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公司法
英国公司法
英国公司法(Company Law)第一章注册公司的法律特征Company Law: Fundamental Principles, (2nd ed.) Stephen Griffin LLB, PITMAN Publishing, 1996THE LEGAL CHARACTERISTICS OF A REGISTERED COMPANY本章主要讲述了注册公司的基本法律特征及其发展的历史。
公司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被看作是一个虚构的实体,它只不过是其管理者和员工按照团体模式经营的一种方式或手段。
依照大陆法系的分类,这种观点似乎可以被看作是法人拟制说。
但是在法律上,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注册的公司,这种虚构的本质在这种程度上被忽视了,从公司成立之日起,它就是一个公司实体。
正因为如此,注册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它像一个自然人那样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这是公司的第一个重要的特征。
除此之外,大量的公司都具有有限责任的特点。
公司的有限责任分为股份的有限和保证的有限。
(除有特别说明,本书将主要讲股份的有限。
)有限责任是指公司股东一旦(以股票的名义价值)完全出资认购了所持有的股份,他就不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任何责任。
公司的成立导致了公司和其股东地位的分离。
因此,公司的存在不再依赖于其成员的存在于否。
成立这样一个公司最大的好处是股东的有限责任,但最大的缺点是商业隐私的缺失。
与合伙不同,注册公司必须满足许多关于披露信息的要求。
公司的概念产生于19世纪中期,但在此之前,就已存在现代公司的前身。
首先产生的是特许公司。
从17世纪起,随着世界船舶贸易的发展,特许的股份公司产生了。
股份公司是一个通过王室特许产生的,有着复杂形式的合伙企业。
特许状通常授予其在特定贸易中的垄断权。
这种公司虽然也具有独立的法律身份,但是除非特许状有特殊规定,这种企业的成员没有任何形式的有限责任。
随着股份公司的发展,股票交易也日益增多。
到18世纪前期,股票成为一些公司投机的手段。
英国公司法母子公司定义
英国公司法母子公司定义一、引言英国公司法中的母子公司定义是指在一个公司组织结构下,母公司拥有对一个或多个子公司的控制权。
母子公司关系在商业界非常常见,它可以为公司提供更大的灵活性和战略优势。
本文将详细探讨英国公司法中母子公司的定义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要求。
二、母子公司关系的定义在英国公司法中,母子公司关系是指母公司对子公司拥有控制权。
控制权通常是通过持有大部分或全部子公司的股份来实现的。
母公司通常拥有子公司的决策权和经济利益,可以对子公司的业务和运营进行管理和控制。
三、母子公司的法律规定1. 公司法2006年修订法案英国公司法2006年修订法案对母子公司的定义和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案,母子公司关系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股份的比例超过50%;•母公司拥有对子公司的决策权;•母公司能够对子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2. 公司治理准则英国公司治理准则中也对母子公司关系做出了规定。
根据公司治理准则,母公司需要履行对子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监督子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确保子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帮助子公司发展。
四、母子公司关系的优势母子公司关系在商业界非常常见,它可以为公司带来许多优势,包括但不限于:1. 管理和控制的灵活性母子公司关系可以为母公司提供对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权,使其能够更好地调整和协调各个子公司的业务和运营。
母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战略目标,对子公司进行资源配置和决策安排。
2. 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母子公司关系可以使母公司最大化经济利益。
母公司可以通过控制子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实现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母公司可以利用子公司的资源和能力,实现协同效应和业务拓展。
3. 风险管理和责任分担母子公司关系可以帮助公司进行风险管理和责任分担。
母公司可以通过对子公司的监督和管理,减少风险和损失的可能性。
同时,子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也能够保护母公司免受潜在法律责任的影响。
英国公司法的历史演进
英国公司法的历史演进可以追溯到19世纪。
1844年,英国颁布了《合作股份公司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认可公司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司法。
随后的1855年,《有限责任法》和1856年经修改的《合作股份公司法》奠定了现代公司法的基础,确立了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人格的关键原则。
这些法律为企业家开发有风险的产业,投资人聚集各种资源,以及金融家投资于缺乏资金的发明人等提供了法律基础。
进入20世纪后,英国公司法经历了多次重要的修改。
其中1908年的《公司法》正式引入了私人公司形式,这标志着英国的公司法开始满足不同类型公司的需求。
此外,每隔20年左右,英国就会由一个专家委员会对该法进行全面的检讨和整合,这使得英国公司法得以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值得一提的是,英国公司法对世界上许多其他国家的公司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其确立的一些基本原则,如有限责任、公司独立人格等,被广泛接受并应用于其他国家的公司立法中。
BVI公司法中文版
