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d31e4cb85254b35eefdc8d376eeaeaad1f31608.png)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5.07.01•【字号】珠规建建〔2015〕31号•【施行日期】2015.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珠规建建〔2015〕31号横琴新区、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规划执法监察支队、市招标办、市城建档案馆、市建管中心、市造价站、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市建筑业协会、市建筑安全协会,各建设、施工单位及监理企业: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的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披露等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经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和市法制局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5年7月1日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的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披露等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规建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建立电子管理平台“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727b34e9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e996fbd.png)
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5.25•【字号】•【施行日期】1990.05.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5月25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以适应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需要,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经计划部门批准,建筑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工程造价五十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包括建筑安装、土木工程、园林、市政工程),十万元以上独项发包的打桩工程。
均应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凡持有营业执照,技术资质等级证书,领取《珠海市施工企业管理手册》的施工企业和承包公司,可申请参加与其技术资质等级相应的工程投标。
第四条市建委和县、区建委(城建办),是市、县、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建委设立珠海市招标投标委员会领导全市的招标投标工作。
市招标投标委员会下设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公室),由市建委工程科、市基础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市定额审计站、市建设银行派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市招标投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按投资的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一)市财政投资工程项目和市房地产开发投资的工程项目以及不属于本条第二、三款的项目,由市招标办公室直接管理;(二)市属单位自筹资金的工程项目,中外合资、合作的工程项目,由项目的主管部、委、办、局管理;(三)县、区、经济管理区投资的工程项目,由县、区、经济管理区管理;(四)珠海经济特区以外的单位在特区范围投资的工程项目,统一由市招标办公室管理;(五)各县、区、经济管理区和市直部、委、办、局成立招标领导小组,开展招标工作,每月向市招标办公室报送情况统计表。
不成立招标领导小组的市直部、委、办、局,其招标投标工作由市招标办公室负责管理。
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87022e43ba0d4a7303763aa4.png)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2010年2月23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珠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作出如下修改: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数额一般为投标报价上限的百分之二,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招标不得超过五百万元,其他招标不得超过一百万元。
采用最低价评标办法的土石方工程,投标保证金数额最高可以为投标报价上限的百分之五,且不受上述五百万元最高数额的限制。
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限至少应当超过投标有效期限三十日。
《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现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附: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本办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以及相关的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各类建设工程的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项目的招标。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市交通、水利、电力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协调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负责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以及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https://img.taocdn.com/s3/m/1460da30905f804d2b160b4e767f5acfa1c783ea.png)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0日珠海市人民政府第九届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施行。
市长姚奕生2017年10月20日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相关的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各类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咨询、监理、施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和材料等的招标。
本办法所称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和材料,是指用于实现建设工程基本功能且与建设工程不可分割的设备和材料。
第三条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发改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制定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相关制度,依法调查处理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行为。
市审计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市交通、水利、电力、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市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平台、交易平台、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需要的场所和服务,协助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b7e4756ba68a98271fe910ef12d2af90242a88e.png)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7.09•【字号】珠发改资〔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发改资〔2022〕25号各区政府(管委会),鹤洲新区筹备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国有企业:《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已经珠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7月9日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第三章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发挥建设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深度融合优势,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管理效率和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珠海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的确定、审批、建设、管理、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项目需报市、区同级政府批准方可实施。
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意见-珠建建[2007]107号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意见-珠建建[2007]107号](https://img.taocdn.com/s3/m/593119dcba4cf7ec4afe04a1b0717fd5360cb24a.png)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正文:----------------------------------------------------------------------------------------------------------------------------------------------------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意见(珠建建〔2007〕107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管理,使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迈进全省先进行列,现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意见,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一)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须按规定设置管理机构和配备规定数量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否则视为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单位应对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施工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审查,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
