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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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7号

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7号

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正文:----------------------------------------------------------------------------------------------------------------------------------------------------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2004年1月9日自然资源部令第23号公布根据2020年4月29日自然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三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统计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或者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矿产资源统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统计,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变化及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统计的活动。

第四条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统计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统计的管理工作,但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除外。

第二章矿产资源统计第五条矿产资源统计调查计划,由自然资源部负责制定,报国务院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全国矿产资源统计信息,由自然资源部定期向社会发布。

第六条矿产资源统计,应当使用由自然资源部统一制订并经国务院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及其填报说明。

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包括采矿权人和矿山(油气田)基本情况、生产能力和实际产量、采选技术指标、矿产组分和质量指标、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情况、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情况等内容。

未列入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查明矿产资源、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残留矿产资源储量及其变化情况等的统计另行规定。

第七条开采矿产资源,以年度为统计周期,以采矿许可证划定的矿区范围为基本统计单元。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矿产资源的管理和利用,保障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徽省矿产资源的管理和利用,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调动矿业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内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由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局负责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矿产资源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利用、保护、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条矿产资源的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综合平衡、持续发展、创新驱动的原则。

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第五条矿产资源勘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科学规划、勘查论证、勘查设计、项目评价、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六条勘查单位在勘查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交勘查报告,并负责报告中的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矿产资源勘查应当做到勘查数据的及时更新,有关单位可以依法申请查询勘查数据。

第三章矿产资源开采第八条矿产资源开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开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九条开采单位应当制定开采方案,并向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局备案。

开采方案应当包括采矿方法、开采工艺、安全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开采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生产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矿产资源利用第十一条矿产资源利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资源节约、循环利用、环境友好的原则。

第十二条利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矿产资源利用管理制度,规范运营活动,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

第十三条利用单位应当加大科研力度,推动矿产资源的深加工和综合利用,降低资源的消耗和浪费。

第五章矿产资源保护第十四条矿产资源保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资源保护、生态修复的原则。

第十五条勘查单位、开采单位和利用单位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制定并执行相应的环境管理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范本

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范本

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范本【范本标题】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产资源指自然界存在的可探明、可开发的自然矿产物。

第四条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高效。

第二章矿产资源的划定第五条矿产资源划定的目的是确定矿产资源的边界,基于科学、合理和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对于不同类型的矿产资源,划定方法和标准可能各不相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矿产资源划定需要充分考虑地质勘查报告、采矿权申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三章矿产资源的管理第八条矿产资源管理的目的是优化矿产资源配置,保护矿产资源环境,促进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九条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矿产资源管理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十条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监管,监测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情况。

第十一条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矿产资源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工作,减少矿产资源开采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二条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管,确保矿产资源开采的安全和合法性。

第四章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第十三条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安全、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第十四条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申请采矿权,并接受矿产资源管理机构的监管。

第十五条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企业应加强矿产资源的管理,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持续利用。

第十六条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章矿产资源的保护和修复第十七条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矿产资源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工作,减少矿产资源开采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八条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企业应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采取措施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十九条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企业应制定矿产资源环境保护和修复计划,确保矿产资源开采后的环境恢复。

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矿产资源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针对其管理和利用问题,制定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就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详细探讨。

一、背景介绍矿产资源作为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其开采和利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然而,在过去的管理中,存在着资源过度开采、环境破坏等问题,亟需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

因此,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制定有助于规范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矿产资源管理的原则1. 综合治理原则:强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的统一,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双赢。

2. 公平竞争原则: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证合理竞争,防止资源的垄断。

3. 合理利用原则:倡导合理开采,实现资源的最大利用效益。

4. 保护优先原则:保护资源环境,坚持生态优先、矿产次之的原则。

三、矿产资源管理的主要措施1. 资源勘查许可制度:加强对矿产资源的勘查管理,确保资源储量的准确评估。

2. 矿业权管理:建立健全矿业权的颁发和管理制度,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3. 开采许可制度:严格执行矿产资源的开采许可制度,防止盲目开采和浪费。

4. 采矿权出让: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保采矿权的公平出让。

5. 配套设施建设:加强对矿山治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6. 生态环境保护: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监测和治理力度,防止环境破坏。

7. 罚则和补偿机制:建立完善的违法违规处罚机制,同时设立资源补偿机制,弥补资源损失。

四、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1. 合理有序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2. 增强了对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意识,有效减少了环境污染。

3. 提高了矿业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推动矿产资源经济效益的提升。

4. 保护了矿业从业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矿业行业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首先,为了有效管理和保护安徽省的矿产资源,安徽省政府对矿产资源进行了统一规范管理,制定了《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旨在加强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一、矿产资源勘查与评估根据《办法》,矿产资源的勘查与评估必须依法进行,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在进行勘查与评估工作前,申请人需要按照要求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关费用。

