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话录音存储服务可行性分析24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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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话录音存储服务可行性分析24847
语音实录通话录音存储服务可行性分析
一、项目背景介绍
1.1数字证据的产生和发展
通讯工具的变革与互联网新技术的应用改变了通讯模式,语音、影像、邮件、聊天成为最为普遍的信息沟通工具。
数字资料成为最大的信息载体,数字证据也开始在诉讼中被大量使用。
但是因电子证据易被伪造和篡改、复合性、间接性以及验证其真实性的复杂性等特点,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处于尴尬位置。
我国民事诉讼规定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七种。
电话录音作为属于视听资料的部分被纳入证据范围,但对于网络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网络化证据一直以来不被法律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5第2号文件曾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从而否定了私自录音资料的证据资格。
但是在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后,对于电话录音的法律效力又重新定性。
根据该《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的司法解释,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除非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录音谈话资料。
但是录音证据要被法院确认其证明力仍然需要必要的条件:采集手段不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及其他人的利益,必须有其他证据佐证,录音资料本身不存在疑点,而且对方当事人没有足够证据进行反驳。
该规定的推出,显然有利于降
低公民取证的难度和压力,大量的录音证据的使用,给权利人增加了举证的渠道便利,增加诉讼的胜算。
法律实践到今日,大量的成功和失败案例所引发
的社会各界对录音证据的法律效力问题的关注也越来越多,从而推动了更为广泛的数字证据的司法适用的讨论。
1.2现存问题引发众多弊端
——数字证据证明力不足,导致权利人诉讼风险增加。
因数字证据本身特质不具备最大证明力特征,数字证据被采信必须要具备各种条件限制。
尤其是排除自身疑点和证据鉴定程序的启动,给使用数字证据的案件增加了多种非客观因素影响,诉讼的成败往往受法官素质、对方态度、鉴定技术等因素制约,无统一的客观标准,权利人诉讼风险增加。
——数字证据证明力不足,影响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性
数字证明力不足,使用疑点排除法的审判机制,给权利人增加了举证不力的风险,对于诚信的权利人而言,就是一种建立在证据歧视基础上的不公,不论结果如何,只要数字证据的鉴定风险存在,权利人就等于丧失了与另一方同等的法律地位。
各种风险之下,权利人如最终不能取得全部权利,客观上势必造成司法不公,也导致权利人主观上对法律权威的质疑,随着民事诉讼的增多,负面影响深远。
——数字证据证明力不足,影响法院公信力建设。
对于司法部门而言,由于数字证据技术鉴定复杂,也无法确保鉴定结果的正确性,所以通常依赖审判人员的素质和威慑,迫使一方承认事实,这对法官审理工作带来了压力和难度,也给当事人提供了作弊的机会。
现实中,因法官能力良莠不齐造成对同一案件审理的不同结果、故意不作为包庇当事人、徇私枉法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公众形象,造成公信力下降。
对法院而言,如果无法杜绝和控制这种人为因素造成的审判不公,法院形象提升就难以达成。
1.3赋予数字证据法律效力势在必行
提高民事诉讼解决效率的最佳手段
商业环境的复杂化、诚信缺失,公民法律维权意识提高和诉讼费的降低,无形中增加了民事诉讼案件。