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否则不得施工。
二、加大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确保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施工安全(一)起重设备管理。
1、施工起重设备(塔吊、施工电梯、井字架等)必须严格实行登记制度,建立技术资料档案,报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并领取《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手册》后,方可在我市建筑工地使用。
2、施工起重设备必须选择具有安装、拆除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安装、顶升、拆卸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项目总监审核签字后方可实施。
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珠规建建〔2010〕48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珠规建建〔2010〕48号](https://img.taocdn.com/s3/m/6406c56b67ec102de2bd89bc.png)
ZBGS-2010-005珠规建建〔2010 〕48 号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的通知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各质检站、安监站,各施工、监理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责任,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现将《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于2010 年10 月1 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联系人:吴倩,联系电话2112542 。
附件:《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主题词:城乡建设施工暂行办法通知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公室2010年8月26日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增强企业诚信经营意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阶段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现场配备的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施工单位项目部应配备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资料员等管理人员;项目监理单位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管理人员。
相关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并在岗位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施工和监理活动。
第四条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必须符合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必须符合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
第五条建设(代建)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对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九届]第二号——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7)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九届]第二号——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7)](https://img.taocdn.com/s3/m/ffaae7d3c9d376eeaeaad1f34693daef5ef7139c.png)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九届]第二号——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7.26•【字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九届]第二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九届]第二号《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已由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7月2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7月26日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09年6月24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26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决策第三章项目审批第四章项目实施第五章项目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规范、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和管理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条例,但抢险应急工程和总投资额五百万元以下的小额零星工程项目除外。
抢险应急工程和小额零星工程项目可以简化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另行制定。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国家及省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投标+招标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投标+招标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3f087f7f01dc281e53af0d5.png)
投标招标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本办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以及上述工程的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各类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咨询服务项目的招标。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负责建设工程招标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以及招标范围的核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有形要素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协调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与行政监督部门的关系,组织处理有关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部运作的投诉、举报。
负责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
市行政监察部门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及咨询服务。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收集、保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第八条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或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列入国家、省计划的大中型或重点基本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一)服务合同估算金额15万元以上的造价咨询。
工程建设招标项目异地抽取评标专家操作规定(暂行)
![工程建设招标项目异地抽取评标专家操作规定(暂行)](https://img.taocdn.com/s3/m/875b1abd4afe04a1b071de6c.png)
工程建设招标项目异地抽取评标专家操作规定(暂行)一、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招标项目异地抽取评标专家的工作程序,完善业务流程,加强信息保密,确保评标工作公平、公正、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异地抽取评标专家,是指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工程建设招标项目(下称招标项目),由于投资规模较大或珠海本地相关专业的评标专家数量不足,为保证评标工作顺利进行,需要前往其他地区抽取评标专家的具体实施过程。
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下称管理局)负责审核异地抽取评标专家的申请,组织、安排、监督赴异地抽取评标专家工作。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招标项目,招标人(下称申请人)可以向管理局申请异地抽取评标专家:(一)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库内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评标专家少于五十人的;(二)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五千万元以上的;(三)申请人或项目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异地抽取评标专家,并且理由充分的。
五、申请和审核异地抽取评标专家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一)申请人提出异地抽取评标专家申请的,应当在距招标项目开标时间至少五个工作日前,向管理局提交异地抽取评标专家申请书、《珠海市工程建设招标项目异地抽取评标专家申请表》(下称《申请表》)、《招标人异地抽取评标专家承诺书》、《关于赴异地接收评标专家的函》及《抽取专家回避单位名单》。
申请人不按要求提交上述材料的,管理局不予受理。
(二)管理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二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审核同意的,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应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安排好出行车辆;审核不同意的,管理局应向申请人说明审核不同意的理由。
(三)管理局工作人员在招标项目评标前一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人赴异地抽取评标专家的集中时间和集中地址。
六、除必须说明的事项外,申请人必须填写《申请表》中的以下信息:(一)招标项目名称;(二)招标项目投资规模;(三)招标项目开标、评标时间;(四)异地抽取评标专家所需的人数、职称和专业要求;(五)回避单位名单;(六)招标代理机构名称;(七)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50462c0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8ea2c64.png)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3.03.07•【字号】珠规建建[2013]27号•【施行日期】2013.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珠规建建〔2013〕27号)横琴新区、各区建设局、质检站、安监站,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二○一三年三月七日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指建筑市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