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公司法1984年(修订版)目录第一部分简称和注释第一条简称第二条注释第二部分公司的设立第三条成立第四条成立的限制第五条国际公司的要求第六条不符合第五条规定要求的后果第七条个人责任第八条营业目的第九条权限第十条公司行为的合法性第十一条公司名称第十二条公司组织大纲第十三条公司章程第十四条登记第十五条公司注册证书第十六条公司组织大纲和公司章程的修改第十七条为社员准备的公司组织大纲和公司章程的副本第三部分资本和股利第十七条A 分派股票的权限第十八条股票对价的完全支付第十九条股票对价的种类第十九条A 股票的没收第二十条股票对价的金额第二十一条零头股票第二十一条A 以几种货币表示的授权资本第二十二条股本和盈余额帐户第二十三条股票的盈余第二十四条授权资本的增加或减少第二十五条分割和合并第二十六条股票的特征第二十七条股票证书第二十八条股票登记册第二十九条股票登记册的修正第三十条记名股票的转让第三十一条不记名股票的转让第三十二条没收股票第三十三条取得公司自身的股票第三十四条法律资格欠缺的库存股票第三十五条资本的增加或减少第三十六条股利第三十七条资产的增值第三十七条A 股票的抵押第四部分注册办公室和代理人第三十八条注册办公室第三十九条注册代理人第四十条本条已废除第四十条A 注册代理人登记册第四十一条违反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应处的罚款第五部分董事、高级职员、代理人和清算人第四十二条董事的管理第四十三条董事的选举、任期和免职第四十三条A 非强制性的董事登记册第四十四条董事的数量第四十五条董事的权力第四十六条董事的报酬第四十七条董事会第四十八条董事会议第四十九条董事会议的通知第五十条董事会议的法定人数第五十一条董事的同意第五十二条董事的代表人第五十三条高级职员和代理人第五十四条谨慎的标准第五十五条对记录和汇报的信任第五十六条利益的冲突第五十七条免于受罚第五十八条董事责任险保险第六部分对社员和债权人的保护第五十九条社员会议第六十条社员会议的通知第六十一条社员会议的法定人数第六十二条社员的投票第六十二条A 表决信托第六十三条社员的同意第六十四条给社员的通知的送达第六十五条给公司的传票等的送达第六十六条帐簿、记录和公章第六十七条检查帐簿和记录第六十八条普通合同第六十九条公司成立前订立的合同第七十条支付或转让合同第七十一条A 非强制性的抵押登记第七十一条本票和汇票第七十二条代理人的权限第七十三条证明或认证第七十四条无社员的公司第七部分兼并、合并、资产出售、强制赎回、重组和异议者第七十五条对第八部分的有关术语的解释第七十六条兼并和合并第七十七条与子公司的合并第七十八条兼并或合并的效力第七十九条与外国公司的兼并或合并第八十条资产的处分第八十一条对少数股票的赎回第八十二条重组第八十三条异议股东的权利第八部分存续第八十四条公司的延续第八十五条临时登记第八十六条延续证书第八十七条延续的效力第八十八条根据外国法律进行的延续第九部分清盘和剔除第八十九条强制清盘第九十条自愿清盘第九十一条董事在公司清盘中的权限第九十二条清算人的职责第九十三条清算人的权限第九十四条清盘的程序第九十五条清盘的撤销第九十六条不能支付债务等的公司的清盘第九十七条由法院决定进行的清盘第九十八条接管官和财务管理人第九十九条剔除第一百条恢复到登记册中第一百零一条剔除的效力第一百零二条法定财产清算人的任命第一百零三条已被剔除的公司的清盘第十部分费用和罚款第一百零四条费用第一百零五条执照费第一百零六条向登记官缴纳的罚款第一百零七条罚款等的追缴第一百零八条被剔除的公司对费用等承担责任第一百零九条费用等被纳入统一基金第一百二十条向登记官缴纳的费用第十一部分所得税、印花税和文件的登记第一百一十条A 免除纲税义务等第一百一十条B 非强制性的登记册的登记第一百一十一条非强制性的抵押登记第十二部分杂项第一百一十二条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证书的形式第一百一十四条良好信誉第一百一十五条文件的检查第一百一十六条管辖权第一百一十七条法院的声明第一百一十八条法官判案第一百一十九条开始生效第一部分简称和定义简称第一条这部法律可以被援引为1984年国际公司法。
BVI 公司法,中文版
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公司法1984年(修订版)目录第一部分简称和注释第一条简称第二条注释第二部分公司的设立第三条成立第四条成立的限制第五条国际公司的要求第六条不符合第五条规定要求的后果第七条个人责任第八条营业目的第九条权限第十条公司行为的合法性第十一条公司名称第十二条公司组织大纲第十三条公司章程第十四条登记第十五条公司注册证书第十六条公司组织大纲和公司章程的修改第十七条为社员准备的公司组织大纲和公司章程的副本第三部分资本和股利第十七条A 分派股票的权限第十八条股票对价的完全支付第十九条股票对价的种类第十九条A 股票的没收第二十条股票对价的金额第二十一条零头股票第二十一条A 以几种货币表示的授权资本第二十二条股本和盈余额帐户第二十三条股票的盈余第二十四条授权资本的增加或减少第二十五条分割和合并第二十六条股票的特征第二十七条股票证书第二十八条股票登记册第二十九条股票登记册的修正第三十条记名股票的转让第三十一条不记名股票的转让第三十二条没收股票第三十三条取得公司自身的股票第三十四条法律资格欠缺的库存股票第三十五条资本的增加或减少第三十六条股利第三十七条资产的增值第三十七条A 股票的抵押第四部分注册办公室和代理人第三十八条注册办公室第三十九条注册代理人第四十条本条已废除第四十条A 注册代理人登记册第四十一条违反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应处的罚款第五部分董事、高级职员、代理人和清算人第四十二条董事的管理第四十三条董事的选举、任期和免职第四十三条A 非强制性的董事登记册第四十四条董事的数量第四十五条董事的权力第四十六条董事的报酬第四十七条董事会第四十八条董事会议第四十九条董事会议的通知第五十条董事会议的法定人数第五十一条董事的同意第五十二条董事的代表人第五十三条高级职员和代理人第五十四条谨慎的标准第五十五条对记录和汇报的信任第五十六条利益的冲突第五十七条免于受罚第五十八条董事责任险保险第六部分对社员和债权人的保护第五十九条社员会议第六十条社员会议的通知第六十一条社员会议的法定人数第六十二条社员的投票第六十二条A 表决信托第六十三条社员的同意第六十四条给社员的通知的送达第六十五条给公司的传票等的送达第六十六条帐簿、记录和公章第六十七条检查帐簿和记录第六十八条普通合同第六十九条公司成立前订立的合同第七十条支付或转让合同第七十一条A 非强制性的抵押登记第七十一条本票和汇票第七十二条代理人的权限第七十三条证明或认证第七十四条无社员的公司第七部分兼并、合并、资产出售、强制赎回、重组和异议者第七十五条对第八部分的有关术语的解释第七十六条兼并和合并第七十七条与子公司的合并第七十八条兼并或合并的效力第七十九条与外国公司的兼并或合并第八十条资产的处分第八十一条对少数股票的赎回第八十二条重组第八十三条异议股东的权利第八部分存续第八十四条公司的延续第八十五条临时登记第八十六条延续证书第八十七条延续的效力第八十八条根据外国法律进行的延续第九部分清盘和剔除第八十九条强制清盘第九十条自愿清盘第九十一条董事在公司清盘中的权限第九十二条清算人的职责第九十三条清算人的权限第九十四条清盘的程序第九十五条清盘的撤销第九十六条不能支付债务等的公司的清盘第九十七条由法院决定进行的清盘第九十八条接管官和财务管理人第九十九条剔除第一百条恢复到登记册中第一百零一条剔除的效力第一百零二条法定财产清算人的任命第一百零三条已被剔除的公司的清盘第十部分费用和罚款第一百零四条费用第一百零五条执照费第一百零六条向登记官缴纳的罚款第一百零七条罚款等的追缴第一百零八条被剔除的公司对费用等承担责任第一百零九条费用等被纳入统一基金第一百二十条向登记官缴纳的费用第十一部分所得税、印花税和文件的登记第一百一十条A 免除纲税义务等第一百一十条B 非强制性的登记册的登记第一百一十一条非强制性的抵押登记第十二部分杂项第一百一十二条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证书的形式第一百一十四条良好信誉第一百一十五条文件的检查第一百一十六条管辖权第一百一十七条法院的声明第一百一十八条法官判案第一百一十九条开始生效第一部分简称和定义简称第一条这部法律可以被援引为1984年国际公司法。
第一部公司法
第一部公司法
第一部公司法指的是英国的《1862年有限责任公司法》(Limited Liability Act 1862),它是世界上第一部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
此法律的通过解决了1855年公司法中的一些问题,并引入了新的概念和制度,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该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由至少7名股东组成,股东的财产风险限制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上,即股东对于公司债务承担的风险仅限于其出资额。
