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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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切险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除“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 风险的保险合同。 在该类合同中,除了合同中列明的“除外责任”外,一切风 险都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第四章保险合同
六、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订立的保 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是指原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与另一保险 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
6、个人性合同(personal contract)
保险合同因人而异。 因为,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是遭受损失
的被保险人本人,而不是保险标的物。所以,保 险公司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人的因素。
同时,这一特征使得投保人在转让投 保财物时,保险合同不随之自动转移,除非经过 保险人的同意。
第四章保险合同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分类
第四章 保险合同
第四章保险合同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主要内容
保险合同概述 保险合同的分类 保险合同的要素 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争议处理
第四章保险合同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一、概念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 协议。
二、特性
1、一般特性
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 合同内容必须合法。
保险合同中权利的获得是有条件的。如果投 保人不能按时足额地缴纳保险费,将会导致合 同失效;如果合同的内容不合法,合同会被宣 告无效;即使合同有效,如果风险事故不属于 保险责任范围,被保险人也无法获得赔偿,等 等。
第四章保险合同
4、补偿性合同 (compensation contract)
主要是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 。人身保险中的 健康保险合同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一般也是补偿 性的合同。即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义务 仅限于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部分,赔偿金额不能 高于损失的数额。也就是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不能因投保而获利。
2、不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保险标的不预先确定其价值, 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估算价值、确定损失的保险合同。
3、定额保险是针对人身保险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在订立合同时, 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保险金额,当被保险人发生或达 到合同约定的事件时,保险人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第四合章保险合同
三、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 与超额保险合同
第四章保险合同
5、附和性合同(echo contract)
附和性合同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提出合同的主 要内容,另一方只是作出取或舍的决定,一般没 有商议变更的余地。
并非保险合同全部采用标准合同形式,
有些特殊险种的合同采用协商办法签订。
保险合同不是典型的附和合同,而是具
有附和性质的合同。
第四章保险合同
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有形和无形)及其相关利 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生命、身体或健康为保险标 的的保险合同。
第四章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 与定额保险合同
以保险价值(保险标的的价值)在合同中是否预先确定为标准 划分
1、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 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
第四章保险合同
投保人通常应具备的条件: (1)应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
力。 (2)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3)应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第四章保险合同
保险人(Insurer,Underwriter)的定义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四章保险合同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主体
当事人 关系人
投保人
保险人 被保险人 保单所有人 受益人
第四章保险合同
投保人(Applicant)的定义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是指
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 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 人也可以是法人。
按照现行的法律,保险人需要依法注册 成立,有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要求,经营被限制在 一定的地域和业务范围之内。跨区域经营或者超范围 经营都会导致保险合同的效力缩水。保险人的实力有 大小,经营有好坏。
2、团体保险合同是指集合多数性质相似的保险标的,而每 一保险标的又分别订有各自的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
3、综合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承保的多数保险标的仅确定 一个总的保险金额,而不分别规定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
第四章保险合同
五、指定险保险合同与一切险保险合同
1、指定险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一种或几种风险的保险 合同。 在这类合同中,除了合同中列明的风险外,其它风险均不 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划分:1、足额保险合同是指源自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 险合同。
2、不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 险合同。
3、超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的保险 合同。
第四章保险合同
四、单个保险合同、团体保险合同 与综合保险合同
1、单个保险合同是指以一人或一物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 同。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点来源于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 性,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表现明显。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点是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的。 就风险汇聚的总体而言,总的赔款支出盈余总(纯) 保费收入相等 (即精算等价原理),即从总体上 而言,不存在射幸性。
第四章保险合同
3、保险合同是条件性合同 (conditional contract)
第四章保险合同
2、自身特性
双务性合同 射幸性合同 条件性合同 补偿性合同 附和性合同 个人性合同
第四章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是双务性合同
依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义务,合同可分为双务合同和 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bilateral contract )是指当事人双方都享有 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unilateral contract)是只对当事人一方发生 权利,对另一方只发生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负有缴付保费的义务,保险人负有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第四章保险合同
