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员工在职学习取得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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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员工在职学习取得学历、学位相关材料归档工作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员工在职学习取得学历、学位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9】12号)及集团公司人事部相关工作要求,现对公司员工在职学习取得学历、学位材料归档工作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员工参加各类在职学习取得学历、学位的,相关材料归档时,须提供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权单位出具的国内外学历、学位中文认证报告,未经认证或认证报告否定其学历、学位的,材料不予归档。

二、参加公司统一组织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由培训承办单位统一组织认证,认证费用由个人承担;个人自行进行在职学历学位培训的,由本人自行认证,认证费用由个人承担。

三、对于符合归档要求的学历、学位材料,必须在接收之日起一个月内存入本人档案。

四、以上补充规定自2009年8月13日起施行。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员工在职学习取得学历、学位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本着严肃纪律、严格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保证学历档案归档工作平稳运行。

附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权进行学历、学位认证

单位信息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人事部 2009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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