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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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12•【字号】渝府发[2005]116号•【施行日期】2005.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5]116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和2005年4月29日召开的全国水价改革和节水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7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水价改革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明确改革的目标和原则(一)我市水资源及水价改革现状。

我市水资源虽较为丰富,但蓄水和利用难度大,多年平均过境水量3837亿立方米,多年平均降水量986亿立方米,当地水资源量568亿立方米,人均地表水资源量1800立方米(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75%),而且时空分布不均,西部地区水资源严重不足,东部地区水资源利用率较低,总体开发利用难度大、成本高。

同时,我市水体污染形势比较严峻,治理任务十分繁重。

直辖以来,我市水价改革取得一定进展,多次调整供水价格,城市供水价格已开始由福利型向商品型转化,普遍实行了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水资源费征收力度逐步加大,城市供水普及率和污水处理率都有了较大提高。

但是,我市水价结构和计征方式不尽合理,用水定额制度尚不健全,水价调节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水资源开发利用不足,二次供水管理较为滞后,污水处理费征收率不高,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全市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

因此,进一步深化水价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作用,对理顺水价结构、优化配置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自2006年《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颁布以来,各地积极推进水资源费改革,征收范围不断扩大,征收标准逐步提高,征收力度不断加强,对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与合理开发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仍存在水资源费标准分类不规范、征收标准特别是地下水征收标准总体偏低、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相近地区征收标准差异过大、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制度未普遍落实等问题。

为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管理,规范征收标准制定行为,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制定原则。

(一)充分反映不同地区水资源禀赋状况,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二)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促进水资源特别是地下水资源的保护;(三)支持低消耗用水,鼓励回收利用水,限制超量取用水,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四)考虑不同产业和行业取用水的差别特点,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五)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规范水资源费标准分类。

区分地表水和地下水分类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地表水分为农业、城镇公共供水、工商业、水力发电、火力发电贯流式、特种行业及其他取用水;地下水分为农业、城镇公共供水、工商业、特种行业及其他取用水。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4.01•【文号】计价格[2002]515号•【施行日期】2002.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二00二年四月一日计价格[2002]5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近年来,各地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布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对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应看到,城市供水在水价构成、水价形成机制以及供水企业经营管理体制等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精神,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污染,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就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真做好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工作我国是水资源贫乏的国家。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

要加强对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领导,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把节流放在优先位置,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坚持合理利用水资源与防治水污染相结合,治污为本,努力为城市和经济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的供水保障和良好的水环境;坚持水价形成机制改革和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促进政企分开,努力发挥市场机制对水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要利用各种渠道和方式进行节约用水、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污染必要性、紧迫性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的意识。

二、推进水价改革,建立合理的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重点,是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5.25•【字号】浙发改价格函〔2023〕257号•【施行日期】2023.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3〕257号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为进一步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水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2年第54号令)相关精神,现就完善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机制,核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省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参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执行。

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浙江省定价目录》的规定,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职责实施。

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可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建议,或直接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建议。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当开展成本监审,其结果作为制定和调整供水价格的基本依据。

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以5年为一个监管周期。

价格调整幅度较大的,可以采用“一次完成调价程序、分年进行调整”的方式分步调整到位。

监管周期内工程投资、供水量、成本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校核调整。

鼓励有条件的供水工程探索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或联动机制,保障项目长期良性运行。

五、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定价。

要持续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农业发展政策等因素,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探索实行农业用水分类水价。

供水水源受季节影响较大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可实行丰枯季节水价或季节浮动价格。

六、新建水利供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须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及说明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3〕304号)要求,在前期工作阶段签订供水框架协议,明确供水范围、供水规模、水价测算边界条件或约定意向价格等,并抄报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13•【字号】渝府发[2003]26号•【施行日期】2003.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3]26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市政府同意市水利局、市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五月十三日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市水利局、市体改办二00三年五月)为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水利工程效益,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建国以来,我市兴建了灌溉、供水、防洪等一大批水利工程,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水资源保障和防洪安全保障,发挥了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但是水利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日趋突出,主要是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不顺、职能不清、权责不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事企不分、机制不活、机构臃肿、人员总量过剩、结构失衡;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不足,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国有水利经营性资产管理运营体制不完善;水管单位自身造血功能不足,内部管理粗放。

