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合同法司法解释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民法典》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4篇
《民法典》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4篇篇1《民法典》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在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中国法律最高的法律规范,对这些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
一、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特点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指供应商向用户提供电力、自来水、天然气、热力等基础生活用品的协议。
这些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 公共性强:电力、水、气、热力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资源,具有广泛的公共属性。
因此,供用合同是公共服务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的规定和标准通常由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和监督。
2. 一般性强:供用合同是一种一般性的合同,当事人一般不具备对合同内容进行自由约定的权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通常受到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限制。
3. 稳定性强:供用合同一般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一旦签订,双方在一定期限内都应当履行合同约定,即使条件发生变化,也需要遵循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
二、《民法典》对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规定在《民法典》中,对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的签订:《民法典》规定,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保留双方签字盖章的证据。
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供用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品种、质量、数量、价款等基本条款,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2. 供应商的义务:《民法典》规定,供应商有义务保证提供的电力、水、气、热力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保证供应的安全可靠、充足稳定。
同时,供应商应当及时履行维护、维修和应急处理等义务,确保供应的持续性和可靠性。
3. 用户的义务:《民法典》规定,用户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使用费用,保证供应商可以正常提供服务,并合理使用电力、水、气、热力等资源。
用户还有义务维护使用设施的安全和卫生,合理节约能源,配合供应商进行设施维护和检修。
合同法解读:第六章供用电等合同
一、缔约规则的特殊性
强制缔约:例:由于用电人对于供电人没有选择性(电力 供应与使用条例第8条: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 电营业机构),故要求强制缔约。电力法第26条:供电营 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 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 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 23条规定:“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 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均应当到当地供电企业办理手续,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付费用;供电企业没有不予供电的 合理理由的,应当供电。……”
【问】违反该义务的私法效果?合同法第42条的缔约过失 责任与依当事人意思判决缔约?(韩世远第421页)
事实缔约(事实合同关系):供用电、水、气、 热力等给付具有社会义务的属性,提供者非有 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利用者对使用条件毫无讨 价还价的余地,既然如此,不必假借当事人的 意思,拟制法律行为的要件,应承认利用此等 给付的事实行为足以成立合同,从而发生合同 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的内心意思如何, 可以不问。事实上的提供给付和事实上的利用 行为,即取代了意思表示。
【案例】洁通公司诉花乡育芳园小区 管理所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上诉案
【基本案情】于连荣于1997年在北京市通县化工厂退休,现由洁通公 司代管。其医疗保险手册上显示其工作单位为洁通公司,发证单位为 丰台社保中心。于连荣居住在北京市丰台区育菲园东里小区,该小区 由育芳园管理所提供供暖服务。洁通公司与育芳园管理所从来未就供 暖服务签订过任何协议。尽管如此,育芳园管理所一直给洁通公司代 管的退休职工于连荣提供供暖。自2006-2007年度到2008-2009年度, 于连荣居住房屋的供暖费为6732元,育芳园管理所催要该供暖费未果 而起诉洁通公司。
《民法典》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4篇
《民法典》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4篇篇1随着我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对于各类合同的规范和约束程度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其中,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服务合同之一,也受到了新《民法典》的规范和保护。
本文将围绕《民法典》对于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分析和解读,探讨其对于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明确和保护措施。
一、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定义和性质《民法典》明确规定,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指供应商向消费者提供电力、水、燃气、热力等日常生活必需品的合同。
这类合同属于服务合同的一种,其性质是一种提供服务的合同。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特点是一方提供产品或服务,另一方支付费用,属于双方相互权利义务交换的类型。
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成立和解除《民法典》对于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成立和解除作出了详细规定。
成立前,供应商应当明确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品质、数量、价格等重要内容,消费者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费用。
合同一旦成立,双方应当根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另外,《民法典》还规定了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解除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一方未按约定提供产品或服务、一方未按约定支付费用等,解除合同的程序应当遵循协商解决或仲裁解决。
三、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权利义务《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供应商有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义务,应当确保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数量;消费者有支付费用的义务,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费用。