这使得个人和企业可以在不承担无限责任的情况下进行商业活动,从而吸引了更多投资和创业者。
此外,该法律还规定公司应有一份章程(Articles of Association),规定其内部管理和运作的条款和规则。
同时,公司需要向注册局注册,并提交有关信息和文件,包括公司名称、完整地址和股东名单等。
第一部公司法的颁布对英国的商业环境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极大地促进了工商业的发展,吸引了更多的投资和创业者。
此后,各国相继制定了自己的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成为全球范围内最常见的商业实体之一。
英国公司法的新近改革英国“公司法”评介
二、英国《教育改革法》的主要 内容
英国《教育改革法》主要包括四个部分:学校、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内伦 敦的教育问题以及其他补充条款和解释。其中,“学校”部分最为重要,涵盖了 课程设置、入学办法、经费与教职员、直接拨款的公办学校和其他等五章。
在课程设置方面,法案强调了核心学科的重要性,包括数学、科学、英语等, 并要求学校为学生提供丰富多样的课程,以培养他们的全面发展。在入学办法上, 法案推行“自由学校”政策,允许家长和社区建立自己的学校,以增加教育的选 择性。在经费与教职员方面,法案实行“直接拨款学校”制度,确保所有学校都 能得到足够的经费和优秀的教职员。
首先,政府需要继续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为公司提供更加公平公正的竞争 环境。此外,政府还需要加强对公司的监管,确保公司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其次,企业需要按照新的公司法规定,建立现代化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 司的决策效率和风险管理水平。同时,企业需要加强内部监管和风险控制,防止 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
一、英国公司法改革的背景
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国政府逐渐认识到公司法对于促进商业发展的 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此背景下,英国政府于2014年启动了公司法改革,旨在提高 公司的竞争力和创新性,同时增加股东权益。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二、英国公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
1、公司类型的修改
英国公司法改革对公司类型进行了修改。原有的公司类型包括私营有限公司、 公共有限公司和担保有限公司。改革后,英国取消了担保有限公司这一类型,同 时增加了一种新的公司类型——私人有限责任合伙(PLLP)。这一改革使得公司 形式更加灵活,满足了不同商事主体的需求。
该法案的实施,对英国教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首先,它推动了公办学校的 改革,使其更加注重教育的质量和效果。其次,它提高了教育的选择性,使家长 和学生有更多的选择权。最后,它促进了教育公平,使所有学生都能享受到优质 的教育资源。
英国1929年公司法
英国1929年公司法简介英国1929年公司法(英文全称: Companies Act 1929)是一部重要的公司法律法规,于1929年在英国通过并生效。
该法律的颁布为英国的公司治理和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框架。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法律的主要内容和影响。
背景英国1929年公司法的颁布是为了更新和完善现有的公司法体系。
之前的公司法主要基于1862年的《有限公司法案》(Limited Liability Act 1862),但该法案在近70年的时间里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变化逐渐过时。
因此,1929年公司法的制定旨在跟上时代的步伐,进一步规范公司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
主要内容1929年公司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公司类型及注册该法律明确了不同类型的公司,如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和公共公司(public company),以及各种公司的注册要求和程序。
它规定了公司名字的选择和使用,以及注册时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公司组织与管理该法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方式。
它详细描述了董事会(board of directors)的权力和责任,包括他们的任命、解职和权力范围。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股东(shareholders)的权益和参与公司决策的机制。
股份与股东权益1929年公司法对股份和股东权益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它确定了股东持有股份的形式和权益,包括股东的投票权、分红权和财产分配权。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转让股份的程序和限制,以保护股东权益。
公司会议与决策该法律规定了公司会议的召集和进行方式,包括股东大会(general meeting)和董事会会议(board meeting)。
它要求公司及时召开会议,并确保所有股东有平等的发言权。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公司决策的程序和要求。
公司财务和报告1929年公司法要求公司保持透明和合规的财务和报告制度。
它规定了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要求和提交时间,要求公司进行审计,并公开向股东和相关机构披露关键信息。
英国公司法
英国公司法
英国公司法是英国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自1844年以来,一直是英国法律制定的基本框架。
它通过英国商业环境的发展,改变着企业的发展历程,为英国的财富和繁荣提供了强大的支撑力量。
它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企业和公民的权利,维护企业公正的经营,以及阻止企业从事违反伦理和道德的行为。
英国公司法的历史
英国公司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世纪初,当时公司法的主要功能是控制法律上公司的形式,以及管理公司的经营。
1844年,英国国会通过了《英国公司法》,它是英国公司法最基础的法律,从那以后,英国公司法就改变了英国商业环境的发展,为英国的财富和繁荣提供了强大的支撑力量。
英国公司法的基本规定
英国公司法涵盖了英国企业的经营管理、公司设立、公司对外形象、公司财务、公司股权份额、公司破产以及公司变更等各个方面。
任何企业从事法律上的经营活动,都必须遵守《英国公司法》所规定的法律,这些规定是为了保护企业和公民的权利,以及维护企业公正的经营。
