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课件第一讲(2010年秋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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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法学派:后期注释法学派
后期注释法学派:(13世纪后半叶至15世
纪后半叶),又称评论法学派。代表人物: 奇诺(Cinus de Pistoia1270~1336)和巴尔多 鲁(Bartolus de Saxoferrato 1314~1357)。 致力于使罗马法与城市法规、封建法、日 耳曼的习惯法、教会法的原理相结合和同 化。
第一讲 导论:法理学的概念和体系
三、法理学的学科体系 1、法学本体论:主要研究探讨“什么是法律”这
一古老问题 以及法的本质和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 2、法律现象论 :研究法律的结构和运行机制,核 心问题法律的创制、法律解释、法律适用、法律 规范构成、法律的效力渊源、法律的实施问题。 3、法律价值论 :研究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 作用。主要研究法律的功能和价值,核心问题是 法治问题 4、法学方法论:主要研究法学的科学性问题,特 别是规范命题的正当性及其与事实命题的关系。
法理学 JURISPRUDENCE
赵 承 寿 zhaocs@ygi.edu.cn
HONESTE VIVERE ALTERUM NON LAEDERE SUUM CUIQUE TRIBUERE
荣耀地生活 不伤害他人 各得其所
法理学
Jurisprudence
赵承寿 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 zhaocs@ygi.edu.cn
五大法学家(二)
3.乌尔比安(Domitius Ulpianus,约公元170~228
年),做过皇帝的法律顾问。乌尔比安是公认 的古代罗马最伟大的法学家之一,是罗马法学 的集大成者,查士丁尼的《学说汇纂》摘录的 9142段法学家的著述中,其中乌尔比安的著作 就有2464段。 4.保罗(Julius Paulus,约公元222年去世),担任 过帕比尼安法院的陪审法官,最著名的著作是 关于告示的80卷注释书,在《学说汇纂》中摘 录了他的2081段作品。 5.孟代斯梯安(Modestinus,又译为莫迪斯蒂努斯, 约公元244年去世),是乌尔比安的学生,也是 五大法学家中名气最小的一位。《学说汇纂》 中有关他的著作,只有344段。
第一讲 导论:法理学的概念和体系
二、法理学的学科发展 1、西方法理学的发展: (1)古希腊:代表人物: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

德、斯多葛学派、伊壁鸠鲁;主要探讨的问题:公平、 正义、权力、法与城邦的自由;法与人、神、自然的关 系;人治与法治 (2)古罗马:西塞罗、五大法学家、 (3)中世纪:阿奎那、罗马法复兴、注释法学派 (4)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人文主义法学派 (5)近代以来的法理学发展 2、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 (1)中国古代的法学的发展:先秦时期的“刑名之学”; 秦汉以后的“律学”;清末以沈家本为代表对近代西方 法学的引进 (2)清末至新中国成立前的法理学 (3)解放以后的法理学发展
第一讲 导论:法理学的概念和体系
一、法理学(Jurisprudence)的概念:
(一)法理学的含义 1、相当于广义的“法律科学”或“法学” 2、相当于“法哲学”,是指有关法律的基本理论 3、对法律的一种庄重的称呼。如法医学、衡平法学等 4、指判例或判决的理由,如在法国和英格兰法中 (二)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的一般原理、法的基本范畴 及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 1、关于法的本质 2、关于法律的结构 3、关于法律的价值 4、关于法学方法论 (三)法理学的学科特点:1、是法学的一般理论;2、是 法学世界观与方法论的统一;3、具有强烈的意识形态
意识形态

