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概况.doc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全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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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全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0•【字号】沈政办发[2009]71号•【施行日期】2009.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全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沈政办发[2009]7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全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十日关于全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全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9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提出意见如下:一、实施范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纳入绩效工资的实施范围。
二、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绩效工资。
(一)对义务教育学校现有的津贴补贴清理和规范,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各区、县(市)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学校所在区、县(市)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二)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核定,即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三)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同一区、县(市)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水平要大体平衡。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和失效部分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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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和失效部分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0.12.16
•【字号】沈人社发[2010]139号
•【施行日期】2010.1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和失效部分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沈人社发[2010]139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和《沈阳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我局对现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研究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决定废止和失效部分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
现将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附件:。
沈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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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操作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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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的通知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9ff731cdf80d4d8d15abe23482fb4daa58d1d9f.png)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0.05.28•【字号】沈人社发[2010]65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的通知(沈人社发[2010]65号)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在沈各高等院校:为落实《辽宁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辽委发〔2009〕15号)和《沈阳市2009-2011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沈政发〔2009〕22号)文件精神,决定自2010年起对我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部分参保人员的筹资标准及政府补助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一、在校中小学生及其他未成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8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6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40元,政府补助标准为120元。
属于低保人员中的“三无”人员和分类救助人员,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属于其他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16元,政府补助标准为144元;属于低保边缘户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40元,政府补助标准为120元。
二、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8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6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40元,政府补助标准为120元。
属于低保家庭大学生,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属于重度残疾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16元,政府补助标准为144元;属于低保边缘户家庭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40元,政府补助标准为120元。
三、其他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仍按《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沈劳社发〔2007〕44号)规定标准执行。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0b0596f302b3169a45177232f60ddccda38e6c7.png)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2013年)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沈阳市2010-2020年人才发展规划》和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发〔2012〕26号)精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决定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现将《沈阳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领域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沈阳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提升我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地服务于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全面贯彻落实《沈阳市2010-2020年人才发展规划》各项任务,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发〔2012〕26号)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沈阳经济区建设发展为主体,以人才能力建设为核心,以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为重点,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创新培养培训机制,推进分层分类的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体系建设,逐步提升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为实现"三大目标",深入推进"五大任务",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广泛的智力支持。
二、总体目标到2015年,在先进装备制造、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航空、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七个重点领域,知识更新培训3万名专业技术人才。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46bbb15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066652a.png)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5.08•【字号】沈人社发〔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为贯彻《关于调整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辽人社〔2022〕14号)要求,在我市《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沈人社发〔2022〕10号)施行满一年经验基础上,进一步规范调整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办理管辖范围,有效提高仲裁案件办理效率,维护仲裁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全力打造法治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完善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一)沈阳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二)部队师级单位在沈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三)在沈阳市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四)在沈阳市、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认缴注册资本在4000万元人民币(或者6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五)劳动合同履行地为沈阳市,且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认缴注册资本在4000万元人民币(或者600万美元)以上的外地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六)在沈阳市民政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七)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935f31314028915f814dc25c.png)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沈人社发?____?175号关于印发沈阳市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____?46号)和原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劳社发?____?4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沈阳市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备案号为沈政法备字?____?第32号),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1-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及时掌握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进一步增强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对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推动这项制度全面建立和实施。
二、明确建立用工备案制度的目标任务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目标任务是,从____年起,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按规定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到____年底,市、区县(市)和开发区、街道(乡镇)3级用工备案制度普遍建立,使我市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体系基本形成。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用工备案工作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用工备案制度工作,要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断增强用人单位进行用工备案的主动性。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f78f3ef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56a278b.png)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8.09•【字号】沈人社发[2011]102号•【施行日期】2011.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沈人社发〔2011〕102号)各区、县(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既是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也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更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紧迫要求。
此项工作关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将《沈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各地区、各单位要结合实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从维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根本利益和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实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努力推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沈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及《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辽人发〔2008〕15号)、《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辽人发〔2008〕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大学生居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大学生居](https://img.taocdn.com/s3/m/4ba073d00242a8956bece4b2.png)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大学生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沈人社发[2009]12号
