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环境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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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环境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确保选矿厂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有效控制作业噪音对厂区工作环境产生的影响,减少职业危害,保障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厂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噪音管理责任制的职责、制定和管理,确立厂内环境噪声污染的评审、防治与绩效测量。
本规定适用于彝良驰宏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
3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号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8年1月1日施行
GB/T 28001-2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AQ 2007.1-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导则》
4 术语
噪音污染:是指人类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等活动中,产生的噪声干扰周围人类和动物生活环境。
5 职责
5.1 安全生产副厂长是建立和实施预防噪音污染措施的主管领导,负责对综合管理室报告的厂区噪音污染情况,提出改进的建议。
5.2 设备副厂长负责设备设施、供配电、防排水等造成噪音污染的设备进行改正和管理。
5.3 综合管理室负责制定预防噪音污染规定,确定厂区的各种噪音污染源,结合各管理室、工序负责范围内噪音管理及响应的具体工作,实施改进方案,并登记在案。
5.4 安全环保管理人员是噪音污染、职业危害事故应急管理者,负责对预防噪音污染规定的实施,并定期组织对厂区的环评工作。
6 管理要求
6.1凡新建、扩建、改建可能产生环境噪音污染的建设项目(包括设施、设备),建设单位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报经具有该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6.2产生环境噪音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按区域环境噪音标准要求采取相应的噪音污染防治
措施,设置相应的噪音污染防治设施,并经原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6.3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造成环境噪音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
6.4降低声源噪音,设备能源室可以选用低噪音的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室可以选择改进生产工艺,或者改变噪音源的运动方式(如用阻尼、隔振等措施降低固体发声体的振动),减轻噪音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以减少噪音对人体的伤害。
6.5在传音途径上降低噪音,控制噪音的传播,改变声源已经发出的噪音传播途径,如采用吸音、隔音、音屏障、隔振等措施,以及合理规划厂区和建筑布局等。
6.6对于在噪音严重的工作点,人员要进行噪音防护,需要对受音者或受音器官采取防护措施,如长期噪音暴露的工人可以戴耳塞、耳罩或头盔等护耳器。
6.7 严格执行公司环境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安全环保管理人员做好噪声监控,定期对重大噪音污染源进行评价,对违反噪声控制措施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并进行改进。
7 支持性文件
《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8 记录
《会议记录》
9 附则
9.1 本规定由选矿厂负责解释。
9.2 本规定内容若与公司管理制度相冲突,则以公司制度为标准执行。
9.3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