此外,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双方还有协商解决纠纷、履行合同义务、保护环境等方面的义务。
四、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争议解决《民法典》还就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争议解决提出了规定。
根据《民法典》,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仲裁解决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仲裁程序和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
合同法第十章
第一节 供用电合同
一、供用电合同概念与法律特征 供用电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
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 特征:1、属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2、属于双务有偿合同; 3、多为标准合同; 4、要受计划的控制。
二、供电人的主要义务: 1.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约定供电; 2.中断供电通知义务; 3.及时抢修。
第一节 供用电合同
二、用电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电费。逾期不交电费的,应当按
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违约金的, 应当支付电费的逾期利息。经催告在合理 期限内仍拒绝交付电费的,供电人可按国 家规定的程序终止供电。
2.安全用电。
第一节 供用电合同
关于断电注意几个问题: (1)用电人不履行按时支付电费的义务,经催告 在合理期限内仍拒绝交付电费的,供电人可按国 家规定的程序终止供电。其中国家规定的程序是 指:中止供电前应通知用电人。 (2)临时停电应提前通知用电方,如果供电方没 有履行通知义务致使用电方遭受损失的由供电方 赔偿。 (3)因不可抗力所致断电,供电方不用赔偿。但 是供电方具有及时抢修的义务,所以如果供电人 没有及时抢修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供电人应就 没有及时抢修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供用水、气、热力合同
一、供用水合同 --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水,另一方使用
小并支付相应价款的协议。
二、供用气合同 --指供气人向用气人供气,用气人支付相应
价款的合同。
三、供用热力合同 --指一方当事人依约提供热力,另一方当事
人使用热力并支付价款的协议。
第十章 课后案例参考答案
答案: 1. 供电局不用对停电负责,因为停电是因为
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并非Fra bibliotek电局的责任造成, 所以不用承担责任。
合同法 第二编 第十二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二节 供用电合同
• 一、供用电合同的含义与特征 • 供用电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就一方向另一
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电 费而达成的协议。提供电力的一方为供 电人,支付电费的一方为用电人。 • 供用电合同具的标的物是电力
• (三)供用电合同是持续性合同 • (四)供用电合同是强制缔约的合同 • (五)供用电合同具有计划性
电
• 2.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 • 3.对事故断电的抢修义务 • 4.行使不安抗辩权
• (二)用电人的权利与义务 • 1.按时支付电费的义务 • 2.安全用电义务 • 3.容忍与协助义务 • 4.安全获得电力的权利
• 【深度阅读】1.崔建远主编. 合同法.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19. 第十五章
第二编 合同法分论 第十二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均为提供公 共服务的合同。本章简要介绍了供用电、 水、气、热力合同的含义与特征,并重 点分析了供用电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 应重点掌握供电人与用电人的权利与义 务。
第一节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概述
• 一、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含义 •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当事人双方
• 二、供用电合同的内容 •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供电的方式、
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 量方式;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 维护责任。供电人和用电人订立供用电合 同时,应当将上述内容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 三、供用电合同的效力 • (一)供电人的权利与义务 • 1.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的标准供
就一方在一定期限内提供一定种类、品质、 数量的电、水、气、热力给另一方使用, 另一方支付相应对价而达成的协议。供用 电、水、气、热力合同是转移电、水、气、 热力等财产所有权的合同,是一种特殊类 型的买卖合同。因此,《合同法》有关买 卖合同中财产所有权转移的规定,对于此 种合同同样有适用效力。
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分类
【释义】本条是关于供用电合同内容的规定。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与用电人就电力的供应与使用以及电费的支付订立的协议。根据本条的规定,供用电合同包 Nhomakorabea以下内容:
1.供电的方式、质量和时间。供电方式,是指供电人以何种方式向用电人供电,包括主供电源、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供电方式以及委托转供电等内容。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供电质量,是指供电频率、电压和供电可靠性三项指标。频率(周波)质量,是以频率允许偏差来衡量;电压质量,是以电压的闪变、偏离额定值的幅度和电压正弦波畸变程度衡量;供电可靠性,是以供电企业对用户停电的时间及次数来衡量。用电时间,是指用电人有权使用电力的起止时间。双方应在合同中具体规定用电时间。规定用电时间的目的在于保证合理用电和安全用电,避免同一时间用电人集中用电,造成高峰时间供电设施因负荷过大而发生断电、停电事故,同时也可以防止低谷负荷过低而造成电力浪费。近几年,随着我国电力事业的迅速发展,电力供应的紧张状况已趋于缓和,对用电时间的限制将逐步放宽。
6.供用电合同为诺成、双务、有偿合同。供用电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起成立生效,而不以电力的实际供应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因而供用电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供用电双方都享有一定
权利,负担一定义务,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所以供用电合同为双务合同。用电人使用电力须支付电费,供电人取得电费须供应电力,因此供用电合同为有偿合同。
供用电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合同法分则(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和租赁合同
合同法分则(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和租赁合同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一)、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指一方提供电、水、气、热力供另一方利用,另一方利用这些资源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属移转财产所有权合同的一种,买卖合同关于移转财产所有权所作的规定,对于该合同同样有适用效力。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公用性所谓公用性,是指供应人提供的电、水、气、热力的消费对象不是社会中的某些特殊阶层,而是一般的社会公众。