【发布部门】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9.10.21
【实施日期】2009.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大学生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
诊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沈人社发[2009]12号)
驻沈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93号)、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医疗保险任务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09]229号)和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学生参加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劳社发[2009]3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中率先开展门诊统筹,现将《沈阳市大学生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沈阳市大学生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
张志华、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志华、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https://img.taocdn.com/s3/m/d8c219aecd22bcd126fff705cc17552707225e18.png)
张志华、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3【案件字号】(2021)辽01行终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白凤岐吴锡张振岭【审理法官】白凤岐吴锡张振岭【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志华;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其养老金低于正常标准【当事人】张志华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其养老金低于正常标准【当事人-个人】张志华【当事人-公司】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其养老金低于正常标准【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志华;认为其养老金低于正常标准【被告】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复议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张志华、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辽01行终1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16号。
法定代表人:杨志宏,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齐卫军、杨雪,该局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上诉人张志华诉被上诉人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给付基本养老金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05行初21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19d4ee1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975a56e.png)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8.16•【字号】沈人社发[2011]113号•【施行日期】2011.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沈人社发【2011】113号)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属各事业单位:现将《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听证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听证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增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科学性、全面性,保障和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执法有效实施管理,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室及受局机关委托的执法单位(以下简称“办案机构”)拟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对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办案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且申请听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局法制工作处室(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负责申请听证的受理及组织实施工作。
听证主持人由局领导担任或局领导指定法制机构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听证的范围及条件:1、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2、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具体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罚款1000元以上、个体经营者罚款20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10000元以上;3、行政复议案件的事实、证据、依据存在重大争议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
第五条对于第四条规定的事项,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应在《听证告知书》和《送达回证》上签字。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沈阳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沈阳](https://img.taocdn.com/s3/m/f7fb160a5901020207409c65.png)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沈人社发[2016]83号【发布部门】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沈阳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6.08.29【实施日期】2016.08.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沈人社发〔2016〕83号)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沈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沈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审核(备案)表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沈阳市财政局2016年8月29日沈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7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沈阳国家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步伐,摸索创业创新制度体系建设新经验,激发和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才投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弘扬“敢为人先、追求创新、百折不挠”的创业创新精神,提高创业创新意识,培育创业创新文化;消除不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各种制度束缚和桎梏,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打造新引擎、形成新动力;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构建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的制度环境和政策环境,以创业带动就业、创新促进发展,推动创业创新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习惯。
二、基本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原则。
刘伟、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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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18【案件字号】(2020)辽01行终17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翟鸣飞刘智范嘉才【审理法官】翟鸣飞刘智范嘉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伟;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人民政府;刘有源【当事人】刘伟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人民政府刘有源【当事人-个人】刘伟刘有源【当事人-公司】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人民政府【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伟;刘有源【被告】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的焦点问题是霍玉香是否符合第16号令第十九条的适用条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行政复议合法废止第三人复议机关合法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书面审理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关于沈阳市政府提出刘伟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意见,经审查,刘伟于2020年2月28日收到被诉复议决定,同年3月2日向本院提交了起诉状,因法院要求其补正材料,于3月13日及20日向法院又重新提交了起诉状,应以2020年3月2日作为刘伟提起诉讼的时间。
刘伟的起诉未超过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故沈阳市政府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意见,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刘伟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刘伟承担。
沈阳市人社局辩称,根据文件规定,霍玉香于1957年被授予沈阳市先进生产者荣誉称号,沈阳市总工会劳动模范工作办公室于2017年10月10日出具了“霍玉香同志于1957年被命名沈阳市先进生产者(同等于沈阳市劳动模范)”的《证明信》。
霍玉香于2018年2月向我局申请调整养老保险金,我局按其退休时执行的辽劳险字[1985]78号文件和沈劳发[1988]56号文件的规定标准工资为其增加百分之十的待遇。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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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在沈阳市,由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制的劳动合同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保障作用。
一份完整的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合同通常包含以下几个重要部分:一、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这部分明确了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
这些信息的准确记录是确保合同有效性和可追溯性的基础。
二、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明确了起止时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的终止时间,但有法定的订立条件;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则是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终止的标志。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包括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等。
工作地点明确了劳动者实际工作的具体地点。
清晰明确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描述,有助于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工作纠纷。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时间方面,会规定是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还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同时,会明确劳动者享有的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病假、婚假、产假等休息休假权利。
五、劳动报酬这是劳动合同中的关键部分。
会明确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等。
工资不得低于沈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且应当按时足额支付。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此外,可能还会约定一些补充福利,如住房公积金、商业保险、年终奖金等。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预防和减少职业危害。
合同中会对工作环境、安全措施等方面进行说明。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详细规定了双方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沈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局长职位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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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资格
1、年龄不超过50岁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有从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工作经历
4、应现担任处级职务
5、具有沈阳市户口
6、身心健康
2、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抓好就业工作,管理区域内企业用工和劳动者培训;协调、管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推行劳动合同,综合管理劳动争议处理和工伤认定工作;对用工单位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监察;抓好全区公费医疗管理。
