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日照分析管理技术规定
日照分析成果要求及审查要点

影响被遮挡建筑的分析范围图(附后);
相关日照分析计算图(附后);
相关资料附件(附后)。
注:可用其它规范日照分析方法
附件二:
承诺书
(建设单位)承诺对(设计单位)出具的(项目名称)
《日照分析报告》(日期)中所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数据的准确性
及日照分析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否则,我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 切法律后果。
表1各栋建筑物顶部高程Hy、建筑高度H计算表
建筑物编号
层数
士0以上建筑高度H计算(米); (室外地面高程+室内外高差)
±0高程
(米)Hp
窗台面标高He
(米)
建筑高度
(米)H
檐口或女 儿墙、屋脊 标高(米)
Hy
A
6
*6+
B
6
*6+
C
4
五、日照分析软件及参数设置
日照分析软件:(需附建设部鉴定证书)
相关参数:
建设单位:(章)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承诺在编制(项目名称)《日照分析报告》(日
期)的过程中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2002版)及《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关于日照标准及 日照分析的相关规定。对日照分析成果的准确性负责,否则,我单位 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
日照分析成果要求及审查要点
一、《淮南市日照分析报告》需要报送材料:
㈠符合标准格式的日照分析报告(样例详件附件一);
㈡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的承诺书(样例详件附件二);
㈢设计单位资质证书(样例详件附件三);
㈣日照分析软件的建设部评估鉴定报告(样例详件附件
13号潍坊市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13号潍坊市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潍规发〔2007〕13号关于印发《潍坊市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市规划局、各分局、各直属单位:为加强潍坊市建筑日照阴影分析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城市规划管理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潍坊市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并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七日潍坊市日照阴影分析管理技术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为使日照分析工作进一步规范化~保障居民的日照采光权~鼓励建设高层建筑~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日照阴影分析,以下简称为日照分析,是指~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高层建筑群对其北侧某一规划或保留地块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或日照时数情况进行的分析。
第三条使用范围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规划和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申请人在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时~必须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基础分析参数计算标准日* 大寒日冬至日技计算起止时间8:00—16:00 9:00—15:00 术,太阳日,参东经119度5分~计算点经纬度潍坊~数北纬36度42分。
- 1 -计算间隔时间 5分钟网络间距 1米计算受影响面距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臵,注:计算标准日为当年的大寒日或冬至日~如当年是闰年则顺延一年。
, 第五条承担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一,须使用建设部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二,具有乙级或乙级以上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技术单位,,三,具有乙级或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
第六条日照分析的对象及日照标准,一,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客厅,,,二,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三,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日照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县相应地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第五条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可结合规划策划研究确定。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按照项目建设用地和市政建设用地确定,用地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依据。
前款所称项目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市政建设用地是指需代征的城市道路、绿化保护带、排洪沟等用地。
代征范围一般至市政建设用地中心线,但临城市道路的建设用地,道路一侧为河道、绿地、广场或已经完成征用土地的,应代征全部道路。
第七条根据建设用地类别,可以在用地内适建相关类型的建设工程。
适建比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合理确定。
第八条建设用地未达到表一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表一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部门批准可予以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及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第九条中心城区范围内一般地区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高度等因素对建筑容量进行控制,并符合国家、省、市相关土地使用政策的要求。
第十条居住用地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按照表二规定控制;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控制;仓储用地参照工业用地进行控制。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字〔2015〕84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衡水市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字〔2015〕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衡水市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16日衡水市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中国气象局关于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保障河北绿色崛起的意见》(冀政〔2014〕116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我市气象现代化建设进程,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意义我市是受气象灾害影响最严重的地区之一,干旱、暴雨、洪涝、冰雹、大风、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频发多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损失。
现阶段,我市转型发展对气象工作提出新需求,规模化农业经营、精细化农业发展、地下水超采治理人工增雨雪、大气污染防治环境气象业务、衡水湖旅游景区气象服务、城市减灾气象服务、改善民生提高生活质量等方面都对气象事业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气象事业增强服务能力的需求越来越广泛,改善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对气象事业强化技术支撑能力的要求越来越紧迫。
因此,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不仅是落实国家战略部署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市实施“绿色崛起、生态振兴”,实现经济社会发展跨越赶超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更是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举措。
沧州市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暂行规定

