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环保标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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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HJT 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尖山磷矿分公司企业标准
Q/LHJT·js·G·ah·31-2018 安全环保标识管理办法
2018-05-01发布2018-05-01实施
Q/LHJT·js·G·ah·31-2018
引言
本制度由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尖山磷矿分公司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
本制度由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尖山磷矿分公司管理标准归口管理部门(综合管理部)归口。
本制度由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尖山磷矿分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本制度由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尖山磷矿分公司安全环保部起草编制。
本制度主要起草人:曹虎、陈政
本制度审查人:马克
本制度批准人:陆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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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环保标识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规范安全环保职业健康消防安全标识和安全色的管理,充分发挥各类标识与安全色的安全防护、警示作用,保证员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便于识别,减少或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2 范围
本办法为规定了各类安全环保职业健康消防标识和安全色的种类、场所设置要求、定期检查、维护等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尖山磷矿分公司所属各单位。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安全色》
《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
《消防安全标志》
4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定:
4.1 标识:指向公众传递某种特定信息而将简单易懂的单词和短语结合的图形、符号等设计制作成某些警示、说明或规定意思的信息牌,本制度包含标志、安全色。
4.2 标志: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标志,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边框)或文字构成。
4.3 安全色:传递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包括红、蓝、黄、绿四种颜色。
4.4 对比色: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衬色,包括黑、白两种颜色。
4.5 安全标记:采用安全色和(或)对比色传递安全信息或者使某个对象或地点变得醒目的标记。
5 职责
5.1 尖山磷矿分公司安全环保部是安全环保职业健康消防标志和安全色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5.2 尖山磷矿分公司安全环保部门对安全标志统筹规划,检查、指导、管理各类标志和安全色的使用的规范性,确保制度的落实。
5.3 尖山磷矿分公司工会及所属各单位工会对各类标志和安全色的设置和维护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
6 标识分类
6.1 通用安全标识,指《安全标志》GB2894 中规定的安全标志。
Q/LHJT·js·G·ah·31-2018 6.2 道路交通安全标识,指《道路交通安全标志》GB5768 中规定的安全标志。
6.3 消防安全标识,指《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 中规定的安全标志。
6.4 职业卫生警示标识,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 中规定的安全标志。
6.5 环境保护图形标识,指《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 中规定的安全标志。
6.6 危险货物包装标识,指《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 中规定的安全标志。
6.7 非标安全标识,指未列入国家相关标准中的安全标志。
7 管理内容
7.1 标识设置
7.1.1 安全标志的设置应在风险辨识的基础上有针对性选择标志牌的种类和内容。
7.1.2 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符合GB2894 规定的安全标识。
7.1.3 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7.1.4 按有关规定,在厂内道路设置限速、限高、禁行等交通安全标识。
7.1.5 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安全警示标志。
7.1.6 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按照GBZ158 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同时设置告知牌,告知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7.1.7 在生产区域设置风向标。
7.1.8 标志牌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
7.1.9 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标志牌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7.1.10 作业现场所设标志牌其观察距离不能覆盖全厂或全车间面积时,应多设几个标志牌。
7.2 标识选型及制作
7.2.1 工地、工厂等的入口处设6型或7型。
7.2.2 车间入口处、厂区内和工地内设5型或6型。
7.2.3 车间内设4型或5型。
7.2.4 局部信息标志牌设1型、2型或3型。
7.2.5 标识的制作必须符合云天化集团视觉识别系统规范手册的标准。
7.2.6 存在触电危险的场所,设置的安全标志牌应为绝缘材料制作。
7.3 标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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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标志牌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环境信息标志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部件)附近的醒目处。
7.3.2 标志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标志牌随母体物体相应移动,影响认读。标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7.3.3 标志牌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
7.3.4 标志牌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
7.3.5 多个标志牌在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7.3.6 标志牌的固定方式分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种。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应稳固不倾斜,柱式的标志牌和支架应牢固地联接在一起。
7.3.7 其他要求应符合GB/T 15566的规定。
7.4 安全色使用
7.4.1 尖山磷矿分公司生产、作业区域的各类装置、建筑墙体、护栏、设备、信号源及安全标志的着色应严格按照GB 2893 《安全色》执行。
7.4.2 工艺设备、管道的着色,按照GB 7231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的规定要求进行着色。
7.4.3 安全色与对比色相间的条纹宽度应相等,即各占50%,斜度与基准面成45°。宽度一般为100mm,但可根据设备大小和安全标志位置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宽度,在较小的面积上其宽度可适当的缩小,每种颜色不能少于两条。
7.4.4 使用安全色时要考虑周围的亮度及同其他颜色的关系,要使安全色能正确辨认。在明亮的环境中照明光源应接近自然白昼光如D65光源;在黑暗的环境中为避免眩光或干扰应减少亮度。
7.5 日常管理及维护
7.5.1 各单位应对辖区内的安全标志和安全色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完好使用。
7.5.2 何人不得故意损坏安全标志和安全色(或在安全标志上涂画),也不得随意拆除安全标志或挪作它用。
7.5.3 各单位应至少每半年一次对辖区内所有涂有安全色的装置、设备、建构筑物等部位进行一次检查,应保持安全色的整洁、明亮,如有变色、褪色等不符合安全色范围,逆反射系数低于70%或安全色的使用环境改变时,应及时重涂或更换,以保证安全色正确、醒目,达到安全警示的目的。
7.5.4 安全标志和安全色存在损坏、褪色等情况,已影响其安全信息的表达和防护性能时,由辖区单位提出更新计划,各单位及时进行制作更换和喷涂。
7.5.5 当安全标志发生位移和缺失时,辖区单位应及时调正或补充,以防止相关人员不能及时地注意、明白安全标志所表达的安全信息而发生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