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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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修订)

发布日期:2013-09-0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国税系统公务员(含职工,下同)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推动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科学发展,鼓励广大税务干部通过多种渠道改善专业知识结构、提升学历学位层次、提高文化素质和综合能力,依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继续教育包括公务员培训、专业水平技能教育和学历学位教育等。

第三条公务员继续教育以提高综合素质为主旨,以提高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为重点,强化专业技能教育,强调真才实学,体现学以致用,为税收中心工作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

第四条公务员继续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原则,个人服从组织,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第五条全体干部职工有依法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各单位有依法对本单位干部职工提供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干部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干部年度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各级教育部门是继续教育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

责本系统公务员继续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考评和管理。

第二章公务员培训管理

第八条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各级税务机关及其直属事

业单位的在职干部。税务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应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第九条税务干部应按照规定的培训时间要求完成培训任务。晋升正、副科级领导职务的集中脱产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5天;

初任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科级后备领导干部培训时间一般不

少于60天;科级(含)以下人员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一

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5年累计不少于60天。

第十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登记制度。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

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干部教育培训登记管理,建立干部培训档案,

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要按照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的要求,进一步加

大教育培训经费投入,确保教育培训经费增长水平不低于当地财

政支出增长水平。各单位都要将培训经费列入预算,确保教育培

训经费随着培训工作发展的需要逐年增加,并落实到位;培训经

费实行归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局定期

对各单位培训经费预算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单位加大对培训工作的投入,确保培训工作按计划开展。

第十二条公务员参加公费培训班学习,学习课程考试成绩为合格(含)以上的,凭施教机构开具的有效票据回单位报销培训期间的食宿费用。往返差旅费报销及培训期间的相关补助按有关规定执行。

学习课程考试一门不合格的,个人承担食宿费的比例不低于30%;学习课程考试二门(含)以上不合格的,个人承担食宿费的比例不低于60%;培训期间有严重旷课等违纪行为的,个人承担全部食宿费。

公务员参加国家税务总局或省局组织的高层次人才专业培训班(包括培训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其它培训班),培训结业后在系统内服务期限不满三年,因个人原因离开本系统的,须向所在单位交回学习期间由单位支付的学费、差旅费等所有相关费用。人事部门收到财务、资产管理等部门出具的财、物结清证明后,可以办理相关手续,未交回的不予办理。

凡在学时学分制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或取消学时学分制考核资格者,须在下一年度补训,培训费用自理。

第三章学历学位教育管理

第十三条学历学位教育,包括单位委托培养、个人占用工作时间自行安排参加的学习、个人不占用工作时间自行安排参加

的学习。学历学位教育以在职进修为主,以脱产学习为辅,以个

人自行参加学习为主,以单位委托培养为辅。

学历学位教育以财经、管理、法律、信息技术等税收业务工

作急需的专业为主,适当兼顾其他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需求。

第十四条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由省局、市局负

责管理,在相关部门配合下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个人向所在市局申请参加硕士、博士研究生层次

学习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第十六条处级干部申请参加硕士、博士研究生层次学习的,需向省局教育处提出申请,经省局教育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

省局局长审批。

省局机关一般干部申请参加硕士、博士研究生层次学习的,所在处室负责人、教育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省局教育主管领

导审批。

第十七条总局下达培养计划,委托培养的硕士、博士研究生,要经过基层组织的推荐和选拔考试,教育主管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计划,确定参加委托培养考试对象。委托培养考试对象一经确定,参加考试人员要积极准备,不得中途退出;凡无故退出者,取消以后参加高层次人才培养的资格。委托培养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前,要与所在单位签订委托培养协定,并报省局人事、教育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经所在单位同意,脱产参加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习的(不含委托培养人员),学习期间,单位保留工作关系,停发工资、津补贴和奖金,所有学习费用自理。毕业后取得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愿回河南国税系统工作的,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并由所在单位报销30%的学费。

第十九条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鼓励人员参加在职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习。市局或省局在审批时要明确签署费用由单位、个人共同支付或由个人支付的意见。属于单位和个人共同支付的,且取得学位证书的,单位报销的比例不能超过学费的70%。

第二十条委托培养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间视同在岗工作,所需费用(学费、论文答辩费用、每学期一次乘火车或汽车费用),按照总局的有关规定,由所在单位支付。

第二十一条在职人员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按照以上规定的报销标准,原则上只能报销一个层次的学历学位教育费用。

第二十二条委托培养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业结束,在系

统内服务期限不满五年,因个人原因离开本系统的,须向所在单位交回学习期间由单位支付的学费、差旅费等所有相关费用。人事部门收到财务、资产管理等部门出具的财、物结清证明后,可以办理相关手续,未交回的不予办理。

第二十三条取得学历学位证书、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将证书和档案提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统一由市局及以上机关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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