CFS-2011-14002沧州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沧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加快旧城改造,促进城市规划的实施,改善市容市貌,保护相邻用户权益,有效使用城市用地,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等有关规范,参照《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规则(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沧州市区及周边实行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符合规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或规划咨询机构,采用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日照分析软件,对拟建、在建、已建的日照分析对象,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的日照情况,计算分析相关的量化指标。
根据日照分析结果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作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
第四条日照分析对象包括:住宅、宿舍,中、小学教学楼的普通教室,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楼的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以及相关规范中对日照有要求的建筑。
第五条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或建筑设计方案调整使拟建建筑的建筑位置、建筑高度、外轮廓、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对调整后的方案应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六条日照分析必需资料须包含:(一)覆盖本规定确定的所有遮挡建筑(包括构筑物,下同)、被遮挡建筑,与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材料一致的1:500(或1:1000)现状电子地形图。
(二)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图(附有建筑坐标、建筑外轮廓尺寸及各部分标高、±0.00处绝对标高等)。
(三)建设基地外已批准而未实施(或正在实施)建设的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的电子图(附女儿墙墙体标高)。
第七条日照分析必需的资料须符合以下要求:(一)拟建建筑电子图,必须与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审资料一致;(二)分析范围内其它拟建、在建建筑,采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存档数据;(三)其余遮挡、被遮挡建筑,从电子地形图上采集,如电子地形图上该要素缺失,应由有测量资质的单位实地测量、绘制。
日照分析报告常见问题及众智分析报告步骤

二、基本问题1、什么是高度角?如何计算高度角?高度角是指直射阳光与水平面夹角。
计算公式为:( 式中h为高度角、δ为太阳赤纬、φ为当地纬度 )关于有效太阳高度角:是由地方相关部门设定的,青岛为15°(<15°的阳光太弱,可以忽略不计),众智日照分析软件中可以在参数-系统设置里把最小入射角改为15°,而界面的有效太阳高度角不点开。
2、什么是方位角?如何计算方位角?方位角指的是直射阳光与水平投影和正南方位的夹角,正南为0º,午前为负值。
方位角的计算公式为:( 式中A为方位角,δ为太阳赤纬,φ为当地纬度 )。
3、北京时和真太阳时的区别?北京时:东经120º时的平太阳时,中国的标准时。
真太阳时:太阳连续两次经过当地观测点的上中天(当地正午12时)的时间间隔为1真太阳时,1真太阳日分为24时真太阳时。
北京时和真太阳时的换算公式;真太阳时=北京时间+时差-(120º-当地经度)/15º在我们软件中的:时间差=时差-(120º-当地经度)/15º所以得到:真太阳时=北京时间+时间差注:青岛的标准--用北京太阳时,而且把开始北京时调成8:00,结束北京时调成16:00.4、影长是如何计算的?L= H ∗ ctgh其中H—竿高,L—影长,h—太阳高度角5、节气与日照分析计算的关系根据国家日照分析相关规范如:《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50096-1999》中的条文,各地区应根据建筑气候区划来决定日照标准日和有效日照时间带等。
日照标准日通常指的是大寒日或冬至日,因为冬季里这一天的赤纬角度最大,对日照来讲是日照最不利的一天。
6、退让比如何进行计算呢?退让比的计算公式:1:Ctg(高度角h)7、运行软件前如何修改软件的启动设置?新版日照软件可以运行在AutoCAD2000/2002/2004/2005/CAD2006及相应的其他系列产品(AutoMap、Civil 3D)等平台上。
5-3关于对日照分析的规定

关于对日照分析的规定
为保证日照分析的准确性,减少工作量反复,特制定本规定。
一、人员专职化
1.方案阶段,日照分析由方案设计人完成,并对其方案可行性负责;
2.一旦进入到规划报批阶段,日照分析由设计人完成,并由张慧华复核。
规划总工负责审核。
二、奖惩措施
1.由于计算失误造成的工作量反复,视损失大小日照分析人、校对人、审
核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分析人50%,校对人30%,审核人20%。
2.公司对日照分析计算所产生的工作量制定独立的政策,年底奖金单独计
算。
三、其他
1.规划报批前,应落实各地对日照的不同要求;
2.规划报批时,在户型确定的情况下,应根据具体的户型计算日照;
3.建筑方案阶段,应重新复核日照;
4.户型设计师向规划师提供标准户型平面(主要是限定一梯两户、一梯三
户、一梯四户等户型的开间和进深尺寸的范围),一般情况下,户型设计师不能突破规划师所限定的轮廓,如必须突破时,须经规划师复核后确定;
5.规划人员应向户型设计、形象设计人员对建筑的面宽、高度做出提示。
比如在日照紧张的情况下面宽、高度等不能突破,日照比较富裕的时候可以进行发挥等。
6.计算建筑高度时,高层住宅层高按3米计算,商业网点按4.2米计算,办
公等按3.7米计算,女儿墙按1.5米计算。
鼓励建模层数比实际层数增加一层计算。
衡水日照规划条件

