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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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和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所)、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所)、市政设施、建(构)筑物等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牌)、电子翻板装置等广告设施的行为;(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车体等其他形式设置广告的行为;(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划、审批、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执法机构受市城管执法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内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2.09•【字号】永政办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YZCR-2024-01003永政办发〔2024〕5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永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2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许可和管理第三章安全和维护第四章附则永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营造安全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县城建成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实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区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城市道路、户外场地等城市空间或者交通工具、升空器具等载体,采取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或者投映等方式,设立户外展示牌、招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公共信息栏或者实物造型等设施发布户外商业广告和户外公益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户外商业广告,是指发布推介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经营性户外广告。

本办法所称户外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经营性广告。

区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整治方案

区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整治方案

区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整治方案为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全面提高我区户外广告及门头牌匾档次,根据《X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X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置技术规范》、《X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方案》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原则坚持“统一组织、统一标准、属地为主、重点突出、规划引领、依法处置”的原则,通过依法规划、严格审批、规范设置、依法治理、以奖代补等措施,着力解决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布局不合理、设置过多过滥、档次不高、建筑立面杂乱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健全完善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的管理执法体制,巩固整治成效,努力营造特色突出、形象鲜明、内涵丰富、格调高雅的商业氛围和城市环境,建立制度健全、规划明确、标准清晰、审批严格、管理精细的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管理长效机制。

二、整治标准户外广告整治标准:全区无不符合规划和审批要求的墙体广告、幡旗广告、指示牌、标识牌、LED、灯箱广告、横幅、巨幅广告、楼顶字、楼顶广告、落地广告牌等违设广告设施。

街道主干道无不符合规划和审批要求的灯杆广告、墙体广告、幡旗广告、指示牌、标识牌、LED、灯箱广告、横幅、楼顶字、楼顶广告、高炮广告、龙门广告、落地广告牌、桥体广告、立柱广告、占路车体广告等违设广告设施。

门头牌匾整治标准:全区门店达到“一店一招”标准,建筑立面无画面污损、无字体、无亮化残缺,达到整洁、美观的效果。

对要改造路段的门头牌匾,各街道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标准、集中整治”的原则,对主干道杂乱、无序的门头牌匾进行集中改造,达到“一店一招”的标准和整洁、美观、有序的效果。

三、整治范围中心城区,城阳街道辖区的正阳路、双元路、靖城路、黑龙江路高架桥西侧等主干道,流亭街道辖区的双元路、重庆路、黑龙江路、双高路等主干道,夏庄街道辖区的王沙路、黑龙江路、夏塔路等主干道,惜福镇街道辖区的正阳路、王沙路、铁骑山路等主干道,棘洪滩街道辖区的双元路、204省道、岙东路等主干道,上马街道辖区的正阳路、岙东路等主干道,并向次干道延伸。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赤峰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赤峰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赤峰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
识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12.26
•【字号】赤政发〔2023〕22号
•【施行日期】2023.1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赤峰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
管理办法》的决定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据《关于开展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函》(内司函〔2023〕107号)要求,市政府对市本级现行有效涉民族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废止《赤峰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赤政发〔2015〕10号)。

上述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2023年12月26日。

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标准》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标准》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9•【字号】自府发[2007]29号•【施行日期】2007.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标准》的通知(自府发〔2007〕2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现将修订后的《自贡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原《自贡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标准(试行)的通知》(自府发〔2004〕56号)同时废止。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自贡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标准为加强我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塑造现代、文明、清洁、有序的城市形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结合自贡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市容市貌,是指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由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园林绿地、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公共场所、户外广告及标志、夜景灯饰、施工工地、水域环境和临街商店等构成的城市整体容貌。

本标准适用于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四城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一、城市道路管理标准(一)城市道路、桥梁应保持平整、完好、畅通,出现破损、坑凼、沉陷、积水等现象应及时修复。

