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首例“工伤先行支付案”一审宣判
济宁工伤基金垫付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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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工伤基金垫付案例济宁市某家电厂发生了一起工伤事故,一名工人在操作机器时不慎被夹住,导致手指重伤。
工人立刻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治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人在工作期间因工负伤、患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该工人事故发生后,经过医院的诊断后确认属于工伤事故,因此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人及时报告了工伤事故,并准备了相应的手续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书》、医院的诊断证明、工厂的事故调查报告等。
工人的申请很快被劳动保障局受理,并派出工作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工伤事故是因为工厂未能提供足够的安全保护设施,导致工人受伤。
工作人员将调查结果提交给劳动保障局,并将工人的伤情进行了评定,确定了伤残程度。
根据工伤保险制度的规定,工人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用、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根据工人的伤残程度评定为8级伤残,工伤保险给予了一定比例的伤残津贴,并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然而,工人的医疗费用需要家属先垫付。
工人家属无法承担高额的医疗费用,于是向济宁市工伤保险基金中心申请基金垫付。
基金中心经过审核后,决定垫付工人的医疗费用,以保障工人及时得到治疗。
经过数月的抢救治疗,工人的手指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恢复,虽然无法完全恢复到以前的状态,但对于工人来说已经是一个好的结果。
工伤保险给予了工人及其家人经济上的保障,帮助他们渡过了这个困难的时期。
通过这起工伤基金垫付案例,济宁市工伤保险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
工人能够及时得到治疗,避免了因医疗费用问题而耽误病情。
工伤保险的实施也提醒了企业要加强安全管理,为工人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同时,工伤保险制度也向社会传递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信号,增强了劳动者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天津工伤先行支付案例
![天津工伤先行支付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77e78777ef06eff9aef8941ea76e58fafab04530.png)
天津工伤先行支付案例
小张是一名建筑工人,在工地上从事高空作业。
某天,小张不慎从高处摔落,导致右腿骨折,严重影响了他的工作能力和日常生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小张有权申请工伤先行支付。
小张的家人立即将他送往附近的医院进行治疗。
经过医生的检查和诊断,确认小张确实因工受伤,并给予了他相应的治疗和康复方案。
小张家人在医院咨询相关工伤保险的情况后,了解到需要办理工伤认定手续,方能申请工伤先行支付。
于是小张家人联系了所在公司的人事部门,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和医疗记录。
人事部门根据相关法规要求,迅速进行了工伤认定的程序。
经过医疗机构和劳动部门的核实,小张的工伤是属于工作意外,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根据工伤认定结果,人事部门立即向小张支付了工伤先行支付款项。
小张的家人拿到支付的款项后,为他购买了一些所需的药品和康复器材,确保他得到及时的治疗和康复。
小张的康复治疗进行了数月后,他的伤势逐渐好转。
期间,小张的人事部门也会定期进行关怀和询问他的康复情况。
公司也提供了一些帮助和支持,例如免费给予康复训练机构和医疗机构的信息,以及提供一些工伤职工的就业安排。
经过数月的恢复,小张的工伤已经基本康复。
他回到了工地上重新开始了工作。
公司也对他的工作进行了适当的调整,以保证他的工作安全和身体健康。
通过工伤先行支付,小张得到了及时的治疗和康复,避免了经济上的困难。
同时,公司也尽到了保护员工权益的责任,为员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安排,促进了员工的康复和工作能力的恢复。
四川高院、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四川高院、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典型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210c5b4b5e0e7cd184254b35eefdc8d376ee1428.png)
四川高院、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7.12•【分类】其他正文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典型案例7月12日,四川高院、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四川高院召开“行政审判树优提质”活动首场院厅联席会,共同研究推进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工作形成合力,强化人社领域行政案件源头治理和争议实质化解工作,促进执法司法水平提升。
会上,三方联合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目录案例一:秦某不服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案案例二:徐某诉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伤残鉴定案案例三:张某不服某社会保险管理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案案例四:某公司不服某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案例五:李某某诉某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给付工伤保险待遇案案例六:某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某建设工程公司罚款案案例七:某货运部诉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案例一秦某不服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案——职工办理提前退休,应严格执行国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范围和条件的规定基本案情2023年6月,某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了秦某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经对职工档案审查发现,秦某从1988年11月起开始从事锻工工种,最后一次记载其从事该工种的书面资料是1997年1月劳资双方签订的5年期劳动合同。
2001年12月秦某与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对该厂《职工工资表》审查发现,1988年11月至1998年4月工资册中,记载秦某为锻工工种的月份累计为56个月(含“工作不饱和、不饱满、70%工资、临时放假”等情形),不满9年。
