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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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范城市房地产市场的法律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范城市房地产市场的法律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范城市房地产市场的法律在城市发展的过程中,房地产市场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护市场的健康运行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普遍制定了相应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

这些法规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的运作、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进行探讨,并强调其对法律的约束和保护作用。

一、房地产市场的法律规范1.国家层面的法规在我国,国家层面上制定了一系列房地产管理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这些法规旨在明确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健康发展。

其中,对于房地产交易、合同、产权登记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2.地方性法规除国家级法规外,各地方政府也制定了具体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以适应本地实际情况。

这些法规在考虑地方经济、人口、土地资源等因素的基础上,对于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等方面进行了细化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能够更好地解决本地市场存在的问题,提供具体的实施举措。

二、法律对房地产市场的约束作用1.明确市场规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明确了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如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签署的要求、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等。

这些规定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有助于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加强市场监管法律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设立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监管机构,定期开展市场巡查和执法检查,对于市场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惩罚,确保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各方在违约等情况下的协商、仲裁和起诉等程序,为解决纠纷提供了便利和保障。

三、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作用1.明确消费者权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中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权益,如购房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

这些保护措施旨在确保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能够享受到公正的待遇,避免因不对等的信息和力量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

2.加强合同保护合同是市场交易的基本依据,合同的签署和执行对于维护市场秩序至关重要。

贵州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贵州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贵州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8.02•【字号】•【施行日期】1996.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6年8月2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房地产开发经营用地,必须严格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中介服务,实施房地产管理,物业管理应当遵守《城市房地产法》和本条例。

第四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经营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按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土地、工商、物价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实施。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定期发布信息,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协调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九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城市房地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二)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初审和复审;(三)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批,领取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四)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五)办理纳税登记;(六)到所在地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023年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2023年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2023年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地产转让行为,保护市场参与方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房地产转让行为,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等各类不动产。

第三条:房地产转让应符合以下原则:1. 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房地产转让交易应当公开进行,交易信息应当公示,交易过程应当公正透明,并保障各方权益平等。

2. 稳定市场价格原则:房地产转让交易应当遵循市场供求关系,合理确定交易价格,杜绝哄抬房价、恶意炒作等行为。

3. 依法合规原则:房地产转让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不得有欺诈、强迫、骚扰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房地产转让应当依法经营,严格执行以下程序:1. 交易申请:转让方应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提出转让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不动产权属证明、影像资料等。

2. 信息公示: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及时将转让信息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房产基本信息、转让方信息、交易条件等。

3. 意向登记:意向受让方可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提出意向登记申请,申请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有效期需重新登记。

4. 交易确认:转让方应在收到意向登记后,选择意向受让方,并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

5. 过户手续:房地产转让协议生效后,转让方应与意向受让方及相关机构完成不动产过户手续。

第五条:房地产转让过程中,涉及到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明确规定:1. 转让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提供真实有效的不动产权属证明和相关材料、履行相关协议等。

2. 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支付转让价格、接受不动产权属变更等。

第六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1. 对于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等违法行为,将依法处以罚款、吊销不动产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2. 对于严重侵害市场参与方权益的行为,受害方可依法申请赔偿。

第七条:各级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房地产转让行为的监管和评估,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

牡丹江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牡丹江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牡丹江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11.01•【字号】牡政字[1988]92号•【施行日期】198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牡丹江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牡政字〔1988〕9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充分发挥房地产市场机制作用,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合法交易促进房地产开发、经营、流通,加速住宅商品化,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区从事交易、租赁、互换市(包括部队、铁路、林业及驻牡办事处等)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房产,单位自行管理的房产和私有房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交易市场是指在本市区进行的公有房屋,私有房屋的买卖、租赁和互换活动的固定场所。

房地产交易市场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建立。

第四条牡丹江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所,负责办理房产交易、租赁、互换等业务,组织实施本办法,监督检查房地产交易市场,调争、处理房地产纠纷工作。