(二)排水沟(管)畅通,无渗水、无堵塞。

窨井盖、水窗板等无破损、移位或缺失。

临街各类建(构)筑物的落水管、污水管、空调排水管采用暗沟暗管与地下排水管道接通,无污水溢流。

(三)道路铺装率达100%,重点街道、繁华区域街道和新建街道的人行道应采用彩色地砖或其他新型材料铺设。

重点街道、繁华区域道路应铺设残疾人盲道。

(四)道路指路牌、路名牌、地下通道、人行通道等交通标志、标线应规范、完整、清晰、醒目。

交通隔离护栏、隔离墩、绿化带应保持完好、整洁。

(五)城区范围内无新建架空电话线、电缆线及其他管线,已架空的各类管线要逐步移入地下。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5〕14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5〕14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5〕144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经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17日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根据《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2013-2020)》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坚持“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等原则,实施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设置和监管。

第二章审批机制第三条市城管委牵头建立规划、建设、交通、公安、园林、经信、新闻宣传、邮政、铁路等行业主管部门联动审批、联动监管户外广告的机制,严格按规定审批、设置公共载体设施,从源头上有效控制户外广告设置。

第四条根据《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2013-2020)》、《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等规定,下列情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禁设区范围内;(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文化教育场所、医院、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三)利用除公共汽车候车亭外的其他市政设施;(四)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牌、交通指路牌,利用地名标志物,利用交通执勤岗、治安岗亭等设施,影响交通(含行人通行)安全,妨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五)利用住宅楼及其附属地块、附属设施,利用建筑物屋顶(包括裙房屋顶),危及建(构)筑物使用安全,利用违章建(构)筑物,利用禁止使用的危房(楼)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的;(六)利用道路隔离栏、桥梁(人行天桥)、高架路、铁路(公路)跨线桥及其附属设施,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利用市政施工围挡及其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正常使用的;(七)利用城市主干路及其两侧绿带,利用行道树、道路绿化分隔带及其他有损绿地的情形;(八)影响消防等救援救灾的;(九)法律、法规及其他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关于进一步规范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的意见为加强户外公益广告管理,规范设置行为,净化城市空间,维护城市景观风貌,以良好的市容秩序展示省会城市新形象,特提出意见如下。

一、提质减量,依法治理现状户外公益广告(一)明确治理范围。

利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建(构)筑物、灯杆、行道树、安全护栏、隔离桩(墩)、工地围挡、公交候车亭、道路名牌、邮政箱、垃圾箱等公共设施,悬挂旗帜(国旗、道旗、彩旗)、宣传条幅,张贴海报、标语宣传品,喷绘标语、标识,安装灯箱广告、广告牌等户外公益广告设施。

(二)分类规范治理。

一是未经审批设置的。

未经许可擅自设置的各类户外公益广告设施,要依法予以拆除。

二是内容过时的。

经市文明办认定,政治类户外公益广告,内容陈旧过时、表述不规范或存在错误的,由发布单位组织清除。

三是活动结束的。

会议、活动已结束的,由户外公益宣传发布单位(以下简称设置单位)自行全部清除。

四是设施陈旧的。

残破、污损、缺失、掉色、画面模糊的,要督促设置单位自行整改。

五是其他情形的。

设置主体不清,管理责任不明的;设置密度大,内容重复,过于堆砌的以及违反户外广告《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等其他情形的。

二、严格审核,规范户外公益广告办理流程(三)明确责任分工。

依据《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以简称《条例》)审议结果报告明确,市文明办是济南市户外公益广告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公益广告的审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的审批,市城管局负责协调落实征用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和路灯杆设施,设置单位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四)界定公益内容。

户外公益广告宣传内容为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户外广告。

发布户外公益广告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党的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不得标注产品(商品)名称、商标标识,不得出现与公益内容无关的其它内容。

关于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行为,提高设置水平,打造城市景观风貌,推进实施《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分工,落实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监管责任(一)强化市级监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管理工作。

组织编制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专项规划,负责编制重点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方案(以下简称设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指导各区县(高新区、南部山区、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莱芜高新区)(以下统称为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开展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集中整治行动。