英国公司法的重要性
英国公司法对英国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的宗旨是为了维护英国公司的合法性,规范商业市场的运行,打击不法行为,实现英国经济的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另外,英国公司法还规定了投资
者投资英国企业的权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利,同时防止投资者因对英国公司经营不善而遭受损失。
总结
英国公司法是英国商业环境发展的重要基础,其历史可以追溯到19世纪初,旨在保护企业和公民的权利,以及促进英国经济的发展。
英国公司法的规定涵盖企业的经营管理、公司设立、公司形象、公司财务、公司股权份额、公司破产和变更等方面,是英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
英国公司法中英文对照
英国公司法中英文对照英国公司法的中英文对照如下:1. 公司 - Company2. 股东 - Shareholder3. 董事 - Director4. 董事会 - Board of Directors5. 董事长 - Chairman6. 高级管理层 - Senior Management7. 董事会会议 - Board Meeting8. 股东大会 - General Meeting9. 注册办事处 - Registered Office10. 注册公司 - Registered Company11. 注册号 - Registration Number12. 股份 - Share13. 招股说明书 - Prospectus14. 公司章程 - Articles of Association15. 股东协议 - Shareholders' Agreement16. 股权 - Equity17. 盈余 - Profits18. 亏损 - Losses19. 年度财务报告 - Annual Financial Report20. 税务申报 - Tax Filing21. 资产 - Assets22. 负债 - Liabilities23. 财政年度 - Financial Year24. 发行股票 - Issue Shares25. 分红 - Dividend26. 合并 - Merger27. 收购 - Acquisition28. 公开上市 - IPO (Initial Public Offering)29. 债权人 - Creditor30. 债务人 - Debtor请注意,以上只是英国公司法中的一些基本术语,实际上英国公司法是一个较为庞大和细致的法律体系,其中的术语和条款远不止这些。
任何具体的法律问题或法律文件应该在寻求专业律师意见之下处理。
ACCAF4 英国公司法与商法 翻译讲义(部分)
CHAPTER 181 资本维持原则随着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确立,为了加强对于公司债权人的保护,英国公司法上发展了旨在维持公司股份资本,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资产维持原则”。
概括地说,英国公司法以资本维持为目的的规则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与股份支付有关的规则,其目的在于确保公司能够真实地募集到其声称的股份资本;二是旨在为了债权人利益保护而维持公司股份资本的规则。
资本维持原则特别禁止公司的股份资本在清算之前直接或间接地被返还给股东,在被认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特雷弗诉英制螺纹一案中,英国上议院确立了一个根本原则:除非根据法院所批准的合法的减资程序,任何股份资本所代表的财产不得被返还给其股东。
该案之后的一系列英国法判例进一步发展了这里“资本返还”的含义:除了合法的利润分配(通常是股利)及经授权的减资或经其他合法授权程序之外的,任何公司资产向股东的转移或支付均被认为构成资本返还。
在这一领域相关的英国公司法规则主要包括:股份的回赎和回购规则;减资规则;禁止公司违法分配的规则;禁止对公司取得自己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的规则。
2 股份资本的减少如果公司细则进行了授权且经过法院确认,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特别决议以任何方式减少其股份资本。
如果必要,公司还可以更改章程以减少其股份资本和相应的股份数。
三种公司减资的方式:(1)减轻或免除股东对已认购但只部分缴付的股份的出资责任。
(2)取消已经损失或者没有对应资产的实收股份资本。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判例这里的资本损失必须是永久的,否则就会被看做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侵害。
(3)向股东返还任何超过公司需要的实收股份资本。
但是,如果向股东的返还属于虚假,则法院会拒绝资本的减少。
股份有限私公司的股本减少的决议,在其通过后15日内,公司董事作出公司有偿债能力声明且依法被登记的,可不需向法院申请确认。
2.1有偿债能力声明,是每个董事对于声明之日的公司状况,没有理由可以发现公司当时不能缴付(或清偿)其债务等内容的声明。
英国公司法董事职责
英国公司法董事职责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英国公司法对董事的职责和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公司董事履行其管理和监督职责。
董事在公司的管理和决策过程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并履行其职责。
以下是英国公司法对董事职责的一些重要规定:根据英国《公司法》2006年修订版,在英国成立的公司必须至少有一名董事。
董事是公司的管理者,负有管理公司的义务和责任。
董事的主要职责包括管理公司的日常业务、决定公司的经营策略、制定公司政策、确保公司的合法运作。
1. 誠信和忠誠:董事有义务对公司及其股东忠诚和诚实。
董事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法律法规和公司政策,并为公司的利益和股东利益着想。
2. 尽职调查:董事在进行决策和管理公司业务时必须进行合理的尽职调查。
董事应当了解公司业务和市场状况,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 尽职注意:董事有责任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业务风险进行监督和评估。
董事必须密切关注公司的经营状况,确保公司的长期利益。
4. 独立性和独立意见: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和独立意见,不受外部压力和利益影响。
董事应当就公司的业务和决策提出独立意见和建议,保护公司的利益和股东利益。
5. 风险管理:董事有责任对公司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
董事必须定期审查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确保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
6. 公开披露:董事有义务确保公司的财务报告和业务运作符合公开披露的要求。
董事必须确保公司的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披露给股东和监管机构。
