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案例分析(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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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所诉主要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并对病历资料提出质疑。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1. 经上诉人申请,对现存病历,法院委托进行司法文检鉴定。
2. 文检鉴定认定病历中在“住院病历首页”、“高危孕妇家属谈话
记录”、“实习医师廖某某的签名”,有不是同一人所写或不是一次性 连续书写的事实。 3. 区医学会以该病历为鉴定的检材,影响了鉴定结论的客观性。 4. 再次进行司法鉴定。
三次科室,挂号员不耐烦
了,就在挂号单上写了三 个字:老混蛋。老人候诊 时看到这三个字,气得当 场心脏病发作,最后因抢 救无效死亡。

第三,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 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行为,包括为此服务的
后勤和管理工作
分析

本案中,老人是在候诊时死亡的,按现行的有关规定,老 人还未进入诊疗护理过程中,不属于医疗事故。本案中,
钟以后,病员死亡。

第五,过失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因
果关系可分为单因单果、多因单果、单因多果和多因多果。
在许多医疗事故中,由于患者病情的复杂性、体质的差异
性和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以及其他一些人为的原因,致使
事故的发生多属于多因单果。
分析

本案中,接诊医生误开处方和擅离职守、药房人员擅离岗位是造成病
7.4 0 1.3 8.6 100
风险科室分析
科 室 外 科 492 诊门 急 420 内 科 356 科妇 产 353 骨 科 235 9.4 超 声 波 23 0.9 镜内 窥 65 2.6 放 射 66 2.7 儿 科 64 2.6 皮 肤 科 13 0.5 科五 官 57 2.3 麻 醉 38 1.5
7.6%
6.8% 10.8% 7.4% 6.2% 7.1%
风险责任人员分析
职务
★医师
发生过失人次
1937
%
77.9
护理
医技
188
144
7.6
5.8
麻醉师
其他
38
180
1.5
7.2
合计
2487
100
防范建议
防范建议-----1.抓重点风险的管理
技术因素: 重点降低误(治)漏诊; 继续加强手术管理和提高基本操作技能。 重点提高外科、妇产科风险意识; 降低门急诊、内科、妇产科误(治)漏诊。 重点加强对医生职业风险意识的教育, 培养提高技术水平和医德医风。 重点提高对60岁以上人群的风险警惕性。
挂号员不但没有协助病员,反而出言辱骂,是典型的违约
行为,医院和挂号员应承担对老人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而不是承担医疗事故的责任。
案例4

某县一小学教师因难产导致内阴严重破裂,接生医生为其做了缝合
手术。术后一个星期,她由家人接回学校。回家后,其阴部一直疼 痛不止,像针扎一般难受,尤其是夫妻两人偶尔过性生活时更是像
故中的损害事实不仅限于人身伤害,还包括精神损害。
案例5

