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保险合同
第四章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上课)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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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保证的内容上,分为:
承诺保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将来某一 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即对未来有 关事项的保证。 确认保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 在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 确认保证是要求对过去或投保当时的事实 作出如实的陈述,而不是对该事实以后的 发展情况作保证。
3、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一、近因和近因原则
近因(Proximate Cause):是指引起保险损失 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作用或支配作用的原因, 而不一定是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保险损失最近的 原因。 近因原则:是指保险赔付以保险风险为损失发生 的近因作为要件的原则。近因原则是判断风险事 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 险赔付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思考:诚信原则在保险业健康发展 中的意义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及其意义
保险利益产生的历史背景:
道德风险的客观存在: 交纳50元赔1000元 禁止赌博的需要: 在英国海上保险历史上
保险利益的概念与保险制度的产生 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对保险利益的要求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及其意义
二、近因的判定
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 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一)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
单一原因致损,即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 因只有一个,那么,这个原因就是近因。 如:暴雨造成仓库被淹;地震造成厂房被 毁。
(一)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1、告知的含义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签订和履行 的过程中对保险标的有关事项向保险人所 作的陈述。
2、告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四章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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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谢某于1997年5月27日为其拥有的货车办理了为期 一年的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1998年1月12日,该车在运 输甘蔗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车上满载的甘蔗随侧翻 的车倾覆,其中有几捆砸中旁边骑自行车经过的朱某, 将朱某砸落于路坎下的池塘中溺水身亡。事故发生后, 依交警的责任认定,谢某承担了对死者的全部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后,谢某及时向保险公司报了案,要求保险公 司赔偿。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 人和关系人。 (一)当事人: 指保险人和投保人
1、保险人
1、保险人: 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 法人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 的形式: 我国: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
2、受益人
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1)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特有的概念;
(2)受益人的资格没有特别限制,自然人、法人、 各种合法的组织,甚至活体胎儿都可以成为受益人; (3)受益人的受益权是通过指定产生的,投保人 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4)已确定的受益人,其领取保险金的权利受法律 保护;保险金不能视为死者遗产,也不得用于清偿 死者生前债务;
(5)未确定受益人的情况: 1)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未指定受益人;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的;
4)受益人放弃受益权的。
“在受益人未确定的情况下,保险金应 视为死者的遗产,保险人按《中华人民共 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向被保险人为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 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在填写投保单时, 作为被保险人的赵大大在投保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内只 填写了“妻子”两个字。2000年6月,赵大大回家乡 探亲途中遇车祸死亡。保险事故发生后,由谁来领取 20万元保险金在被保险人的两个“妻子”之间产生争 执。 被保险人赵大大怎么会有两个妻子?保险公司的 理赔人员通过了解方知原委:原来,1998年5月赵大 大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其妻为崔翠翠;一年以后赵 与崔离婚,2000年春节,赵大大又与蔡彩彩结为夫妻 。
第四章 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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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保险合同案例一:车辆转让是否影响合同效力【案情介绍】某粮油储运公司为其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期限自2002年10月25日起至2003年10月24日止,并及时缴付了保险费。
2002年12月,该公司将车转让给个体户李某,并同时在车辆管理所办理了过户手续。
2003年9月,李某驾驶该车辆与另一货车相撞,经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评估,两辆事故车的修理费分别为3.8万元和4.5万元。
根据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李某应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2003年10月,粮油储运公司和李某一起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同时向保险公司出具了该车在车辆管理所过户的证明。
保险公司以保险车辆以过户转让但未申请办理保险批改手续为由,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
【案例分析】本案争议焦点是: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标的依法转让后未办理保险批改手续,如受损,保险公司该不该赔?财产保险标的转让应当办理保险批改手续,否则,自保险标的转让之日起,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法》第34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同时,本案的保险合同也约定,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者有权拒绝赔偿。
本案保险车辆依法过户转让,但双方未去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合同主体变更的手续,车辆买卖双方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
因此,该保险合同自保险转让之日起就无效。
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保险公司已收取的保险合同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应退还给投保人。
本案的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收取了全年保险费,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内,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应将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启示】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属人合同,即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合同。