3、负责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检查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和安全知识培训。
职位职责
1、负责全区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制定人力资源规划和人事改革方案;组织人力资源招聘、调动、劳动合同签定、定岗、定编、工资福利、职称和技术等级评定等;组织实施职工调配、绩效考核、奖惩和教育培训工作;处理职工离职、人才交流、下岗分流、再就业的人事变动等事宜;负责工人档案管理及军转干部、退伍军人安置。
沈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局长职位说明书
职位
基本
信息
单位名称
沈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机构性质
政府工作部门
职位名称
局长
职位级别
正局级
职位概述
制订执行与人力资源管理活动相关的各方面政策、组织开展人力资源管理活动;对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协调服务;参与解决劳动人事争议和仲裁等引发的上访事件;监督、指导部门人员开展工作。
任职条件
1、具有履行职位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能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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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合同一、引言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合同是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文书,用于明确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的签署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和注意事项。
二、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关系双方约定的法律文书,具备一定的基本要素。
以下是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1. 合同主体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合同的合同主体包括用人单位(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明确自己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通信地址和联系方式;劳动者则应明确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
2. 合同内容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合同的合同内容应包括以下要素:•劳动合同的期限:应明确合同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可以是固定期限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合同的工作内容:应清楚地描述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职责和工作地点。
•劳动合同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应明确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安排、休息日和年假等休假规定。
•劳动合同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应明确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奖金制度、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相关事项。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应明确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3. 合同签署和备案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署,并由双方在劳动合同生效前共同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三、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在签订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合同条款的明确双方在签署劳动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合同各项条款,并确保合同内容明确、合法、合理,避免模棱两可或含糊不清的表述。
特别要注意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资和福利待遇等重要条款的准确表述。
2. 合同约定的公平合理劳动合同应体现双方利益平衡,合同条款应公平合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发力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发力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156a2b21b42acfc789eb172ded630b1c59ee9b9e.png)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发力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5【案件字号】(2020)辽01行终14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史越洋白凤岐金明月【审理法官】史越洋白凤岐金明月【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发力;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当事人】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发力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当事人-个人】王发力【当事人-公司】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代理律师/律所】李洪波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刘影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洪波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刘影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洪波刘影【代理律所】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被告】王发力;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本院观点】根据《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第七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违法行政赔偿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第七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税务。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十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有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职权,税务机关具有征收社会保险费的职权。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市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市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d051f09bb8d528ea81c758f5f61fb7360b4c2b68.png)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市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8.09•【字号】沈人社发[2011]103号•【施行日期】2011.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市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沈人社发〔2011〕103号)各区、县(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为做好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沈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沈人社发〔2011〕10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主体岗位类别的确定问题(一)事业单位的主体类别和设置岗位,应按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量和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人员结构,由单位确定主体岗位类别。
根据《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合理界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完成后,单位的主体岗位类别、三类岗位总量、各类岗位结构比例及数额,原则上不做调整。
确因单位社会功能变化、职责任务调整、人员编制增减等原因,需要调整的,须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调整理由,经核准后方可调整。
二、关于岗位设置基数问题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人员编制为基数。
对因政策性安置人员、引进人才等,经组织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超编用人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暂以在编在册在岗正式职工数为基数,超出编制数部分设置的岗位,须逐步予以核销。
三、关于管理岗位设置问题(一)机构规格相当于正处级建制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时,五级、六级普通管理岗位设置数额之和仅有1个的,只能在六级普通管理岗位设置;机构规格相当于正科级建制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时,七级、八级普通管理岗位设置数额之和仅有1个的,只能在八级普通管理岗位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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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部门预算
(含“三公”经费预算)
目录
第一部分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表1、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表2、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表3、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表4、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表5、部门收支总表
表6、部门收入总表
表7、部门支出总表
表8、项目支出预算表
表9、收入预算按单位分类汇总表
表10、支出预算按单位分类汇总表
表11、“三公”经费支出表
第三部分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规范人才、劳动力、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市场。
(三)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统筹协调选拔高等院校优秀毕业生赴基层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就业管理政策,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四)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办法,编
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政策。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办法,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
(八)研究拟订引进国外智力政策与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制定派往国际组织职员管理制度,负责全市引进国外智力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工作,综合管理来我市工作的各类外国专家,负责外国专家表彰奖励工作,归口管理全市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引进海外研发团队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
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公务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起草全市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用、培训、辞退以及申述控告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承办市政府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实施政府奖励制度。
(十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制度。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政府绩效评估工作,完善政府绩效评估的方法和指标体系,提出表彰方案。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级
2.沈阳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本级
3.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本级
4.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5.沈阳市劳动监察局
6.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7.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试管理办公室
8.沈阳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发管理办公室
9.沈阳市劳动鉴定康复管理办公室
10.沈阳市社会失业保险服务管理中心
11.沈阳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沈阳市技工培训教研室)
12.沈冶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
13.沈阳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
14.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计核算中心
15.沈阳市军官转业培训服务中心
16.沈阳市引进俄罗斯专家工作管理办公室
17.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宣传管理办公室
18.沈阳市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
19.沈阳市人力资源代理中心
第二部分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部门公开表1 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单位:万元
部门公开表2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单位:万元
部门公开表3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单位:万元
部门公开表4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单位:万元
注: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本表无数据。
部门公开表5
部门收支总表
单位:万元
部门公开表6
部门收入总表
单位:万元
部门公开表7
部门支出总表
单位:万元
部门公开表8
项目支出预算表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