某病员因低热在亲属陪同下去卫生院就诊,接诊医师通过 检查后,认为其发热需要静脉输液,即开处方给予输液处 理。2小时后,发现病员气喘、抽搐,病员家属大声呼叫 医生、护士,但该医生已不在位(不到下班时间),另一 位医生叫护士拿强心药和急救药品,但药房没人,10分
病员左眼上睑下垂属术后并发症,不属于医疗事故。
原告收到鉴定书后未申请复议,直接诉诸于法院,认为
被告医院在术前未向本人告知术后有关并发症,且在手术中 割断了提上睑肌,要求被告医院承担过错的赔偿医疗费、误 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失费、交通住宿费等,共 计人民币25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鉴定结论,不能证明被告医院在手术过 程中具有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医院承担赔偿责 任的要求难以支持。被告医院愿意补偿原告人民 币30,000元,可以准许。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60 元,由原告负担。
1、构成对人体损伤性的治疗方法与手段及并发症、后 遗症; 2、需要患者承担痛苦的检查项目; 3、使用药物的毒副作用和个体素质反应差异性; 4. 改变手术方式,扩大手术范围;
5. 手术切除的组织器官;
6、需要患者暴露隐私部; 7、从事医学科研和教学活动的;
8、需要对患者实施行为限制的。
9. 转诊病人。
触电一样,疼痛难忍。无奈,她只好求助于医院治疗,先后在多家
医院求治均未能治愈,但长期用药却使肠胃严重受损。无休止的疼 痛使得王某经常请假,晚上睡不好,白天精神恍惚,情绪也越来越
差。更严重的是,夫妻正常的性生活根本无法过,造成两人感情不
和,夫妻感情破裂,几近离婚。10 年后,王某再次到县人民医院, 经检查,发现其内阴左侧黏膜下隐约可见半弧形异物,触及质硬。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1.原审认定事实无误,予以确认。 2.另查明,被告医院在为原告施行左眼脂肪瘤摘除术
前,未明确将术后可能产生提上睑肌断裂的并发症告知原
告,此节事实由被告医院在术前与患者家属陈某的谈话笔 录佐证; 3.委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室就原告伤情进 行鉴定,结论为:原告左眼上睑重度下垂,容貌毁损。构
20分死亡。后经当地防疫部门血检,确定为“恶性疟”。经首 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患方不服,请卫
生行政部门移交再次鉴定。
经查实,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有明文规定“在高疟区,凡不明原
因发热病人,须作血检,并报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因而鉴定
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
第二,医疗事故责任人必须有违法过失行为
常见医疗过失分类
02-03年 过失类别 手术 基本操作 误(漏)诊、误治 护理 异物 器械 其他 合计 % 03-04年 % 04-05年 %
① 39.1 ② 26.2 ③ 17.9
7.4 3.1 1.6 4.7 100
① 36.7 ③ 14.9 ② 26.5
7.9 2.7 3 8.3 100
② 31.1 ③ 15.9 ① 35.7
例 数
%
19.8 16.9 14.3 14.2 口 腔 科 30 1.4 中 医 科 19 0.8 药 剂 科 18 0.7
科 室 例 数 %
理 疗
19 0.8
检 验 20 0.8
病 理 14 0.6
其 他 179 7.2
合计 248 7 100
353例门急诊纠纷原因分析
★ 误诊(误治)、漏诊---134例 38.0% 临终抢救---------------------57例 16.1%
被告医院辩称:
1.整个诊疗过程中没有过错,该起病例经区医学
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属医疗事故。
2.原告的脑瘫与被告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
1.原告所提供医生用手挤压其母亲腹部等不良行为,
缺乏依据。 从分娩过程中的病历记录看,亦无证据证明
被告在分娩过程中具有过错。 2.医学会鉴定结论:不属医疗事故。所以,原告的脑 瘫与被告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3.造成原告脑瘫的原因不明。
分 析

本例患者,如医生能按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血检,及时确 诊、对症治疗,年轻的生命就不至于过早地失去。虽不是 医生直接造成病人的死亡,但其却是违规过失行为导致的 严重后果,构成了事故,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绝大多数医 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是因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产生的。
案例3

一位老人因感冒去某医院 看病,在挂号处因故换了
医疗事故案例分析
医疗事故定义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认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五个构成要件
案例1
某卫生院值班医生由于家中有事,就让一位刚刚卫校 毕业的学生顶替自己上夜班。晚上收治了一名患大叶性肺 炎的病人,遂给予输液治疗。夜里,当第一瓶液体滴完后, 病人家属找医生续下一瓶液体。该学生睡眼惺忪,在昏暗 的房间中信手拿起一个“葡萄糖”液瓶,以为是那瓶已事 先加入抗生素准备继续给病人用的液体,换上液体后,继 续给病人滴注。大约10分钟后,病人突然大声惊叫,继 之抽搐,迅速死亡。再仔细检查输入药物,发现是将装在 葡萄糖瓶中的煤油误输给病人了。