衡水市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强化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建设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推动城中村改造和旧区改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衡水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各项城乡建设。
第三条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沿街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80米以内,并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沿街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60米以内,并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三)不同建筑高度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的建筑部分标准执行。
(四)非沿街建筑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第四条受遮挡的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3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为大寒日: 8时-16时。
其中旧城区改造项目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
(一)多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具备日照分析技术条件的)可参考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间距系数确定。
1、平行布置的正南北朝向建筑间距依据日照分析确定,同时考虑视觉卫生因素,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
2、多层居住建筑山墙最突出部位的间距不宜小于6米。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加3米控制,其最小值不小于山墙(山墙不开窗)宽度。
(二)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满足下列要求:1、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小于35米。
2、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除按日照分析结果应满足上述规定要求外,其最小值为20米且不小于侧面展开宽度。
4、进行日照分析的计算机软件必须通过建设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科技成果评估。
从事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
5、遇有复杂、特殊情况,应参照相应技术规定。
(三)多、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不同执行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多层的应满足本条(一)的规定,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关于日照分析的规范整理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有关规定;2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3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标准;4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住宅设计规范5.4.1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措施。
4.1.1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5.1.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0.2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0.2.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 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表5.0.2-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注:①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
日照分析报告参数规定

西安市日照审核管理规定(试行)一、日照分析对象1、居住类:居住用地内的住宅、老人公寓、集体宿舍、大、中、小院校的学生宿舍。
2、文教卫生类:中、小学校的教学楼(教学用房),幼儿园及托儿所的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楼和休(疗)养建筑。
二、日照分析对象应满足的日照标准1、住宅和集体宿舍等应满足大寒日不少于2小时日照标准。
(大寒日日照分析有效时段为8:00-16:00)2: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中、小学的教学楼,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等特殊建筑应满足冬至日不少于3小时日照标准(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冬至日日照分析有效时段为9:00-15:00)3、在原有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受其遮挡的分析对象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4、拟建地块北侧地块为居住、医疗卫生、教育用地时,如该地块为多层控制区,则用地红线北侧12米应满足日照标准要求,如该地块为高层控制区,则用地红线北侧15米应满足日照标准要求;拟建地块北侧为道路时,应保证道路红线或绿线北侧建筑最小退让距离处满足日照标准要求。
(具体退让距离参照《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5、每套住宅以该户型主要朝向为主朝向,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应有二个获得日照。
(居住空间指除厨房、餐厅、储藏室、卫生间以外的房间)6、日照的有效时间指累计日照时间,以大寒日为标准分析时,累计日照时间不得超过2个连续时间段;以冬至日为标准分析时,累计日照时间不得超过3个连续时间段。
7、日照分析应采用众智日照分析软件8.2或8.2以上版本。
三、日照分析参数标准1、地理位置:西安市,经度,108°55′;纬度,34°15′2、阳历日期:与当年的阴历日期对应3、阴历日期:当年的大寒日(或冬至日)4、有效日照时间:大寒日:8:00-16:00(太阳时),冬至日:9:00-15:00(太阳时)5、总图采用平面区域分析方法,采样间隔为3米×3米;各建筑采用沿线分析方法对其住宅首层进行分析,采样间隔2米×2米;沿线分析不能通过时,应加入户型进行窗户分析,以满窗通过为准(对于窗宽大于2.4米的窗户按照2.4米计算)。
日照分析标准及依据

日照分析标准及依据一、《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条文(2002版)5.0.2.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的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的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注:①建筑气候区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规定。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平0.9m高的外墙位置。
○3南阳建筑气候区划为Ⅲ类,大城市。
7.0.4.1中心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附表A.0.3——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二、《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5.1.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三、《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一2005)的条文,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5.1.3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有关规定;(2)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3)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标准;(4)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四、《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340-2003,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3.2.6 老年人居住用房应布置在采光通风好的地段,应保证主要居室有良好的朝向,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小时。
日照分析报告的要求

