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产煤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公布日期】2006.06.07•【字号】鲁煤政法[2006]40号•【施行日期】2006.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鲁煤政法[2006]40号)各市煤炭管理部门:为加强对煤炭行业管理和安全生产的监管,规范煤炭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商省法制办同意,特制定《山东省煤炭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贯彻执行情况,请上报我局。
附件:山东省煤炭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二○○六年六月七日附件:山东省煤炭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加强对煤炭行业管理和安全生产的监管,规范煤炭行政执法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煤炭行政执法,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煤炭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第四条煤炭行政执法管辖以分级管辖为原则。
第五条办理煤炭行政处罚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第六条煤炭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违反煤炭法规的行为的,视为该煤炭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组织的行为。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煤炭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因不当或违法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
第八条煤炭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
44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定稿)
**煤字[2017]第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通知矿属各单位:为加强我矿劳动定员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防止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
进一步优化劳动组合,提高劳动效率。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216号)、国家发改委《于加强煤矿井下生产布局管理,控制超强度生产的意见》(发改运[2014]893号)和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煤矿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鲁煤安管[2017]1号)等文件,结合**两级市局相关要求及矿井实际情况,特下发**煤矿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通知,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劳动定员管理是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是科学合理组织生产,优化劳动组织,提高劳动效率,减少入井作业人员,促进安全生产的基本保障。
科学合理的劳动定员有利于改善矿井劳动组织,有利于矿井安全生产。
二、严格落实劳动定员管理责任矿长是矿井劳动定员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劳动定员的执行情况进行管理,负责层层落实分管副矿长、区队(科室)、班组劳动定员管理责任。
人力资源部部长是负责劳动定员管理的分管负责人,矿劳资科是劳动定员管理的具体工作机构,负责劳动定员标准编制、管理制度建立、奖惩措施制定及相应的组织实施等工作,确保劳动定员管理工作责任到位、制度到位、落实到位。
三、严格执行劳动定员标准劳动定员标准按公司制定的标准执行,根据实际情况,每两年修订一次,根据山东省煤炭工业局核定的头面个数,对《**煤矿劳动定员标准》进行修订。
根据**煤矿2017年生产接续情况安排2017年布置2个生产采区(122采区、162采区),1个准备采区(124采区);布置2个综采工作面,6个掘进工作面。
四、加强劳动定员管理1、严格执行上下井人员登记考核制度。
运搬工区切实加强井口上下井人员登记考核制度,加强对每班上下井人员进行清点,并且每班上下井人员要与灯房领灯人员、信息站和调度室考勤相一致,确保上下井人员统计数据及时、准确、正确。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申报2010年山东省煤炭行业科学技术奖的通知-鲁煤行协[2009]42号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申报2010年山东省煤炭行业科学技术奖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申报2010年山东省煤炭行业科学技术奖的通知(鲁煤行协〔2009〕42号)各会员单位:根据国家和山东省科技奖励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将2010年山东省煤炭行业科技奖的申报和推荐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申报单位是山东省煤炭行业协会的团体会员,申报的省煤炭行业科学技术奖项目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推动煤炭行业(包括非煤产业)技术进步和科学发展有重要作用;2、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在现场成功应用一年以上,并取得了显著的技术经济效益;3、技术水平达到或超过国内先进水平;4、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地市级以上具有资质的科技管理部门鉴定(其中属于煤矿专业的项目应通过省级煤炭行业具有资质的科技部门鉴定)。
下列科技成果不得申报:1、已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励的;2、有技术经济纠纷、对成果归属权、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员有争议且未得到解决的;3、没有经过实践验证或没有实践基础;4、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文件,照抄照搬他人成果的;5、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的。
二、申报工作: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申报条件要求进行申报,保证申报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1、申报范围:山东省各煤炭企事业单位,独立完成单位由完成单位申报,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完成的项目由项目主要完成单位负责申报,不得重复申报;2、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按山东省科学技术奖推荐书(以下简称推荐书)统一格式要求填写,并附有关附件: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技术研究报告、查新报告(省级以上)、应用证明(或用户使用情况报告、工业性试验报告)、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其他证明材料。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1.05.21•【字号】鲁应急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关于印发《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应急管理局:为认真落实5月12日全省大排查大整治推进会议精神和国家矿山安监局近期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防范事故发生,推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为庆祝建党100周年创造良好安全环境,省应急厅决定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延长至2021年底,现将《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2021年5月21日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国家矿山安监局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导调研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方案》(鲁安发〔2021〕11号)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深入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矿安〔2021〕10号)、省应急管理厅《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鲁应急发〔2021〕1号)等部署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落实,进一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精准施策、综合整治,大力提升全省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