秦某从事的锻工工种虽然是机械行业高温类特殊工种,但其在该工种岗位上累计工作时间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因此,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予批准秦某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案例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277c8b21571252d380eb6294dd88d0d233d43cb1.png)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案例最近,我接触到了一位叫小明的朋友,他在一家工厂上班,不久前发生了一起工伤事故。
在这起事故中,小明受伤严重,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然而,由于手术费用较高,小明的家庭并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这笔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工伤保险的先行支付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是指在工伤认定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先行垫付因工作受伤或者患职业病造成的医疗费用、工伤医疗期间的生活费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小明的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案例,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案例来说明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重要性和实际应用。
首先,工伤保险先行支付保障了受伤职工的基本生活。
在小明受伤后,由于需要长期治疗和康复,他无法正常工作,家庭收入减少,生活负担加重。
如果没有工伤保险的先行支付,小明和他的家人可能会陷入经济困境,甚至无法支付基本的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
因此,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在这种情况下发挥了重要作用,保障了受伤职工的基本生活。
其次,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减轻了用人单位的经济压力。
在小明受伤后,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他的医疗费用和工伤期间的生活费。
如果没有工伤保险的先行支付,用人单位需要一次性承担较大的费用,对于一些小型企业来说可能会造成较大的经济压力。
而有了工伤保险的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可以先行垫付这些费用,然后通过工伤保险进行报销,减轻了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保障了企业的正常经营。
最后,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提高了受伤职工的治疗效率。
在小明受伤后,由于手术费用较高,如果不能及时进行治疗,可能会影响到伤者的康复进程,甚至会造成永久伤残。
有了工伤保险的先行支付,小明可以及时接受手术治疗,保障了治疗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提高了受伤职工的治疗效率,减少了不必要的后果。
总的来说,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在小明的案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保障了受伤职工的基本生活,减轻了用人单位的经济压力,提高了受伤职工的治疗效率。
因此,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重要性,加强对工伤保险制度的理解和应用,为受伤职工提供更好的保障和帮助。
十大典型工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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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典型工伤案例当前,工伤案件直线攀升,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
《工伤保险条例》虽然颁布时间不长,但依然有许多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地方。
由于工伤内涵的界定不清、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不明、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待遇之间的关系存在较大分歧,“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机动车”等概念的内涵也不十分清晰。
这决定了工伤行政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必然成为行政审判所面临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
本报将分两期刊登从全省法院2004年以来审理的700余件工伤行政案件中筛选出的十几起典型案例,集中反映《工伤保险条例》法律适用过程中的疑难现状。
以通过分析典型行政案件,总结适用法律的规律,摸索有关工伤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1、超龄农民工受伤能否算工伤?【提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应聘于用人单位,由于其不具备主体资格,与用人单位不能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工作中受伤亦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照雇佣关系直接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责任。
【案情】原告季明花生于1957年2月21日。
2007年4月9日,原告在第三人涟水某棉纺织厂工作时受伤,原告右手截肢。
2007年5月下旬,原告向涟水县劳保局申请工伤认定。
劳保局以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原告申请复议。
涟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被告涟水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涟水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发生事故受伤时,已超过50周岁。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已不符合劳动者就业的法定年龄,其受伤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规范来调整。
一审宣判后,季明花不服,向淮安中院提起上诉。
淮安中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基于劳动合同所产生,在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主要实体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即可确认为事实劳动关系。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女工人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第七条规定: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案例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def10f155a8102d276a22fbb.png)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案例【篇一: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案例】基本情况袁某,省人。