勘查单位在完成勘查工作后,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交矿产资源勘查报告,并进行公示。

二、矿权出让和管理《办法》规定了矿权出让和管理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通过竞争性招标、拍卖或协商方式取得矿权,并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出让金。

矿权的出让必须经过公示,并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

矿权持有人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并遵守矿产资源开采的技术和安全规范。

三、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根据《办法》,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规划,且必须有相应的开采许可证和环境保护手续。

开采单位需制定科学合理的采矿方案和环境保护措施,并负责矿区的环境监测和治理工作。

同时,开采过程中还需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推动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四、矿产资源保护与治理为了保护安徽省的矿产资源,安徽省政府加大了矿产资源的保护力度,并对资源保护与治理工作作出了明确要求。

根据《办法》,矿业权人有责任保护开采区的生态环境,实施矿山生态修复和矿后环境治理。

同时,政府也将对矿山采空区、矿山地质环境等进行监测和治理,以确保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总结《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规范管理和保护安徽省的矿产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矿产资源勘查与评估、矿权出让和管理、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以及矿产资源保护与治理等方面的工作,能够有效推动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为安徽省的经济增长和生态环境保护做出积极贡献。

实施办法的各方主体应严格遵守法规,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协作,确保办法的有效实施。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对于安徽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实现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安徽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矿产资源勘查管理1、勘查规划安徽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矿产资源规划和安徽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编制本省矿产资源勘查规划。

勘查规划应当明确勘查的重点区域、重点矿种和勘查工作的总体部署。

2、勘查登记在安徽省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活动,应当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勘查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

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 3 年。

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 30 日前,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3、勘查监督违法勘查行为。

探矿权人应当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勘查范围、勘查期限和勘查方案进行勘查,并按时提交勘查报告。

二、矿产资源开采管理1、开采规划安徽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矿产资源规划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编制本省矿产资源开采规划。

开采规划应当明确开采的重点区域、重点矿种和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2、开采登记在安徽省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应当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采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矿山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 30 年,中型矿山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 20 年,小型矿山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 10 年。

3、开采方式采矿权人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开采方式和选矿工艺,提高矿产资源的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

禁止采用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4、开采监督违法开采行为。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开采期限和开采规模进行开采,并按时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三、矿产资源保护1、保护原则矿产资源保护应当遵循合理开发、综合利用、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对于安徽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管理,实现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安徽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二)管理原则矿产资源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有效保护的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三)管理职责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矿产资源管理相关工作。

二、矿产资源勘查(一)勘查规划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本省矿产资源勘查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勘查登记勘查矿产资源,应当依法办理勘查登记手续。

勘查许可证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颁发。

(三)勘查监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检查勘查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督促勘查人履行法定义务。

三、矿产资源开采(一)开采规划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本省矿产资源开采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开采登记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办理开采登记手续。

开采许可证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颁发。

(三)开采要求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同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等费用。

四、矿产资源保护(一)保护措施采矿权人应当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方法和选矿工艺,加强对共生、伴生矿产的综合回收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回收率。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4.07.29•【文号】国务院令第653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1998年2月12日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1998年2月12日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の管理,保护采矿权人の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の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の矿区内の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の其他海域の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の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の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の,经国务院指定の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の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の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の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の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の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の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の,由所涉及行政区域の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の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の部门备案。

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の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の,应当根据划定の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の证明;(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の批准文件;(五)开采矿产资源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の其他资料。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1. 引言矿产资源是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物质基础,合理有效地管理矿产资源对于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保障资源安全和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安徽省作为一个资源型地区,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对安徽省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对安徽省矿产资源的管理,提高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率,确保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制定了《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2. 法律依据该办法的制定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物权法》《管理条例》其他相关法律法规3. 矿产资源的分类根据矿产资源的类型和性质,矿产资源可分为以下几类:1. 金属矿产资源:包括金、银、铜、铁等矿产资源;2. 非金属矿产资源: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岩石、石灰石等矿产资源;3. 土石方矿产资源:包括砂石、土壤、矿渣等矿产资源;4. 稀土矿产资源:包括镧系、锆系、钇系等矿产资源。

4. 矿产资源的管理措施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管理,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规定了以下管理措施:4.1 矿产资源的勘查和评估在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前,需要进行矿产资源的勘查和评估。

矿产资源勘查的主要目的是确定矿藏规模、品位和资源储量等,评估矿产资源的经济价值和开发潜力。

根据勘查和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开发措施和管理措施。

4.2 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需要遵守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的原则。