民事诉讼的多发领域以借贷、婚姻、财产、继承、劳动保护为主,因特殊的对象关系,通常不具备充分的书面证据,大部分采取口头约定。
大部分单位在劳动合同订立时为了避税,几乎不在在合同上体现真实的劳动报酬。
数字证据的援引在民事诉讼中便更为常见,其作用力的大小对于公民权利主张的最终实现影响巨大。
一方面是急剧增长的诉讼需求,一方面却是相对滞后的法律认证的平等赋予,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变化,法律的稳定性所暴出的问题会随着这种滞后而进一步突显。
现存的问题所爆发的一切弊端都源自数字证据证明力不足,在法律逻辑里,能对抗证明力不足缺陷的唯一解决方案,就是使之具备最大法律效力。
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必要手段
据有关统计资料表明,目前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的工作和业务量增长比例为140%,而其纠纷的增长比例则高达200%。
赋予数字证据法律效力有利于加快电子证据立法的步伐,有利于进一步整合国内网络经济的优势资源,建立起集信息咨询、行为管理、网络业务于一体的数字证据系统。
充分发挥数字证据在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等在网络经济中的监督、服务、印证和沟通作用已势在必行。
1.4 建立合法的数字证据鉴定手段是社会各界的迫切需求
数字证据是电子化、信息化、网络化的必然产物,从证据的属性(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来看,数字证据不过是证据在新的社会条件下所出现的新的表现形式,同一本质的事物出现了新的表现形式。
显然,将数字证据纳入有效的证据范围并建立合法的数字证据
鉴定手段赋予其最大法律效力,是建立公正、平等诉讼机制的重要手段和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
对社会大众的意义:
, 能够保障诚信的权利人通过法律救济实现全部权利;
, 有利于降低公民取证难度,减轻诉讼负担;
, 对责任人构成巨大压力,有利于将来引以为戒、自我约束和改过自新。
, 对民众而言,能够对客观事实正确判断,不引发和参与错误的舆论。
有利于自己形成正确的道德观和行为规范。
对司法界的意义:
, 能够带来审判客观,司法公正,树立法律威信。
, 能够提高诉讼效率,快速审结案件。
, 能够杜绝法官趋利变质,污染内部环境,影响公信力。
, 有利于充分发挥数字证据具有还原瞬间信息、信息高精密性、快速传播、存储、证据链优势,为诸多疑难案件的审判提供解决方
案。
立法界与法学界的学者们已经拿出了刑事证据法、民事证据法与(统一)证据法三部建议稿,其中我们已经看到了数字证据的条款。
几次相关的立法研讨会上,绝大多数专家学者们也表达了增加数字证据条款的强烈愿望,有学者还拟出了判断数字证据可采性与证明力的具体规则。
我们相信,借助证据立法的东风,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与鉴定规则将最终确立。
二、语音实录通话录音存储服务平台介绍
2.1 产品设计的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特点,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
而制约数字证据的最大障碍就是数字证据具有脆弱性,极易被篡改,使得其真实性和安全性受
到威胁。
另一方面,就是数字证据的鉴定难度,由于电子数据以数字信号的方式存在,而数字信号是非连续性的,如果有人故意或者因为差错对计算机证据进行截收、监听、窃听、删节、剪接,从技术上讲也较难查清。
这需要从技术上给数字证据的客观性提供保障。
在证据力的判断上,法定证据具有最大证明力。
公证书的证明力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的证明力。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法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一切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件,事实,经过公证证明,即依法确认了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赋予了它在法律上的证明效力,这是公证的基本效力。
