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结算的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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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结算的基本规定
企业管理制度-财务会计
1.支票一律记名。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地区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可背书转让的支票,目前仅在上海、广州、武汉、沈阳等大城市试行。
2.支票金额起点为100元。
3.支票付款期为10天(背书转让地区的转账支票付款期为10天。从签发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
4.签发支票应使用墨汁或碳素墨水填写,款项按规定填写,被涂改冒领的,由签发人负责。支票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不得更改,其他内容如有更改,必须由签发人加盖银行预留印鉴之一证明。
5.签发人必须在银行账户余额内按照规定向收款人签发支票。对签发空头支票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银行除退票外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对屡次签发的,银行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停止其向收款人签发支票。
6.收款人应将受理的转账支票连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通过“票据交换”收妥后人账。收款人凭现金支票支取现金,须在支票背面背书,持票到签发人的开户银行支取现金,并按照银行的需要交验证件。
7.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支票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目前,我国支票主要在城市票据交换范围内使用和流通,故在同城范围内,支票的提示期限为10天。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是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8.已签发的现金支票遗失,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挂失前已经支付,银行不予受理。已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银行不受理挂失,可请求收款人协助防范。
9.存款人领用支票,必须填写“支票领用单”并加签银行预留印鉴。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