主要从业人员指注册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或者描述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各职能科室、执法监察支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散装水泥办公室、城建档案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监督管理中心,以及横琴新区、各区(经济功能区)规划分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站、安监站等各级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开展有关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和审核工作。
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修正)
![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e9bb05def7ec4afe05a1df17.png)
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10月20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23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相关的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各类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咨询、监理、施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和材料等的招标。
本办法所称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和材料,是指用于实现建设工程基本功能且与建设工程不可分割的设备和材料。
第三条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发改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制定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相关制度,依法调查处理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行为。
市审计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市交通、水利、电力、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市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平台、交易平台、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需要的场所和服务,协助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进入本市依法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进行招标。
国家和省对交易平台适用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d97afb7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77d94fd.png)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19•【字号】珠府〔2024〕48号•【施行日期】2024.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24年6月19日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划拨用地第三章出让用地第四章其他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价管理,维护土地市场正常秩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划拨、出让、租赁(含临时使用)和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缴交的土地价款(含租金,以下简称地价款),依据本管理规定确定。
地价款的计算标准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用外币支付的,按支付当日结算银行公开挂牌的外汇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所称评估价,是指以市政府批准施行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为基础,由土地估价机构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结合所在区位正常市场价格水平,逐宗评估得出拟有偿使用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价格或拟补缴的地价款。
本管理规定中按评估价计收地价款、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确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底价,均应以评估价为重要参考并履行集体决策程序。
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租赁的用地,地价款应以实际成交价格计收。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土地市场供求状况适时调整。
地价内涵的土地开发程度设定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的土地开发程度为“三通”(宗地外通路、通电、通讯),其他区域的土地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宗地外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和宗地内土地平整),另有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47edf2586c24028915f804d2b160b4e777f814a.png)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0.12.29•【字号】珠规建招[2010]7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珠规建招〔2010〕7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效率,规范项目中标后的管理,及时解决招标投标过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请直接向我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科反映。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效率,规范项目中标后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采用两阶段评标办法的建设工程项目,第一阶段通过技术、业绩、信誉标书评审确定了投标人得分,第二阶段经济标书评审采用合理低价评标,确定低于并且最接近进入第二阶段投标人全部有效报价平均值的投标人为中标人,首次有效报价平均值以下的有效投标报价为五个以上的,应当将首次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以下的有效投标报价进行二次平均,确定低于并且最接近二次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进入第二阶段经济标书评审的投标人数量按以下办法选取:(一)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为3-9家的,全部直接进入第二阶段的经济标书评审;(二)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为10-20家的,取得分最高的前十名投标人进入第二阶段的经济标书评审;(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为21家及以上的,取得分最高的前十五名投标人进入第二阶段的经济标书评审。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1994]1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1994]18号](https://img.taocdn.com/s3/m/10458b61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b4cb424.png)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1994]1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和管理,按《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实行招标投标(包括议标、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的招标申请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招标单位名称及其基本情况;(二)工程概况;(三)项目批文及资金落实证明文件;(四)招标方式及对投标单位的技术资质要求,属邀请招标的,需提出拟邀投标单位的名称;(五)评标定标办法;(六)标底的审核方案;(七)招标评标小组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职称及成员单位名称、人数。
第四条申请投标的单位向招标单位递交的申请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企业概况,包括营业执照和技术资质等级证书,企业现有固定资产、流动资金、技术力量、技术装备水平等情况;(二)本单位近期承包的主要工程规模、质量、工期、安全及履约信誉等情况。
投标申请经招标单位同意后,发给招标文件。
第五条评标定标工作由招标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主持。
招标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办银行等单位单数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
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e2fbaf77f11dc281e53a580216fc700abb685219.png)
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3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本办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以及上述工程的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各类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咨询服务项目的招标。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负责建设工程招标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以及招标范围的核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有形要素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协调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与行政监督部门的关系,组织处理有关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部运作的投诉、举报。
负责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
