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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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地税规〔2010〕1号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保障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执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省局制定了《湖北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湖北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地方税收减免行为,加强地方税收减免管理,保障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执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税收减免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统计报告、日常管理、档案管理和责任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方税收减免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高效、便利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类办理、集体审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和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两种。报批类减免税是指税法明确规定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享受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税法未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享受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应当成立减免税审议委员会,负责税收减免管理的重大决策和报批类减免税一般程序的审议和决定。

减免税审议委员会由县以上地方税务局主要领导为主任委员,其他局领导为副主任委员,办公室、政策法规、收入规划、督察内审、征收管理、税政管理、监察等部门负责人为委员。减免税审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减免税审议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本部门网站或者办税服务场所公示税收减免项目的名称、依据、审批机关、审批条件、审批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文书范本。

税收减免事项进行调整的,应当自调整之日起10日内进行公示。

第七条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通过计算机网络提出减免税申请和办理减免税手续提

供便利。

第二章报批类减免税

第八条报批类减免税审批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

一般程序是指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后,进行调查、审查、审核、审议,依法作出减免税审批决定的工作流程,一般程序必须召开减免税审议会议讨论决定。

简易程序是指地方税务机关受理减免税申请后,进行调查、审查,依法作出减免税审批决定的工作流程。减免税数额在一定标准以下的减免税申请,地方税务机关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不召开减免税审议会议。

适用简易程序的减免税数额标准,由有权审批的地方税务机关在权限范围内确定,并报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第一节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纳税人申请减免税,一般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减免税申请书》(见附件1-1),同时报送规定的各项资料。

第十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和法定性进行审查,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受理通知书》(见附件1-2);

(二)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向纳税人送达《补正减免税资料告知书》(见附件1-3),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资料不符合减免税申请法定条件的,即时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1-4),同时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减免税申请后,应当填写《减免税资料流转单》(见附件2-1),随减免税资料内部流转,办理资料交接。

第二节调查和审查

第十二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减免税申请后,应当对申请内容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并提交由调查人员签字的《减免税调查报告》(见附件1-5),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连同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报送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并逐级报送有权审批的地方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减免税调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基本经营情况;

(二)申请人近三年的税款缴纳情况;

(三)申请人的减免税事由是否真实。

第十三条有权审批的地方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收到减免税申请后,应当对减免税申请进行审查,填写《减免税审查意见书》(见附件1-6)。《减免税审查意见书》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是否具有减免税主体资格;

(二)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依据和符合法定条件;

(三)申请人的减免税事由是否真实;

(四)是否同意减免及减免的税种、税额与期限等。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减免税申请需要实地核查的,有权审批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自行核查,也可以填写《减免税核查委托书》(见附件1-7),委托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查,并对减免税申请是否符合法定要件提出初核意见。

第十五条核查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完毕后应当提交由核查人员签字的《减免税核查报告》(见附件1-8)。《减免税核查报告》内容包括:

(一)申请减免税的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二)企业申报的有关数据与企业账面数据、企业报表数据是否一致;

(三)申请减免税额的计算是否准确;

(四)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是否规范,有关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五)其他需要审查核对的实物和数据。

第十六条减免税申请的审查应在以下时限内完成:

(一)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

(二)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审查完毕;

(三)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

第三节审议和审批

第十七条减免税资料审查完毕后,税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下列材料提交减免税审议委员会办公室:

(一)《减免税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二)《减免税调查报告》;

(三)《减免税审查意见书》;

(四)《减免税核查报告》;

(五)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一次审批减免税户数达到3户(包括3户)以上的,税政管理部门应当制作《减免税申请分户说明表》(见附件2-2)进行说明。

第十九条减免税审议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税政管理部门提交的减免税申请审查材料后,应当对申请、受理、调查、审查的程序、文书等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向减免税审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报告,提请减免税审议委员会审议;审核不合格的退回重新审查。

第二十条减免税审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减免税审议委员会办公室的建议,决定召开减免税审议会议。

第二十一条减免税审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将有关材料送交减免税审议委员会委员,并将会议时间、地点通知减免税审议委员会委员。

送交的材料包括:《减免税申请书》及主要资料、《减免税调查报告》、《减免税审查意见书》、《减免税核查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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