一、日照分析所依据的基础资料包括:1.1包含日照分析范围内所有现状建筑的现势地形图及其电子数据;1.2包含日照分析范围内所有已批规划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的有关资料及其电子数据;1.3申报建筑的总平面图、单体平面图、立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剖面图图纸及其电子数据;图纸和电子数据应能体现十字坐标、建(构)筑物±0.0高程和高度、建筑物层高、建筑的屋顶构筑物的位置和高度等具体技术参数;2.日照分析所依据的基础资料的收集。
2.1 地形图及其电子数据必须由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
2.2 已批规划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的有关资料可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
2.3 申报建筑的相关资料由其设计单位提供。
3.资料提供单位应在所提供资料上加盖本单位印章,并对所提供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日照分析计算要求1.需采用建设部推广使用的SUN日照分析软件2.涉及窗户分析的计算要求。
2.1日照分析计算受影面按以下规则确定: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基准计算;异形窗户按正向最大投影近似为一般窗户计算。
2.2 以经确认的日照分析计算受影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2.3 有阳台(含凸阳台、凹阳台)的窗户也应以窗台面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对阳台顶板、阳台分户隔板或凹阳台的墙体本身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同时进行分析。
2.4 满窗日照的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外墙高度计算。
3.涉及其它分析要素的计算要求。
3.1 计算建筑的屋顶部分,包括屋脊、凸出屋面的水箱、电梯间、楼梯间、构架等设施必须按实际造型建模, 并纳入计算。
3.2 桥梁、山体、围墙的遮挡影响无需纳入计算。
3.3 各计算建筑间的高差须纳入计算。
4.计算的误差要求。
4.1 分析结果存在5分钟以内误差视为正常。
4.2 因天体运行轨迹不同而产生的日照变化视为正常误差。
三、日照分析报告内容要求1.日照分析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盖单位章)2.日照分析委托书应包括:2.1委托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2.2受托方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2.3委托项目名称、所在位置;2.4日照分析成果用途、委托要求、提供资料说明。
南昌市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则

南昌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试行稿)第一条(依据)为规范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第146号令)、《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89-87)、《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和《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南昌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相关专业技术部门采用计算机分析软件,在特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拟建多层、高层建筑群内部的日照情况或多层、高层建筑(群)对北侧(含东侧、西侧、东北侧、西北侧)保留地块或已规划地块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依据之一。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报送)本规定适用于拟建多层、高层建筑或多层、高层建筑群及其周边受影响建筑。
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场地标高、建筑高度、位臵、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日照分析资质与软件使用要求)《日照分析报告》由具备相应规划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
日照分析采用的软件系经建设部评估认可的正版软件。
第五条(日照分析对象、日照标准)1、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上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在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5.1.1条规定)。
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应有两个获得日照。
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的标准降低。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1条规定)2、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残疾人住宅的起居室、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疗养室、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门在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唐山市日照分析技术规定

唐山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唐山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加快旧城改造,促进城市规划的实施,改善市容市貌,保护相邻用户权益,适应城市高层建筑建设需求,有效使用城市用地,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等有关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日照分析是指,具有相关资质(城市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和测绘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分析软件,模拟计算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受周围建筑影响的日照情况,计算分析相关的量化指标。
根据日照分析结果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书》,作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区及周边实行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新建含有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日照分析。
其他需作日照分析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或建筑设计方案调整使规划建筑的建筑位置、建筑高度、外轮廓、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对调整后的方案应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书》。
第四条日照分析必需的资料:(一)覆盖本规定的所有遮挡建筑(包括构筑物,下同)、被遮挡建筑(包括场地,下同),与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材料一致的1:1000现状电子地形图。
(二)规划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图(附有建筑坐标、建筑外轮廓尺寸及各部分标高、±0.00处绝对标高等)。
(三)建设基地外已批准而未实施(或正实施)建设的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的电子图(附女儿墙墙体标高)。
第五条日照分析必需资料的获取须符合以下要求:(一)规划建筑电子图由建设单位提供,必须与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审资料一致;(二)分析范围内其它规划建筑、在建建筑或场地,采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存档数据;(三)其余遮挡、被遮挡建筑,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测量资质的单位实地测量、绘制。
关于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