在进行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过程中,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并实施。

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3 矿产资源的保护为了保护矿产资源,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对矿产资源的保护进行了规定。

矿产资源的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矿产资源的封存和保护;矿山的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矿区地质环境的保护和治理。

4.4 矿产资源的监管和执法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明确了矿产资源的监管和执法职责。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办法一、引言矿产资源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财富,对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合理、可持续地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制定和执行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办法具有重要意义。

二、矿产资源开发的目标与原则1. 目标矿产资源开发的目标是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实现矿业的可持续发展。

2. 原则(1)科学规划:在开发矿产资源时,必须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益最大化。

(2)合法合规:矿产资源的开发必须依法进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3)安全高效:矿产资源开发必须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性和工作效率。

(4)生态环保:开发过程中要注重生态环境保护,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系统的破坏。

(5)资源节约:资源开发过程中要遵循节约的原则,减少资源的浪费和破坏。

(6)社会效益:要注重矿产资源开发对当地社会经济的推动作用,实现资源共享和社会共赢。

三、矿产资源开发许可与管理1. 申请与审批(1)矿产资源开发必须向国家相关部门申请开发许可,并提供详细的开发计划和环保措施等相关信息。

(2)国家相关部门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申请人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2. 开发权与税费(1)矿产资源开发权归属于国家,但可以通过授权方式出让给有能力的企业或个人。

(2)矿产资源开发者应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开发费用和税费,并及时上报相关数据、信息和统计报表。

3. 监管与执法(1)国家应设立专门的矿产资源开发监管机构,负责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监督和管理。

(2)矿产资源开发监管机构应加强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厉处罚,并及时公开处理结果。

四、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1.环境评估与监测(1)矿产资源开发前必须进行环境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决策依据。

(2)在开发过程中必须进行环境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问题,确保生态环境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2.生态补偿与修复(1)矿产资源开发者应对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补偿。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安徽省矿产资源的管理,保护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境内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包括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保护等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矿产资源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的原则,推动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的原则,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矿产资源的管理第四条矿产资源的划定和登记省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划定本省矿产资源的范围和界限,并对其进行登记备案。

划定范围应当充分考虑矿产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分布等因素。

第五条矿产资源的勘查矿产资源的勘查应当依法取得勘查权,并按照勘查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容进行勘查活动。

勘查者应当遵守矿产资源的管理规定,保护环境,确保勘查活动安全。

第六条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依法取得开发权,并按照开发合同约定的范围、方式进行开发活动。

开发者应当遵守相关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做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第七条矿产资源的保护矿产资源的保护应当加强矿山治理,进行矿山环境修复,确保矿山和周边环境的安全。

对于特殊矿种、受保护区域的矿产资源,应进行限制开发或禁止开发。

第三章法律责任与管理措施第八条违法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对于违法行为严重的,可以吊销相关的矿产资源权或行政许可。

第九条监督管理省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矿山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情况,及时处理问题,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十条信息公开省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矿产资源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监测。

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解释权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省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有。

(完)。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矿产资源税收政策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矿产资源税收政策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矿产资源税收政策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矿产资源的日益紧缺,矿产资源的管理和开发成为各个地方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安徽省作为一个资源丰富的地区,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及其税收政策对于合理开发和利用矿产资源,维护资源环境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探讨安徽省的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及其税收政策。

管理办法矿产资源的定义根据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矿产资源是指地壳中存在且可以利用的自然矿产或其他有价值的矿物质,包括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能源矿产等。

矿产资源的开发许可根据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安徽省对于矿产资源的开发实行许可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开发矿产资源前必须获得相关的矿业权利许可证,否则将违法违规。

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安徽省鼓励合法的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但同时也要求合理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

开发者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合理开采矿产资源,并在开采完毕后进行矿山复垦,保护生态环境。

税收政策矿产资源税种按照安徽省的矿产资源税收政策,矿产资源的税种包括资源税和征收在销售过程中的增值税。

资源税是指矿产资源开采者按照一定比例向地方政府缴纳的税金,用于补偿和保护矿产资源遭受的破坏和消耗。

增值税是指矿产资源在销售过程中增加的价值所应缴纳的税款。

税率和征收安徽省的矿产资源税收政策对于不同的矿产资源和不同的开采方式有不同的税率和征收办法。

一般来说,对于高价值的矿产资源和高污染的开采方式征收的税率较高,以鼓励其合理开发和利用,同时增加税收收入。

对于低价值的矿产资源和低污染的开采方式征收的税率较低。

税款的征收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纳税人需要按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地方税务部门缴纳相应的税款。