因此,供应人有强制缔约义务,不得拒绝利用人通常、合理的供应要求。
2、公益性所谓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公益性,是指这类公共供用合同的目的不只是为了供应方从中得到利益,更主要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公用供用企业并非纯粹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而是以促进公共生活水平等公益事业为重要目标的企业。
国家对于这类供用合同的收费标准都有一定的限制,供应人不得随意将收费标准提高。
3、继续性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中,利用人合同目的的实现需要供应方持续不断地履行合同义务,因此,与经由义务人的一次交付行为即可完成合同履行的合同不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为继续性合同。
在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因各种原因终止之时,终止合同的效力仅能向将来发生,而不能溯及过去。
(二)、供用电合同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供用电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合同权利和所负担的合同义务,由于该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因此其效力可经由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合同义务来体现。
1、供电人的义务(1)、及时、安全、合格供电。
用户提出申请的,供电企业应尽速确定供电方案,并在一定期限内正式书面通知用户。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
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合同法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一、合同主体甲方(供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用方):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二、合同背景为了明确甲方供应电、水、气、热力等公共事业产品或服务给乙方的权利义务,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三、服务内容1. 供方承诺向乙方提供稳定、高质量的电、水、气、热力服务,确保服务的连续性和可靠性;2. 乙方有权按照当地规定正常使用电、水、气、热力,但不得私自转供他人使用;3. 供方有义务及时维护设施及设备,确保供应正常运转;4. 乙方有义务定期缴纳电、水、气、热力费用,并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四、价格及支付方式1. 供方应当在合同签订时明确价格标准及计费方式,如阶梯价格、统一价格等;2.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费用,逾期未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3. 在价格调整时,供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并按照规定程序执行价格调整。
五、服务质量1. 供方应保证提供的服务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2. 乙方有权监督并投诉供方服务质量,供方应及时处理并改正;3. 双方应在服务期间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沟通和解决问题。
六、违约责任1. 在合同期间,如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 乙方违约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恶意拖欠费用、恶意损害设施、非法转供等;3. 供方违约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质量不达标、设施设备损坏等。
七、其他条款1.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解除或补充协议,需经双方书面同意;2.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3. 本合同一式两份,供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九、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约定服务期满终止。
供方:(盖章)日期:乙方:(盖章)日期:以上是《合同法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全部内容,经双方确认无误后请签字盖章生效。
《民法典》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3篇
《民法典》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3篇篇1《民法典》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近年来,我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为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
《民法典》明确了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相关规定,保护了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我国公共服务领域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一、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基本规定《民法典》规定,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指供应单位向用户提供电、水、气、热力等公共服务,用户支付对应费用的合同关系。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1.合同的成立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成立需要供应单位与用户达成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合同内容应当包括服务的品种、质量、数量、价格、供用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重要条款,确保合同具有明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2.履行义务供应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户提供相应的服务,保证供应的电、水、气、热力等符合国家标准和用户需求。
用户应当按时、按量支付费用,保持设施设备的完好,合理使用公共服务资源。
3.违约责任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一方未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供应单位未按时供应电、水、气、热力,或用户未按时支付费用,均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二、合同解除与终止《民法典》规定了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解除与终止情形,保护了供用双方的权益。
1.合同解除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可以因以下情形解除:(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2)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经通知后未改正;(3)不可抗力等情形导致合同无法履行;(4)合同到期或履行完毕。