使用公证手段,对数字证据的客观性赋予法律效力,使之成为法定证据。
2.2 设计原理
以法定证据代替自由心证,即可赋予数字证据最大法律效力,建立一套确保数字证据形成、存储和完成过程符合客观的技术手段和法定证据效力的赋予方式构成了产品的解决方案。
设计原理为:根据证据链要求,为数字证据建立可与直接证据相关联的,用于比对的具备客观真实性的数据源,数据源必须存储在公证处监管的服务器上。
使用数字证据时必须取得公证。
3.3 关键技术介绍:
3.3.1 动态加密技术:计算机自动对电子文件进行加密操作,无需操作者对电子文件进行人工干预。
通过动态加密平台在电子文件读取与保存时,将加密算法、密匙、进程识别注入电子文件中,形成加密或解密数据。
电子文件从创建开始,就处于加密状态,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中的电子文件也是加密的,从而确保个人文件安全。
经过动态加密的电子文件,对于“合法”操作者来说,无需对电子文件进行解密即可使用,访问或操作加密文件与访问未加密电子文件操作动作相同,而对“非法”操作者,即使通过其他渠道得到这些电子文件,由于电子文件经过动态加密,也无法使用。
技术特点:使用方便:不影响操作者原有的操作习惯,对计算机软、硬件配置无任何特殊要求。
强制加密:对指定的文件操作系统,实行后台强制性加密,加解密过程不需要人工干预。
对外提供的明文文件实行统一解密,规范了用户的安全管理模式。
内外有别:加密文件内部交流无需处理即可应用,一旦离开使用环境,无法打开操作,从而保护用户的利益。
3.3.2 数字水印技术:文件采取数字水印技术(Digital Watermarking),以隐藏方式赋予语音文件间接的标识信息。
在不影响原载体的使用价值的情况下达到判断载体是否被篡改等目的。
具有以下功能:
(1)使用隐藏标识的方法,保密性更强。
标识信息在原始文件上是看不到的,只有通过特殊的阅读程序才可以读取。
为数字文件的归属提供完全和可靠的证据。
被嵌入到保护对象中的所有者的有关信息能在需要的时候将其提取出来。
(2)具有鲁棒性,能够承受大量的、不同的物理和几何失真,在经历多种无意或有意的信号处理过程后,数字水印仍能保持部分
完整性并能被准确鉴别。
可能的信号处理过程包括信道噪声、滤波、数/模与模/数转换、重采样、剪切位移、尺度变化以及有损压缩编码等。
当内容发生改变时,这些水印信息会发生相应的改变,从而可以鉴定原始数据是否被篡改。
3.3.3 数据中心:利用先进的数字通信技术和数据库管理系统,进行不同介质间数据的传输、交换、存储和处理,具有数据库建立、数据库查询、数据库维和应用开发功能。
由数据库管理系统提供数据安全性、完整性、并发控制和恢复能力。
确保不同类型的文件传送,文件传送时的时效性,安全性等,是平台服务的支撑技术。
信息源中心服务器数据库信息源
PHP引擎文件存储信息源引擎管理系统
文件存储
管理系统 web
3.3.4 安全机制的技术实现:服务授权采取账号对应原则,通过以下技术完成。
, PC短信验证:PC客户端采取手机短信验证技术进行用户注册,以手机号码为账户名,校验用户身份与信息关联。
, 客户端登录验证:客户端软件可检测到用户手机号码,用户名在客户端必须登录后才能使用,系统按数据规则检测信息,手机号
码与账户名一致,则登录成功,完成服务授权。
3.3.5 时效保证的技术实现
, 客户端软硬件:同步录音技术,形成数字文件。
, 上传接口:即时上传,支持断点续传,支持差异识别。
, 时间校准:采取服务器时间同步技术,确保时间流信息符合客观,可与电信通话清单对照。
3.4 通话录音存储服务平台功能模块
其修订用添查用系用列
他改单户加找户统户表
管密管列用用导信注设
理码表户户入息理册置
认
证
系统管理端模块
管理端模块 WEB端模
块
文文文搜交安出查修修在数使
易索件件件全证看改改线据用
存列执设申留信密帮统帮
储表行请置助计言息码助
系统安全性能可靠安全系统运行安全、稳定。
3.5 平台特点对文件动态加密存储,具有强大的权限控制
以及文件操作日志监控。
具有时效性,时间同步数据传输控制,文件上传存储数据时效具有时效特点,符合证据链要
求。
公证处监管,具有法律效力系统由公证处监管,原始文件的数据效力客观真实性可获得公证保护,具有
法律效率。
功能和操作范围
支持多客户端,使用便携支持手机客户端软件和WEB操作,用户产品使用范围广界面简洁、人性化、操作简单。
适用于社会公众和企事业单位建立了功能丰富的管理系统,分为用户管理、日志信息、系统设置等功能。
可以实
现强大的操作管理功能。
3.6 平台的应用价值
为社会公众提供了便捷化的数证存储服务和数字证据具有最大法律效力的解决途径。