这些问题导致了大量水利工程老化失修,效益衰减,影响了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加快推进我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探索多种有效措施,建立科学合理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水利工程运行机制,从根本上解决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重建轻管、权责不清、绩效不佳、机制不活等突出矛盾和问题,以适应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二年九月十七日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务院体改办二OO二年九月三日)为了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以下简称水管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水管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50多年来,我国兴建了一大批水利工程,形成了数千亿元的水利固定资产,初步建成了防洪、排涝、灌溉、供水、发电等工程体系,在抗御水旱灾害,保障经济社会安全,促进工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保护水土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水利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日趋突出,主要是: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不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机制不活,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不足,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国有水利经营性资产管理运营体制不完善等。

这些问题不仅导致大量水利工程得不到正常的维修养护,效益严重衰减,而且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如不尽快从根本上解决,国家近年来相继投入巨资新建的大量水利设施也将老化失修、积病成险。

因此,推进水管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
法》实施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四川物价》
【年(卷),期】2004(000)006
【摘要】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有利于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颁布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4号令),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总页数】2页(P48-4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9
【相关文献】
1.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力发电行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J],
2.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粮食局农发行四川省分行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提高2009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J],
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纠风办关于印发《2009年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表》的通知 [J],
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
银行《关于公布2008年稻谷和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J],
5.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调整都江堰灌区供成都、德阳地区工业和自来水公司用水价格的批复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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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水价改革措施

水利工程水价改革措施

水利工程水价改革措施1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现状1. 1水利工程供水成本现状据统计,目前全省现行大中型灌区农业用水价格仅达实际供水成本的45%左右,如大型灌区的都江堰龙泉山灌区农业供水成本价格为1584 元/hm2,实际收费价格为606元/hm2,占成本的38.4%;武引灌区农业供水成本价格为2259元/hm2,实际收费价格为630元/hm2,占成本的 27.9%;中型灌区的乐山市沐江堰灌区农业供水成本价格为878元/hm2, 实际收费价格为300元/hm2,占成本的34.2%。

非农业用水成本方面,四川12个省管大型灌区的非农业供水成本测算为0.15〜0.65元/m3, 其中供自来水厂原水和工业消耗水成本稍高,为0.3〜0.6元/m3,供工业贯流水和环境用水成本稍低,为0.2〜0.3元/m3。

据测算,非农业供水价格标准只占成本的60%〜70%。

1.2积极落实农业灌排工程财政补助机制为适应水价改革新形势的需要,四川省加大了水管体制改革力度,通过落实水管单位公益性管理人员经费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为建立和完善水利工程水费补偿机制打下良好基础。

四川根据省级大型灌区、市县国管和群众管理三类农业灌排工程特点分类确定财政补助方式:①省管大型水利工程以省级财政补助为主,每年安排4000万元省级财政资金用于7个省管大型灌区国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

②省委托地方代管的大型水利工程实行省、市、县财政共同补助。

委托所在市代管的黑龙滩、龙泉山两个丘陵灌区,每年落实运行管理费财政补助资金近2000万元,其中市县级财政补贴1400万元。

③市、县管理的中小型水利工程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解决运行管理经费。

④群管水利工程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落实管护经费。

据统计,2012年全省落实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财政补助总规模为11.84亿元,其中管理人员经费 6.79亿元,维修养护经费5.05亿元。

2深化改革中遇到的主要问题近年来,四川省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改革的持续深入推进,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和矛盾也逐渐凸显,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3.06.07•【字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局,赣江新区经发局、社发局:《江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水利厅2023年6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准许收入的确定第三章价格制定和调整第四章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第五章水价执行第六章附则江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核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完善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机制,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水利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江西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境内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

省内跨设区市和省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设区市内跨县级行政区域和市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设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县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县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鼓励有条件的水利工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或通过招投标等公开公平竞争形成价格。

用户自建自用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用户自行管理。

第五条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遵循以下原则:(一)激励约束并重。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南湾水库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南湾水库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南湾水库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
正文:
----------------------------------------------------------------------------------------------------------------------------------------------------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南湾水库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
信阳市物价管理办公室、水利局:
你办《关于调整南湾水库水利工程水费标准的请示》(信价房[2008]133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提高南湾水库的工程效益,决定适当调整南湾水库非农业用水供水价格。

调整后的价格为:供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用水0.24元/立方米,供铁路水厂用水0.28元/立方米,供其它用水0.40元/立方米。

供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用水价格调整分两步实施到位。

第一步,调整为0.20元/立方米;第二步,调整为0.24元/立方米。

二、水管单位要将提价收入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维护,杜绝不合理的费用开支,确保水利工程水费取之于水,用之于水。

