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犯与从犯区分根据论(一)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主犯与从犯区分根据论(一)

关键词:共犯/主犯/从犯/区分根据

内容提要:本文从主犯与从犯区分的理论根据和实践根据两方面,从多学科的角度,对主从犯区分根据进行了深入系统研究。从哲学看,区分主从犯符合唯物辩证法矛盾特殊性和原因等级原理;从伦理学看,其符合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正义观念;从刑事政策看,其是宽严相济的区别对待刑事政策在法律上的具体化;从历史渊源看,其也是中华法律文化历史发展的自然结果;从刑法学看,其是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实现刑罚目的的必然要求,是刑罚谦抑性的重要体现。

共同犯罪是各国刑事立法关注的重点之一,共同犯罪人分类是共同犯罪中的重要问题。主犯与从犯区分根据是指刑法从共同犯罪人中划分出主犯与从犯的根源和依据,是指法律为什么对有的共犯贴上主犯或从犯的标签,从而对同一共同犯罪中不同的犯罪人采取不同的处罚原则。就笔者所掌握的研究文献来看,在国外刑法学研究中,对正犯与从犯划分根据并没有专门涉及,仅有共犯处罚根据的学说;而在我国,主犯与从犯区分根据只是近年才略有提及,尚缺乏全面系统的论述。因此,有必要结合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从哲学、伦理学、法学、刑事政策和立法历史角度,对主犯与从犯区分根据体系进行探讨,以便更好地理解主犯和从犯规定的精神和底蕴,深刻认识主犯与从犯区分的重要意义。

一、主犯与从犯区分的理论根据

(一)主犯与从犯区分的哲学根据

从哲学角度分析,辩证唯物主义关于矛盾特殊性和原因等级区分原理是主犯与从犯区分的哲学基础。

唯物辩证法矛盾特殊性原理认为,矛盾着的事物的性质、地位等各个方面,以及矛盾解决的具体形式各有其特点。在复杂的矛盾群体中,主要矛盾是处于支配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过程起决定作用的矛盾,非主要矛盾则是处于从属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过程不起决定作用的矛盾。不论是主要矛盾还是非主要矛盾,矛盾双方的力量是不平衡的。其中一方处于支配的地位,起着主导的作用,而另一方则处于被支配地位;前者为矛盾的主要方面,后者为矛盾的非主要方面。对立统一规律转化为方法论就是矛盾分析法,要求把握矛盾的不平衡性并把它贯彻于矛盾的分析之中,对矛盾的双方不是主次不分,轻重无别,而是采取区别主次、轻重,进行有重点的分析,具体问题具体分析。①

根据唯物辩证法矛盾规律和矛盾分析法,笔者认为在共犯中主犯是与从犯相对应的一对矛盾概念,二者既统一于共犯之中,又存有差异、相互排斥和否定。主犯与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相同的,主犯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处于支配地位,起着主导作用,而从犯是矛盾的次要方面,处于被支配地位,起着辅助作用。因此,在共同犯罪人中根据地位和作用的不同,区分主犯与从犯,是完全符合唯物辩证法矛盾特殊性原理要求的,是贯彻矛盾分析法精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必然结论。

唯物辩证法因果性原理认为,因果联系既具有客观普遍性,又是复杂多样的,共同原因虽然是结果发生的总原因,但是这些原因的作用力程度是有大小之分的,在共同原因中存有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之分,这就是所谓的原因等级。

根据原因等级理论,在共同犯罪中共犯人的行为整体是导致犯罪发生的总原因,但是各共犯行为的原因力大小是不同的,在共同原因中存有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之分。对共同犯罪的危害结果来说,有的行为可能起了决定性作用,通过其行为的实施使法律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出现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其原因力作用较大;有的行为则是原有危害社会发展方向基础上,施加一定积极影响,促使这种危害变化加速到来,或者通过一定行为阻止能够避免危害结果产生的有利因素发挥作用,从而使产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变成现实,或者给其他原因发挥作用提供时间、场所、方式、方法上的有利条件和保证,其原因力作用较小。在共同犯罪的原因行为中,其原因力是有主次之分的,有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主犯是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共犯人,其行为对危害结果起着决定性作用,应当是危害结果的主要原因;从犯是在主犯行为的基础上促进或者便利共同犯罪危害结果的产生,给主犯的行为发挥作用提供一定的有利条件和保证,是危害结果的次要原因。因此,在共同犯罪中区分出主犯与从犯是符合原因等级原理的,是有其哲学根基的。

(二)主犯与从犯区分的伦理学根据

主犯与从犯区分的伦理根据,就是指在共同犯罪人中区分出主犯与从犯在伦理道义上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刑法与伦理之间具有密切联系,刑法的存在和维持是以伦理为必要基础的。正如日本刑法学者所言:“……在刑法与伦理之间是有密切的联系,不可能完全分离。刑法的存在和维持以伦理为根基。”②美国伦理学者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不管法律和制度如何有效率和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③因此,刑法和伦理在基本价值上应当是一致的,刑法支持伦理并成为其后盾;伦理也维护刑法并为其道德基础。但是只有正当、适度的刑罚,才能与伦理保持和谐一致。那么,主犯与从犯的伦理根据是什么呢?笔者认为,主犯与从犯划分的伦理根据在于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正义观念。

正义在词源意义上,具有正当、公正、平等、合理等含义。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提出的并被认为是古罗马法学家乌尔庇安首创的著名正义定义是,“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要求按照均衡平等原则将这个世界的万事万物公平地分配给社会的全体成员。相等的东西给予相同的人,不相等的东西给予不相同的人。”④美国伦理学学者表述为:“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⑤尽管人们对正义有不同的理解,但是给予每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的意

愿是正义概念的重要和普遍有效的组成部分。平等是正义的最主要内容,正义总是要求被平等对待。另一方面,由于平等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在某些情况下,不平等同样是符合正义的。合理的差别对待,虽然在形式上有别于平等对待而看似不平等,但实质上是为了达到更高层次的平等。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平等恰恰是正义的一个必要的辅助原则。要想得到平等结果,就要受到不平等的对待。⑥这些观点的共同点是正义包含公正、公平之义,都始终没有离开其词源意义。正如我国学者所言,正义与公平、平等属于同类范畴,主要是作为评价某一行为或者某一社会制度的道德标准而使用的。⑦

在刑法领域,这种正义观念的延伸就是要求对侵害社会和他人利益的人,给予其应得的惩罚。我国刑法根据所起作用的不同从共犯中划分出主犯与从犯,并予以不同的应得处罚,是符合伦理正义原则的。因为从伦理学上说,共同犯罪是违反正义观念的邪恶行为,是伦理上的恶行,而基于伦理道义要求,对于恶行应当作出否定评价,恶行大,所受否定性谴责程度也大。对共犯人划分主犯与从犯,也体现了正义的平等内容。因为实行合理的差别对待,虽然形式上看似不平等对待,但是实质上恰恰实现了平等结果,是符合伦理正义内容要求的。正如我国刑法学者所言,应得(desert)既是古希腊美德正义的核心内容,也是当代西方占支配地位的分配正义论的理论基石。应得就是依据各人的操行给予其相应的报偿,应得便是公平,也就是正义。国家对自己有利的行为给以鼓励和奖赏;对自己不利的行为给以贬斥和惩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