二、整治内容(一)综合整治重点1.安全发展理念不牢。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发展重要论述贯穿非煤矿山安全发展始终,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强化党史学习教育,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初心使命,勇于自我革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和政绩观,用实际行动推动非煤矿山高质量安全发展。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10.15•【字号】菏政办字〔2024〕42号•【施行日期】2024.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菏政办字〔2024〕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2024年9月29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0月15日菏泽市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系列决策部署,切实抓好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遏制各类事故,推动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安委〔2024〕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提升煤矿安全监管和治理能力的通知》(鲁政办字〔2024〕4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鲁安发〔2024〕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安发〔202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以下措施。
一、强化属地监管责任落实1.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山东能源集团二级单位(山东能源集团鲁西矿业有限公司)和权属煤矿(山东新巨龙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兖煤菏泽能化有限公司赵楼煤矿、临沂矿业集团菏泽煤电有限公司郭屯煤矿、山东李楼煤业有限公司、临沂矿业集团菏泽煤电有限公司彭庄煤矿、肥城矿业集团单县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兖煤万福能源有限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单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县属国有煤矿企业(单县丰源实业有限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全省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全省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2.07•【字号】鲁发改〔2024〕号•【施行日期】2024.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全省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改〔202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海洋局、山东能源监管办,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全省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试点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2024年2月7日全省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试点实施方案为深化能源领域改革创新,充分激发县域发展主动性创造性,推动重点领域攻坚突破,服务构建新型能源体系,就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试点建设,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践行“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紧紧锚定“走在前、开新局”目标定位,突出绿色低碳主题,聚焦能源发展瓶颈制约和体制机制障碍,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县域为基本单元,积极探索能源转型新模式、新路径、新机制,着力推动能源生产消费方式变革,引领能源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生态优先、绿色先行。
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绿色低碳发展方向,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持续优化能源结构,有效降低发展的资源环境代价。
——因地制宜、统筹兼顾。
立足能源资源禀赋,着眼经济社会发展用能需求,统筹推进风能、太阳能、核能、地热能等资源开发,实现多能融合、清洁替代,提升能源综合开发利用水平。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公布日期】2016.08.31•【字号】鲁煤规发〔2016〕68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完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制度,规范初步设计审批条件和程序,提高项目初步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和省政府第230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条件梳理确认情况,省煤炭工业局对《山东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鲁煤规发〔2011〕8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山东省煤炭工业局2016年8月31日山东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完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制度,规范初步设计审批条件和程序,提高项目初步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和省政府第230号令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煤矿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初步设计的审查审批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山东省煤炭工业局(以下简称省煤炭局)负责全省范围内各类所有制形式煤矿的新建、改建、扩建等矿井初步设计的审查批复。
第四条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煤矿初步设计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对通过挂靠、出租、变相委托等方式编制的矿井初步设计不予受理。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公布日期】2010.10.28•【字号】鲁煤安调[2010]185号•【施行日期】2010.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煤安调[2010]185号)各省属煤炭企业,各市煤炭管理部门:为加强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调度指挥系统,更好地发挥调度工作在煤炭安全生产中的职能作用,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省煤炭工业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目前调度室人员配备达不到要求的单位,要在2010年12月31日前配齐所缺人员,对学历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须自规定下发之日起2年内达到任职资格要求。
自本办法颁布实施之日起一年之内,所有调度人员均需参加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煤炭工业局。
附件: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附件:《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调度指挥系统,更好地发挥调度工作在煤炭安全生产中的职能作用,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调度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煤炭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和指挥煤炭生产,全面均衡地完成生产任务。
协助领导组织、协调、指挥安全事故的抢救、抢险和生产恢复工作。
第三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及矿井必须加强对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的领导,强化调度部门的职能作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07•【字号】鲁政办发[2012]58号•【施行日期】2012.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2〕5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加快煤炭产业结构调整,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和产业水平,促进煤炭工业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6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产业结构、培育大型煤矿企业和企业集团为目标,充分发挥优势煤矿企业理念、技术、管理、人才和资金优势,加大小煤矿关闭力度,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着力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产业水平和安全生产水平,推进鲁西煤炭大基地建设,保障能源安全,促进全省煤炭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推动、政策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依法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坚持培育大型煤矿企业、企业集团和建设大型煤炭基地相结合,淘汰落后产能,实现规模生产经营;坚持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秩序、合理开发煤炭资源和维护劳动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相结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坚持体制机制创新和安全管理相结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坚持保障能源安全、优化布局、改善结构和提高质量相结合,减少煤炭开发主体,保持全省煤炭产能总体稳定。