2010年8月16日下午,在工作时不慎受伤,经诊断,左侧额颞顶硬膜外血肿,左额颞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c5、6椎体骨折伴四肢瘫,右髌骨骨折。
2011年8月3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决定书》,认定袁某受伤事故为工伤。
2011年10月11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袁某的为一级,护理等级为完全护理依赖。
袁某就医至2011年10月27日,已欠医疗费96799.36元,医院已停医停药。
而用人单位在支付了一部分医疗费之后拒绝再继续支付医疗费,亦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且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袁某受伤为工伤的决定不服,提起了工伤行政确认复议、诉讼。
至此,袁某陷入绝境。
办案经过袁某妻子向本律师请求帮助,本律师一边积极应诉(用人单位提起了工伤行政确认复议、并经理一审、二审,用人单位败诉,袁某最终被认定为工伤),一边认真研究法条。
根据《社会》及《》规定,律师向社会劳动保险管理部门提交《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书》,要求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此后,几经波折、反复,社会劳动保险管理部门于2013年3月,向袁某先行支付了工伤保险待遇约60余万元。
从本律师为袁某提供法律帮助到社会劳动保险管理部门支付袁某工伤保险待遇,前后历时一年半。
案后感语本案是一个令人不堪面对的困境,一边是瘫在床上的、四肢不能动弹的、生活陷入绝境的工伤者;一边是在支付了一部分医疗费之后,不再继续支付的用人单位;还有一边是接到了工伤者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却因没有先例而无法立即支付的社会劳动保险管理部门。
三方纠结在一起,使人感慨。
在三方中最弱、最无助的是工伤者袁某,他躺在病床上,如果有钱支付医疗费,就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他还有可能站起来,要知道他才40几岁啊。
而现在,他的下半辈子要在床上度过,这是多么的无奈和可怕!通过袁某案件,使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这一法条不再躺在书面上,而是鲜活的站起来。
巴东工伤先行支付案例
![巴东工伤先行支付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f80d609377eeaeaad1f34693daef5ef7bb0d1261.png)
巴东工伤先行支付案例某某公司是一家大型制造企业,主要从事汽车零部件的生产。
今年8月份,该公司发生了一起工伤事故。
事故发生在该企业的车间内,一名工友因操作不慎被机器压伤致重伤。
事故发生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及时介入,展开了调查工作。
调查结果显示,这起工伤事故是由于该公司未正确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未提供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工友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雇主对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和其他相应费用应当作为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
即工伤职工应当先得到相应的医疗费用补偿。
于是,劳动保障部门通知了该公司,要求其立即进行工伤先行支付。
该公司认识到了自己的过失,表示愿意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支付,并向工伤职工及其家属致以诚挚的歉意。
根据工伤保险制度的规定,工伤职工及家属可以享受的保险待遇包括:1.医疗费用的先行支付;2.伤残津贴的支付;3.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4.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支付。
该公司立即按照相关规定先行支付了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
为了确保工伤职工尽快得到及时治疗,该公司还为他安排了最好的医疗团队,并承担了住院期间的一切费用。
此外,公司还与工伤职工及家属沟通,积极配合其办理有关手续,以确保他们能够及时享受到其他待遇。
此次案例中,公司及时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并按照相关法规进行了工伤先行支付。
这体现了该公司对工伤职工的关爱和责任心。
同时,也提醒了其他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加强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以避免类似的工伤事故的发生。
通过这起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工伤先行支付制度的出台和实施,对于工伤职工及其家属来说,是非常有保障的。
它保证了工伤职工在遭受事故后能够及时得到治疗和相关待遇,减轻了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
同时,它也敦促了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为实现安全生产、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最高法案例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最高法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6f9845520a4c2e3f5727a5e9856a561252d321bd.png)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最高法案例
今天给您讲个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最高法案例。
有这么一个工人,咱就叫他老张吧。
老张在一家工厂上班,工作的时候出了意外事故,受了重伤。
这可不得了,医疗费啥的是一大笔开销。
老张所在的工厂呢,特别不地道,就是拖着不给老张申报工伤保险待遇,也不承担医疗费用。
老张可急坏了,他自己家庭条件也不宽裕,这么大笔钱根本拿不出来。
老张没办法就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先行支付。
但是这个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也有点犹豫,说这不符合规定啊之类的话拒绝了老张。
老张觉得特别委屈,自己明明是在工作中受的伤,怎么就没人管呢?于是老张就把这个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告上了法庭。
这个案子一路打到了最高法。
最高法就审查这个事儿啊,就看这个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到底应该怎么判定。
最高法最后判定,工伤保险基金应该先行支付给老张。
为啥呢?最高法认为啊,像老张这种情况,单位不给申报待遇,又不承担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就是为了保障像老张这样受伤职工的权益。
要是都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前那样拒绝,那这个先行支付的规定不就成了摆设了吗?