第二章房屋交易第五条单位或个人买卖、赠与房产,均属交易范畴。

凡发生交易行为,须事先到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所办理交易登记,审查评估价格,并按统一印制的契书立契。

违者处以房价百分之二的罚款。

第六条从事房屋交易应是权利双方的当事人。

如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签证手续,可委托代理人办理。

代理人必须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并要注明委托代理的权限。

第七条出卖产权共有的房屋(包括各类公房),卖方只能有权出卖已确认归本方所有的那部分房屋;出卖整栋房屋,必须提交产权共有人同意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申请办理房产交易签证,个人须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居民身份证和房屋所在地居民委出具的证明;单位须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买卖双方协议书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批件;买卖商品房须持房屋开发经营资格审查证件、房屋买卖合同书和房屋产权移交通知单。

第六章 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六章 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六章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与政策第一节房地产交易管理概述一、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概念和原则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三种形式。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

二、房地产交易的基本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三项房地产交易基本制度,即房地产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一)房地产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以申报的成交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如果交易双方对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有异议,可以要求重新评估。

交易双方对重新评估的价格仍有异议,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房地产估价师必须是经国家统一考试、执业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

三、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机构主要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房地产管理部门授权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房地产交易中心等)。

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管理一、房地产转让概念(一)房地产转让的概念——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1)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2)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3)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4)以房地产抵债的。

房地产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房地产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房地产经营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交易和物业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房地产经营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使房地产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与销售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应当遵守城市规划,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确保房屋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取得、开发项目审批等手续,并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比例预先支付购房者的房款。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商品房时,向购房者提供真实、完整的房屋信息和销售合同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履行房屋交付义务,确保房屋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三章房地产租赁与交易第十一条房地产租赁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押金、维修等事项。

第十二条房地产租赁双方应当依法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保障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十三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书面交易合同,并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确保房屋所有权的合法有效。

第十五条房地产交易中的交易资金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支付,确保交易安全。

第四章物业管理第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应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维护小区内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重庆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重府令第78号

重庆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重府令第78号

重庆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正文:---------------------------------------------------------------------------------------------------------------------------------------------------- 重庆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重府令第78号一九九五年九月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镇范围内房地产转让、抵押、典当、房屋租赁等交易行为和房地产交易和房地产交易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境内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从事房地产交易。

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应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和凭证交易的原则。

第五条重庆市房地产管理局、重庆市国土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全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区市县房管部门、国土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将房产和土地管理确定为一个部门行使的,由该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从事房地产交易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合法的单位证明或身份证明。

作为交易标的物的房地产应具备《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合法证件。

第七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进行交易:(一)权属有争议或权证与标的物不符的;(二)权证被明令注销、吊销或其他原因失去效力的;(三)属公告拆迁范围的;(四)房屋经鉴定为危房的;(五)房屋系违法建筑的;(六)其他依法应限制交易的。

第八条房地产转让、抵押、典当时,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典当。

第九条房地产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时起三十日内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未经登记的交易合同不能对抗第三人。

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20带修订版)

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20带修订版)

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1995年1月2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月27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5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镇房地产业发展,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保护国家和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我省城镇进行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因城市住房制度改革买卖房屋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公开公正、有偿互利的原则。

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下同)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负责房地产管理。

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有关部门组成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房地产交易日常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发展改革、国资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对房地产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交易管理一般规定第六条进行房地产交易,交易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并持下列文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证;(二)当事人身份证件或者法人资格证书;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该出示委托证明文件;(三)房地产交易书面合同文本;(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2.29•【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06]647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6]64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主城各房地产交易所、市国土资源房屋监察大队:为明确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职责、监管内容、措施和相关程序,指导我市各级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的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切实有效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已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渝文审[2006]31号),现将《办法》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单位应组织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办法》内容,认真贯彻《办法》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按《办法》实施房地产交易监督的各项管理工作。

市局随后也将组织培训学习。

二、各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做好日常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和立案查处案件的台账记载,按季向市国土房管局报送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报表。