加强工作监督检查,实施综合考评等。

(二)细化区级职责。

各区县城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根据区县政府的安排,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编制区域中心户外广告设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采取合理方式,依法依规开展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指导工作。

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巡查,发现和处置违法违规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行为。

组织实施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综合治理,巩固提升辖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水平。

二、依法行政,提高指导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能力(三)强化事前指导。

我市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未实行审批管理,由设置人依据相关规定自行设置,由此将会出现低标准设置、违反规定设置等情形,改正这一结果,对设置人必然造成经济损失,群众有怨言。

为避免发生这类问题,各区县城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要加强事前管理,主动作为,早发现,早介入,及时指导,服务前移。

(四)合理实施指导。

各区县城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劝告、建议、协商等方式,引导设置人规范设置。

可以在设置现场、办公场所等实施指导。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实际需要,以书面为主,辅以口头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指导。

设置户外广告,对设施形式、规格等的验收率要达到100%;设置楼宇标识,要以书面形式指导为主;设置店招牌匾,力求达到100%的指导率。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遵府发[2014]12号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遵府发[2014]12号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遵府发〔2014〕12号)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遵义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暨第27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4月4日遵义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和《贵州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户外广告的定义及种类(一)户外广告定义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场地(空间)或车(船)等设施设置的广告。

(二)户外广告的种类按照用途,可分为商业性广告和公益性广告两大类;按照设置位置、外观形状及制作材料分类,可分为:钢架广告、高杆广告、灯杆广告、实物造型广告、墙体广告、空飘广告、灯饰广告(如灯箱广告、霓虹灯、LED显示屏广告、电子翻版装置广告等)、布幅广告、门店招牌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遵义市中心城区(即:红花岗区、汇川区、新蒲新区、遵义县)的城市规划区。

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遵义市城市管理(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是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红花岗区、汇川区、新蒲新区、遵义县城市管理(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容局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制度

市容局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组织举办文化、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宣传教育等活动,需要临时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准予的地点、 时限和要求进行设置,到期必须自行拆除。节假日、举办庆典活动经准予设置标语、条幅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活动结束 24小时内自行拆除。
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户外广告的维护,并遵守下列规定:
(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的;
(三)未明确设置期限且设置时间超过3年的。 第三十条因城市规划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户外广告的,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设置单位或个人限期拆 除,并撤销其准予设置的审批决定;因拆除造成的损失,对设置成本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拆除未经准予设置或超期设置的户 外广告,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市区内设置店招店牌的,由所在地区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设置其他户外广告的,应当到市市容环境 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准予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准予的内容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需 要变更的,应当向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或投诉,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接到举 报或投诉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 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不及时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罚款;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19•【字号】绍政办发〔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绍政办发〔2021〕2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绍兴市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19日绍兴市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为规范市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推进以人民为中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城市美好生活的向往,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城市发展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以“规范有序、总量控制、品质优异、节能环保、文化彰显”为导向,构建绍兴市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现代治理体系,推进户外广告设置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全力提升城市形象与品质,打造绍兴“国际范”金名片。

二、总体要求(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镇建成区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户外广告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载体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及公益宣传广告;广告单面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或广告任一边长大于等于4米的户外广告设施为大型户外广告。

招牌指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设置的,标示其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的标牌、匾额等户外设施。

市区户外广告及标识牌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市区户外广告及标识牌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市区户外广告及标识牌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近年来,我市对城区户外广告进行了集中整治,取得显著成效,城市环境进一步净化。

但是,目前城区内仍存在大量设置时限过期、陈旧破损的户外广告,特别是还存在许多设置时限过长,存在安全隐患的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城市形象。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根据《X省城市管理导则》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X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确定开展市区户外广告及标识牌(以下简称户外广告)整治工作。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的“看到城市建筑天际线、恢复城市建筑原貌”为目标,以城市主次干道为整治重点,以“清理整治、升级改造、规范提高”为原则,对市区户外广告进行全面整治。

同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努力形成“科学规划、设置标准、管理规范”的管理体系,把户外广告打造成一张靓丽的城市名片。