《保险合同课件》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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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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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险合同定义定义:是投保人与保险 Nhomakorabea约定保险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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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注意
1、保险合同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签订 的。
2、保险人的基本权利是收取保险费; 其基本义务是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3、投保人的基本义务是交付保险费; 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是请求赔偿或
不可以,外地游客与东方明珠电视塔之 间没有保险利益,无法为之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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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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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由法律 确认的权利和义务及相关事项。
(一)保险条款的分类
1、按照条款的性质不同
(1)基本条款:保险人事先拟定并印于保险单上。
(2)附加条款:双方当事人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 根据需要另行约定或附加的补充 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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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1)在财产保险中,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 是被保险人;而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只能 是自然人;
(2)人身保险中,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 险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被保 险人;但父母为未成年的子女投保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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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益人
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1)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特有的概念;
①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未指定受益人;
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③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的; ④受益人放弃受益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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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益人未确定的情况下,保险金应视
为死者的遗产,保险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 人给付保险金。”
第四章 保险合同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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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后,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当采取各种必要的措 进行积极的施救,以避免损失的扩大. 施,进行积极的施救,以避免损失的扩大. 违反"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的法律后果: 违反"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的法律后果:对由 此而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此而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对无效保险合同的处理:
一般情况下,采取返还财产的方式: 一般情况下,采取返还财产的方式:当事人双方 将合同恢复到履行之前的状态; 将合同恢复到履行之前的状态; 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采取赔偿损失的方式, 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采取赔偿损失的方式,即 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由过错的一方向另一方赔偿. 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由过错的一方向另一方赔偿. 对有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对有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采取追缴 财产方式: 财产方式:追缴故意方当事人通过合同取得的财 收归国库. 产,收归国库.
无效合同无效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 无效合同无效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 思考:什么情况下会导致合同无效?) (思考:什么情况下会导致合同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行为能力; 当事人不具有行为能力; 合同内容不合法; 合同内容不合法; 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包括绝对除外和相对除外. 包括绝对除外和相对除外.相对除外责任可以扩大 为承保责任. 为承保责任.
履行赔偿给付义务 赔偿金的内容包括: 赔偿金的内容包括:
保险金额内的赔偿(indemnity)或给付 保险金额内的赔偿(indemnity)或给付 (indemnity) 施救费用(sue 施救费用(sue and labor charges) 受损标的定损,处置的合理费用. 受损标的定损,处置的合理费用.
第四章 保险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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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2年3月12日,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到顺安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按照投保单格 式填写了投保申请书:保险期限为2002年3月 13日零时至2003年3月12日24时。 2002年3月13日凌晨4时,发生泥石流,损失 500万元。 2002年3月13日上午,顺安保险公司将其签发 的保险单送至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保 险单约定:保险期限自2002年3月14日零时至 2003年3月13日24时。保险单还约定了责任范 围、免责条款等其他事项。
(2)保险事项,及保险人责任范围; (3)除外责任,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事项; (4)条件事项,即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享受 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法律意义 (1)保险单是证明保险合同的法律文件。 (2)保险单是双方当事人履约的依据。 (3)保险单是其持有者享受保险权益的证明。 (4)保险单在特定情况下具有有价证券的作 用。
(三)暂保单 1、概念 暂保单,是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未出立之前保险 人或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临时凭证,亦 称临时保险单。其作用是证明保险人已同意接 受投保。 2、使用场合 暂保单一般在下述情形下使用: (1)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保险业务,而又尚未 向保险人办妥正式保险单时,向投保人出立; (2)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接受某些需要由其总 公司批准的保险业务后,在总公司尚未批准前 向投保人出立;
1、保险合同的条款可以分为法定保险条款和特约保险 条款 法定保险条款是指根据有关的保险法律法规,要求保 险合同应当具备的合同条款。对此,我国《保险法》 第19条明确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 保险人名称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 所;(3)保险标的;(4)保险金额;(5)保险费及 其支付方式;(6)保险价值;(7)保险责任和责任 免除;(8)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9) 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方法;(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 理;(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特约保险条款是指法定条款之外的,根据保险合同当 事人的意愿和实际需要由双方协商特别约定的保险合 同条款。