关于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日照分析统一采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需进行日照影响主客体分析的建设项目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年版)附录四及附录五的相关要求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报项目用地内需保留的建筑及用地周边日照影响范围内的现状建筑的外轮廓线、遮阳点高度、窗台位置、窗台高度、地形图、场地标高等数据,建设单位需提供具有乙级以上测绘资质单位进行实地测量的《日照地形测量报告》,作为日照分析的基础数据。
建设单位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同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因建筑设计方案调整致使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提供《日照分析报告》。
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应对《日照地形测量报告》、《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因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报送《日照地形测量报告》、《日照分析报告》的同时,应提交由建设单位和测量单位、日照分析单位共同盖章确认的诚信承诺书。
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对《日照分析报告》成果和日照分析软件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进行审查和日照复核计算,依法依规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核。
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
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
第七条从事日照分析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年版)附录四及附录五中的相关要求,对违反《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年版)附录四、附录五的单位,初次给予警告;再次违反的,年内不予受理。
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范

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范1 总则1.1 为落实国家及地方日照管理的相关要求,促进日照分析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等有关规范,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1.2 凡在省内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需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日照分析报告的,均须按本技术规范进行日照分析。
1.3 日照分析适用于居住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及其室外活动场所,医院病房,疗养院疗养室,中小学教学楼和宿舍等。
1.4 规划变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宗地地形地貌等改变,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变更后的实际情形重新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1.5 日照分析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1 日照分析sunlight analysis指根据国家标准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待建、在建或已建的建筑、组团绿地、托儿所和幼儿园活动场地采用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计算机分析软件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的日照情况,分析计算其相关的量化指标,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过程。
2.2 日照分析对象sunlight analysis object有日照时间要求的建筑,包括已建、在建、待建和拟建等各个阶段的建筑,无日照要求的建筑不做日照分析。
2.3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sunlight analysis subject building对其它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2.4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sunlight analysis object building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的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建筑。
2.5 日照基准面sunlight datum elevation为使日照分析结果客观真实,必须科学合理地确定一个布置日照分析采样点的立面,这一立面即为日照基准面。
2.6 日照基准线sunlight datum line日照基准面的水平投影线。
衡水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衡水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衡水市桃城区、冀州区、工业新区、滨湖新区范围。
其它地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容积率、商业比例规划管理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内新建区域,住宅容积率小于等于。
城中村、旧居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容积率小于等于。
河东旧城区部分改造项目容积率控制在。
重要区域(如滏南新区)平均不大于,滨湖新区平均不大于。
第五条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内新建区域,商业、写字、办公用房容积率小于等于。
棚户区改造项目,商业、写字、办公用房容积率小于等于。
城市设计有特殊要求的按批准的城市设计方案执行第六条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规模小于2公顷的住宅用地,可建设不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10%的商业设施,用地规模大于等于2公顷的住宅用地,可建设不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15%的商业设施。
一般情况下不得建设底商,商业设施单独布置。
第七条超高层建筑容积率指标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八条容积率指标只计算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商业面积计算容积率。
第九条建筑物层高超出标准层高规定的,容积率指标按《衡水市城乡规划局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计算。
第十条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符合下列规定的,人行廊道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廊道净宽度不大于6米,廊道下净空高度不小于米(穿越15米及以下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米),且廊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
第十一条原有建筑的容积率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三章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第十二条多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具备日照分析技术条件的)可参考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间距系数确定。
衡水市日照分析管理技术规定

衡水市日照分析管理技术规定(总10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衡水市日照分析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衡水市建设项目的日照分析管理工作,保证生活居住类建筑的采光日照要求,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等有关规范,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活居住类建筑是指国家相关规范或标准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和托儿所及中小学教学楼等。
第三条日照分析是利用计算机日照分析软件,根据国家标准及当地经纬度、所处气候区、城市规模,模拟某一建筑或者建筑群在规定日照标准日的日照情况,分析计算其相关的量化指标。
第四条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申请办理含有高层建筑及可能对生活居住类建筑产生日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应当由建设项目单位或个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承担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资质或一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二)日照分析采用建设部鉴定通过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具备日照分析条件的单位可持书面申请、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第六条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第七条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的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
条式或板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或塔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
第八条日照分析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地理位置:衡水市区,东经115度41分,北纬37度44分(二)有效时间带:大寒日上午8时至下午16时,冬至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
--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汇总