(三)发展目标。
通过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科学整合,合理布局,形成以大中型煤矿企业为主的办矿体制,提高煤矿安全保障程度,提升煤矿企业整体发展水平。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 东省 人 民政 府公 报
年 第 期 2 0 1 8
6
8 6
事故的特别 规定 》
务 令第 号 ( 国 院
4 46
)
及 《 国 务 院办 公厅关 于 进一 步加强 煤矿 安
意 发 全生 产工 作 的 见 》 ( 国 办
〔 2 0 1 3 〕 9 9
号 ) 和 《 国 务院 安 委会办公 室关 于切 实 落
省 政 府 部 门 文 件 一
SDPR — 201 8 — 0260002
山 东省 环境保护 厅关 于 印 发
《 山 东 省 环境 保 护 厅行 政 处 罚 裁 量
基准
年 版 ( 2 0 1 8
)》
的 通 知
*
鲁 发 号 环
〔2 0 1 8 〕 4 6
各环节 、
各 岗
位 , 特别 是采 掘 工 作 面 和 重要硐 室 是 否存
在安全 隐患 ;
要针 对査 出 的 隐患 ,
研究 制
定整改措施和 安全技术措施 , 落 实治 理责
任 , 彻 底 治理隐 患 ; 隐患 治理完 毕 , 煤 矿
87山 东省 人 民政府公报 201 8 年第 6 期
山 东 省煤炭工业局
年 2 0 1 8
2 月 1 1 日
山 东省煤 矿复 工复产验收
管理办法
试 行 (
)
第 一条 为 进一 步规 范全 省煤 矿复工 复产验 收工 作 , 加 强煤 矿安 全 生产 监督 和 管 理 , 确 保全省煤矿 安全 生产 , 根 据 《 国 务 院关 于预 防煤矿生产安 全事故 的 特别 规
实安全生 产责任坚决 防 范 遏制 煤矿 重特大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组织开展全省煤矿瓦斯地质图编制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组织开展全省煤矿瓦斯地质图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公布日期】2009.05.22•【字号】鲁煤安管[2009]98号•【施行日期】2009.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组织开展全省煤矿瓦斯地质图编制工作的通知(鲁煤安管[2009]98号)各省属煤炭企业、各市煤炭管理部门:现将国家能源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国煤矿瓦斯地质图编制工作的通知》(国能煤炭[2009]117号)转发给你们。
我省将从2009年5月-2010年6月组织开展全省煤矿瓦斯地质图编制工作。
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目标任务(一)编制全省煤矿矿井、矿区瓦斯地质图;(二)编制全省11个产煤市瓦斯地质图;(三)编制1:50万山东省瓦斯地质图。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省煤矿瓦斯地质图编制工作的领导,确保编图质量,特成立全省煤矿瓦斯地质图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省煤炭局卜昌森局长任组长,任衷平副局长任副组长,安全监督管理处、规划发展处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编制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对编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煤炭局安全监督管理处,具体负责检查调度、技术交流和日常工作。
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本企业的煤矿瓦斯地质图编制工作。
请于6月1日前将机构人员名单(姓名、职务、电话)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刘钒联系电话:0531-85685023邮箱:856850230@四、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
对于这次煤矿瓦斯地质图编制工作,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编图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瓦斯地质图编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为有关编图单位、技术人员的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制定方案。
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省编图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分解任务、保障经费,确保编图工作顺利进行。
省局(鲁煤安管[2012]1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工业局2012年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鲁煤安管[2012]1号)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现将《山东省煤炭工业局2012年安全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山东省煤炭工业局2012年安全工作要点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我们党将召开十八大,山东省将召开第十次党代会。
抓好新的一年全省煤矿安全工作,推动煤炭工业安全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2年全省煤矿安全工作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67号)等要求,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活动,切实以更加过硬的措施、更加扎实的工作、更加严厉的手段,努力再创煤矿安全生产新一轮最好时期,为促进全省煤炭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工作思路:围绕“一个目标”,即围绕促进全省煤矿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目标开展工作;坚持“两个结合”,即坚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与行政执法相结合;狠抓“两个关键”,即狠抓顶板、机电运输管理,有效控制零星事故;突出“三个重点”,即突出“一通三防”、防治水和冲击地压防治工作,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强化“四项管理”,即强化依法办矿准入、安全应急处臵、从业人员任职资格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实现“四个突破”,即在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管理精细化、矿井装备现代化、教育培训实效化方面实现新突破。
安全目标:全省煤矿原煤事故总量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指标以内;坚决杜绝重大事故,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努力降低零星事故,实现安全形势稳定好转。
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规范体制管理,严格依法办矿准入1.提高依法办矿水平。
山东省能源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煤塌陷地治理等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发改能源〔2021〕242号
山东省能源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煤塌陷地治理等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煤塌陷地治理等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市人民政府,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山东能源集团,大屯煤电公司:为进一步做好采煤塌陷地治理、房屋斑裂处置和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依法依规,因地制宜,统筹协调,稳中求进,加快推进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积极做好房屋斑裂处置,审慎稳妥实施压煤村庄搬迁,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确保矿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矿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水平,为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一)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
2021年底,稳沉和历史遗留采煤塌陷地治理率均达到90%;2022年底,稳沉和历史遗留采煤塌陷地治理率均达到100%。
(二)房屋斑裂处置。
做到“四个100%”:房屋斑裂排查建档率100%,斑裂补偿兑现率100%,房屋损坏修复率100%,危房处置率100%。
(三)压煤村庄搬迁。
做到“二个确保一个100%”:确保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确保落实新村建设用地,村民安置率100%。
二、主要任务(一)加快推进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1.强化规划引导。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山东省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专项规划(2019-2030年)》,修改完善本地区、本单位塌陷地治理专项规划,并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