2.合同终止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可以因以下情形终止:(1)供用双方约定合同终止的;(2)一方宣告破产或被依法解散的;(3)供用单位的资质不再符合法律规定的。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应当依法办理手续,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三、争议解决《民法典》明确了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争议解决的相关规定,保障了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民法典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甲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方):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为确保双方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用电、水、气、热力供应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宗旨双方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确保电力、水源、燃气和热力供应的安全、稳定,促进双方共同发展。
二、合同期限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合同期满如需续签,双方应共同协商并提前___个月进行。
三、供应与收费1. 甲方应按照国家标准及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稳定、连续的电力、水源、燃气和热力供应服务。
2. 乙方应按照甲方公布的收费标准按时支付相关费用。
如遇价格调整,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
3. 乙方逾期支付费用,应按照规定支付违约金。
四、服务质量与标准1. 甲方应保证供应的电力、水源、燃气和热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2. 甲方在接到乙方关于供应服务质量问题的通知后,应及时响应并处理。
3. 乙方应合理使用电力、水源、燃气和热力,遵守相关使用规定。
五、设施维护与检修1. 甲乙双方应对相关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正常运行。
2. 如有突发故障,甲方应及时组织抢修,乙方应予以配合。
3. 双方应共同做好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止事故发生。
六、违约责任1.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乙方逾期支付费用,甲方有权按照约定收取违约金。
若逾期超过一定期限,甲方可暂停供应服务。
3. 因甲方原因导致供应中断,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七、合同变更与解除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 任意一方如需解除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共同协商合同解除事宜。
3. 合同解除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相关服务,并结清所有费用。
《民法典》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2篇
《民法典》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2篇篇1合同编号:XXXXXXXXXX甲方(供方):*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电话:XXX-XXXX-XXXX 邮箱:*******************乙方(用户):*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电话:XXX-XXXX-XXXX 邮箱:[乙方的邮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提供电力、水、气、热力供应服务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标的及范围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电力、水、气及热力供应服务。
具体供应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所在区域的生产、办公及其他相关设施。
二、合同期限及价格标准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XX年。
电力、水、气、热力的价格标准按照甲方公示的价格表执行,价格调整时,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费用。
三、服务标准与质量保证甲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提供电力、水、气、热力的供应服务,确保供应的质量和安全。
如遇供应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甲方应及时处理并记录。
四、安全使用与管理责任乙方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安全使用规定,安全使用甲方提供的电力、水、气、热力资源。
如因乙方违规使用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甲方应定期对供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五、合同双方的义务与权利(一)甲方的义务与权利:1. 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电力、水、气、热力供应服务;2. 有权按照价格标准收取费用;3. 有权对供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4. 对乙方违规使用行为有权制止并追究责任。
(二)乙方的义务与权利:1.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2. 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安全使用规定;3. 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优质的供应服务;4. 对甲方的供应服务质量有权提出建议和投诉。
六、违约责任及赔偿标准如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赔偿标准按照《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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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之供电水、气、热力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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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一百七十六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第一百七十七条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
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
条款。
第一百七十八条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第一百七十九条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
供电
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
应当承担损。
民法典用电,水,气,热力合同5篇
民法典用电,水,气,热力合同5篇篇1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力合同甲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力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双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就乙方用电、用水、用气及热力供应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协议: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明确了甲乙双方在使用电力、水源、燃气及热力资源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双方共同遵守的法律依据。
二、用电、用水、用气及热力供应1. 甲方应按照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定,保证向乙方持续、稳定地供应电力、水源、燃气和热力。