意识形态(英文:Ideology,也写作“意识型态”)是指 一种观念的集合。英文Ideology这个词是德崔希伯爵(Count Destutt de Tracy)在1796年所创造的,被用来界定一种“观 念的科学”。拿破仑称帝之际,发现欧陆的哲学家多数对他 有所批评,高傲的拿破仑遂以“意识形态家”轻蔑地称呼他 们,自后在言语的使用上,“意识形态”偶尔会表现出负面 的意涵。在广义的意识形态概念的系谱上,其可追溯至柏拉 图《理想国》中的“高贵谎言”(the noble lie)的思想。 马克思主义认为,意识形态是与一定社会的经济和政治直 接相联系的观念、观点、概念的总和,包括政治法律思想、 道德、文学艺术、宗教、哲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等意识形式。 意识形态的内容,是社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和人与人的 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的反映。意识形态的各种形式起源于以 生产劳动为基础的社会物质生活。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 化,政治思想、法律思想、道德、艺术、宗教、哲学和其他 社会科学等,从不同侧面反映现实的社会生活。它们相互联 系,相互制约,构成意识形态的有机整体。
人文主义法学派(二)
人文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为意大利的A.阿尔恰托
(Alcita,1492~1550),代表人有法国的J.居雅斯 (Jacques Cujas,1522~1590) 。他们要求将罗马法 作为历史现象而不是作为现行法规进行研究,要求从 注释法学派、甚至从查士丁尼(527~565在位)时代 编纂者对罗马法的曲解中解放出来,用一种历史的、 比较的方法,即根据罗马法当时的历史条件或对罗马 法原文的比较方法来研究罗马法。这一派别旨在恢复 作为古代文化之一的罗马法的本来面目,并通过人们 对罗马法的理性知识的进一步增长,来改革中世纪后 期司法实践中的弊端。随着注释法学派和人文主义法 学派对罗马法的研究和传播,罗马法在西欧大陆和中 欧大为普及,成为与各种地方法、教会法相并行的普 通法。
十二铜表法
Baidu Nhomakorabea制定于罗马共和时期的公元前451年至公
元前450年,是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典。 该法典的前十表制定于前451年,第二年 又补充了两表,各表由青铜制成,故称 十二铜表法。公元前390年,高卢人侵入 罗马,十二铜表被毁,其内容散见于各 种古代文献中。《十二铜表法》涉及涉 及内容广泛,具有诸法和体的特点
五大法学家(一)
罗马五大法学家(罗马法学发展的顶峰) 1.盖尤斯(Gaius ,约公元130~180年),罗马帝
国前期著名法学家,代表作为《法学阶梯》,该 书是唯一一部流传至今的古代罗马法学家的文献, 成为查士丁尼编纂同名法典的范本。 2.帕比尼安(Aemilius Papinianus,约公元140~ 212年),帝国前期罗马的著名法学家,担任过被 认为是副皇帝高位的近卫都督之职,行使军事和 司法大权。其代表作有37卷《法律问答集》、19 卷《解答集》、19卷《解说书》。其学说具有极 高的权威性,直至4世纪,君士坦丁皇帝仍命令属 下整理他的学说。在《学说引证法》中并明确规 定,在五大法学家的意见相左时,以帕比尼安的 学说为准。
注释法学派( 一)
注释法学派( glossators )西欧11世
纪末到15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经济 的萌芽和发展而产生的一支与神学 法学相对抗的新的法律思想派别。 该派以研究罗马法为中心,并以意 大利北部的博洛尼亚(university of Bologna)大学为中心,又称意大 利法学派或博洛尼亚法学派(the school of Bologna )。
人文主义法学派(一)
人文主义法学派( Legal humanism)15~16
世纪以法国为中心的、继后期注释法学派兴 起的法学派别,因与文艺复兴运动中的人文 主义思潮相联系而得名。旧译博古学派,又 称法国法学派。人文主义法学派与当时的注 释法学派都认为罗马法是人类法律的基本渊 源;但它反对注释法学派,特别是反对以巴 尔多鲁(1314~1357)为代表的后期注释法学 派对罗马法的机械注释,甚至为了实用而曲 解罗马法。
注释法学派:前期注释法学派
前期注释法学派:(13世纪以前),主要代表人
物:伊尔内留斯(Imerius约1055-1130)、阿佐 (Azo Portius 1150~1230)和F.阿库修斯 (Accursius 约1182~1260)。他们首先是恢复 查士丁尼时代所编纂的各罗马法文献、特别是 《学说汇纂》的本来面目。《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这一名称就是他们首先提出的。主要工作是对这 些文献进行文字注释,以后发展为较详尽的注释, 包括列举注释者之间的分歧意见、各方论据以及 作者本人结论,为供适用法律规则参考的有关案 例,为便于记忆而归纳的简要准则和定义,以及 对某一法律领域的论述,等等。阿库修斯被认为 是前期注释法学派的集大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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