~~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1总则1.1为落实《〜〜市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统一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日照分析技术要求,制定本规程。
1.2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镇区内申报建设工程项目,应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日照分析报告的,均须按本规程进行日照分析。
2日照分析依据的主要规范和标准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3)《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5)《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6)《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7)《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8)《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0-879)《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10)《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11)《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14日照分析依据的规范和标准应以最新版本为准。
4分析范围的确定4.1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的确定: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5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150米。
(见图1)注:孤形有两个中心点:正南向为A、B点(上图),非正南向为M、N点(下图)。
4.2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确定后,在其东、西方向各80米、南向100米范围内确定其它遮挡建筑,部分进入分析范围的遮挡建筑须整体纳入分析范围。
(见图2)图24.3在上述范围内,修建性具体规划和建筑方案已经审批、待建、在建的各类建筑,须参加日照分析;限制性具体规划已经审批或已核发规划条件的地块,应根据控规或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和技术指标进行方案模拟参加日照分析;规划未审批的地块,应进行日照模拟分析。
5分析方式的确定5.1限制性具体规划阶段采纳多点沿线分析方法或平面区域分析方法进行日照模拟分析Q5.2修建性具体规划阶段5.2.1同时申报修建性具体规划方案和建筑设计方案的,应采纳窗户分析方法进行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标准国家标准规范