有利于快速解决诉讼纠纷和非诉讼纠纷。
, 创建了国内唯一的即时信息数字化、法律效力最大化、公证办理便捷化的服务模式。
, 具有最大法律证明作用。
将数字证据纳入法定证据范畴,对其客观真实性给予最大认可,规避了现行自由心证的司法弊端,最大
化的保护权利人利益。
, 具有规避诉讼作用。
通过公证,对另一方形成威慑,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利,起到预防诉讼纠纷的作用。
, 具有纠纷风险防范作用。
为个人建立了日常化的证据储备机制,提供了有效解决纠纷,处理危机事件,免除程序风险、法律认知风险的长效预案机制,规避了滞后处理的种种风险。
, 有利于社会公众心理安全。
采取风险规避手段有利于心理压力缓释,建立安全感和开放心态,缔结人人之间的信任纽带。
,
——社会价值:
, 是目前为止最具科学性和易用性的确保数字证据客观真实的数证存储服务平台,有利于解除国家对数字证据的认证局限和简化司
法鉴定程序,推动司法公正。
, 平台服务有利于加快电子证据立法的步伐,推动法治建设。
, 平台服务将进一步放大公证保护作用,规避了大量民事诉讼案件的发生,避免司法资源浪费。
促进公民公证意识,也有利于减少
自由心证所带来的负面问题。
, 随着产品的普及,该服务机制将成功构建全社会诚信监督系统,形成非强制性的道德约束和社会文明建设的无形推力,对促进社
会和谐稳定起到积极作用。
, 倡导政府部门、社会职能部门建立系列数字服务平台,进一步建立社会公众信息透明对等机制,有利于全民监督和解决公众信任
危机,重树政府公信力,提升公众形象。
四、市场可行性分析
4.1智能手机市场分析
, 智能手机市场占有率接近50%
随着智能掌上设备与移动网络的普及,国内移动互联网产业呈蓬勃发展之势。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数据,截至2011年底,中国手机网民规模达到3.56亿,同比增长17.5%,其中,智能手机网民规模达到1.9亿。
根据工信部电信研究院最新发布的数据显示,2012年4月,全国手机市场出货量3528.7万部,同比增长16.6%。
其中智能手机出货量为1811.4万部,市场占有率过半。
尽管3G手机与智能手机有一定差异,但由于3G网络出现后,手机上网速
率、附加功能等方面均有所突破,智能手机的功能才得以最大限度地发挥。
随着三大运营商大力推广3G手机,智能手机的强大功能开始被越来越多的用户所关注。
, Android系统占据中国智能手机市场超过30%并持续上升
根据市场研究公司Gartner的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第二季度,谷歌Android 移动操作系统的市场份额上升至17.2%,成功取代苹果iOS晋升为全球第三大移动操作系统。
在移动操作系统市场中,排名第一和第二的是诺基亚的Symbian和RIM 的黑莓,二者的市
场份额分别为41.2%和18.2%。
基于Android系统的智能手机已经进入到强劲的增长期,尼尔森也公布报告称,Android手机销售量已经超过了iPhone销售量。
中国市场同样如此,Android智能手机占据智能手机市场的30%左右。
从2012年最新销售上榜的十五大产品搭载的操作系统来看,Android系统产品占据优势地位,共有九款产品上榜。
ZDC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6月,中国智能手机市场上,Android系统智能手机用户关注度达到48.9%,较5月再度增长1.2%。
Symbian系统产品关注比例则较上月出现1.5%的下滑。
4.2 需求分析
本产品作为依附于移动互联网服务和智能手机用户的新型应用,目标市场主要是陷入诉讼纠纷和面临诉讼纠纷风险的个人和企业,拥有十分广泛的营销对象和应用领域。
4.2.1民商事诉讼日趋增加
2010年全国基层法院新收民商事案件6090622件,上升5.01,,其中80%为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中合同纠纷占60%,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占27%,权属、侵权纠纷占23%。
呈现以下特点:
民事纠纷(不含商事)增长幅度达40%左右,离婚案件明显增多,同比增加50&左右。
知识产权民事一审同比增长40.18%,增幅创新世纪以来之最。
房地产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医患纠纷等新类型案件中,不易调解和审判,一审结案率较低。
