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献贵民法——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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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
一、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1、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对其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式,独占性支配其所有物,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永久性物权。
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所有权的特征
(1)所有权具有完全性
所有权是典型的的支配权,所有人对所有物的支配,不仅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对物最终予以处分
(2)所有权具有原始物权性
所有权的原始物权性,是说所有权不是由其他财产权派生出来的,而是法律直接确认财产归属关系的结果
(3)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4)所有权具有永久存续性
所有权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也不因时效而消灭
(二)所有权的社会作用
1、稳定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2、发挥财产的效用,优化资源配置
3、促进财富积累
(三)所有权的权能
1、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1)占有权能
(2)使用权能
(3)收益权能
(4)处分权能
事实上的处分:对标的物实施实质上的变形、改造或毁损等物理上的事实行为
法律上的处分:对标的物所有权加以转移、限制或消灭,从而使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2、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其所有物违背其意志的干涉
权利表现为物权请求权
二、所有权的取得、行使和消灭
(一)所有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也称最初取得,是指不以他人已有的所有权和意志为根据,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某种方式或行为取得所有权
(1)劳动生产
劳动生产是取得所有权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合法方式
(2)收取孳息
孳息是指由原物滋生、增值、繁衍出来的财产。
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是指按照原物的自然规律而自然滋生和繁衍的新的独立的物
天然孳息的产生须无损于原物,孳息能与原物通过人工方式或自然方式分离而成为独立的
物,如果是用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产品则不得被视为天然孳息
法定孳息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通过就原物实施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的由原物派生出来孳息,该孳息是因财产交由他人使用而产生,如果财产由所有人自己运用而产生收益,则不是法定孳息
第三百二十一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3)国家强制
国家强制,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定场合下,国家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不顾及所有人的意志和权利,直接采用没收、征收、国有化、税收等强制手段取得所有权的方式(243条)(4)取得无主财产
①无人认领的遗失物
遗失物是所有人和合法占有人不慎丢失,不为任何人占有的财产
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五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百一十七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三百一十八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②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
漂流物:在河流等水域漂流的无主物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
埋藏物:藏附于土地中的财产
隐藏物:隐匿于土地之外的其他包藏物中的财产
第三百一十九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③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为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组织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