二、整治内容(一)整治范围:X市规划区范围内。

(二)整治内容:所有形式的户外广告,重点是主次干道两侧、商业区(商业街、步行街)、重点地段(公园、广场、车站周围)、四环两侧、城区出入口及高速公路两侧范围内广告,包括各种立柱式、楼顶、墙体、人行道广告;LED广告、门头招牌、标识牌;果皮箱、护栏广告、车体广告;条幅、气球、拱门、小旗子等软体广告;公共设施、建筑物及门窗玻璃上张贴的文字、图案等小广告。

三、责任分工及整治任务(一)立柱广告、落地式广告等大型户外广告。

对不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要求、无审批手续和设置时限超期的,依法予以拆除;对陈旧破损、存在安全隐患、影响观瞻的,限期进行整改。

牵头单位:市规划局。

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公路局、市铁路局、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滨城区政府、X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墙体广告、楼顶广告、围墙围挡广告等。

对不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要求、无审批手续及设置超期的,依法予以拆除;对陈旧破损、存在安全隐患、影响观瞻的,限期进行整改。

成都市招牌设置管理实施办法(2020)

成都市招牌设置管理实施办法(2020)

成都市招牌设置管理实施办法(2020)市政府火车站管委办,成都天府新区城市管理和市场监管局、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各区(市)县综合执法(城市管理)部门,市城管执法总队、数字监管中心,委属相关单位、机关相关处室:根据《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等规定,我委制定了《成都市招牌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并经2020年第5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0年2月12日成都市招牌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城市容貌标准》、《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内临街(路)户外招牌设置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自有或租赁的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建筑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等内容的标牌、标志、灯箱、字体符号。

招牌按照设置类型,可分为建筑物(除党政机关)名称招牌、商家(单位)名称招牌、其他特殊标示(牌);按照设置位置,可分为附着式招牌、落地式招牌;按照设置形式,可分为独立式招牌、组合式招牌。

第四条(总体原则)(一)安全性原则确保招牌设施结构设计、材料选用、制作安装等各环节的安全性,高标准严要求把控设计及施工过程,注重加强对设施的定期检查维护,消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二)协调性原则注重招牌规范设置的同时,强调招牌与区域功能定位、街区风貌和建筑风格的融合,达到视觉协调美观,展现成都城市品牌形象。

(三)特色性多样性原则鼓励设置多样化、精致化、特色化招牌,体现所在街区及建筑的历史、文化及景观特色,凸显蜀都气韵。

(四)精细化原则小而精、巧而新、轻而牢地设置招牌,打造高水平设计方案、高品质工艺水平,体现成都城市高品质景观风貌。

2023年户外招牌设置导则

2023年户外招牌设置导则

2023年户外招牌设置导则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我市户外招牌管理,规范户外招牌设置,依据以下有关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GB55013-2021)《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2021)《市城市管理条例》《市城市容貌规定》1.2本导则适用于湘江新区、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

依照原技术标准设置的既有户外招牌,在本导则施行后,适用其监督管理。

1.3 户外招牌的设置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技术规范。

1.4 户外招牌的设置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安全管理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周边环境以及城市文化氛围相协调。

1.5 本导则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章通用规定2.1户外招牌定义本导则所称户外招牌是指在本市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用地红线范围内设置的,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等设施。

与本单位名称、字号和标识不相符,附带商业宣传内容的,依照《市城市容貌规定》及《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中户外广告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2.2户外招牌分类2.2.1户外招牌总体分类2.2.2按户外招牌的设置功能分类(1)单位名称招牌(门店招牌):指用于表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户外招牌。

(2)建(构)筑物名称招牌(楼宇名):指用于表明各类建(构)筑物名称(含楼、大厦、公寓、广场等)的户外招牌。

2.2.3按户外招牌的设置位置分类(1)附属式招牌:指附着于建(构)筑物的户外招牌,包括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招牌和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招牌。