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的有关执法文书、表格和交易监督管理报表市局将随后印发,在正式印发前,请各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日常工作记载。

三、各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按季形成《房地产交易监察报告》并上报市国土房管局,《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当季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件数、类型以及与上季度的比较分析;(二)当季立案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的件数、类型以及与上季度的比较分析;(三)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立案查处的结果和采取的措施;(四)典型案件的查处和分析;(五)辖区内存在潜在风险的房地产项目的分析和处置预案。

城房地产管理办法

城房地产管理办法

城房地产管理办法城房地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监管机构第二条市级人民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城市房地产市场进行监管。

第三章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经营行为第三条经营房地产开发和销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第四章城市房地产交易的监管第四条市级人民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交易的信息登记、备案、公示制度,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章城市房地产市场的价格监管第五条市级人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过大。

第六章城市房地产市场的信用监管第六条市级人民应当建立房地产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和发布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市场信用行为的监管。

第七章城市房地产市场的投诉处理第七条市级人民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地处理各类投诉事件。

第八章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监督检查第八条市级人民应当定期开展对本辖区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九条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章附件附件一:城市房地产经营许可证样本附件二:房地产交易信息登记表附录:附件一:城市房地产经营许可证样本附件二:房地产交易信息登记表附件三:房地产市场信用信息采集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指对城市房地产市场进行管理的法律,主要规定了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组织、经营、交易和监管等事项。

2-房地产开发:指开发商将土地开发成房屋并进行销售的行为。

3-房地产交易:指在房地产市场上进行的房屋买卖和租赁等交易行为。

4-房地产市场信息登记备案:指将房地产交易的信息进行登记备案,保障交易的公开透明。

5-房地产市场信用信息:指房地产市场中涉及到的各个主体的信用信息,如企业的信用评级、个人的信用记录等。

房产交易日常管理制度

房产交易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产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从事房产交易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买卖双方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房产交易日常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交易过程合法、合规、高效。

第二章房产交易信息管理第四条房产交易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误导性信息。

第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建立健全房产交易信息管理系统,对房产交易信息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房产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房产的基本情况,如位置、面积、用途、权属等;(二)房产交易的价格、税费、付款方式等;(三)房产交易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四)房产交易的审批、备案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房产交易信息应当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房产交易合同管理第八条房产交易合同是房产交易的重要依据,应当依法签订,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合同内容应当完整、清晰,不得有遗漏或歧义;(二)合同双方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三)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四)合同应当经过公证或鉴证。

第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房产交易合同进行审核,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房产交易合同签订后,应当及时备案,并报送相关部门。

第四章房产交易资金管理第十一条房产交易资金应当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交易资金的安全。

第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设立交易资金专户,对交易资金进行专户管理。

第十三条房产交易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不得提前或延迟支付。

第十四条房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式应当安全、便捷,如银行转账、第三方支付平台等。

第五章房产交易审批与备案第十五条房产交易需依法进行审批和备案。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133号•【施行日期】2021.05.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02年6月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转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商品房销售第三章房地产抵押第四章房屋租赁第五章房地产中介服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交易、房地产中介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日常工作。

公安、规划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银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管理制度

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管理制度

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房地产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经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经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他项权和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以及与此相关的事项进行记载、公示的行为。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登记经管工作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房地产登记机构负责房地产登记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登记簿是证明房地产权利的根据。

房地产登记簿应当记载房地产的坐落,房地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房屋和土地的面积,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期限和用途,房屋的来源、结构和用途,房地产他项权,房地产权利的限制,房地产登记时间等内容。

第六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房地产登记簿和登记信息系统。

房地产登记簿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永久保存。

房地产登记簿可以公开查询。

具体办法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房地产权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房地产物权的证明。

房地产权证书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房地产权共有证、房地产权权属证明书等。

房地产权证书与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应当保持一致,房地产权证书与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的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

第八条房地产登记应当遵循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房屋所有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土地上已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应当与土地使用权一并登记,并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房地合一的房地产权证书。

