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经费管理审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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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管理审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单位科研经费管理审计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15〕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经费管理审计旨在完善科研经费管控机制,督促落实管理责任,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保障单位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应纳入单位财务管理的全部科研经费,包括科研经费拨款(纵向科研经费)和科研事业收入(横向科研经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科研经费管理审计是指单位依据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单位科研经费的预决算管理、内部管理控制环节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五条科研经费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科研经费管理的内部控制、科研经费预算管理与执行、科研经费使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等。

第六条科研经费管理的内部控制审计。

重点审计科研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执行、验收等环节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等。

第七条科研经费预算管理与执行审计。

重点审计预算评审、收支预算调整及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准确,项目决算是否按照预算执行。

第八条科研经费使用审计。

重点审计外协经费划拨、劳务费发放、资金支付审签、结余经费使用及结题结账等科研经费支出中关键
环节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效益性。

第九条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审计。

重点关注校内各级单位管理责任是否落实,注重区分项目负责人的直接责任、院系的监管责任、校内相关部门的管理责任等。

第三章审计组织
第十条科研经费管理审计由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主管部门指导意见在校长领导下组织实施,单位相关管理部门、学院和项目负责人应予以支持、配合。

第十一条科研经费管理审计原则上实行计划管理,由科研处提出年度科研经费管理审计的初步建议,审计处会同监察处、财务处、科研处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讨论初步建议,提出年度科研经费管理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处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列入单位科研经费管理审计计划的项目以自行审计为主,也可视情况由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委托程序按照单位有关规定执行,委托审计费用由单位支付。

第十三条按项目经费主管部门要求须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方能上报科研经费财务决算的科研项目结题审计,由各课题组按照经费主管部门要求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审计结果报审计处备案。

第十四条科研经费管理审计要与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调查、预算管理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等工作有效结合,合理确定审计方式,整合审计资源,提高审计效力。

第四章审计实施
第十五条科研经费管理审计项目由审计处组织实施。

审计处根据单位科研经费管理的需要,通过事后审计、审计调查、跟踪审计多
种方式实施审计。

第十六条科研经费管理审计程序:
(一)审计处于实施审计前3天将审计通知书送达科研处,并抄送财务处、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
(二)科研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审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
(三)审计处按照规范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实施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报主管校领导审签;
(四)对科研经费管理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部门应及时提出;重大问题与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协商提出整改意见。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科研经费管理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组按照《高校审计结果运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审计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审计处。

第十七条科研经费管理审计所需要的资料包括科研项目立项批复与预算下达文件、财务明细与项目决算、项目执行相关协议(合同)、经费结余与项目检查资料等。

第十八条审计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移交纪委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审计处对科研经费管理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按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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