市行政监察部门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及咨询服务。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收集、保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原则。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线迁改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线迁改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c8715da8ad63186bceb19e8b8f67c1cfad6ee30.png)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线迁改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8•【字号】珠府[2011]35号•【施行日期】2011.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线迁改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珠府〔2011〕35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线迁改工程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线迁改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线迁改工程建设,保障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珠海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和《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管线迁移、扩容、新建工程。
本办法所称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上或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燃油、热力、电力、通信、照明、工业、有线电视、交通信号、公共监测监控等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在政府投资项目施工范围内的管线工程,应与政府投资项目同步实施,其设计与施工既要符合管线工程设计标准,又应满足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要求。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统筹设计安排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四条与政府投资项目同步实施的管线迁移、扩容、新建工程,应按规划路由敷设。
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管线产权单位(代表)负责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予以协助,使其满足项目建设规划及建设工期要求。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线迁移工程遵循“拆一还一”和“实物还建”原则。
迁移按原标准、规模还建,对不能按原标准、规模还建的情况,按原功能还建。
因新建、扩容、提高标准等所增加的费用,由管线产权单位(代表)自行承担。
属于政府投资的管线扩建、新建工程,原则上按规划一并实施。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2c57c9f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4243e72.png)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1.24•【字号】珠建招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珠建招规〔2019〕1号各有关单位:现将《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1月24日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异议处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受理和处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官网公布投诉受理方式。
第四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但就招标文件、开标现场情况、评标结果、定标结果进行投诉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第二章异议的提出和处理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应当依法处理异议,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投诉。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异议和投诉受理方式。
第七条异议提出的期限规定如下:(一)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二)对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开标程序、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和开封、唱标内容、开标记录等开标现场情况有异议的,投标人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三)对资格审查结果、评标结果、定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分别在资格审查结果、评标结果和中标公示期间提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9.01.20
【实施日期】1999.0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2002)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7号)
《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已经1998年12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龙云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日
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的交易行为,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珠海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属政府投资{包括政府参股投资和政府提供保证性质的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和公有产权占控股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工程项目,均应按本规定组织施工招标投标。
第四条施工招标实行业主负责制。
本规定所称业主为建设项目的投资者。
建设项目由政府投资的,业主为该建设项目的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
第五条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肢解工程进行发包。
第六条施工招标应坚持公开、公正、合法、平等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凡按规定应实行施工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承发包,均应在珠海市建设工程,商用土地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
第八条为了提高招标评标工作质量,保证评标工作公平、公正,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应根据评标工作需要聘请精通工程建设管理和技术的人员组成评标专家库,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由交易中心负责。
第二章招标
第九条施工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的方式。
第十条所有应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投标,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交易中心电子屏幕或其他方式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一条实行邀请招标的工程,应在交易中,心发布招标信息,由招标单位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
第十二条凡应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采用议标方式:
(一)保密工程、科学试验、抢险救灾工程;
(二)外国政府、个人、国际金融机构及港澳台同胞赠款建设,且又明确要求采用议标方式的工程。
本规定所称议标是指建设单位与两家以上(合两家)投标单位就工程承发包条件进行协商,择优选定中标单位的一种招标方式。
实行议标的工程,招标单位可以通过交易中心发布招标信息,也可以直接向有承包能力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但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进行。
第十三条凡按本规定需要实行邀请招标或议标的,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土地审批委员会审批,并获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有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可自行建设符合其资质要求的属于第三条规定范围的自用的工程项目。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以及个人投资的工程项目是否实行施工招标投标,由业主自行决定。
第三章投标
第十六条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须是在我市注册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
需向国外公开招标或邀请未在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参加施工招标投标的,业主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招标。
第十七条未在我市注册的施工企业参加施工招标投标,主要适用于下列工程:
(一)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赠款或个人赠款建设,并要求市外或国外施工企业参与投标的工程项目;
(二)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难以承建的工程项目。
第十八条投标单位应详细阅读招标单位的全部招标文件,投标书一经投交交易中心,即视为全部承诺招标文件的各项条件。
第十九条投标单位应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不得弄虚作假,串通陪标,一标多投,哄抬标价或虚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
第二十条投标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其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密封或逾期送达;
(二)投标书未加盖本单位公章,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和投标书编制人的印章(或签名);
(三)投标书未按规定格式填写或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字迹模糊,辩认不请,自相矛盾;
(四)法人代表(或本企业授权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四章招标条件
第二十一条招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拥有与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建筑经济管理人员;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二)、(三)项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组织招标工作。
第二十二条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已列入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建设资金(含自筹资金)已落实;
(二)具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及技术资料;
(三)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桩基工程已领取建设工程基础许可证;
(四)施工前期工作已基本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