“十四五”期间,围绕15项重点工程开工建设、61个重点项目落地实施,分年度制定工作计划,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加快实施五大区域治理战略。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9.05•【字号】•【施行日期】2008.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产煤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省政府有关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为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和全省煤矿“一通三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全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17 号)和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结合我省煤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1、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以有效防范重特大瓦斯事故、控制零星事故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增加投入、依靠科技、严格监管、强化监察,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推动全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再上新水平。
2、工作目标。
到 2010 年,全省煤矿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有效控制零星事故,力争实现瓦斯事故零死亡;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存在高瓦斯、瓦斯涌出异常区矿井建立健全井下移动式瓦斯抽放系统;所有矿井达到二级及以上“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建成 50 个“一通三防”安全示范矿井;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为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好转奠定基础。
二、优化生产布局,合理组织生产,为瓦斯治理工作提供坚实基础3、优化生产布局。
现有生产矿井要严格执行《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切实抓好煤矿优化开拓布局,合理集中生产的意见》和《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的监察意见》,落实瓦斯治理的有关规定,完善瓦斯治理工程,加大生产布局优化调整力度,严格控制生产水平、采区和采煤掘进工作面个数,科学合理确定工作面走向和倾斜长度,实现安全高效、合理集中生产。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1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的意见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1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有效防控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文件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全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快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省是全国重要的产煤省份,也是煤炭消费大省。
长期以来,煤炭一直是我省重要的基础能源和工业原料,消费量占全省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75%以上,占全国煤炭消费总量的12%左右。
因传统的用煤方式,尤其是煤炭散烧直排和煤炭扬尘形成的污染物排放量一直居高不下,逐渐成为影响我省空气质量改善的重要因素。
近年来,我省部分地区空气质量不断恶化,雾霾污染进一步加剧,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十分严峻,已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我省资源环境瓶颈制约愈加明显,清洁能源供应逐步偏紧。
要加大我省大气污染防控力度,迫切需要解决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问题。
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特别是散煤清洁化治理,涉及面广、任务繁重。
目前,标准规范不健全,体制机制不顺畅,职责界定不明晰,加上有些地方推进力度不够,致使治理成效不够明显。
各级各部门要从建设生态山东、美丽山东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创新思路方法,突出治理重点,理顺体制机制,强化协调联动,加快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为全省大气污染防治作出积极贡献。
特殊工种实用名录4
四、煤炭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工业企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5〕煤劳生字第109号(1985年12月10日)各煤管局、各直属煤炭工业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各省(区、市)煤炭工业厅(局、公司)、直管基建公司:根据国家劳动人事部劳人护〔1985〕6号文《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精神和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有关规定、标准,结合煤炭工业的实际情况,经反复调查研究,对煤炭工业提前退休工种问题通知如下:一、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繁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退休:(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二、由原国家劳动总局和劳动人事部对全国有关部门和地方,批准实行的提前退休工种范围,各企业仍可继续执行。
如其中有的工种劳动条件发生了显著变化,应重新审定。
三、属于新增的提前退休工种有16个,即:(1)矸石山翻车工、扒矸工;(2)斜井井口摘挂钩运搬工;(3)人力装卸工;(4)矸石手选工;(5)人力破碎工;(6)人力挖煤泥工;(7)矿灯充电工;(8)沥青山东省劳动局煤炭部山东煤炭工业管理局转发煤炭部劳资司[86] 煤劳生便字第56号和煤劳基字第115号函的通知各有关市、地、县(区)劳动局,各矿务局、兖州基建公司、龙口指挥部、坊子煤矿、煤机厂:省煤炭工业总公司1986年1月24日,已将煤炭工业部劳动工资司《关于煤炭工业企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即[85]煤劳生字第109号文)印发给你们。
在执行中,有的地方提出一些问题。
经煤炭部劳资司与劳动人事部保护局商讨,对其中司炉工、水泥立窑煅烧工和电焊工的提前退休条件,以[86]煤劳生便字第56号函作了答复,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其他提前退休工种仍按[85]煤劳生字第109号通知执行。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建设厅文件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安监发[2006]3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矿山建设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安监局,建设局,煤炭工业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为加强对矿山建设项目建设期间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安监局、省建设厅、省煤炭工业局和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共同制定了《山东省矿山建设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山东省矿山建设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新建、改建、扩建矿山项目(以下简称矿山建设项目)建设期间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落实矿山建设期间安全生产责任,防止矿山建设期间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煤矿和地下开采及中型以上露天开采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从开工建设直到竣工投产期间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属以上及地下开采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综合安全监管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综合安全监管工作。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综合监管工作。
第四条矿山建设项目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承担。
矿山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发包给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持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意见办理爆炸物品使用许可手续;开工建设前,应当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办理施工登记手续。