这个案例就给大家提了个醒,对于受伤的职工来说,在单位耍赖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是有法律依据来保障自己权益的。
对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来说呢,得按照法律规定办事,不能随便拒绝符合条件的职工的先行支付申请。
这就像一场公平的游戏,每个人都得遵守规则,不能让老实人吃亏。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9号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9号](https://img.taocdn.com/s3/m/935c107a77232f60ddcca164.png)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9号: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6年9月19日发布)关键词行政诉讼/工伤认定/程序性行政行为/受理裁判要点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程序性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对其权利义务产生明显的实际影响,且无法通过提起针对相关的实体性行政行为的诉讼获得救济,而对该程序性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3条基本案情原告王明德系王雷兵之父。
王雷兵是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职工。
2013年3月18日,王雷兵因交通事故死亡。
由于王雷兵驾驶摩托车倒地翻覆的原因无法查实,四川省峨眉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于同年4月1日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乐公交认定〔2013〕第00035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该《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2013年3月18日,王雷兵驾驶无牌“卡迪王”二轮摩托车由峨眉山市大转盘至小转盘方向行驶。
1时20分许,当该车行至省道S306线29.3KM处驶入道路右侧与隔离带边缘相擦挂,翻覆于隔离带内,造成车辆受损、王雷兵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2013年4月10日,第三人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就其职工王雷兵因交通事故死亡,向被告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并同时提交了峨眉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等证据。
被告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尚未对本案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为由,于当日作出乐人社工时〔2013〕05号(峨眉山市)《工伤认定时限中止通知书》(以下简称《中止通知》),并向原告和第三人送达。
2013年6月24日,原告通过国内特快专递邮件方式,向被告提交了《恢复工伤认定申请书》,要求被告恢复对王雷兵的工伤认定。
因被告未恢复对王雷兵工伤认定程序,原告遂于同年7月30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中止通知》。
关于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在执行中的思考
![关于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在执行中的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795330a9680203d8ce2f24d1.png)
关于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在执行中的思考作者:施海荣来源:《科学与财富》2016年第31期《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四章第四十一条中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
这是国家法律中第一次正式提出“先行支付”的规定,此法于2011年7月1日公布执行。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也于2011年7月1日同时公布并实施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部令15号),对“先行支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先行支付”办法的规定,一方面是进一步保护工伤职工的权利,确保工伤职工的利益得到进一步保障而不受损害,也就是说,工伤职工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得到因为受工伤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而获得能够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切补偿。
另一方面是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有权通过一定手段追偿本应该由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费用。
事实证明,“先行支付办法”在执行过程中确实保护了工伤职工的利益。
但是,我们在执行过程中也遇到了许多困难,特别是已经垫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几乎无法追回,致使工伤保险基金面临存在流失的风险。
目前,“先行支付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明显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本应该由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垫付后常常不能有效追回;二是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工程中还没有经办“先行支付”的操作程序可供使用;三是目前在关于“先行支付”的政策方面还缺乏统一的、明确的“先行支付”的具体规定,在操作上难以做到规范、统一;四是《社会保险法》中提出的“先行支付”的规定与新《工伤保险条例》有不一致的地方,修订后新《工伤保险条例》中只字未提“先行支付”内容;五是“先行支付办法”有存在会被不法分子“绑架利用”沦为牟利工具的风险。
笔者根据自身经办工伤保险工作的实际,谈谈自己对于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办法”的粗浅看法,不到地方恳请指正。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案例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7d5c25e20129bd64783e0912a216147917117e9f.png)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案例工伤保险是指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职工因病或者因伤致死或者伤残,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受伤职员或其家属支付一定的经济保障的制度。