7. 遵守法律:董事必须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税收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董事有义务确保公司的运作和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董事在公司的管理和监督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董事的行为和决策直接影响公司的业务和股东的利益。
董事必须遵守公司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确保公司的合法经营和长期发展。
【文章长度为435字】总结来看,英国公司法对董事的职责和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董事在公司的管理和监督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并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英国公司法董事职责
英国公司法董事职责
英国公司法中董事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忠诚义务:董事必须将公司的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也不得利用公司的机会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活动。
他们应该遵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
2. 谨慎义务:董事必须以合理的谨慎程度对待公司事务,尽职尽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他们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便更好地管理公司,并在决策时考虑到公司的长期利益。
如果董事没有足够的专业知识,他们有责任寻求专业建议。
3. 报告义务:董事有责任向公司的股东和监管机构提供准确、及时的财务和经营信息。
他们应确保公司的财务报表真实、完整,并且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法规要求。
4. 投资人利益义务:董事必须考虑并维护公司的股东和利益相关方的权益,确保公司的财务状况健康,并采取措施保护股东的权益。
5. 保密义务:董事必须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不得将其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
此外,根据英国公司法的规定,每个公司的董事都需要负责确保所有依法所需的描述性文件都应时递送到公司注
册机构,包括年度收支情况等。
未能按时提交各类文件被列为违法行为,公司董事可能会因此被依法提起公诉,面临罚款甚至公司被注销等严重后果。
英国公司法讲座
英国公司法讲座一、英国公司的四大特点:1、注册资本没有要求。
注册资本可以任意提高,到位资金不限。
国内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缴足一定的资金,但在英国设立公司对注册资本没有任何要求。
比如原注册资本为1万英镑,现将注册资本增加至100万英镑,不必缴足100万英镑,只需缴纳增股税(99万英镑×1‰)。
但股东有一定的风险,比如两股东分别出资10万元,公司负债后,公司所有资产并不能偿还债权人,那股东就对公司负债。
2、一个人可以设立一个公司。
可以由一个年满18周岁的人成立一个公司。
英国公司法中无法人概念,只有两种身份:股东和董事。
3、股东国籍无限制。
任何国籍人均可持该国、地区身份证,成为英国有限公司的合法股东。
外国人在中国大陆设立公司,须经外经委的审批。
4、合法不交税。
英国公司如果不在英国当地营业,就不需要在英国当地交税。
BVI通过的〈国际商务法〉,明文规定在BVI设立的公司不允许在当地经营,于是不要交税,只要每年交给当地政府固定的年费。
这样世界各地的人纷纷去BVI设立公司,影响了美国、英国等大国的税收,于是英国法也规定英国公司如果不在当地营业就不需要在英国交税。
2004年12月31日之前,在BVI设立的公司的股东和董事都是隐匿名称的,这给许多洗黑钱的人提供了机会。
美国每个洲的法律不同,拉斯维加斯的规定与上述规定相同。
二、成立英国有限公司的好处:1、合法不交税。
可以设立一家英国公司,目的是开一个外汇帐户,不受外汇制度的约束。
2、每年运作成本低。
每年收取6000元港币,秘书费4000元港币、交政府2000元港币。
3、成立时间快,共需25个工作日。
4、注册费用12000元港币,第一年不需再交6000元港币。
5、建立品牌。
在境外注册公司,在境内生产、加工,建立国际品牌,如欧莱雅、可口可乐、耐克。
6、减轻税务负担。
比如境内A公司向美国B公司签订了100万的订单,需要以交易额为100万而交税,但在英国设立一家C公司,可以让C公司先与B公司签订100万订单,然后让A公司与C公司签订80万订单,这样只需以交易额为80万而交税。
英国商界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英国商界法律规定是指英国法律体系中关于商业活动、公司治理、合同法、消费者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规定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商业活动健康发展。
以下将从几个方面详细介绍英国商界法律规定。
二、公司法1. 公司设立在英国,设立公司需遵循《2006年公司法》(Company Law 2006)。
根据该法,设立公司需进行以下步骤:(1)选择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Public Limited Company,PLC)或私人有限公司(Private Limited Company,PLC)。
(2)准备公司文件:公司章程、公司注册申请表等。
(3)向公司注册局提交文件:英国公司注册局(Companies House)负责公司注册事宜。
(4)缴纳注册费用:根据公司类型和注册资本,缴纳相应注册费用。
2. 公司治理(1)董事会:公司治理的核心机构,负责公司决策和经营管理。
(2)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投资者,有权参与公司决策和分配利润。
(3)监事会:监督董事会履行职责,维护股东权益。
(4)信息披露:公司需定期向股东和公众披露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信息。
三、合同法1. 合同定义: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合同成立要件:合同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 合同履行: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4.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消费者保护法1. 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Consumer Rights Act 2015)规定,消费者享有以下权益:(1)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保证;(2)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合理;(3)商品或服务的数量充足;(4)商品或服务的安全可靠;(5)商品或服务的售后服务。