日照分析标准国家标准规范日照是指太阳光线照射到地面的时间和强度,是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中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
国家对于日照分析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规范,以保障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对日照分析标准国家标准规范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析。
首先,国家标准规范对于日照分析的时间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不同的用途和地理位置,国家规定了不同的日照时间要求,以确保人们在不同场所能够获得适当的日照照度。
这些规范的制定是基于对人体健康和舒适度的考虑,同时也考虑了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和环境可持续性。
其次,国家标准规范对于日照分析的测量方法和工具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在日照分析过程中,需要使用一系列的测量工具和设备来获取准确的数据。
国家标准规范规定了这些测量工具的精度和准确度要求,以及测量方法的标准化流程。
这些规范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日照分析的科学性和可靠性,为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提供准确的依据。
另外,国家标准规范还对于日照分析的数据处理和结果呈现进行了规定。
在进行日照分析后,需要对所获得的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以得出合理的结论和建议。
国家规定了数据处理的方法和标准,同时也规定了结果呈现的格式和要求。
这些规范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日照分析的结果能够清晰地呈现给相关的决策者和设计师,为他们提供科学的依据。
总的来说,国家标准规范对于日照分析的各个环节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保障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
这些规范的制定是基于对人们生活质量和城市发展的考虑,是国家对于日照分析重要性的充分认可。
在实际的工作中,我们需要严格遵守这些规范,确保日照分析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以上就是对日照分析标准国家标准规范的详细介绍和解析,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今后的工作中,让我们共同遵守国家标准规范,为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提供科学的支持,共同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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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日照分析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衡水市建设项目的日照分析管理工作,保证生活居住类建筑的采光日照要求,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等有关规范,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活居住类建筑是指国家相关规范或标准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和托儿所及中小学教学楼等。
第三条日照分析是利用计算机日照分析软件,根据国家标准及当地经纬度、所处气候区、城市规模,模拟某一建筑或者建筑群在规定日照标准日的日照情况,分析计算其相关的量化指标。
第四条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申请办理含有高层建筑及可能对生活居住类建筑产生日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应当由建设项目单位或个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承担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资质或一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二)日照分析采用建设部鉴定通过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具备日照分析条件的单位可持书面申请、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第六条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第七条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的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
条式或板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或塔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
第八条日照分析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地理位置:衡水市区,东经115度41分,北纬37度44分(二)有效时间带:大寒日上午8时至下午16时,冬至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
(三)时间统计方法:不少于5分钟的连续时段累加。
(四)日照时间计算起点:窗户以外墙窗台位置为计算基准面,住宅窗户计算高度按离室内地坪米的高度计算,其他建筑按照窗户的实际高度计算,但应不低于室内地坪以上米。
(五)采样点间距:不小于1米。
(六)分析采样间隔:不大于5分钟(七)分析方法:采用“网格法平面日照等时线”,根据实际需要,可附加“多点区域分析”、“沿线分析”或者“窗户分析”。
第九条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需进行日照分析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场地。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在新建建筑日照阴影范围内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场地。
(二)在上述范围内,项目设计方案已经审定、待建、在建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场地。
第十条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以已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结合拟建建筑物,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在此范围内确定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
(二)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审定、待建、在建的建筑。
(三)规划建筑东西两侧为规划建设用地时,应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规划建筑做(东西)镜像,对称轴为相邻地界或道路中心线。
镜像建筑既作为遮挡建筑,也作为被遮挡建筑考虑。
对于完全由镜像建筑引起被遮挡建筑不满足日照标准的,计算该被遮挡建筑的日照时,不考虑镜像建筑的影响。
第十一条日照分析的主要基础资料应当包含如下内容:(一)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1:1000电子地形图。
(二)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平、立、剖面图和屋顶平面图的电子文件(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
(三)已确定的客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必要时附有详细的窗位尺寸)。
(四)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
(五)根据本办法规定,已确定纳入主客体建筑范围的正在建或已批未建的建筑的资料。
(六)本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主客体建筑资料由日照分析委托人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本条第(五)项规定中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集。
(七)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第十二条日照分析时,在了解拟建建筑周边现状、规划情况,确定日照分析的主体建筑范围和客体建筑范围后,应当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
当发现客体建筑范围内有不满足日照标准的,再对其进行窗户分析或其他分析。
第十三条日照分析应当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管理时参考的技术性依据。
日照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日照分析项目情况1、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2、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等);3、根据本基地客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4、参与叠加分析的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等);5、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6、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7、日照分析技术参数。
(二)日照分析结论1、计算出客体建筑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每幢客体建筑的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幢号和位置。
2、明确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建筑的位置。
3、附图(1)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内)(1:1000~1:2000);(2)主体建筑范围图(1:1000~1:2000);(3)日照分析成果图(1:500~1:1000);成果图中应采用不同颜色的条形色带标注日照时数。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日照分析报告进行如下审核:(一)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单位资质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二)日照分析报告的报送材料是否符合本规定。
第十五条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关单位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进行复核。
复核结果与原日照分析计算结果基本一致即作为实际日照的最终结果。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报送资料不实或者隐瞒情况而产生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日照分析单位应当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负责、由于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日照分析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取消该单位和责任人的登记备案资格。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委托日照分析单位进行日照分析,应签订日照分析委托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衡水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二0一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河北省衡水市城乡规划局衡市规〔2008〕71号二00八年八月十八日第一条为强化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建设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推动城中村改造和旧区改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衡水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各项城乡建设。
第三条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沿街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80米以内,并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二) 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沿街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60米以内,并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三) 不同建筑高度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的建筑部分标准执行。
(四)非沿街建筑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第四条受遮挡的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3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为大寒日: 8时-16时。
其中旧城区改造项目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
(一) 多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具备日照分析技术条件的)可参考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间距系数确定。
1、平行布置的正南北朝向建筑间距依据日照分析确定,同时考虑视觉卫生因素,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
2、多层居住建筑山墙最突出部位的间距不宜小于6米。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加3米控制,其最小值不小于山墙(山墙不开窗)宽度。
(二) 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满足下列要求:1、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小于35米。
2、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除按日照分析结果应满足上述规定要求外,其最小值为20米且不小于侧面展开宽度。
4、进行日照分析的计算机软件必须通过建设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科技成果评估。
从事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
5、遇有复杂、特殊情况,应参照相应技术规定。
(三) 多、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不同执行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多层的应满足本条(一)的规定,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2、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高层的按本条(二)的规定执行,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3、多、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20米。
4、多、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四) 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间距计算分析可扣除相应高度。
第五条非居住建筑的间距,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多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倍,并不小于10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6米。
(二) 高层平行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倍,并不小于22米;垂直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小于20米。
(三) 多、高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20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3米。
第六条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一) 被遮挡建筑为居住建筑,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二) 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按非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同时考虑视觉卫生的因素影响。
(三) 多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高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第七条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来自: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的教学楼和老年建筑的主要居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第八条建筑间距应考虑自然地坪高差影响因素。
第九条建筑间距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抗震、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等要求。
第十条沿城市道路的建设工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规定退让道路红线:(一) 沿街围墙,不得小于米(二) 在规划红线宽40米(含25米)以下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8米;(三) 在规划红线宽40米以上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10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15米;(四) 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突出建筑物主体不得超过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