工伤保险的实施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轻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所承担的经济压力,有利于维护劳动和谐的劳资关系。
我所认识的一个人就遭遇了工伤的事故,下面我将结合他所经历的过程,来介绍一下工伤保险的先行支付案例。
这个人是在一家制造业企业从事操作工作的,他在进行机器操作时不慎被机器夹住了手指,导致手指骨折。
事故发生后,他当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工伤保险可以提供医疗费用、失业补助、伤残补助和残疾人就业补贴等四个方面的保障。
在医院进行治疗期间,他首先向用人单位报了工伤,用人单位及时受理了他的报案,并帮助他进行了首次的伤情鉴定。
根据职工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职工遭受工伤致残、死亡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医院出具的诊断所提供的信息,及时为其办理工伤保险金申请手续,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委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鉴定。
”用人单位根据这个规定,帮助他办理了工伤保险金申请手续,并委托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了伤情鉴定。
伤情鉴定结果出来后,伤残程度被确定为七级,根据伤残程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评定他可以获得一定的伤残补助金。
在办理伤残补助金的过程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诉他,因为伤残补助金的计算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可以先行支付伤残补助金的50%给他。
这对于他来说是一笔及时的经济支持,能够缓解一些经济压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告诉他,剩下的50%伤残补助金将在后续的程序中及时支付给他。
随后,他在用人单位的帮助下,还通过工伤保险获得了一定的医疗费用报销。
虽然个人还是需要先自行垫付一部分医药费用,但在提供相关的发票和票据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对他的医药费进行了核算,并支付了他医疗费用的一定比例。
这个案例展示了工伤保险的先行支付的优势。
贵州工伤先行支付案例
![贵州工伤先行支付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0dce28cc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8500539.png)
贵州工伤先行支付案例基本情况袁某,省人。
2010年8月16日下午,在工作时不慎受伤,经诊断,左侧额颞顶硬膜外血肿,左额颞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c5、6椎体骨折伴四肢瘫,右髌骨骨折。
2011年8月3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决定书》,认定袁某受伤事故为工伤。
2011年10月11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袁某的为一级,护理等级为完全护理依赖。
袁某就医至2011年10月27日,已欠医疗费96799.36元,医院已停医停药。
而用人单位在支付了一部分医疗费之后拒绝再继续支付医疗费,亦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且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袁某受伤为工伤的决定不服,提起了工伤行政确认复议、诉讼。
至此,袁某陷入绝境。
办案经过袁某妻子向本律师请求帮助,本律师一边积极应诉(用人单位提起了工伤行政确认复议、并经理一审、二审,用人单位败诉,袁某最终被认定为工伤),一边认真研究法条。
根据《社会》规定,律师向社会劳动保险管理部门提交《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书》,要求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此后,几经波折、反复,社会劳动保险管理部门于2013年3月,向袁某先行支付了工伤保险待遇约60余万元。
从本律师为袁某提供法律帮助到社会劳动保险管理部门支付袁某工伤保险待遇,前后历时一年半。
案后感语本案是一个令人不堪面对的困境,一边是瘫在床上的、四肢不能动弹的、生活陷入绝境的工伤者;一边是在支付了一部分医疗费之后,不再继续支付的用人单位;还有一边是接到了工伤者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却因没有先例而无法立即支付的社会劳动保险管理部门。
三方纠结在一起,使人感慨。
在三方中最弱、最无助的是工伤者袁某,他躺在病床上,如果有钱支付医疗费,就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他还有可能站起来,要知道他才40几岁啊。
而现在,他的下半辈子要在床上度过,这是多么的无奈和可怕!通过袁某案件,使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这一法条不再躺在书面上,而是鲜活的站起来。
成都市青羊区:严把先行支付关口_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成都市青羊区:严把先行支付关口_保障职工合法权益](https://img.taocdn.com/s3/m/e0c01370effdc8d376eeaeaad1f34693dbef107b.png)
78区 域文/刘艾 刘琼成都市青羊区:严把先行支付关口 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近日,成都市青羊区社保局在涉及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行政诉讼案件中,1起案件二审胜诉、1起案件一审胜诉,实现了近年来工伤保险先行支付“零胜诉”的突破,为工伤保险涉诉案件的后续判定及业务经办管理提供了指导性依据。
全流程多举措严把“三关口”随着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逐步建立完善,为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伤职工提供了维权途径。
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因界定条件不明确、权利义务不对等、后期追偿困难等客观问题,导致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压力、拨付风险增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参保单位的积极性。