英国公司法版
第一章 英国公司法概况
揭开公司面纱(lifting the veil of incorporation)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继续维护公司的独立人
格和有限责任将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不法侵害乃 至影响法律的正义和公平 ,公司的面纱可以被 揭开,从而使股东或管理层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 责任。
第一章 英国公司法概况
第一章 英国公司法概况
判决:
公司停产后两股东签署了“股东会纪要”,两 股东均应自觉按“纪要”办。两股东在是否应对乙 公司进行起诉问题上产生分歧,且至今未能取得一 致意见,故应视为本案的起诉不是甲公司的真实意 思表示,故驳回原告甲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 50元由原告负担。
第一章 英国公司法概况
三、集中或专门管理
Salomon先生把自己的财产折合成38782英镑, 卖给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由Salomon先 生、他的妻子、女儿和四个儿子组成。该公司的 名义股本为40000股,每一股1英镑,其中 Salomon先生持有已全额缴付的20000股,其他6 个股东每人1股。此外,该公司还向Salomon发 行了一份金额为10000英镑、带有浮动担保的债 券,并且支付了8728英镑的现金。这样的安排, 使得Salomon先生能以票数胜过其余6名股东从 而获得对该公司的控制权。该公司除了20007股 股份外,没有发行其他股份。所有的手续都符合 1862年公司法。Salomon先生被任命为执行董事 。后来公司清算,在兑付了债券后剩余财产无法 清偿普通债权人。
第一章 英国公司法概况
➢ 二、英国公司的历史
个体经营 行业协会 东印度公司
特许状或特殊议案
第一章 英国公司法概况
第二节 英国公司法的历史
1844年股份公司法
1855年有限责任法
英国《有限责任法》
英国《有限责任法》英国《有限责任法》(Limited Liability Act)是英国公司法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
该法律于1855年通过,旨在为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法律框架和保护,以鼓励企业家精神和促进经济发展。
本文将对英国《有限责任法》的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对英国商业环境的影响进行探讨。
一、背景介绍19世纪中叶,英国正处于工业革命的高峰期,商业活动不断增长,许多企业家采取了合伙制经营模式。
然而,该制度存在着一些固有的弊端,个体财务责任与企业风险相结合,给个人财产带来了巨大风险。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英国政府制定了《有限责任法》。
二、主要内容1. 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根据《有限责任法》,企业家可以通过向公司注册局提交注册申请来成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文件中需要提供公司名称、注册资本、股东名单等基本信息,并缴纳一定的注册费用。
2. 公司股东的责任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是股东的责任被限制在其投资额。
若公司出现债务问题,个人财产不会受到影响,只需要承担相应投资额度的责任。
3. 公司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有董事会和股东会。
董事会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和决策,股东会则在重大事项上行使决策权。
公司必须遵守财务披露和报告制度,确保透明度和合规性。
4. 公司债务和破产情况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归公司所有,不影响股东个人财产。
在公司破产时,资产将被清算,并按照优先顺序偿还债务,剩余资产将按照股东的持股比例分配。
三、对英国商业环境的影响1. 鼓励企业家创新:由于个人财产与企业风险相分离,有限责任法鼓励了更多人从事商业活动。
企业家们可以更加大胆地尝试新的商业模式和创新性的项目,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创新的推动。
2. 吸引外国投资:有限责任法为国内外投资者提供了稳定的法律环境和投资保护。
投资者可以更加放心地将资本投入到英国市场,提高了英国作为投资目的地的吸引力。
3. 保护个人财产: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有效地保护了个人财产免受商业风险的侵害。
英国公司设立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英国作为全球金融中心之一,其公司设立的法律规定严谨而完善。
本文将详细介绍英国公司设立的法律规定,包括公司类型、设立程序、注册要求、资本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
二、英国公司类型在英国,公司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股份有限公司(Public Limited Company)2. 私营有限公司(Private Limited Company)3. 无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LLP)4. 个人独资企业(Sole Proprietorship)5. 合伙企业(Partnership)以下将分别介绍各类公司的设立要求和特点。
三、股份有限公司(Public Limited Company)1. 设立条件:- 公司名称需以“Limited”或“Ltd”结尾;- 至少有2名股东;- 至少有1名董事;- 股本总额需为英镑,且至少有1股;- 股东需缴纳资本。
2. 设立程序:- 选择公司名称并进行核名;- 准备公司章程;- 向英国公司注册处(Companies House)提交注册文件;- 缴纳注册费用。
3. 注册要求:- 提交公司章程;- 提交董事和股东信息;- 提交公司注册地址;- 提交注册资本信息。
四、私营有限公司(Private Limited Company)1. 设立条件:- 公司名称需以“Limited”或“Ltd”结尾;- 至少有1名股东;- 至少有1名董事;- 股本总额需为英镑,且至少有1股;- 股东需缴纳资本。
2. 设立程序:- 选择公司名称并进行核名;- 准备公司章程;- 向英国公司注册处(Companies House)提交注册文件; - 缴纳注册费用。
3. 注册要求:- 提交公司章程;- 提交董事和股东信息;- 提交公司注册地址;- 提交注册资本信息。
五、无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LLP)1. 设立条件:- 至少有2名合伙人;- 合伙人需签订合伙协议;- 公司名称需以“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或“LLP”结尾。
英国2006年公司法(2012年修订译本)
文章标题:解读英国2006年公司法(2012年修订译本)一、引言在企业经营和管理中,公司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条文,它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运作机制、责任义务等方方面面。
