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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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安全操作规程
1. 一般规定
1.1 严禁无驾驶证驾车。有车单位领导不得安排无驾驶证人员驾驶机动车辆。
1.2有车单位领导,不得安排机动车驾驶员连班作业。机动车驾驶员对不合理的驾驶要求,可以依法拒绝。
1.3 机动车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1.3.1不得驾驶与驾驶证不符的车辆。
1.3.2驾驶室不得超额坐人。
1.3.3严禁酒后驾车;不得在车辆行驶时拨打或接听手机;不准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它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1.3.4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碍行车安全时,不得驾驶车辆。
1.3.5发动机未熄火前,汽车不得添加燃油。
1.3.6严禁用汽油擦洗车辆、清洗零件和烘烤车辆等。
1.3.7严禁用明火作照明检查油箱的油量;在汽车周围应少用或不用各种火源;冬季禁止使用明火烤车。
1.3.8严禁不经过汽油泵和滤清器而直接使用各种容器或其它自流方式向发动机上的化油器内加注汽油。
1.3.9严禁将各种盛装汽油的容器放入驾驶室内。
1.3.10调整发电机上的传动胶带时,发动机必须处于停止状态。
1.3.11一切容易发生转动和位移的部位,应避免用手直接接触。
2.车辆的安全起步
2.1车辆起步前,驾驶员应对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2.2车辆起步前,驾驶员应确认车前车后车旁无人、无障碍物,货物装好,乘人坐好,车门关好。
3车辆的行驶
3.1货运机动车厢内禁止载客。跟车临时作业人员应在驾驶室乘坐,但不得超员。
3.2机动车在无限速标志的厂内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30千米/小时,其它道路不得超过20千米/小时。
3.3机动车在结冰、积雪、积水的道路行驶时,应缓慢行驶,避免紧急制动;同向行驶的车辆,两车之间的距离应保持在50米以上;不准强行超车。
3.4驾驶机动车通过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时,在距道口交叉点20米外,驾驶员如能看见两侧各200米以外的情况,应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如达不到此要求,必须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不得贸然通过,更不得与火车抢行。
3.5通勤客车在公路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0千米/小时,在镇内和生活区道路行驶不得超过30千米/小时。
3.6机动车辆在厂区行驶时,为防止视距不良发生事故,行到交叉路口时,必须注意观察,并应提前将车速降到15千米/小时以下的安全速度内。
3.7机动车倒车时,驾驶员必须先查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必要时,要有人在车后指挥。禁止在不安全地段倒车或调头。
4.车辆停放
4.1机动车应停在指定地点,或不妨碍交通的地方;不得逆向停车。
4.2驾驶员离车时,应拉紧手闸,切断电路,锁好车门。
4.3在车下作业时,车辆应选择平坦地点停放,前、后车轮应用垫木或石块塞住,拉紧手刹车并将变速杆放入空挡。
5.厂内特种车辆的安全操作,适用本规程的,遵守本规程;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6.本规程是结合公司机动车运营实际情况提出的相关安全要求,其他未尽事宜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