2022年以来,青羊区社保局在积极落实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推进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等重点工作的同时,秉持对工伤保险基金、参保单位和职工负责的态度,在法律框架内,全流程、多举措严把先行支付关口,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从严审查,把好待遇申请关。
在收到先行支付申请后,严格审核资料,及时查询单位及个人参保缴费情况,坚守“先行支付必须具有劳动关系,进行参保登记未依法缴纳社保费用,发生工伤用人单位不支付待遇”底线,对不符合支付条件的,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出具不予支付文书。
积极应诉,把好庭审答辩关。
针对诉讼案件,由经办机构主要领导牵头、相关经办人参加,会同法律顾问多次召开案情分析会,集中梳理申请人在工伤认定、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等环节的法定文书,确定答辩要点、起草答辩文书。
坚持二审原则,对于一审败诉案件,总结经验,再次多角度梳理答辩思路,按时提交答辩资料。
多方协同,把好集中攻坚关。
先后以口头、书面形式多次向市局汇报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并经请示市局,由市局牵头揽总,协同高新区社事局赴中院进行现场研讨,有效提高先行支付工作效率,做到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捍卫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科学与稳定。
“三建议”全面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当前,面对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存在的情况,青羊区人社局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建议。
张立平、张曦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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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平、张曦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审理法院】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2【案件字号】(2020)辽09行终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杰焦海龙吴晖【审理法官】高杰焦海龙吴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立平;张曦;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张立平张曦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张立平张曦【当事人-公司】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吴占奇辽宁万策律师事务所;贺丽红辽宁乐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占奇辽宁万策律师事务所贺丽红辽宁乐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占奇贺丽红【代理律所】辽宁万策律师事务所辽宁乐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立平;张曦【被告】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依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有依法先行支付相关保险待遇的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证明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相一致,本庭予以确认采信。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有依法先行支付相关保险待遇的职责。
该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为此,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应为职工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工伤先行支付“落地”为何这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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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先行支付“落地”为何这么难作者:桂杰陈思亦来源:《公民与法治》 2014年第16期桂杰陈思亦今年是工伤先行支付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的第三个年头。
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生效,其中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6月30日,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北京义联”)第三次为工伤先行支付制度“落地”呼吁并举行专家研讨会,该中心同时对外发布《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实施三周年调研报告》。
北京义联主任黄乐平说:“工伤先行支付制度这一立法规定在工伤劳动者保护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但是在实施的3年中,其‘落地”情况却不容乐观。
”应由谁来举证“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王某是一家家政公司的职工,2011年7月8日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后被阳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亡。
而该家政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仅向王某的亲属王栓元等4名原告支付了3.04万元的丧葬费和医疗费等。
之后,因用人单位无力继续支付,王栓元等4名原告于2013年6月3日向阳泉市医保中心提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2013年6月8日,阳泉市医保中心通知王栓元等人称,按照《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2) 11号文件)“先行支付审核”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先行支付需提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证明材料。