税收收入的使用1. 矿产资源环境保护用于采取措施保护矿产资源的环境,减少开采对环境的影响。

2.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用于提升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加强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

3. 矿山复垦用于对开采完毕的矿山进行复垦,恢复生态环境。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对于安徽省这样一个有着丰富矿产资源的省份来说,科学合理的管理至关重要。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安徽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一、矿产资源的勘查管理1、勘查规划与登记安徽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矿产资源规划和安徽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编制本省的矿产资源勘查规划。

探矿权申请人应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登记,提交勘查实施方案等材料。

2、勘查活动的监督勘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勘查工作,如实提交勘查成果报告。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以采代探、越界勘查等违法行为。

二、矿产资源的开采管理1、开采许可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

采矿权申请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提交开采设计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文件。

2、开采规模与方式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开采规模和开采方式进行开采,不得超规模开采、破坏性开采。

鼓励采用先进的开采技术和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

3、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矿山企业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生产安全。

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

三、矿产资源的保护1、资源储量管理矿山企业应建立矿产资源储量台账,如实记录资源储量的变化情况。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储量核实,确保资源储量数据的准确可靠。

2、共伴生矿产的综合利用鼓励矿山企业对共伴生矿产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和综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

3、限制开采与禁止开采对于一些特殊区域或具有重要生态、文化价值的区域,应划定为限制开采区或禁止开采区,严格限制或禁止矿产资源的开采活动。

四、矿产资源的交易与流通1、矿业权出让与转让矿业权出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

矿业权转让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对于安徽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实现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安徽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矿产资源的勘查管理1、勘查规划与许可安徽省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的原则。

勘查单位在开展勘查工作前,必须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

勘查许可证的颁发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进行,确保勘查活动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2、勘查工作要求勘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勘查方案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勘查工作,如实记录勘查数据和成果。

在勘查过程中,要注重环境保护,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同时,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3、勘查成果管理勘查单位完成勘查工作后,应及时提交勘查报告。

勘查报告应包括勘查工作的目的、任务、方法、成果以及对矿产资源储量、质量、开采技术条件等方面的评价。

相关部门应组织专家对勘查报告进行评审,确保勘查成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二、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1、开发规划与许可安徽省矿产资源开发应符合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并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

采矿许可证的颁发应综合考虑矿产资源的储量、品位、开采条件、市场需求以及环境保护等因素,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2、开发利用方案采矿权人在开采矿产资源前,必须编制开发利用方案。

开发利用方案应包括开采范围、开采方式、选矿工艺、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内容。

开发利用方案应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3、资源综合利用鼓励采矿权人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提高矿产资源的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

对于共伴生矿产资源,应实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综合开发、综合利用,减少资源浪费。

4、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采矿权人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矿山生产安全。

同时,要按照环境保护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矿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产资源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法依规进行。

第三条矿产资源管理的范围包括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保护、监管和管理。

第四条矿产资源管理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进行。

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第五条矿产资源勘查应当按照矿产资源规划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

第六条矿产资源勘查申请应当向省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材料包括矿产资源勘查申请书、相关承诺书等。

第七条矿产资源勘查应当进行环境评估,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

第三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第八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进行合理开发利用。

第九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需经省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和批准,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应当依法支付相关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费用,并按照规定使用。

第四章矿产资源保护管理第十一条矿产资源保护应当遵循矿产资源管理的规定,保护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矿产资源保护应当进行矿山环境治理,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

第五章矿产资源监管管理第十三条矿产资源监管应当依法对矿山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省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章罚则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一经查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矿产资源勘查申请书范本,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审核申请表格样本,3.矿山环境治理规范手册等。

法律名词及注释:1.矿产资源:指包括固体矿产、液体矿产、气态矿产和矿山尾矿等自然界中具有一定稀缺性和经济价值的矿物质。

2.矿产资源规划:指依据国家和省的矿产资源管理规划,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合理的规划。

3.矿产资源勘查:指对矿产资源的分布、储量、质量等进行调查和评估的活动。

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1998年0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 )

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1998年0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1998年0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根据2014年0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对于保障工业生产、能源供应以及社会建设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我国制定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这个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的登记管理。

无论是国有矿山企业、集体矿山企业还是个体采矿者,只要进行矿产资源的开采活动,都必须遵守这个办法的规定。

在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之前,申请人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条件。

例如,要有与开采矿种和开采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要有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等。

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能获得开采矿产资源的资格。

接下来,我们说一说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的程序。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相关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进行审查。

