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丁车场地租赁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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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龙潭卡丁车场地租赁合同书

甲方: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塞罕坝机械林场神龙潭风景区

乙方:

为了开发神龙潭旅游景区,改善神龙潭旅游娱乐环境,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承租甲方卡丁车场地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在神龙潭旅游景区内租赁甲方卡丁车场地年,每年租金为人民币万元(¥:元),租金在签订本合同同时一次性交清;

二、甲方提供给乙方场地经营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经营场地在神龙潭景区东南,沟边北,东至林区路边,西至大型停车场,东西宽米,南至沟沿,北至内停车场,南北长从沟沿往北米,总面积为平方米;

四、乙方必须在甲方指定的地点经营,不得侵占四至以外的的任何场地作为经营场所或堆放物品,否则按租金倍收费;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制定景区有关消防、卫生、安全生产、营业时间、公共安全、经营秩序等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2、在租赁期内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神龙潭旅游景点的整体规划和管理,

3、甲方随时对乙方的经营进行监督,并对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对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不退还乙方租金;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具有合法的经营证照;

2、合同期内乙方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乙方必须按照规定交纳租金并承担因经营产生的各种税费;

3、按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不得私自跨界经营,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

4、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规定的路线跑车,没经甲方允许不准随意变更线路,不准随意在景区内场地跑车、停车,影响景区经营秩序,否则终止本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5、乙方不准以揽客为由,私自安装大型扩音设备,影响打扰周围商户经营,生活休息,甲方将统一增设音响系统为广大商户提供服务;

6、保护好卡丁车场地周围的自然环境,爱护并合理使用景区的各项设施,如需改动应先征得甲方同同意,不得随意放任跑车毁坏神龙潭景区的花草树木,从业人员不得在景区范围内采摘野生金莲花,发现一起,扣保证金500元,不准在景区周围跑车、停车破坏植被,发现一起,扣保证金200元,随时清除景点垃圾,若毁坏树木导致林场追究责任由乙方负责,同时还应承担景区修复及赔偿责任;

7、合同期内,乙方必须做好安全保卫工作,认真落实防火要求,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因翻车、撞车、造成伤亡的等一切与游客发生矛盾及纠纷的,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8、乙方需以诚实守信、公平透明、合理合法的经营理念为根本,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承担因违法经营造成的一切行政处罚及民事赔偿责任;

9、乙方不得借卡丁车场地项目为由,增加其他的营业项目;

10、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必须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如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全部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11、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所雇佣人员的工资、社保、雇佣人身伤害赔偿等所有费用由乙方

承担;

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不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的,包括因违法经营被有关部门吊销、收回营业执照的;

2、不按照约定的范围、用途使用场地,经甲方通知未改正的;

3、欺客、宰客、被消费者投诉,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或者被媒体曝光给景区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所租经营场地及经营权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方的;

5、违反甲方指定的规章制度,拒不服从甲方管理的;

因上述情形解除本合同,甲方所收取的租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需承担赔偿责任;

七、合同终止

1、在租赁期内,乙方中途退租的,甲方收取的租金不予退还;

2、因政府及林场规划,收回甲方景点经营权的,乙方必须无条件退出经营场地,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租金按乙方实际经营天数计算;

3、合同期内如甲方出售、整体出租神龙潭景区、则本合同终止,租金按乙方实际经营天数计算;

八、如因不可抗拒及政府行为,给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机械林场神龙潭景区

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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