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开发委托服务合同-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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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外包服务合同
甲方:上海凯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共赢的原则,在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内容
乙方服务内容是利用反汇编软件IDA Pro对Sparc 32架构下的二进制文件进行逆向工程,最终生成可编译的C代码。甲方提供Sparc架构下的汇编代码,以idb文件格式提供。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程序文件进行识读、理解,并基于汇编逻辑编译成的C代码程序。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工作进度要求:每人天不少于600行汇编代码的反编译工作。
2、乙方工作质量要求:乙方完成对源代码的分析和编译,翻译过程中对idb 文件进行注释;反编译以C、C++源文件交付,反编译应辅以不少于20%的注释率,其自测可编译通过。甲方对乙方自测情况进行验证,甲方认定后,同意交付。
3、合同期内所开发、修改代码、及注释文件完全提供给甲方;
4、乙方在项目过程中应定期提供周报给甲方,周报内容包括项目进度,项目风险等。每月提供工作统计表和测试报告用于付款结算。
5、在合同期内,当甲方或乙方发现交付的代码存在缺陷或质量问题,乙方应免费进行整改。
6、乙方负有对项目参与人员的项目管理责任,乙方须严格对甲方提供的程序文件及资料、交付成果进行保密,保密协议另见附件。
二、甲方责任
1、甲方在项目前期或过程中对乙方提出的问题进行定期的答疑。
2、甲方按时支付服务款(每月15号之前支付上个月服务款)。
3、甲方须及时审核乙方工作内容及工作质量。
三、付款方式及合同期限
1、服务费单价为每月人民币**元整支付,甲方对乙方上月度提交的交付文件和自测报告审核认定后,在当月15日前支付服务款。
2、在上述每次付款后,乙方应向甲方开具付款收据或相等金额发票。
3、合同期限为双签订后一年,合同期满后由双方协商,甲方可要求乙方继续提供软件开发服务,但双方必须重新签署新的服务合同。
四、违约责任
甲方逾期支付合同款项的,则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支付的款项乘以逾期天数乘以1%计算,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0%,如逾期超过30日历天,乙方有权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付款及银行同期年度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乙方未依约定按期完成合同项目的,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支付的款项乘以逾期天数乘以1%计算,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0%,如逾期超过30日历天,甲方有权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付上月度甲方支付合同金额作为赔偿。
五、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如对协议条款规定的理解有异议,或者对与有关的事项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
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六、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后产生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条款,具备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和变更需用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本合同为双方唯一的正式协议,其他任何方案,口头说明及与本项目有关的信函、传真、邮件等,均以本合同为准。
甲方:上海凯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乙方:
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软件外包服务保密协议
甲方:上海凯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于甲乙双方在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上的合作,为保护甲、乙双方的商业秘密及有关知识产权等其它利益,甲乙双方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甲乙双方在项目合作期间及合作结束后的保密信息及其它相关利益,甲乙双方签订本保密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所指保密信息是指项目合作期间甲方或乙方向对方披露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等:
1、甲方的保密信息是指所有因工作关系获知的甲方业务相关的相关文件、资料、信息、数据等一系列甲方相关专有信息,无论以何种形式存在,无论是否以口头、文件、演示或其他形式提供,也无论是否记载或标注为保密信息,均不影响其保密性质。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保密信息,应由乙方一定级别的责任人(乙方指定的项目经理或以上级别人员)签字签收,并列明相关使用团队和人员。
2、乙方的保密信息是指:
第三条下列信息不属于本协议保密范畴:
1、一方向另一方披露之前,另一方已经了解或从与对方无关的第三方处在无任何公开限制的情况下了解到的信息;
2、一方向另一方披露之前,已经是被公开的信息或已经在公开的印刷刊物或媒体上刊登过的信息;
3、一方向另一方披露后,不是因另一方(含另一方职员)的过失的原因,而被公开刊登在印刷刊物或媒体上的信息;
4、甲、乙双方根据法律、法庭指令,政府或主管该方的其他权力机构的指示、要求、询问而必须披露的信息;
5、与披露信息无关,接收方独自开发的信息;
6、与保密协议无关,披露方向第三方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在第三条第4款规定的情况下,甲方或乙方需披露保密信息时,所披露内容必须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五条对于保密信息,甲方或乙方可以向与项目有关的本公司的负责人及职员披露,但不能泄露或披露给与项目无关的本公司的职员。披露前需事先得到对方书面认可,按法律规定要求披露的除外。甲方或乙方任何参与项目的工作人员均应遵从本协议的所有条款,甲方或乙方应敦促和监督相关人员遵守本协议及保密承诺书的相关规定,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和制度。
第六条接收方在项目合作的必要的范围内可对保密信息进行复制,但必须提前得到对方书面同意,并且该复制品同样属于保密信息。
第七条披露方应对所披露的保密信息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享有排它的、完整的权利,保证披露的保密信息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涉及使用知识产权的,应遵守双方另行签署的知识产权许可协议。
第八条接收方未得到披露方书面同意前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项目合作以外的任何目的。
第九条接收方在项目合作结束后或被要求返还保密信息时必须按照披露方的指示返还保密信息及复制品或销毁,并且提交相关保密信息及复制品销毁的书面证明。
第十条如并非由于接收方的原因或责任导致保密信息泄露或披露的,接收方不对披露方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违反本协议的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按实际损失额度另行支付赔偿金。
第十二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项目最终验收前有效。
第十三条如本协议期满或甲、乙双方提前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在本协议期间及终止后三年内继续有效。
第十四条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争论或索赔,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解决,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六条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不得对本协议进行任何修改。
第十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本着诚意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