民间借贷纠纷历年增长,疑难复杂案件增多,不易调解、审判。
4.2.2潜在需求具备充分的民众基础
每个民事诉讼案件的发生都会影响一大片,无形中催化了公民法律保护意识的提高,也激发了媒体舆论对法律知识的引导,进而又促进社会化的普法教育。
全社会的诚信危机从商业领域开始辐射,遍及个人,形成个人面向每个领域的信任恐慌。
职场、商场、情场、消费、现实社交和网络化的社交、交易,到处充满了隐患。
婚前财产公证、房产公证、遗嘱公证,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自觉采取纠纷预防措施,确保自己的权益,防范法律风险。
从法律保护意识到防范法律风险的转变,社会公众的安全需求又上了一个台阶,具备产品的消费意识。
正如保险产品一样,公民在精神领域同样需要构起一道防护,也是对生活品质的另一种追求。
4.2.3需求特点分析
, 没有绝对的需求界限,具备大众市场的广度
1、诉讼需求领域:在纠纷、诉讼领域,用户对本产品具有充分需求。
特点为需求急迫,不计成本。
用户以企业负责人、商业活动频繁的个体经营者、面临婚姻、家庭、借贷、经济、劳务纠纷的个人。
作为直接证据使用:口头合同、协议引发的纠纷,本产品意义重大。
多发领域为民间借贷、劳动争议、离婚析产等。
作为印证使用:具备书面合同或书面证据但证据不充足时应用,对确定责任、精神损害赔偿和赔偿标准等请求的实现具有重大贡献。
多发领域为企业合同纠纷、个人房产交易纠纷、离婚损害纠纷等等。
2、非诉讼需求领域:虽然没有纠纷,但对未来的纠纷有所预判,身处比较复杂的商业、家庭、社会环境的人群。
用户比较广泛,以
具有3年以上职场经历,一定社会阅历的25-35岁人群为主。
可见,本产品不存在绝对的刚性和非刚性需求之说,只有需求程度的差异,充分需求和非充分需求不会对市场发展构成严重的障碍,从另一个角度说,非充分需求反而体现了产品长期发展的潜力。
, 应用领域广泛,市场具有延展的深度
个人应用: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投资,合同保护不充分前提下的劳动争议,夫妻之间的财产、债务约定,口头遗嘱,离婚财产分割,对婚姻过错方、第三方侵权行为的举证,目击人证言提供,合同约定前提下的过错行为举证和抗辩依据等等。
企业领域:口头订立、变更、终止合同录音,合同争议的过错责任甄别,违约责任划分,员工违规行为监控,会议录音留档,销售、投诉、客服、咨询热线电话录音,责任甄别,话术监督指导等。
社会领域:电力、铁路、民航调度系统录音,每一句话都关乎到重大的安全责任,一旦有失,后果严重,责任不可推卸;投诉举报录音,权益不容否认;新闻媒体电话采访、录音取证,铁证不容否认(即使通话工具被抢夺破坏,已经发生的录音数据永存)。
金融、证券、贸易交易录音,每一个指令都会产生巨额的资金流动,每一个口头指令都有可靠的记录,事实不容失真;
政府领域:公安、法院、检察院、工商、税务、纪检、信访部门等执法部门口头通知、传唤、告知等电话录音。
服务领域:酒店订房、航空订票、饭店订位、演出定座电话录音。
更多领域:医疗、教育、文体、卫生、公益领域等,电话录音都能够给其带来价值。
需求领域众多,不同领域的产品应用不尽相同,这也体现了需求层次的丰富性,具有比较多的市场爆发点。
产品的延展性因此产生,市场营销的空间也会因此游刃有余,市场周期寿命较长。
4.3营销环境分析
, 三大运营商垄断市场,互联网接入有待发展
移动互联网业务由中国三家主要电信运营商——中移动、中联通和中电信控制。
三家中国运营商拥有各自不同的3G 标准。
中移动使用的是中国本土标准TD-SCDMA,中联通使用的是WCDMA(被认为是全球最受欢迎和成熟的3G 标准);中电信使用的是CDMA2000。
运营商拥有强大的销售网络,中国有20%的手机是通过运营商销售的,因此对其渠道合作伙伴的影响也很大。
运营商销售网点通讯业务用户平均收入 3G用户数量 3G用户ARPU 用户描述中移动 53000 人民币72 元 1046万人民币50元高端用户比例60%,家用数据卡业务较高中联通 19000 人民币42.9元 756万人民币225元 iPhone 用户群总数接近50 万中电信 17000 人民币58.1元 718万人民币80元数据卡和手机用户各占一半
特点:
中国运营商当前无线数据收入在无线服务收入中的比重较低,而且这些无线数据收入大部分来自增值服务(SMS、MMS 等)而不是移动互联网,大部分数据流量来自数据卡用户。
移动互联网接入收入仅占中移动总数据业务收入的24%,SMS为46%,主要数据业务22%,其他为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