土地上没有房屋或者在建房屋未竣工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登记。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九条房地产登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二)受理申请;(三)审核;(四)核准登记并发给房地产权证书。

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最新版】

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最新版】

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转让第三章房地产抵押第四章房屋租赁第五章房地产中介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规范城市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交易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财政、税务、物价、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与房地产交易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应当公开条件,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当事人。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在本市、县(市)行政区域内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法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尚未确定由一个部门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在一个场所统一受理房地产交易登记申请,并发放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建设、土地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对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继续收取或者改变名称变相收取。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模板范本: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法律目的和基本原则1. 法律目的本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管理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2. 基本原则(1)市场化原则:依法确定市场主体地位,推动市场竞争。

(2)平等自愿原则:保护市场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3)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加强对消费者的维权保护,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国家优先原则:国家对城市房地产管理具有优先发展地位,积极引导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定义1. 城市房地产管理指对城市土地利用,建设规划和房地产开辟建设的管理和监督,以及对购房、出售、租赁和使用房屋等交易行为的监管。

2. 城市房地产市场指在城市范围内,由土地资源、房地产开辟企业、购房者等构成的供求关系体系。

......第二章:土地利用管理第一节:土地出让与使用1. 土地出让(1)土地出让的程序和条件(2)土地出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3)土地出让权的转让和登记2. 土地使用(1)土地使用权的获取和转让(2)土地使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3)土地使用权的保护和维护......第三章:房地产开辟管理第一节:房地产开辟企业登记管理1. 房地产开辟企业的准入条件和程序(1)企业法人资格条件(2)注册资金和经营规模要求(3)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要求2. 房地产开辟企业的登记和备案(1)登记材料的提交和审核(2)登记证书的颁发和变更(3)备案要求和程序......第四章:购房与租赁管理第一节:购房管理1. 购房资格和条件(1)购房人资格的限制和要求(2)购房需求和竞价2. 购房合同的签订和履行(1)合同要素和标的物的确定(2)合同缔约和公证(3)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一节:违法行为与处罚1.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1)非法占用和使用土地(2)土地出让违法行为2. 违反房地产开辟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1)虚假宣传和欺诈销售(2)未按规定履行合同义务......扩展内容:1、本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城市房地产管理实施细则附件2:购房合同范本附件3:房地产开辟企业登记申请表格2、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土地使用权:指土地使用人依法取得的具有所有权相似权利的一种权利。

重庆市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6.27•【字号】重府发[1995]117号•【施行日期】1995.06.2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实施细则(重府发〔1995〕117号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房产交易市场的发展,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交易价格的正常秩序,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房地产法》、《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集镇以上规划区范围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产权的房屋的买卖、租赁、抵押、典当和其他有偿转让房屋产权等经营活动中的价格及房产交易市场各类经营性服务收费的管理。

第三条重庆市物价局负责全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工作;区、市、县物价局(计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产交易价格管理工作。

各级物价部门应会同建委(开发办)、房管等有关部门共同加强对房产交易价格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价格管理原则第四条国家对房产交易价格及经营性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国家对出售的解危解困房、安居房、微利房以及享受国家政策优惠的其它普通商品住宅价格、拆迁补偿房屋价格、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和单位自管的住宅租赁价格等(以下简称房产交易价格)以及房产交易市场的交易登记费、交易手续费、房屋勘丈费、评估费、房屋鉴证费、代办房屋交易费等(以下简称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其他各类房屋的买卖、租赁价格、房屋的抵押、典当价格及房产交易市场的其他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

实行市场调节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必须按照交易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第五条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和十区(双桥除外)实行政府定价和房产交易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其余区、市、县实行政府定价和房产交易价格由区、市、县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

2022年-2023年房地产经纪人之房地产交易制度政策通关考试题库带答案解析

2022年-2023年房地产经纪人之房地产交易制度政策通关考试题库带答案解析

2022年-2023年房地产经纪人之房地产交易制度政策通关考试题库带答案解析单选题(共30题)1、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照()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