商铺招牌设置管理规定_招牌广告管理有什么规定

商铺招牌设置管理规定_招牌广告管理有什么规定

商铺招牌设置管理规定_招牌广告管理有什么规定为加强对沿街商铺设置招牌行为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管理,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商铺招牌设置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商铺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区门店招牌设置管理,统一城区门店招牌设置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住建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及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门店招牌,是指临湘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门店业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的标牌、标志、指示牌、匾额、漏空字、霓虹灯、垂直灯等户外广告、门店招牌。

第三条门店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以建设规范有序、整洁优美、和谐文明的城市市容环境为目标,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划等为依据,以住建部门行政执法队伍为依托,有组织、有计划、按步骤地对门店招牌设置进行规范化整治,努力将城区主次干道门店招牌设置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商铺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审批管理第四条设置门店招牌,应当事先报城市住建部门依法审核批准。

设置人凭市住建部门核准的《门店招牌设置效果图》,取得《门店招牌设置许可证》后进行设置。

第五条新建、改建的建筑物,需分户出租的临街房屋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市住建部门对各出租户的门店招牌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设置门店招牌可能对他人生产、生活造成影响或妨碍的,设置申请人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如有分歧或争议,由住建部门审定。

第七条门店招牌的设置应当安全、美观,与环境相协调,有利于美化市容景观、城市文明建设和方便人民生活,并不得有下列情形:(一)粗制滥造、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缺笔少划,损坏市容市貌的;(二)违反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城市容貌标准门店招牌设置规划的;(三)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的;(四)妨碍交通、影响交通安全的;(五)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消防等正常功能的;(六)利用公共设施,占用公共场所、人行道、公共绿地的;(七)形象丑陋,或者违反法律和社会良好风尚内容的。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28•【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施行日期】200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3月29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4月2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设置规划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外环路(含外环路以外500米)以内区域和机场高速路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上,利用文字、图像、实物造型、气体填充物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悬挂户外广告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服从城市规划,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工商、建设、交通、旅游、园林、市政公用、城管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划分设置区和禁止设置区。

在禁止设置区内,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

第七条在户外广告设置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四)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的;(五)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六)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七)损害市容市貌的。

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标准2024

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标准2024

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标准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的要求、照明、设计、施工及验收。

本文件适用于江苏省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75 通用硅酸盐水泥GB/T 700 碳素结构钢GB/T 1231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 1499.1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T 1499.2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T 1591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2408 塑料 燃烧性能的测定 水平法和垂直法GB/T 2518 连续热镀锌和锌合金镀层钢板及钢带GB/T 3098.1~3098.20 紧固件机械性能GB/T 3280 不锈钢冷轧钢板和钢带、GB/T 3632 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GB/T 3880.1 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 第1部分:一般要求GB/T 3880.2 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 第2部分:力学性能GB/T 3880.3 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 第3部分:尺寸偏差GB/T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T 5117 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焊条GB/T 5118 热强钢焊条GB/T 6892 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挤压型材GB/T 7134 浇铸型工业有机玻璃板材GB/T 8110 熔化极气体保护电弧焊用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实心焊丝GB 8624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T 10045 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药芯焊丝GB/T 10682 双端荧光灯 性能要求GB/T 12755 建筑用压型钢板GB/T 14957 熔化焊用钢丝GB 15763.2 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2部分:钢化玻璃GB 15763.3 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3部分:夹层玻璃GB 16776 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T 17748 建筑幕墙用铝塑复合板GB 18774 双端荧光灯 安全要求GB 19261 霓虹灯管的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GB 19652 放电灯(荧光灯除外) 安全要求GB 19653 霓虹灯安装规范GB/T 22789.1 塑料制品 硬质聚氯乙烯板(片)材 第1部分:厚度1 mm及以上板材的分类、尺寸和性能GB/T 24333 金属卤化物灯(钠铊铟系列) 性能要求GB/T 24498 建筑门窗、幕墙用密封胶条GB 24819 普通照明用LED模块 安全要求GB/T 24823 普通照明用LED模块 性能要求GB/T 24908 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 性能要求GB/T 35626 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GB 50005 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10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7 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T 50107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 5016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 50429 铝合金结构设计规范GB 50576 铝合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601 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17 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661 钢结构焊接规范CJ/T 532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巡检监管信息系统CJJ/T 149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JB/T 5945 工程机械 装配通用技术条件JG/T 347 聚碳酸酯(PC)实心板JG/T 516 建筑装饰用彩钢板JGJ 52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5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80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T 163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 145 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XF 91 阻燃篷布通用技术条件YB/T 5363 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自贡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自贡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自府法规〔2007〕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四川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四城区(含四川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以下统称载体)上,利用文字、图象、电子显示牌(屏)、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书写、嵌入、悬挂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牌匾标识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规划,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各区(含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第六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容环境卫生、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编制和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批准。