三、上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供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用水第二步水价调整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结束——。

江苏省“十二五”水价改革的意见

江苏省“十二五”水价改革的意见

江苏省“十二五”水价改革的意见省物价局为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价形成机制,进一步推进水价改革,构建节水型社会。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及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提出我省“十二五”水价改革的意见。

一、水价改革的目标和原则(一)目标建立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和水污染防治、保障饮用水安全和保证供水单位良性运行、合理配置水资源和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原则1.坚持调整水价与理顺水价结构相结合,兼顾效率和公平,充分发挥水价的调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

2.坚持调整水价与实施区域供水规划相结合,积极推进和完善城乡供水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城乡供水安全。

3.坚持调整水价与完善供水单位经营机制相结合,强化水价对供水单位的成本约束,推动供水市场的良性发展。

4.坚持合理利用水资源与水污染防治相结合,实施惩罚性水价政策,建立再生水利用价格机制,营造良好的水环境。

5.坚持统筹规划,综合考虑各地水资源供求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相应调价措施,稳妥实施。

二、水价改革的思路和主要内容(一)思路深化水价改革要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为出发点,紧紧围绕江苏省实现“两个率先”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辩证地处理好水价改革与利益调节的关系,统筹考虑水价改革与其他改革的衔接,统筹考虑社会经济和供水、污水处理行业的协调发展,坚持改革创新,构筑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供用水价格体系。

(二)主要内容1.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按照促进节约用水、降低农民水费支出、保障灌排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建立市场补偿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业供水成本费用补偿机制。

在财政适当补助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的基础上,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探索实行农民定额内用水享受优惠水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的办法。

根据《江苏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调整水利工程供水分类,研究制定新增用水分类的定价原则,逐步提高非农业用水价格。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4.04.19•【文号】国办发[2004]36号•【施行日期】2004.04.1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我国是水资源短缺的国家,人均占有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水资源分布不均衡,水体污染也很严重。

目前,许多城市缺水情况日益严重,水资源短缺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

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作用,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努力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水价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近年来,我国水价改革取得了一定进展。

水利工程水价有所提高,供水成本费用得到部分补偿。

城市供水价格基本完成由福利型向商品型转变,并已基本达到保本水平。

普遍实行了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城市污水处理率有较大提高。

水资源费征收力度逐年加大,节水型水价机制正逐步形成。

但是水价机制和管理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部分地区终端水价偏低,不利于提高用户节水意识;二是水利工程水价仍低于供水成本,致使工程老化失修;三是污水处理收费不到位,污水处理设施难以维持正常运转;四是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偏低,不能反映我国水资源紧缺状况;五是各类水价比价关系和计征方式不合理,不利于合理配置水资源。

因此,应进一步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和优化配置水资源。

二、水价改革的目标和原则(二)水价改革的目标:建立充分体现我国水资源紧缺状况,以节水和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水价机制。

水价改革的原则:一是调整水价与理顺水价结构相结合,按照不同用户的承受能力,建立多层次供水价格体系,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对用水需求的调节作用,提高用水效率;二是水价制定与供水设施建设相结合,积极建立和培育水资源开发利用市场,实现水资源合理配置;三是合理利用水资源与防治水污染相结合,努力实现污水再生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水环境;四是供水单位良性发展与节水设施建设相结合,合理补偿供水单位成本费用,促进节水工程建设和节水技术推广;五是水价形成机制改革与供水单位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推进企业化管理和产业化经营,强化水价对供水单位的成本约束,努力发挥市场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东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01•【字号】东府[2004]174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意见的通知(东府[2004]174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市物价局、计划局、水利局《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四年九月一日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意见(市物价局、市发展计划局、市水利局)市人民政府:市物价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省府办《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粤府办[2004]57号)进行了讨论,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一、积极推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是一项前瞻性、战略性的工作我市是水质性缺水的城市,水资源短缺已成为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而东江作为我市最主要的城市供水水源,其水质虽总体状况基本保持良好,但也不容乐观,从上游到下游情况越来越差,特别是石马河、寒溪河河段,水质较差,已无法达到饮用水源的水质要求。

而东引河河段的水质则是最差的。

水库水质也一般。

据不完全统计,占评价数量15%的水库已达到或超过Ⅳ类标准。

由于我市的城市供水在数量上主要依赖于东江的入境水量,上游城市对东江的开发利用以及我市境内水资源的严重污染,都直接对我市可利用水量造成影响,并已经成为制约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瓶颈。