第4章 保险合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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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大诚信原则
❖ (一)含义
1、诚信:诚实+守信 诚实:即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欺骗 守信(信用):任何一方当事人必须善意、全面地履行自 己的义务
2、诚信原则:任何一项民事、商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是订立各种经济合同的基础。
❖ 3.最大诚信原则:源于英国《1906年海上保 险法》。
险合同无效、解除、复效以及终止的情况。 ❖ 5.理解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了解合同争议的解决
方式。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 一、保险利益原则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订立和维
持效力的前提条件 (1)只有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有资格与保
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否则,合同非法或无效;(适于 人身保险) (2)在保险合同生效履行中,投保人失去对保险标 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随之失效;(适于财产保 险) (3)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投保方不得因保险而获 得保险利益以外的额外利益。
➢ 明确说明: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 列明在保险合同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 释。(中国)
2.保证
(1)含义: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 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或某种状态的存 在与不存在作出许诺。它是一项从属于主要合同的 承诺,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
(2)保证的目的:控制风险,确保标的及其周围 环境处于订约时的状态之中。
➢ 合同订立后,在合同有效期内,当危险情况增加时, 应及时告知保险人;(52条)
➢ 保险标的发生转移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变动时,投 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21条)
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告 知保险人。
第四章 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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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12月15日国祥家具厂发生火灾,后经审计确认:固 定资产损失60万元,原材料损失40万元,家具成品损失25 万元。事故后,国祥家具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其 支付125万元的全部财产损失。 保险公司携同消防人员对 火灾现场进行勘察,结论为:失火原因不明,造成损失确 实。但保险公司以原材料、成品没有计入保险单,不属于 保险范围为由,仅同意支付保险金60万元,即固定资产的 损失。为此,国祥家具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全 部损失。 • 思考 (1)保险单与投保单的内容不一致是应以哪一个为 依据? (2)你认为国祥家具厂的主张有无道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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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射幸合同
最大诚信合同
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的特征 附合合同 诺成性合同
非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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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特征
(一) 保险合同是双务性合同
单务合同 只对当事人一方发生权利,对另一方只发生义务的合同 双务合同 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 一方的义务的合同
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负有缴付保费的义务,保险人负有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实践中,投保单由保险人事先 印就并提供给投保人,投保人 按投保单所列条款逐一填写后 交给保险人,经保险人盖章后,
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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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单(Policy)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指保险合同 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 险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保 险单由保险人制作,经签章后交 付给投保人。
保险单包括以下四个部分内容:(1)声明事项; (2)保险事项(保险人责任范围); (3)除外 责任 ; (4)条件事项。即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 享受权利时所应承担的义务。
保险单具有下述法律意义:1、证明保险合同的成立; 2、确立保险合同内容;3、是明确当事人双方履行 保险合同的依据;4、具有证券作用。
保险合同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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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保人的义务
缴纳保费
告知义务
通知义务
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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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保费
缴纳保费是投保人最重要的义务。
保费可以由投保人缴纳,也可以由第三人缴
纳,但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缴纳不能享有保
险合同上的利益。
财产合同保费一次缴纳,合同可在缴纳保费
之前(后)生效。如未缴纳,保险人可要求
投保人缴纳保费及延迟利息,也可终止合同。
保证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所做出的特定担保事项
即作为和不作为,某种事项的存在或不存在。
明示保证(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默示保证
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指一方放弃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
止反言指既已放弃,不得再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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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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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协商
调解
仲裁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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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
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
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
解释。
并不是只要对保险条款发生争议,就必须作
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有利的解释,而应先按
文义进行解释,如果文义解释行不通,再按
有利于非起草人的原则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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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
按范围
全部无效
部分无效(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
无效,但在保险价值限额以内有效)
第四章 保险合同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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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重要概念 (二)