其中,英国2006年公司法(2012年修订译本)作为英国公司法的最新版本,对于企业治理和商业活动有着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深度解读该法律,对其进行全面评估,并进行深入探讨,以便读者对该主题有更深入的了解。
二、英国2006年公司法(2012年修订译本)概述英国2006年公司法(2012年修订译本)是英国公司法的重要版本,其修订内容涵盖了公司治理、股东权益、财务报告、合规监管等多个方面。
该法律的出台对于促进英国企业的健康发展、保护股东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其中,修订后的内容更加贴合当今商业环境的需要,具有前瞻性和针对性。
三、对英国2006年公司法(2012年修订译本)的评估1. 公司治理英国2006年公司法(2012年修订译本)对公司治理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包括董事会的职责、股东会议的程序等方面。
该法律明确规定了公司高管的责任和义务,加强了对公司内部运作的监管,有利于增强公司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2. 股东权益该法律对股东权益保护的规定也比较详细,包括了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等方面。
它在维护股东利益的也平衡了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良性互动,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
3. 财务报告针对财务报告的要求也是该法律的重要内容之一。
它规定了公司应当如实准确地向外界披露财务信息,加强了公司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这对于提升企业形象、吸引投资具有积极的意义。
4. 合规监管在合规监管方面,英国2006年公司法(2012年修订译本)也提出了相应的规定,明确了公司进行商业活动时应当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
这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利益,有助于提升商业环境的稳定性。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英国2006年公司法(2012年修订译本)的出台是对英国公司法的重要补充和完善,突出了对公司治理、股东权益、财务报告等方面的规范,具有较高的前瞻性和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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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公司法(CompanyLaw)第一章注册公司的法律特征作者:明月孤岑文章来源:竹月斋发表于2006年10月12日阅读1685人次推荐级别:☆Company Law: Fundamental Principles, (2nd ed.) Stephen Griffin LLB, PITMAN Publishing, 1996THE LEGAL CHARACTERISTICS OF A REGISTERED COMPANY本章主要讲述了注册公司的基本法律特征及其发展的历史。
公司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被看作是一个虚构的实体,它只不过是其管理者和员工按照团体模式经营的一种方式或手段。
依照大陆法系的分类,这种观点似乎可以被看作是法人拟制说。
但是在法律上,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注册的公司,这种虚构的本质在这种程度上被忽视了,从公司成立之日起,它就是一个公司实体。
正因为如此,注册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它像一个自然人那样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这是公司的第一个重要的特征。
除此之外,大量的公司都具有有限责任的特点。
公司的有限责任分为股份的有限和保证的有限。
(除有特别说明,本书将主要讲股份的有限。
)有限责任是指公司股东一旦(以股票的名义价值)完全出资认购了所持有的股份,他就不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任何责任。
公司的成立导致了公司和其股东地位的分离。
因此,公司的存在不再依赖于其成员的存在于否。
成立这样一个公司最大的好处是股东的有限责任,但最大的缺点是商业隐私的缺失。
与合伙不同,注册公司必须满足许多关于披露信息的要求。
公司的概念产生于19世纪中期,但在此之前,就已存在现代公司的前身。
首先产生的是特许公司。
从17世纪起,随着世界船舶贸易的发展,特许的股份公司产生了。
股份公司是一个通过王室特许产生的,有着复杂形式的合伙企业。
特许状通常授予其在特定贸易中的垄断权。
这种公司虽然也具有独立的法律身份,但是除非特许状有特殊规定,这种企业的成员没有任何形式的有限责任。
随着股份公司的发展,股票交易也日益增多。
到18世纪前期,股票成为一些公司投机的手段。
大量公司都是通过购买其他已消亡的公司的特许状成立的。
许多有欺诈目的的公司被起诉,议会也开始试图控制公司形式的滥用。
随着公司作为商业媒介的衰落,19世纪兴起了大量依据议会的个体法产生的非公司企业。
这些企业的成员以股份公司成员的方式向企业投资,并对其享有股份。
但是企业的资本和财产不是由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持有的,而是由托管人持有的,他可以为企业的利益起诉或应诉。
因此,非公司企业的成员不享有有限责任,其自由转让股份的权利也是有疑问的。
1844年的股份公司法对股份公司做出严格的规定,并没有赋予公司有限责任。
因为那时有限责任被视为小资产企业运用公司形式损害债权人和公众投资者的手段。
尽管对小企业有限责任的授予有严格的限制,1855年公布的有限责任法还是对一定条件的企业允许其享有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的产生,鼓励了公司的产生和成长,这对国家经济是极为重要的。
英国公司法(CompanyLaw)第二章公司面纱作者:明月孤岑文章来源:竹月斋发表于2006年10月13日阅读2404人次推荐级别:☆Company Law: Fundamental Principles, (2nd ed.) Stephen Griffin LLB, PITMAN Publishing, 1996THE CORPORATE VEIL本章中,作者从公司独立性的角度说明了公司面纱只是指对公司实体独立性的一种法律认可。
在关于揭露公司面纱的大多数法条和判例中,面纱被揭开仅仅是在未完全否定公司本身的独立法律地位的前提下为了对公司的股东或/和董事施加某种形式的责任。
作者首先讲了法律上对公司独立性的认可。
但是他提到,尽管司法上对较大的注册公司普遍认可,但司法对较小的注册公司,通常是只有一个实质股东成立的公司的认可尚有些不确定。
直到1897年的所罗门判例(Salomon v. A Salomon)才最终确立了注册公司可以作为小企业采用的一种可接受并合法的经营形式。
该判例的结论是,公司一旦合法成立,它就应当被视为是一个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独立体,那些参与设立公司的人们的动机都与本公司无关。