2. 乙方应合理使用电力、水源、燃气和热力资源,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费用与结算1. 乙方应按照甲方公布的收费标准,按时足额支付电力、水源、燃气和热力费用。
2. 甲方应按照乙方实际使用量进行结算,确保收费公正透明。
3. 乙方享有在收到甲方费用清单后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权利。
四、服务质量与保障1. 甲方应保证供应的电力、水源、燃气和热力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2. 在遇到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供应中断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尽快恢复正常供应。
3. 乙方有权对甲方服务质量提出意见或建议,甲方应及时回应并改进。
五、合同期限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2. 合同到期前,双方可协商续签本合同。
六、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供应电力、水源、燃气和热力,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2. 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费用或违规使用资源,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七、不可抗力1. 若因不可抗力导致任何一方无法履行本合同,该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共同协商解决方案。
2.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双方应协商解决。
八、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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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合同法司法解释: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本章共九条,对供用电合同的概念、内容和履行地点、供用电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供用水、气、热力合同参照适用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对供用电合同概念的规定。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与用电人订立的,由供电人供应电力、用电人使用该电力并支付电费的协议。
供用电合同是一种常见的民事合同。
合同的标的,是一种特殊的商品“电”,由于其具有客观物质性并能为人们所使用,因而属于民法上“物”的一种。
供电人将自己所有的电力供应给用电人使用,用电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价款,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买卖关系。
因此,供用电合同本质上属于一种特殊类型的买卖合同。
供用电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的主体是供电人和用电人。
供电人是指供电企业或者依法取得供电营业资格的非法人单位。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作为供电人。
受供电企业委托供电的营业网点、营业所不具有权利能力,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因而不是供电人。
用电人的范围非常广泛,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等,都有资格成为供用电合同的用电人,订立供用电合同。
2.合同的标的是一种无形物质——电力,虽然客观存在,却看不见,只有在连续使用的过程中才能表现出来。
3.供用电合同属于持续供给合同。
由于电力的供应与使用是连续的,因而合同的履行方式处于一种持续状态。
供电人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电人供电,不得中断;用电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享有连续用电的权利。
4.供用电合同一般按照格式条款订立。
电力事业是具有社会公益性的公用事业,关系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电力这种特殊商品本身又具有网络性和天然垄断性,这就使供电企业对电力的供应及电网的管理具有一定的垄断性。
供电企业为了与不特定的多个用电人订立合同而预先拟定格式条款,双方当事人按照格式条款订立合同。
用电人对该格式条款仅有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而不能更改其内容。
对供用电方式有特殊要求的用电人,可采用非格式条款订立合同。
5.电力的价格实行统一定价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
”供电企业向用电人供应的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国家有关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人收取电费。
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
这样,就有效地避免了供电企业利用其对电力供应的垄断地位,向用电人收取过高的电价,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用电人的合法权益。
6.供用电合同为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供用电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起成立生效,而不以电力的实际供应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因而供用电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
供用电双方都享有一定权利,负担一定义务,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所以供用电合同为双务合同。
用电人使用电力须支付电费,供电人取得电费须供应电力,因此供用电合同为有偿合同。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供用电双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市场规律供应与使用电力,是十分必要的。
供用电合同属于一种持续供给合同。
由于电力供应的连续性,合同的履行方式呈持续状态。
供电人在发、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负有连续向用电人供电的义务;用电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享有连续用电的权利。
电力事业是一项关系国计民生的公用事业,供用电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我国已有的法律对这种合同作出了规定。
19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对供用电合同的主要条款、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规定,但由于当时我国电力事业发展水平不高,电力短缺、供不应求的现象严重,电力属于国家计划产品,供用电合同在某些方面体现了计划经济的特点。
1995年的电力法对供用电合同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近几年,随着我国电力工业的发展,电力供应的紧张状况趋于缓和,部分地区已由原来的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
过去是用户害怕供电不足,现在是供电企业希望与用户订立合同,担心用户不按约定用足电量。
同时,供用电开始市场化,供电企业须向电厂购买电力,再提供给用户。
随着电力短缺状况的逐步改善,合同关系也发生了一定变化。
本章从这一现实出发,本着合同自由原则,把供用电双方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着重从当事人合同关系的角度,对供用电合同的有关内容、供用电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作出规定,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一百七十七条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供用电合同内容的规定。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与用电人就电力的供应与使用以及电费的支付订立的协议。