• 4、保险价值: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时期内以金钱
估计的价值总额,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最高
限额,可以在投保时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 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 际价值确定。 • 5、保险标的:指投保人将其作为保险对象申请投
保、而由保险人承担风险的财产或人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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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形式
• 投保单: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书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要约
• 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是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临时合
同,法律效力与正式保单完全相同。 •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 行为的一种正式书面形式。 • 保险凭证:也称小保险,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
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是一种简化保险
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王某妻儿与王
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 司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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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 ①保险金由王某妻儿领取。 • ②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 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
金,并作为遗产处理。
• ③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 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 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 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
•
8
保险合同关系人
• 1、被保险人(Insured):我国《保险法》 (2002)第22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 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
权的人”。
• 2、受益人: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 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也叫保险金受领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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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 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定其 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
第四章:保险合同案例课件
![第四章:保险合同案例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2e21fc681eb91a37f1115c6d.png)
四、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 • 冯某要求保险公司给付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拒绝支付,仅仅同意返还180元的保 险费。 • 保险公司认为:签订保险合同是事实,但是 保险合同规定,被保险人必须是身体健康的家庭 成员,经过调查,投保人之父在投保当时就患有 肝癌。投保人的父亲不符合投保条件,该部分合 同无效。另外,投保人有告知义务,投保人有告 知义务,投保人没有把父亲患有肝癌的事情告诉 保险人,没有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再之,保险法 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必 须经过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无效。
• 观点1、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 理由:在保险合同中,没有规定对于水蜜桃 因腐烂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同时合同 中还规定了“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是免赔的。保险公司只对约定的责任承担赔偿, 对没有约定的责任不赔偿。 • 观点2、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理由:保险合同中关于“其他不属于保险责 任范围内的损失”的约定,不明确。同时,保险 公司也没有对此条款向投保人做具体的解释和说 明。
四、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 疾病死亡。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180天 以后因疾病死亡,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 给付保险金。 • 在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保险公司的 业务员没有对保险合同的条款作解释,也 没有向投保人询问相关情况,就允许投保 人冯某代替其他被保险人签了字。 • 2003年10月5日,冯某的父亲因病死亡。
五、受益人的变更
• 乔某的次子不服,起诉与法院。 • 现有两种意见: • 1、保险公司应当支付给乔武保险金。 如果变更受益人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再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上做有效批注,之 后才产生法律效力。乔某在生前没有这样 做。所以,保险公司只能按照保险合同的 规定,把保险金支付给乔武。
第四章 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法学》PPT课件
![第四章 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法学》PPT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79ca1eebba1aa8114531d903.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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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不包括占优势”原则: - 如果某一损害结果同时具有多个适当条件而产生,而这些条件中有
不属于承保范围的,则须视其是否属于法律或合同条款明确规定的“ 不包括灾害”(除外责任)而确定保险人的责任; 4、近因原则的具体应用 (1) 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 (2) 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多种原因同时发生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
我国《保险法》第50条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 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 约定解除权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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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投保方的法律义务
一、合同成立前的告知义务:
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徐卫东《保险法学》) 最大诚实信用原则(Utmost Good Faith)体现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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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的转让(续) (三)转让形式之三:保险方变更(合同的转移);
- 保险人资格消灭而引起寿险合同的转让: 我国《保险法》第92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 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 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 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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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纳保险费的义务; 三、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 我国《保险法》第51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 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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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保险合同
