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医院医务科工作制度及工作人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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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医院
医务科工作制度及工作人员职责
医务科工作制度
一、树立为领导服务、为医疗第一线服务、为群众服务的思想,廉洁奉公,谦虚谨慎。
二、经常深入科室,了解听取意见,督促检查各种医疗工作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尤其重危、急诊、疑难及大手术前后病人处理问题,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对科室提交的申请报告或请示的问题,能解决者立即解决,不能解决或不属于本职范围者,应及时给予答复或主动向有关部门联系。
三、每年组织两次医务人员“三基训练”考核。
四、分析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及对策。每月、季分别对临床、医技科室进行工作质量抽查和全面检查。
五、协助院长、主管院长隔周组织科主任例会;每季组织一次临床、医技科室联席会、技术委员会和医疗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会议。
六、每周一下午向主管院长汇报上周医疗工作运行情况,请示本周工作安排问题。
七、每周五上午开科务会,总结本周工作,商议下周工作安排。
八、按时参加院领导召集的其他会议,坚持请示报告制度。
医疗登记、统计制度
一、建立、健全登记、统计制度。
二、各种医疗登记,要填写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并妥善保管。临床各科要填写好病案首页、出入院登记,并按时填报病员流动日报;门诊各科室应填写好病员流动情况和门诊登记;
医技科室应做好各项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登记。
三、医疗质量统计,一般包括出入院数、治愈率、病死率、床位使用率、床位周转次数、平均住院天数、病员疾病分类、初诊与最后诊断符合率、临床与病理诊断符合率、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无菌手术化脓感染率、手术并发症以及医技科室工作数量、质量等。四、医院应根据统计指标,定期分析医疗效率和医疗质量,从中总
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五、员要督促检查各科室医疗统计工作,按期完成各项统计报表,
经领导审阅后,报卫生行政部门。
病案管理制度
一、日常管理
1、负责集中管理全院病案。
2、凡出院病案,应于病人出院后三日内(包括死亡)全部回收病案室。
3、负责出院病人病案的整理、查核、登记、索引编目、装订以及保管工作,在与病房交接病历时,逐一登记住院号、姓名、出院日期、上交日期,并在每次交接登记处由交接双
方签字。
4、计算机组与病案管理员进行病案交接手续,认真进行病案录入及核对工作,按月造表及打印台帐。
二、病案保管与供应
1、负责临床、教学和科研以及个别调阅病案的供应和回收工作。
2、负责办理院际病案摘录和经过医务科同意的外调接待工作。
3、配合统计人员做好有关统计资料的整理、分析。
4、把好病案书写质量的初查关,促进病案书写质量的不断提高。
5、切实做好病案室的安全和对病案内容的适当保密工作。
6、住院病案一律由病案室长期统一保管,负责各种资料收集、整理、分类、统计、登记、顺号上架,不得丢失和破
损,要保持清洁,妥善保管。并准确及时的供应医疗、教学、科研所需要的资料,以及接待外来查访和持有批准手续的借阅、抄录病历等。
7、医疗统计工作的原始资料应以病案为主,只有病案内
容所反映的情况才是最真实、最确切的,所以在医院中统计工作与病案管理工作应密切配合。
&病案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保守病案中一切秘密,不得随意泄露。
9、病案室工作人员应认真检查病历质量和内容是否系统、完整,从中提出存在问题,不断提出改进办法。
10、患者门诊须要参阅住院病案时,由门诊医师到病案室杳阅。
11、提高科研分析用的病案,应在病案室内阅毕归档,必须借出时,须经医务科批准,办理借阅手续,方可借出,两周内归还。逾期不能归还者,应到病案室续期,但不得超过一个月。
12、院外和本院非医务人员,不得查阅病案,进修医生查阅病案,须经科主任批准,但不得借出病案室。
13、本院医生不允许查阅与本专业无关的病历。特殊原因需要,须经医务科签字。
14、复印归档病历,按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要求可以复印2002年9月1日后归档病历。复印时,由病案室工作人员按规定复印相关内容,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和复印病历。
15、任何科室及个人在病案室内讨论、查阅病案必须办
理手续。
16、病人及其陪护人员不得翻阅病案。病案在院内各部门间的流动,应由有关工作人员传递,不要让病人或其陪护人员携带。
病历复印制度
一、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明确由病案室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二、病历复印或者复制,申请人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 、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米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四、病历复印需由专人送至病案室,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复印,复印后盖病历复印专用章。
五、病历复印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医疗工作请示报告制度
一、新手术、新技术、新疗法等首次应用于临床前,需经科室的质控小组讨论和科主任同意后,填写新技术新项目申请表,交医务科及分管院领导认证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