根据本条的规定,供用电合同包括以下内容:1.供电的方式、质量和时间。
供电方式,是指供电人以何种方式向用电人供电,包括主供电源、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供电方式以及委托转供电等内容。
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
供电质量,是指供电频率、电压和供电可靠性三项指标。
频率质量,是以频率允许偏差来衡量;电压质量,是以电压的闪变、偏离额定值的幅度和电压正弦波畸变程度衡量;供电可靠性,是以供电企业对用户停电的时间及次数来衡量。
用电时间,是指用电人有权使用电力的起止时间。
双方应在合同中具体规定用电时间。
规定用电时间的目的在于保证合理用电和安全用电,避免同一时间用电人集中用电,造成高峰时间供电设施因负荷过大而发生断电、停电事故,同时也可以防止低谷负荷过低而造成电力浪费。
近几年,随着我国电力事业的迅速发展,电力供应的紧张状况已趋于缓和,对用电时间的限制将逐步放宽。
2.用电容量、地址和性质。
用电容量是指供电人认定的用电人受电设备的总容量,以千瓦表示。
用电地址是指用电人使用电力的地址。
用电性质包括用电人行业分类和用电分类,行业用电分类根据GB4754—8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的规定,分为农业、工业、建筑业等七大类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
用电分类按照电价表中的分类方法,包括大工业用电、非普工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商业用电、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趸售用电和其他用电。
3.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
计量方式,是指供电人如何记算用电人使用的电量。
供电企业应在用户每一个受电点内按不同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
用电计量装置是一种记录用户使用电力电量多少的专用度量衡器,它的记录作为向用电人计算电费的依据。
用电计量方式采用高压侧计量或低压侧计量。
电价即电网销售电价,是指供电企业向用电人供应电力的价格。
电价实行国家统一定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国家有关物价部门核准。
电费是电力资源实现商品交换的货币形式。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人计收电费;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
为防止电费的拖欠,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
双方可采取下列结算方式:收取电费保证金;采取预付电费制;有帐务往来的,可商订价款互抵协议;提倡采用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结算方式;由供、用、银行三方商签每月电费有期划拨协议;其他有效方式。
4.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
在供用电合同中,双方应当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管理责任的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于供电人,由供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于用电人,由用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供电人、用电人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
供用电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除前四项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外,当事人还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合同中约定其他认为需要的事项,如合同的有效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
本法对于合同内容的要求是提倡性和指导性的,而不是强制性的。
如果供用电合同没有完全具备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根据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供用电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合同的某些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仍不能确定,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法第六十二条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七十八条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释义】本条是对供用电合同履行地点的规定。
合同的履行地点,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是指当事人双方行使其权利、履行其义务的地点。
履行地点往往是确定验收地点的依据,是确定运输费用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受的依据,也是确定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的依据。
本条中的“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具体是指供电人将电力的所有权转移于用电人的转移点。
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供用电双方可以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该履行地点,供用电合同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供电人应当按照该约定履行供电义务。
如果供用电双方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根据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仍不能确定的,应当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即: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有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但是,由于电力系统具有网络性,供电人与用电人由网络相联结,电力的生产、供应与使用同时完成,且具有连续性,这就使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很难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长期以来,特别是近十多年来,在电力供应与使用过程中,由于用电人参与电力设施的投资建设,电力设施投资多元化已呈发展趋势,供用电双方根据这一特殊性,在实践中形成并确定了以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作为合同的履行地点。
据此,本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是划分供电设施所有权归属的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的供电设施归供电人所有,分界点负荷侧的供电设施归用电人所有。
在用电人为单位时,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通常为该单位变电设备的第一个磁瓶或开关;在用电人为散用户时,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通常为进户墙的第一个接收点。
上述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
以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作为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对于履行供用电合同、确定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具有重要的作用。
供用电双方应当根据供电设施的产权归属,承担供电设施的安装、维护、检修和管理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