不论公司成立前后的管理者是否是相同的,也不论它的收益是否仍由同样的人收取,公司都不是其认购者或托管人的代理机构。
1985年的公司法使得公司可以作为一个独立体并承担有限责任。
但是该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中的专门条款也表明了法律对于某些条件下的公司面纱进行揭露的明显意图。
我们应当注意的是,在下面要讨论的大多数法定情况下,公司面纱的揭开并不是要否认公司的存在,相反,它是为了对公司成员的玩忽职守的行为进行惩罚。
法律规定了关于揭开公司面纱一些特定情况:1、Companies Act 1985,s 24规定除了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或私人担保有限公司,其他公司如果在少于两个股东的情况下经营超过6个月,那么该公司在这段时间内的股东和知道公司在少于两个股东的情况下经营的其他人,应当在前述规定的时段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共同连带责任。
2、Companies Act 1985,s 117规定当公众公司的董事在未获得公司登记机关的交易许可证即与他人从事交易时,该证书确认公司满足了注册条件,即公司的名义分配股本不少于授权的最低额50000英镑,如果公司从对方要求的日期起,在21天内无法达到要求,相关的董事可能要对该交易负个人责任。
3、Companies Act 1985,s 349(4)规定如果公司的工作人员或其他人为公司的利益在任何交易单据、本票、签署文件、支票或货物、金钱的定单上签字或授权他人签字,而没有正确和完整地写明公司的名称,该工作人员或可能被授权的人应对文件上的内容负个人责任,除非公司同意免除其责任。
该条款在司法中严格运用的结果是,当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法律文书中没有正确地书写公司的名称时,他可能不能以该文书在任何程度上都没有造成其接受者对公司真实身份的混淆为理由,而试图免除法律规定对其施加的责任。
但是最近一些司法判例中,法官对该条的解释表明其考虑了公司名称的错误是否导致造成混淆。
尽管法院在某些情况下会揭开公司面纱,但要对法院的这种权力行使的正当理由进行分类却相当困难。
对此一种可能的解释是,法院试图通过运用衡平法则来揭开公司面纱,即法院会在这样做公正合理的时候才去揭开公司面纱。
这种公平的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几类:A、在国家紧急情况下:当国家处于战争状态或政治经济的其他冲突较为严重时,法院可以揭开公司面纱以防止本国的公司付钱给敌国公司。
B、在欺诈或虚假案件中:当公司成立的潜在动机是为了让其股东否认与第三方已存在的债务,或促使了其他的欺诈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承认公司的存在,但可能揭开公司面纱以防止某些人利用欺诈和虚假行为逃避责任。
C、公司之间是一个经济实体:如果一群公司,分别看来好像都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但实际上都是在一个控股公司的控制下运作的,那么附属公司的面纱会被揭开,从而导致这群公司成为一个经济实体结果。
为了确定一群公司实际上是一个经济实体,必须证明控股公司对附属公司实质和几乎绝对的控制,这种控制在某些情况下会甚于对附属公司享有的多数表决权。
控股公司必须至少能决定附属公司的整个经营决策,这样法院才能让其作为一个经济实体的理由正当化。
D、公司之间是代理关系:如果控股公司和附属公司之间存在代理关系,则附属公司被认为是这样一个实体:它明显地或可推定地被控股公司所控制,并被授权为了控股公司的商业利益进行经营。
不同于单一经济实体的是,代理关系的确认不会导致公司面纱的揭开。
控股公司和附属公司仍是独立的法律体,但控股公司应对附属公司的行为负责。
我们应当注意的是,法院在揭开公司面纱的时候所依据的上述情况实际上是依照衡平法的思想防止不公正地保留公司形式。
许多法官认为,法院揭开公司面纱的权力应当被视为是自由裁量的权力,而不仅仅是在特定和专门情境下运用的工具。
可见,衡平法的思想在法官的司法判决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而法条的规定只是他们判决的参考。
但是公平正义思想作为一种方法的运用依赖于法官对案件的个人主观判断,因此它使得法律具有不确定的一面。
英国公司法(CompanyLaw)第三章公司的设立作者:明月孤岑文章来源:竹月斋发表于2006年10月14日阅读3560人次推荐级别:☆Company Law: Fundamental Principles, (2nd ed.) Stephen Griffin LLB, PITMAN Publishing, 1996THE FORMATION OF A COMPANY本章阐述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和规则,而主要内容是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所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及发起人的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对一个新的公司实体的产生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定一个人作为公司的发起人的地位,法官在判决中通常要证明这个人对公司的成立做出了基本的贡献。
这种贡献可以是实质的,例如参与商用不动产购买的谈判,或者狭义一点的,这个人可能通过组织对公司董事的任命而被视人发起人。
发起人不能被看作公司的代理人或托管人,但是法院通常认为,发起人应对其滥用权利的行为负责,所以他应当遵守受信义务。
发起人同董事一样,也受普通法中应以合理的注意和方式履行义务的约束。
因为发起人需遵守受信义务,所以他就必须将自己在公司发起过程中的任何个人利益完整地披露,也就是将其是否因公司的发起而获利的信息披露出来。
发起人对个人利益的披露必须是向公司做出的。
人们曾经认为对公司做出披露就必须向公司完整和独立的董事会做出披露,但所罗门判决(Salomon v. A Salomon)确立了只要向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披露信息即构成公司的披露。
如果发起人没有披露其因签订与发起公司有关的合同所获的利益,则该有效合同变为无效。
对发起人施加的受信义务源于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的考虑。
作者在接下来用大量的篇幅讲了设立中的合同这一重要内容。
在公司成立前,发起人通常要为了设立中的公司的未来利益签订一些协议。
但是公司在成立之前不存在独立的法律地位,因此公司不受以其名义或为其利益签订的合同的约束。
即使公司成立后,它也不能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溯及既往地认可或采纳以其名义或为其利益订立的合同。
公司要想从其设立中的合同获得利益的唯一方法就是,与设立中合同的另一方签订一个新的合同。
那么发起人为公司利益订立了合同,他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就该合同起诉或应诉呢在1972年英国加入欧洲共同体之前,普通法作为唯一的标准决定发起人是否可以被视设立中合同的一方。
普通法的规则是基于对发起人如何签署合同进行的技术和人为的区分。
当发起人作为公司的代理人或为公司的利益签署合同时,发起人就应为合同负个人责任;当发起人用公司的名称并仅仅增加自己的名字用以证明公司名称时,发起人就不是合同的一方,也不用为违约负个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