因此,积极推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应是我市的一项前瞻性、战略性工作。

二、我市开展节约用水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节约用水工作进展缓慢。

由于没有得到足够重视,我市节约用水工作进展缓慢。

水资源利用方式仍然是传统的粗放型,在生产和生活领域存在严重的结构型和消费型浪费,用水效率低下。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第4号令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第4号令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令(第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水利部联合制定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按照《国务院关于废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57号)规定,自《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履行之日起,原国务院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国发[1985]94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水利部部长汪恕诚二00三年七月三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它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

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利润是指供水经营者从事正常供水生产经营获得的合理收益,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税金是指供水经营者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该缴纳,并可计入水价的税金。

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采取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方式,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27•【字号】云政办发[2005]170号•【施行日期】2005.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170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发改委《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省是水资源较为短缺的省份。

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衡,水体污染严重,水资源短缺和水环境恶化已经成为制约全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作用,深化供排水管理体制和水价改革,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建立节水型社会,为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水资源保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云南省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我省是水资源较为短缺的省份。

全省人均水资源开发利用只有310立方米,低于全国人均350立方米的水平,且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衡,水体污染严重。

目前全省城市日缺水约100万立方米,昆明、玉溪、曲靖等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缺水尤为严重,人均水资源低于1700立方米的国际用水紧张警戒线标准,水资源短缺和水环境恶化已经成为制约全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

为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建立节水型社会,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资源保障,特提出以下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

一、全省水价改革的基本情况水价改革和节水工作涉及到水资源费、水利工程、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等多个环节,影响面广。

甘肃省物价局、省水利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物价局、省水利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物价局、省水利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水利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8.15•【字号】甘价商[2006]214号•【施行日期】2006.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省水利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的实施意见(甘价商[2006]214号)各市(州)物价局、水利(水务、水电)局、发展改革委: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国家发改委、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03年第4号令)和国家关于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精神,继续深化和全面推进我省水价改革,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我省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提高用水效率中的作用,促进节约用水和我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我省水利工程水价改革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水利工程水价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省是一个水资源紧缺、供需矛盾突出的省份。

全省人均水资源1100立方米,不到全国人均水平的二分之一;耕地亩均378立方米,约为全国平均的四分之一。

目前全省86个县、市中有63个严重缺水;同时,由于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用水结构不合理,效率低下,短缺与浪费并存,成为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突出矛盾。

价格是资源配置的杠杆,推进水价改革能够有效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

多年来,我省积极推进水价尤其是水利工程水价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当前,全省水利工程供水量占总用水量的90%以上,其中农业用水占80%以上,通过改革,水价管理逐步完善;水价水平逐步提高,由1994年的不足0.02元/m3提高到了目前的0.072元/m3;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不断规范;科学的水价制度正在逐步建立,促进了节约用水和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节水型水价机制正逐步形成。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水利工程水价改革切实加强和规范水费计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水利工程水价改革切实加强和规范水费计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水利工程水价改革切实加强和规范水费计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7.06.22•【字号】苏水财[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水利工程水价改革切实加强和规范水费计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水财〔2007〕9号)各市水利(务)局:为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优化配置、节约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作用,大力推进节约型社会和生态省建设,保障水利工程的可持续运行,根据《江苏省“十一五”水价改革意见》,现就切实加强水利工程水价改革和水费计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深化水利工程水价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实施水价改革,对于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省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和政策文件,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取得了积极进展。

全社会水商品意识日趋增强,水价政策体系逐步完善,初步建立了以供水成本为基础的水价形成机制,水费计收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为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我省水利工程水价改革与水费计收管理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水价偏低,水价制度还不够完善;水商品市场尚未形成,水利工程供水尚未适应经营性收费的要求;农业供水收费机制和管理设施还很不完善,收费率不高;农业末级渠系老化淤塞严重,用水计量设施严重缺乏等等,直接影响到水利工程供水制度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水利工程水价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准确把握改革的重点,加快建立以优化水资源配置、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水价机制,坚持统筹兼顾,全面推进我省水利工程水价改革。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公布日期】2006.02.24•【文号】发改价格[2006]310号•【施行日期】2006.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3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为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核定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附件: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供水经营者供水成本基础上核定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供水经营者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水务改革发展的意见