为此,王栓元等4人向家政公司所在地的人社局申请出具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证明材料,在被拒绝后,4人在北京义联的帮助下向阳泉市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2) 11号文件)“先行支付审核”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要求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证明材料”,与《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相冲突,限制了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而王栓元等人的诉请已满足《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因此支持了王栓元等人的诉讼请求。
农民工工伤医疗费应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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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伤医疗费应先予执行
李明基
【期刊名称】《四川劳动保障》
【年(卷),期】2006(000)008
【摘要】去年12月底.一则“芦山县农民工张某被烧伤无钱医治”的报道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
经省委领导批示过问,省总工会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了张某工伤案法律援助团,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但代理律师面临的是,由于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业主不及时支付医疗费,致使农民工张某得不到及时有效医治,生命垂危.而此案,涉及工伤保险的相关法律规定.工伤职工不能就医疗费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只能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先申请工伤性质认定。
【总页数】1页(P31)
【作者】李明基
【作者单位】雅安市劳动保障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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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首例“工伤先行支付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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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首例“工伤先行支付案”一审宣判最近,我省发生了一起备受关注的“工伤先行支付案”,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和审理,该案于近日在我省一家法院进行了一审宣判。
案情概述该案的原告是一名从事建筑工程的劳动者,因工作时不慎受伤导致双腿截肢,需要进行长期的康复和治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应该对发生在工作中的工伤负责,包括支付劳动者的医疗费用、工伤赔偿金等。
但是,在该案中,企业并未及时支付工伤先行支付,导致原告的治疗和康复进程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原告因此将企业告到法院,要求其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和赔偿金。
经过一段时间的审理,法院最终做出了判决:企业应该立即支付原告的工伤先行支付和医疗费用,共计200多万元。
案件意义该案是我省首例“工伤先行支付案”,对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者权益安全健康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本案揭示了一些企业在劳动者工作权益方面的不当行为,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提供了必要的援助。
其次,审判结果也将起到震慑作用,有助于促进企业在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合法行为,推进司法公正和社会进步。
应对措施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观察到对于工伤先行支付的处理都可以通过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来保障工人的权益。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因此,在未来的实践中,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措施,包括:1.加强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促进企业对于工伤先行支付等相关制度的全面贯彻落实。
2.建立完善的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建立相关投诉渠道和反馈机制,确保企业、政府等相关部门能够及时响应,解决劳动者遇到的问题。
3.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加强企业对于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管理,提高劳动者的生产安全和个人健康保障。
通过这些措施的不断加强和完善,我们相信可以更加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进步和稳定发展。
一起工伤保险先行支付r案例引起的思考
![一起工伤保险先行支付r案例引起的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06abca3e974bcf84b9d528ea81c758f5f71f295d.png)
一起工伤保险先行支付r案例引起的思考
张文利
【期刊名称】《中国医疗保险》
【年(卷),期】2018(0)3
【摘要】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案件越来越多,且先行支付基金无法追偿,必将引发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风险,不仅无法继续推行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还将损害依法参保的用人单位及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实施需要进一步完善政府责任,政府应加强工商、法院、银行和人社部门在先行支付工作上的联动和配合.政府各部门要齐抓共管,承担起监督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惩治制度运行过程中各种违法行为的责任.