第七条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自贡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应当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

第九条禁止在以下地点和范围设置户外广告:(一)国家机关、学校、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二)古建筑、特色建筑、标志性建筑物顶部,坡屋顶;(三)城市公共绿地、绿化隔离带、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城市桥梁(含人行天桥)桥体;(四)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五)其他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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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府法规〔2007〕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四川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四城区(含四川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以下统称载体)上,利用文字、图象、电子显示牌(屏)、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书写、嵌入、悬挂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牌匾标识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规划,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各区(含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六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容环境卫生、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编制和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批准。

第七条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自贡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应当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

第九条禁止在以下地点和范围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学校、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古建筑、特色建筑、标志性建筑物顶部,坡屋顶;
(三)城市公共绿地、绿化隔离带、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城市桥梁(含人行天桥)桥体;
(四)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
(五)其他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三章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十条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载体的使用权应通过拍卖、招标、挂牌出让等方式取得;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载体的使用权可通过协议等方式取得。

取得的具体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凡在城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者应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手续,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后,方可设置发布。

设置者应将许可证号及批准的设置时间标注在户外广告的右下角。

第十二条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设置户外广告,需提供下列文件材料:(一)申请书;
(二)载体使用权证明;
(三)载体位置关系图;
(四)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施工图及效果图;
(五)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及安全维护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准予设置;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2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人未补充材料的,视同撤回申请。

申请人仍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十四条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提前向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三)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形式、范围和期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2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转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初审意见后3日内商有关部门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内容、期限、数量、形式、规格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或设置期满需延期设置的,按设置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在有效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涂改和损坏。

因城市规划调整或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设置者应当服从,由此给设置者造成财
产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负责户外广告的日常维护、保洁,确保其牢固安全、完好整洁;对残缺、破损,文字、图案不全,污渍明显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拆除。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牌位不得空置。

空置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以公益广告覆盖。

第十九条设置期满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拆除、清理现场。

第四章牌匾标识设置管理
第二十条牌匾标识设置实行“一店一牌”,牌匾标识的外形和位置必须适当,布置形式应与街景协调。

第二十一条牌匾标识设置者应当保持牌匾标识的清洁、美观、完好,保证牌匾标识的用字规范和使用安全;牌匾标识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缺笔少划的,应当及时更换、修复。

第二十二条禁止占用城市道路、绿化带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设置牌匾标识。

禁止将店名或单位名称直接书于墙壁或以纸张、布幅悬挂、粘贴于墙面。

第二十三条牌匾标识设置者歇业、解散或被注销的,应当停止使用并无条件自行拆除牌匾标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必须符合《自贡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标准(试行)》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管理责任人立即排除安全隐患,不能立即排除隐患
的,应当责令限期排除,并督促、落实安全隐患的排除工作。

在限期排除期间,管理责任人应当在安全隐患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还应当派人值守,防止发生事故。

第二十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设置者依法承担民事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容环境卫生、规划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施不符合规划设置要求的,应当在批准的设置期限届满拆除。

第二十九条本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荣县、富顺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未规定的新型广告类型,参照相近广告类型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贡市城区招牌管理办法(试行)》(自府法规〔2001〕9号)和《自贡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自府法规〔200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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