不受水体的威胁使煤炭工业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可持续发展战略模式是我国煤炭工业的主要技术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煤炭工业技术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包括国有煤矿在内的所有大、小煤炭企业。
第quot条本规程包括煤矿区建构筑物、水体、铁路和主要井巷保护煤柱或安全岩柱的留设原则与设计方法压煤开采原则与方法开采沉陷对地面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原则与治理技术途径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的管理办法等。
凡煤矿矿区总体设计、矿井设计和矿井建设与生产等工作中涉及的上列问题均应按本规程执行。
矿区工农业建设与生产中涉及的压煤与开采影响问题亦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条建构筑物、水体和铁路压煤和主要井巷煤柱的合理开采和采动对象的保护与治理是煤炭行业和企业的计划、设计、生产、技术、地质、测量和基本建设等各部门的共同职责。
煤矿各级管理部门和企业应根据矿区生产、建设发展需要由总工程师领导上述部门制定有关开采、保护及治理的规划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第条建构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所压煤炭资源应遵循煤炭资源优化利用原则受护对象安全原则保护生态环境原则和企业经济与社会效益原则凡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丢弃后带来永不可采或其它严重后果的必须进行开采技术条件可能但尚无成熟经验的应积极进行试采在目前技术条件下难以开采但采用搬迁、就地重建、就地维修、改道河流和疏干或改造地下含水层等特殊措施在经济上合理时可进行开采。
否则应当留设保护煤柱或经有资格的技术咨询部门评估和主管部门批准放宽回采率要求采出部分煤量。
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可(指南)

quotquotquotquot第八篇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第一章总则第条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和工业原料是国家所有的非再生资源。
合理开采和优化利用煤炭资源保护受开采影响区域内的主要井巷、建构筑物、水体、铁路和地面生态环境保护矿井开采不受水体的威胁使煤炭工业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可持续发展战略模式是我国煤炭工业的主要技术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煤炭工业技术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包括国有煤矿在内的所有大、小煤炭企业。
第quot条本规程包括煤矿区建构筑物、水体、铁路和主要井巷保护煤柱或安全岩柱的留设原则与设计方法压煤开采原则与方法开采沉陷对地面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原则与治理技术途径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的管理办法等。
凡煤矿矿区总体设计、矿井设计和矿井建设与生产等工作中涉及的上列问题均应按本规程执行。
矿区工农业建设与生产中涉及的压煤与开采影响问题亦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条建构筑物、水体和铁路压煤和主要井巷煤柱的合理开采和采动对象的保护与治理是煤炭行业和企业的计划、设计、生产、技术、地质、测量和基本建设等各部门的共同职责。
煤矿各级管理部门和企业应根据矿区生产、建设发展需要由总工程师领导上述部门制定有关开采、保护及治理的规划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第条建构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所压煤炭资源应遵循煤炭资源优化利用原则受护对象安全原则保护生态环境原则和企业经济与社会效益原则凡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丢弃后带来永不可采或其它严重后果的必须进行开采技术条件可能但尚无成熟经验的应积极进行试采在目前技术条件下难以开采但采用搬迁、就地重建、就地维修、改道河流和疏干或改造地下含水层等特殊措施在经济上合理时可进行开采。
否则应当留设保护煤柱或经有资格的技术咨询部门评估和主管部门批准放宽回采率要求采出部分煤量。
枣矿集团公司采区及工作面设计管理规定(试行)

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枣矿集团便字〔2011〕135号关于印发《枣庄矿业集团公司采区及工作面设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采区及工作面设计工作流程,提升设计人员技术水平,防止因设计问题造成安全风险和资源浪费,实现矿井安全高效集约生产,现结合内外部矿井实际,制定《枣庄矿业集团公司采区及工作面设计管理规定(试行)》,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枣庄矿业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2011年6月27日印共印6份枣庄矿业集团公司采区及工作面设计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设计管理工作,规范设计工作流程,防止因设计问题造成安全风险、资源浪费等现象的发生,保障矿井安全生产及可持续发展,根据《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和《山东省煤矿技术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枣庄矿业集团公司内外部所有井工开采矿井。
本规定与上级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等相关要求不一致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生产矿井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是本单位设计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总具体负责设计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矿井必须建立健全设计管理制度,配备专业齐全的设计团队,要明确主管职能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职责权限,并严格考核。