第六条建设单位必须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统一协调、管理,及时制止施工单位不按设计和质量要求施工的违章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1.12•【文号】发改运行[2004]2544号•【施行日期】2004.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2544号)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煤炭局,新疆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为依法规范煤矿企业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实现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是政府依法组织煤矿企业开展的一种执法行为,未经政府授权或许可,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组织煤矿核定生产能力。
各省(区、市)在2004年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结束时,对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工作也应同时结束,并于年底前将年检总结报告和生产能力核定汇总表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局。
联系人:王旭东,联系电话:010一68535525。
附件: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二OO四年十一月十二日附件: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根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为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的正常核定机制,促进煤矿企业科学组织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省级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以下统称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并直接负责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
省级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公布日期】2010.07.29•【字号】鲁煤政法[2010]139号•【施行日期】2010.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煤政法〔2010〕139号)各市煤炭管理部门:为加强我省煤炭行业执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省煤炭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山东省煤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山东省煤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炭行政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质量,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推进依法行政,依据《行政处罚法》、《煤炭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煤炭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对下级煤炭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对下级煤炭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省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省煤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有关职能部门(机构)配合。
第六条煤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
第七条煤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分为日常工作监督检查、专项工作监督检查和全面执法监督检查。
第八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每年应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执法监督检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执法监督检查。
山东省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06.26•【字号】•【施行日期】1986.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山东省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1986年6月26日)《国务院关于发布〈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即国发[1986]4号文),已翻印发给你们。
根据文件规定,省经委拟定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希与国务院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贯彻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58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我省区域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机关、部队、团体和个人,都应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3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蒸汽、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薪柴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节约能源,是指通过技术进步、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和经济结构合理化等途径,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二章节能管理体系第4条省政府,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节能工作办公会议制度,由分管节能的省长、专员、市长、县长主持,经委、计委等有关部门分管节能的负责同志为成员。
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成员固定,以保持工作上的连续性。
办公会议的任务是:研究贯彻国家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审定节能法规、规划,听取有关部门的节能工作汇报,研究部署节能工作。
省政府节能工作办公会议的办事机构设在省经委。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也要明确节能工作办公会议的办事机构,统一管理本地区的节能工作。
各级节能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节能规划,组织和指导节能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督促地区、部门和企业改进节能管理,推广先进经验,组织节能竞赛;负责节能奖惩;统筹协调完成节能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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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产煤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发布日期】2008.09.04
【实施日期】2008.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产煤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规范化建设标
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煤炭管理部门:
《山东省产煤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四日
山东省产煤市、县(市、区)煤炭管理
部门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
为加强我省产煤市、县(市、区)煤炭管理机构的建设,提高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职责,推进我省煤炭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结合我省煤炭行业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立足实际,着眼长远,对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实施规范化建设,力争把我省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建设成为创新型、高效型、服务型、廉洁型的监管机构,提高各级煤炭管理部门整体素质、管理水平、工作效率和执法效能,逐步实现产煤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政务信息化和执法规范化,促进我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
二、规范化建设标准的依据、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5〕18号文件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6]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5]72号)、《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2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省属煤炭企业和中央企业在鲁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42号)等国家和省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和机构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煤炭管理部门规范化建设的标准,确保各级煤炭管理机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