第一,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必须是医疗机 构及其医务人员
分 析

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因为该学生没有得到任何
部门的批准和认可,不属于医务人员。但由于是
因学生的过失导致了病人的死亡,根据《刑法》
的规定,该学生应承担刑事责任。而正是由于值 班医生的严重不负责任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如 果值班医生不让学生顶替自己值班或该学生稍加 查对,这起严重的事故就不会发生了。
刮、粘、涂
被告某医院
案例
原告的母亲***于2004年12月2日晚上9点30分娩一女婴,经妇产 科医生诊断为:足月顺产,低体重儿;胎儿宫内窘迫,脐带过短。给 予深部吸痰,给氧等抢救,即转儿科治疗。两天后转市儿科医院,诊 断:新生儿重度窒息,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蛛网膜下腔出血,病 情好转出院。2005年5月28日经儿科医院诊断为脑瘫。原告以被告在 分娩过程中存在医疗行为不当为由,向被告提出赔偿要求诉至法院。 1. 分娩过程中,护士未做全面检查,当胎儿心跳异常,未能及时 给氧,导致胎儿心跳严重失常。 2. 在自然生产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医生用手挤压母亲腹部, 至胎儿娩出,胎儿出生后没有哭声,未能及时抢救,给新生儿造成 “蛛网膜下腔出血”,缺血性脑病,脑瘫。 3. 脑瘫经多家医院诊治确系无法治愈,原告的健康受到伤害。
医务人员定义

医疗事故责任主体中的医务人员也应包括 取得了相应资格、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 务并直接造成医疗事故的人员
案例2

某疟疾疫区,一男性青年因高热、全身酸痛两天到当地卫生所
就诊,以“重感冒”、“劳力感寒”收住观察,并给予抗感染、 解热镇痛药物输液治疗。第三天上午,患者上厕所时晕倒,搬
回观察室不久即进入昏迷状态,经多方抢救无效,于下午"3时
鉴定内容: 法院 指定委托 司法 鉴定
1.待产期间及分娩过程中是否存在 过错; 2.脑瘫与医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 果关系。
法院 认定
司法鉴定结论具有科学性及客观性, 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法院 判决
承担30%的民事责任。
防范建议-----3.充分重视告知义务
告知-----重要的法律义务
征得患者(家属)的同意或知晓:
案例
原告陈某到被告上海某医院进行左眼脂肪瘤摘除术, 出院后原告感到左眼上睑下垂,不能睁眼,遂再次至被告 医院就诊,并行左眼上睑下垂矫正术,原告左眼仍然只能 微睁,功能受限。随后,原告至XX医院就诊,被告知其左 上睑下垂系提上睑肌损伤所致。
鉴 定
XX区医学会鉴定结论:某医院的诊断和治疗原则无不当;
科室岗位:
专ຫໍສະໝຸດ Baidu人员:
患病人群:
防范建议-----2.抓病史质量的管理
病史-------极其重要的法律证据
第 九 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 六 条: 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
顺,标点正确。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 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 的字迹。
员死亡的直接原因。若没有医生的误开处方,则药房人员的擅离岗位
并不能造成该病员的死亡,因为没有输液反应也无所谓急救。但若医
生误开处方以后,药房人员不擅离岗位,在病员出现输液反应以后,
医生组织急救,也有可能挽救病员的生命。由于上述两人同时的过失 行为造成了客观上病人的不救而亡,因此,两人均应对此事故承担责 任,当然医生要负主要责任。
药物因素---------------------27例
补液 --------------------------24例 猝死 --------------------------38例 异物残留 --------------------26例 手术并发症 -----------------22例 其他(摔倒、转院)------25例
成九级伤残,一般可酌情予休息五个月左右。
最后,二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审; 二、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 活补助费、车旅费、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 62,388.47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被告医院承 担9,520元。
经处理,竟取出了菱形中号缝合断针一枚。经鉴定,认定为10年
前接生医生为其缝合撕裂伤时所留。

第四,过失行为必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分析

本案中,医生的过失行为对患者的肉体伤害不是主要的, 通过一个简单的手术即可以使其恢复正常。但10年的折 磨,10 年的精神痛苦却几乎要毁掉她一生的幸福,难道 这种精神的严重伤害不算是严重的危害吗?因此,医疗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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