如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管理机关会予以受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如果准予登记,会颁发采矿许可证;如果不予登记,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采矿许可证是矿产资源开采的合法凭证,上面载明了采矿权人的名称、地址、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开采规模、矿区范围、有效期限等重要信息。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不得超越范围或者超期开采。

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采矿权人还需要履行一系列的义务。

比如,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要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要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防止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等等。

如果采矿权人需要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开采规模等事项,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全文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全文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的管理,合理开采和利用矿产资源,维护国家矿产资源的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登记管理。

第三条矿产资源开采应当依法持有相应的矿业权,未经登记批准不得开展矿产资源开采活动。

第四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应当实行分类管理和统一登记的原则。

第五条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分类管理原则为:按照矿产资源类型、规模、区域等因素,将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划分为大型矿山和小型矿山两类。

...第八章处罚第五十八条未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办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伪造、变造矿产资源开采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或者滥用、转让、出借矿产资源开采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的,处以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章附则第六十条国家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细化本办法的内容。

第六十一条对于未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办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的情况,应当按照《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附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取得矿业权,开展矿山矿产资源的开采、开发、利用活动。

第二条年产量500吨以上的矿山属于大型矿山;年产量不满500吨的矿山属于小型矿山。

第三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证书应当在国家、省级矿业权管理机关设立的网上登记平台进行登记。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矿产资源的开采必须持有相应的矿业权,并且需要进行登记批准。

本办法明确了矿产资源开采的分类管理原则,即将其划分为大型矿山和小型矿山两类,并对其管理和监督进行详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工作,维护矿业秩序,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四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登记,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可依法转让。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探矿权人有优先取得勘查区块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矿产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秩序,保障勘查作业区和矿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下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在本省合资、合作或独资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本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信息,引导国内外投资者来本省投资勘查、开发矿产资源。

第二章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

第九条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资格。

第十条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的勘查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探矿权申请人必须是企事业法人。

第十一条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的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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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1 条为切实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有效的保护和使用矿产资源,治理矿业环境,整顿矿业秩序,加强我矿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更好地落实我矿制定的“三率”考核指标及其方法,也便于市、县国土局等有关部门对我矿实施有效地监督和检查,并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 条责任制度
1、技术科对全矿治理开采煤炭资源和保证全矿回采率指标达到要求,负直接责任。

2、因地测工作失误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技术科负责,因设计不当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设计和审查批准者负责;因不按设计施工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采掘工区队长负责;因施工措施不当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技术科负责。

3、在掘进过程中,由于地质情况发生变化,按设计继续施工,将造成不合理损失时,该区队技术员要及时汇报,并采取补救措施,否则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该区队技术员负责。

4、在工作面回采过程中,超出设计规定的顶底煤和浮煤损失,以及超出设计规定的煤柱损失,由综采工区技术员负责。

5、每个工作面每月的产量统计,瞒报或虚报由调度室负责。

6、穿采工作面煤质数据,不及时或不按实际测定造成回采计算失误者,由调度室负责。

7、采掘人员不按规定做好煤厚记录或煤厚数据记录不实者,由采掘人员负责。

第3 条业务管理与监督
1、技术科是我矿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公司矿产资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规的行为以及其责任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汇报。

2、每月制定生产计划时,由储量管理人员根据现场实际,制定出每个工作面的回采率计划。

3、储量管理人员要根据国家有关的规定,及时准确地算出当月各工作面的回采率,做出奖惩的依据。

4、地测人员根据要求,及时准确地探测煤厚,并建立专门的台帐。

5、当发现不合理丢煤或即将丢煤时,由技术科下达《丢煤通知书》,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采掘工作面要限期整改。

6、采掘工作面结束前,储量管理人员要参加矿组织的现场检查验收工作,参与确定停采位置和搬迁问题的处理意见。

7、矿其它有关科室人员均有权制止随意丢煤炭资源的行为,并有权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8、凡该小组中的有关单位,每月把矿产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以书面形式向该小组汇报,并由该小组整理汇总向总工程师汇报。

第4 条奖惩规定
1、煤巷掘进过程中,随意丢失顶底煤,厚度大于0.5米,长度大于5 米的巷道,必须返工处理,若不及进行处理,对区队主要领导及责任者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2、按回采工作面考核回采率指标,对各综采工区的煤炭回收情况进行考核,每月考核一次,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奖罚。

3、储量管理人员如不及时准确地算出每月工作面回采率,对储量管理人员进行处罚。

4、煤质化验员如不及时准确地测定煤质数据,根据罚则规定进行处
5、调度室如果瞒报、虚报统计产量,根据罚则规定进行处罚。

6、严格执行上述奖罚制度,每月考核一次,经分管领导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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