【总页数】4页(P62-64,68)
【作者】张文利
【作者单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漳州 363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0.684;C9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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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首例“工伤先行支付案”一审宣判
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办理社会工伤保险登记,男子受工伤被认定为9级伤残,但单位拒不履行赔偿义务。
无奈,男子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要求其履行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职责。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履行行政给付法定职责,支付工伤受害人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A船舶公司拒赔小伙工伤致9级伤残胜诉后遭遇执行难时年21岁的吴冬冬是黑龙江省绥化市人,在2010年6月16日到西岗区宏盛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工作,担任铆工,日工资85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依法给他缴纳社会保险。
艰难索赔●2010年10月12日下午4时许,小吴在300T吊下进行切割铁板作业时,因脚下踩的钢板没焊住,小吴突然从2米高处坠落,右肘关节着地,同时左大腿内侧被硬物刮伤。
被诊断为右桡骨头骨折,建议手术治疗。
●2010年10月18日小吴住院治疗,实施了右桡骨头切除手术,共住院24天。
船舶修造公司在承担医疗费9300多元后,就什么都不管了。
●2010年11月4日小吴委托辽宁大连圣邦律师事务所的张荣君律师全权代理其工伤索赔事宜。
●2011年5月16日小吴被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9级伤残。
●2011年6月15日张律师向区级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仲裁庭适用新的《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裁决船舶修造公司支付小吴各项赔偿金。
●2011年8月4日仲裁机构裁决船舶修造公司支付小吴各项合理赔偿金额9.37万元。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将小吴起诉到法院。
●2011年11月17日区法院作出判决,对劳动仲裁的数额作出调整,判令宏盛公司支付小吴各项损失87671.65元。
公司仍不服,又提出上诉。
●2012年4月5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大连宏盛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支付义务。
●2012年6月张荣君律师代理吴冬冬申请强制执行。
●2013年12月23日因无可供执行财产,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中止了本案的执行。
B寻求先行支付申请先行支付遇阻张荣君律师告诉记者,以往,这场工伤索赔案或许就此宣告终结。
但于2011年7
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给工伤受害人带来好消息。
这部法律首次确立了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该法第41条第1款明确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国家人社部为此又专门制订了配套的《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其中第6条第2款规定,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
执行文书的。
根据这一制度设计,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拒绝向未参保的劳动者赔付时,可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再由社保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
正是基于这样的规定,张荣君律师代理吴冬冬在2014年3月19日分别向大连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和大连市医疗保险中心,以EMS方式邮寄了两份《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书》,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吴冬冬的工伤赔偿款79107.9元,但一直未得到满意的答复。
法院判决医保先行支付2015年6
月1日,法院立案。
2015年11月9日,此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但被告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法院缺席审理。
法院全部采纳了张荣君律师的辩论意见,认为原告申请的先行支付事项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先行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2015年11月2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被告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履行行政给付法定职责,支付吴冬冬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张荣君律师表示,这为我省首例“民告官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案”。
截至记者发稿时,被告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尚未提出上诉。
江苏南通先行支付78例无一追回据《新华日报》报道,自《社会保险法》实施以来,截至去年8月底,江苏南通共受理符合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条件的有78例,支付总额高达数百万元,无一例成功追回。
“连法院都执行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到哪里去执行呀?”南通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副主任陶波说,凡申
请先行支付的都是经过劳动仲裁、法院裁定终结后,前期遇到执行难,才转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来的。
从工伤事故发生到工伤待遇申请,一般走流程需要一两年,等到手续齐全后,有的用人单位已经注销,或者不知所终,或者第三人找不到或已无可执行财产等状况,致使工伤保险先行支付面临追偿风险。
去年6月30日,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的《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实施三周年调研报告》显示,全国仅有18个省有先行支付的案例,其中出台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实施细则的只有山东威海市和福建厦门市。
先行支付“落地”难建议出台实施细则针对此案,张荣君律师指出,本案涉及的赔偿数额虽然不大,但是其现实意义特别重大,开创了我市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和索赔的先河。
应当说,《社会保险法》中关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规定,是我国工伤劳动者保护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张荣君律师强调说,《社会保险法》在基本医疗保险中和工伤保险中分别规定了“先行支付”,充分体现了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障价值取向与国际惯例相一致,体现了对广大职工,特别是不规范用工情况下对劳动者现实利益保护的加强。
根据预测显示,2011年7月1日先行支付制度实施后,有近2/3的第二、第三产业的劳动者会成为先行支付制度的潜在受益者,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维权难现象有望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特别是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现象,将成为历史。
此外,我国工伤保险基金
的盈余状况也为先行支付制度的实施奠定了基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数据显示,到2009年末,全国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404亿元,储备金结存65亿元。
各省级地区的工伤保险基金(含储备金)均有结余,没有出现赤字情况。
但张荣君律师同时也表示,《社会保险法》已经出台四年多了,目前这项制度的落实在我市还是一个难题,未得到很好的贯彻和执行,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他建议相关部门尽快研究和制定与此相应的、配套的实施细则,确保工伤受害人的此项权利真正落到实处。
半岛晨报、海力网记者佟亮(报料人:杨女士;线索费:80元)本报有奖报料热线82488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