A.适当高于B.适当低于C.等于D.略高于【答案】 B2、一患者从高处跌伤颏部着地。

体检:下颌中线偏右,右侧后牙早接触,左侧开颌。

A.检查有无咀嚼肌疼痛B.X线片检查C.颞颌关节造影D.MRIE.试验性复位【答案】 B3、下列房地产广告内容中,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房地产广告是()。

A.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B.标明实际销售价格及其有效期限C.以乘车或开车到达时间表示距离D.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作为本项目的效果【答案】 B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适用税率为()。

A.10%B.15%C.20%D.25%【答案】 C5、下列关于房屋租赁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共有产权的房屋出租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B.已出租的房屋可以设定抵押C.已出租的房屋发生房屋所有权转让,其租赁关系也随之解除D.承租人可以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答案】 C6、人民法院认为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的申请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d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机关.A.3B.5C.7D.107、房地产转让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协商拟定,其内容一般不包括()。

A.成交价格B.支付方式C.违约责任D.房产成本【答案】 D8、税收的关键特征在于它的()。

A.强制性B.固定性C.无偿性D.预付性【答案】 C9、2010年5月1日,王某向甲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购买了一套80m2住房,单价为8000元/m2,可以使用其住房公积金。

这是他购买的第一套自住普房,现已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

入住后,王某发现购房合同约定的房屋面积比房屋产权登记的面积少了3m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管理,保护购房者、开发商、经纪人等各方利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

本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进行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城市的房地产交易和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等各类房地产。

第二章房地产交易第三条房地产交易主体房地产交易主体包括购房者、开发商和经纪人。

1. 购房者购房者是指个人或单位在购买房地产过程中出资的主体。

购房者应当依法履行购房合同,并按时足额支付房款。

2. 开发商开发商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

开发商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房地产开发,确保房屋的质量和安全。

3. 经纪人经纪人是指依法在房地产交易中从事代理、咨询等活动的法人或个人。

经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遵守行业规范,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第四条房地产交易流程房地产交易按以下流程进行:1. 买卖合同签订:购房者与开发商或经纪人签订买卖合同,明确房屋的交付时间、交付方式、价格等条款;2. 商品房预售备案:开发商根据规定,将房屋预售计划备案,并公示相关信息;3. 房屋交付验收:购房者在开发商交付房屋时进行验收,确保房屋符合验收标准;4. 合同履行: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5. 房屋登记:购房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确保房屋的合法性;6. 税费缴纳:购房者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的税费。

第三章房地产管理第五条房地产市场监督房地产市场监督由相关部门负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行为,确保开发商依法进行开发,不违法违规;2. 监督房地产经纪人的经营行为,确保经纪人依法从事代理、咨询等活动;3. 监督房地产交易活动,防范和打击房地产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4. 监督房地产市场价格,维护市场价格的合理和稳定。

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城市房地产市场, 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 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房地产开发、转让、抵押和房屋租赁、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实施房地产市场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房地产开发、转让、抵押和房屋租赁, 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 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进行房地产开发、转让、抵押、出租, 必须依法取得或变更土地使用权,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其他土地收益。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出租房地产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 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职权划分, 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工作。

市(地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行业管理, 规范房地产市场。

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的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 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

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审查, 颁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对不符合条件的, 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年度用地计划和市场需求确定, 并经批准立项。

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提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并载明以下内容:(一)项目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二)规划控制指标及规划设计要求;(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建筑的建设要求;(四)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六)项目经营方式;(七)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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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1999年9月23日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房地产转让
第三章房地产抵押
第四章房地产租赁
第五章中介服务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昆明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的转让、抵押、租赁和中介服务活动。

第三条昆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负责全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县(含县级市,下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工商、物价、税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房地产交易活动中的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房地产交易的法律、法规,依法纳税和办理有关手续。

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房地产转让
第六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互换(交换)、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七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在出让年限内可以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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