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水务改革发展的意见

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水务改革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03•【字号】徐委发[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水务改革发展的意见(徐委发[2011]12号2011年3月3日)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

水利是现代农业建设不可或缺的首要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基础支撑,是生态环境改善不可分割的保障系统,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

加快水利水务改革发展,事关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事关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国家安全,对于打牢徐州“三农”基础、加快振兴老工业基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2011年中央1号文件和省委l号文件精神,结合徐州实际,现就加快水利水务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水利水务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主要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推动跨越发展、建设美好徐州,积极践行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按照水利现代化建设要求,把水利作为全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先领域,把农田水利作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任务,把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举措,创新体制机制,加大投入力度,大力发展安全水利、民生水利、资源水利、生态水利,进一步提升防洪减灾能力、民生水利保障能力、水资源高效利用能力、水环境保护能力、水务公共管理和服务能力,加快实现防洪减灾由传统防控向科学防御转变、水利工程建设从注重建设规模向注重投资效益转变、水资源利用从粗放利用向高效利用转变、水工程管理从行业管理向社会管理转变,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实的水利水务保障。

(二)目标任务。

力争通过5年左右努力,初步建成现代化的水利水务综合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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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x〕2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x政办发〔x〕28号)和《中共x 州委x州人民政府印发〈x州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总体方案〉及5个专项方案的通知》(x委〔x〕7号),推动我州水利工程水价改革,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建设管理,确保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经州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重要性
x州地处滇中干旱少雨区,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工程性、结构性缺水严重;生态环境脆弱,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不高。

x州多年平均降雨量仅850毫米,水资源总量68.67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占有量2562立方米,仅为全省人均水平的一半。

水资源问题已成为制约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主要瓶颈之一。

水价是调节水供求关系、优化水资源消费结构、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最核心的经济杠杆。

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发挥价格杠杆在水资源优化配置、调节用水需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确保全州水资源健康可持续利用,为城镇化、新型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的水资源支撑,对推动全州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二、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国办发〔x〕2号和x政办发〔x〕28号文件要求,坚持政府作用和市场机制两手协同发力,从适当提高水利工程水价、加强需求分类管理、拓宽资金渠道和推动结构调整等方面入手,以促进节水增效为目标、以完善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因地制宜、综合施策,着力深化水价改革工作。

(二)改革目标。

建立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促进水资源健康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和水价体系。

合理核算供水成本,探索实行分类用水价格政策。

逐步建立实施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水利建设、管理、运营。

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和管理体制改革,提高供水服务能力和用水管理水平。

(三)改革原则。

一是调整水价水平与理顺水价结构相结合,按照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区别农业与非农业供水对象实行不同的水价政策,发挥价格机制对用水需求的调节作用,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建立与我州水资源状况联系更加紧密的价格机制。

二是促进水价改革与水务事业建设相结合,统筹考虑供用水各方利益关系,科学合理核定用水价格,建立和培育水资源开发利用市场,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加强供水设施建设,促进节水工程建设和技术推广。

水利工程公益性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逐步建立和完善水价改革与困难群体生活补偿机制。

三是统一政策与分级管理相结合,按照改革目标、责任与权利统一,水利工程水价改革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四是水价改革与供水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强化供水成本约束,发挥价格杠杆在水资源优化配置中的作用。

三、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科学合理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将非农业用水价格尽快调整到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水平。

综合考虑节约用水和农民承受能力,在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费计收机制的基础上,合理调整农业用水价格,逐步达到保本水平。

通过水利工程调用的城市环境用水及其他生态用水,按照不高于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合理核定。

(二)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认真测算农业供水成本,并综合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农业用水价格。

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供水价格至少达到补偿运行维护费用水平,力争达到保本水平;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农业供水价格达到保本水平,有条件的地区达到补偿成本适当盈利水平。

积极推行农业用水终端水价和计量水价制度。

推进农业用水实行国有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价格加末级渠系(管网)管理维护费的终端水价制度,逐步取消按亩收取水费的行为,终端水价计量点应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与农民结算的计量点。

末级渠系维护费由各县市在统筹核算的基础上确定最高标准,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按照民主协商的原则,与用水户双方协商自行确定,并报县级发改、水务部门批准后执行。

对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实行分类定价,建立科学合理的节水奖励与粮食种植精准补贴机制,逐步将农业水价调整到补偿成本水平。

各县市x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并报州水务、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分类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结合用水户承受能力和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的因素,对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定价。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

农业用水按照粮食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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