2、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 ( aleatory contract )
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 不发生的基础上。
第四章保险合同
六、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订立的保 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是指原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与另一保险 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
6、个人性合同(personal contract)
保险合同因人而异。 因为,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是遭受损失
的被保险人本人,而不是保险标的物。所以,保 险公司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人的因素。
同时,这一特征使得投保人在转让投 保财物时,保险合同不随之自动转移,除非经过 保险人的同意。
第四章保险合同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分类
第四章 保险合同
第四章保险合同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主要内容
保险合同概述 保险合同的分类 保险合同的要素 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争议处理
第四章保险合同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一、概念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 协议。
二、特性
1、一般特性
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 合同内容必须合法。
保险合同中权利的获得是有条件的。如果投 保人不能按时足额地缴纳保险费,将会导致合 同失效;如果合同的内容不合法,合同会被宣 告无效;即使合同有效,如果风险事故不属于 保险责任范围,被保险人也无法获得赔偿,等 等。
第四章保险合同
4、补偿性合同 (compensation contract)
主要是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 。人身保险中的 健康保险合同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一般也是补偿 性的合同。即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义务 仅限于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部分,赔偿金额不能 高于损失的数额。也就是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不能因投保而获利。
2、不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保险标的不预先确定其价值, 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估算价值、确定损失的保险合同。
3、定额保险是针对人身保险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在订立合同时, 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保险金额,当被保险人发生或达 到合同约定的事件时,保险人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第四合章保险合同
三、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 与超额保险合同
第四章保险合同
5、附和性合同(echo contract)
附和性合同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提出合同的主 要内容,另一方只是作出取或舍的决定,一般没 有商议变更的余地。
并非保险合同全部采用标准合同形式,
有些特殊险种的合同采用协商办法签订。
保险合同不是典型的附和合同,而是具
有附和性质的合同。
第四章保险合同
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有形和无形)及其相关利 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生命、身体或健康为保险标 的的保险合同。
第四章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 与定额保险合同
以保险价值(保险标的的价值)在合同中是否预先确定为标准 划分
1、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 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
第四章保险合同
投保人通常应具备的条件: (1)应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
力。 (2)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3)应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第四章保险合同
保险人(Insurer,Underwriter)的定义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四章保险合同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主体
当事人 关系人
投保人
保险人 被保险人 保单所有人 受益人
第四章保险合同
投保人(Applicant)的定义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是指
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 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 人也可以是法人。
按照现行的法律,保险人需要依法注册 成立,有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要求,经营被限制在 一定的地域和业务范围之内。跨区域经营或者超范围 经营都会导致保险合同的效力缩水。保险人的实力有 大小,经营有好坏。
2、团体保险合同是指集合多数性质相似的保险标的,而每 一保险标的又分别订有各自的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
3、综合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承保的多数保险标的仅确定 一个总的保险金额,而不分别规定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
第四章保险合同
五、指定险保险合同与一切险保险合同
1、指定险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一种或几种风险的保险 合同。 在这类合同中,除了合同中列明的风险外,其它风险均不 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划分:1、足额保险合同是指源自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 险合同。
2、不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 险合同。
3、超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的保险 合同。
第四章保险合同
四、单个保险合同、团体保险合同 与综合保险合同
1、单个保险合同是指以一人或一物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 同。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点来源于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 性,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表现明显。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点是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的。 就风险汇聚的总体而言,总的赔款支出盈余总(纯) 保费收入相等 (即精算等价原理),即从总体上 而言,不存在射幸性。
第四章保险合同
3、保险合同是条件性合同 (conditional contract)
第四章保险合同
2、自身特性
双务性合同 射幸性合同 条件性合同 补偿性合同 附和性合同 个人性合同
第四章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是双务性合同
依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义务,合同可分为双务合同和 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bilateral contract )是指当事人双方都享有 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unilateral contract)是只对当事人一方发生 权利,对另一方只发生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负有缴付保费的义务,保险人负有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第四章保险合同
2、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 ( aleatory contract )
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 不发生的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