六、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订立的保 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是指原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与另一保险 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
6、个人性合同(personal contract)
保险合同因人而异。 因为,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是遭受损失
的被保险人本人,而不是保险标的物。所以,保 险公司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人的因素。
同时,这一特征使得投保人在转让投 保财物时,保险合同不随之自动转移,除非经过 保险人的同意。
第四章保险合同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分类
第四章 保险合同
第四章保险合同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主要内容
保险合同概述 保险合同的分类 保险合同的要素 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争议处理
第四章保险合同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一、概念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 协议。
二、特性
1、一般特性
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 合同内容必须合法。
保险合同中权利的获得是有条件的。如果投 保人不能按时足额地缴纳保险费,将会导致合 同失效;如果合同的内容不合法,合同会被宣 告无效;即使合同有效,如果风险事故不属于 保险责任范围,被保险人也无法获得赔偿,等 等。
第四章保险合同
4、补偿性合同 (compensation contract)
主要是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 。人身保险中的 健康保险合同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一般也是补偿 性的合同。即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义务 仅限于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部分,赔偿金额不能 高于损失的数额。也就是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不能因投保而获利。
2、不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保险标的不预先确定其价值, 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估算价值、确定损失的保险合同。
3、定额保险是针对人身保险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在订立合同时, 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保险金额,当被保险人发生或达 到合同约定的事件时,保险人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第四合章保险合同
三、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 与超额保险合同
第四章保险合同
5、附和性合同(echo contract)
附和性合同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提出合同的主 要内容,另一方只是作出取或舍的决定,一般没 有商议变更的余地。
并非保险合同全部采用标准合同形式,
有些特殊险种的合同采用协商办法签订。
保险合同不是典型的附和合同,而是具
有附和性质的合同。
第四章保险合同
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有形和无形)及其相关利 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生命、身体或健康为保险标 的的保险合同。
第四章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 与定额保险合同
以保险价值(保险标的的价值)在合同中是否预先确定为标准 划分
1、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 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
第四章保险合同
投保人通常应具备的条件: (1)应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
力。 (2)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3)应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第四章保险合同
保险人(Insurer,Underwriter)的定义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四章保险合同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主体
当事人 关系人
投保人
保险人 被保险人 保单所有人 受益人
第四章保险合同
投保人(Applicant)的定义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是指
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 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 人也可以是法人。
按照现行的法律,保险人需要依法注册 成立,有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要求,经营被限制在 一定的地域和业务范围之内。跨区域经营或者超范围 经营都会导致保险合同的效力缩水。保险人的实力有 大小,经营有好坏。
2、团体保险合同是指集合多数性质相似的保险标的,而每 一保险标的又分别订有各自的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
3、综合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承保的多数保险标的仅确定 一个总的保险金额,而不分别规定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
第四章保险合同
五、指定险保险合同与一切险保险合同
1、指定险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一种或几种风险的保险 合同。 在这类合同中,除了合同中列明的风险外,其它风险均不 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划分:1、足额保险合同是指源自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 险合同。
2、不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 险合同。
3、超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的保险 合同。
第四章保险合同
四、单个保险合同、团体保险合同 与综合保险合同
1、单个保险合同是指以一人或一物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 同。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点来源于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 性,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表现明显。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点是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的。 就风险汇聚的总体而言,总的赔款支出盈余总(纯) 保费收入相等 (即精算等价原理),即从总体上 而言,不存在射幸性。
第四章保险合同
3、保险合同是条件性合同 (conditional contract)
第四章保险合同
2、自身特性
双务性合同 射幸性合同 条件性合同 补偿性合同 附和性合同 个人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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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合同是双务性合同
依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义务,合同可分为双务合同和 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bilateral contract )是指当事人双方都享有 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unilateral contract)是只对当事人一方发生 权利,对另一方只发生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负有缴付保费的义务,保险人负有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第四章保险合同
2、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 ( aleatory contract )
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 不发生的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