第五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设计必须合法合规,坚持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六条积极采用可行实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第七条采区及工作面设计的同时必须统筹考虑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并符合《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相关要求。
第八条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煤矿在进行采区(工作面)设计时必须遵循《山东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规定(试行)》的相关条款。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采区布置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采区布置5.1.1 矿井达到设计生产能力时的首采区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选择在煤层赋存条件稳定、地质构造和开采技术条件简单、地质勘查程度高的块段;2 资源应可靠,可采储量应丰富;3 应能保证采区生产能力,服务年限应长,并应有利于采区的正常接替;4 应避开重要建(构)筑物,村庄应少;5 应位于井底车场或主井井底附近,工程量应省,贯通距离应短。
5.1.2 采区内同时生产的回采工作面个数,同一煤层的一翼不应超过1个回采工作面;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时,不应超过2个回采工作面。
5.1.3 矿井同时生产的采区个数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及第2.2.2条和第5.1.2条的规定,经综合比较后确定,并应保证合理集中生产和采区正常接替;条件适宜时应采用一矿一区一面。
5.1.4 在保证矿井设计生产能力所需的采区和工作面个数的情况下,矿井除预抽瓦斯外,不应配置备用采区和备用工作面。
5.2 采煤方法及工艺5.2.1 采煤方法及工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选择采煤方法,应根据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设备状况及其发展趋势等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2 大型矿井应以综合机械化采煤工艺为主,条件适宜的中、小型矿井宜采用综采工艺;3 条件适宜时,应采用先进成套综采设备,并应装备安全高效采煤工作面。
5.2.2 缓倾斜、倾斜煤层采煤方法及工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宜采用走向长壁采煤法。
当煤层倾角不大于12°时,可采用倾向长壁采煤法;当煤层倾角大于35°时,宜采用伪斜走向长壁采煤法;2 不具备长壁开采技术条件时,宜采用短壁采煤法;3 煤层厚度7m以下,开采条件适宜时,宜采用一次采全高综采工艺;厚度4m~7m,且不适宜采用一次采全高综采工艺时,应采用综采放顶煤工艺或分层综采工艺;4 煤层厚度7m以上,开采条件适宜时,宜采用综采放顶煤工艺或分层综采工艺;5 不适宜综采时,可采用普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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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采区设计和采掘工作面布置及安全煤柱留设的规定
1.设计是采掘工程施工的依据和目标。
没有设计的施工是盲目的施工,轻者造成无效进尺、资源的浪费和经济损失,严重时可导致发生各类事故。
近些年来部分乡镇、个体煤矿开采前不按规定进行设计或设计不科学,不按规定程序审批,胡采乱掘造成事故者屡屡发生。
因此,《规程》规定,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
(1)采区设计方案必须符合《规程》和《煤炭工业技术政策》以及有关技术文件规定。
编制采区设计方案必须具备的文件:经矿总工程师审批的采区地质报告书;矿井设计文件;矿井的长远规划;采区接替图表;矿压观测资料。
(2)编制采区设计方案,应进行多方案论证和对比,以求达到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3)采区设计方案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对编制完毕后的设计进行签字,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2.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和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增加了开采强度,通风阻力增大,不利于通风管理,还可能造成应力叠加,给顶板控制带来一定困难。
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可造成循环风,不利于瓦斯事故的防治,另外也不利于顶板管理。
3.矿井内的各种煤柱的设计是根据矿井的具体情况,经过计算后划定的,有充分的科学根据,是预防矿井灾害提高矿井应变能力的
需要。
同时也是保持矿井稳产、高产、提高回采率,保证生产接替提高矿井服务年限的需要。
⑴任意扩大设计规定的煤柱,打乱了设计布置,降低了矿井回采率、采区回采率、回采工作面回采率。
“三量”达不到国家规定,采掘接替紧张,回采工作面搬家倒面的次数增加。
另外,任意扩大设计规定的煤柱增加了煤炭自然发火条件,在采区内任意留煤柱,还会形成所谓的“孤岛”,孤岛煤柱能把上方的应力集中向下传递,使下部的煤层巷道,硐室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如果任意留设的煤柱下方有近距离煤层,其下方的煤层将处在高应力区内开采,尤其在有冲击危险的煤层中采掘,影响更大。
⑵任意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规格,使煤柱起不到保护作用,危害更大。
煤柱类型较多,有井田隔离煤柱、段间煤柱、区间煤柱、防火煤柱、防火煤柱以及“三下采煤”和保护工业广场煤柱。
这些煤柱的留设是预防矿井各种灾害,保护地表建筑物和工业广场,防止地表移动和下沉。
缩小或不留煤柱势必导致灾害的发生,如破坏地表建筑物和工业广场,使地表移动、下沉加剧。
所以,《规程》规定,严禁任意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破坏各类安全煤柱。
4.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给通风管理工作带来难以克服的困难,极易发生瓦斯事故。
另外发生事故后又难以有效地控制。
前进式采煤方法,还可使巷道维护量增加,给运输工作带来困难,同时增加了自然发火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