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纠纷民事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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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纠纷民事上诉状

引导语: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如果拆迁补偿未达成一致,就很容易引起纠纷,那拆迁补偿纠纷民事上诉状怎么写呢? 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医疗纠纷民事上诉状范文,欢迎阅读与参考!

拆迁补偿纠纷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广州市xxxx检验所,住所地:广州市某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xxx,xx

上诉人因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6)越法民三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中的第一项判决,依法改判为:广州市xxx路xx号xxx 单元中xx.x平方米的单元面积归原告所有,xx.x平方米的单元面积归上诉人所有。

上诉理由:

一、一审原告关于公摊面积增大补偿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应当予以驳回。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996年,上诉人安置原审原告回迁之后的数年之内一直未对公摊面积的问题向上诉人提出过异议,也没有向上诉人或法院主张过关于公摊面积增大要求进行补偿的问题,因此原审原告关于要求对于公摊面积增大的部分进行补偿的诉讼请求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二、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违反关于公摊面积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首先,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旧《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产权调换的面积以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的房地产证或权属证明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根据上述规定,原审原告与上诉人之间的产权调换的面积的计算应当按照原审原告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上诉人拆迁补偿的建筑面积远远超过了原审原告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因此,上诉人不应再对原审原告进行额外的产权补偿,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再补偿原审原告x.x㎡建筑面积无法律依据。

其次,从《划拨建设用地拆迁房屋产权补偿协议书》第一条和第三条的约定可以看到,双方约定的产权补偿的面积和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都是以建筑面积为准的,因此,在发生实测面积与约定面积的误差时,应当以建筑面积为标准来计算。而且,在2006年x月xx日,原审原告已经向上诉人支付了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的按照建筑面积计算的超面积购房款xxxx元(x㎡ xxx元),原审原告的做法等于是认可了面积差异的处理应当是以建筑面积为标准,因为如果原审原告对公摊面积的差异有异议,是不会同意支付超面积购房款的。由于上诉人实际补偿给原审原告的建筑面积超过了约定的建筑面积的27.7平方米,因此,上诉人并没有违约,不应对原审原告进行补偿。

第三,虽然《划拨建设用地拆迁房屋产权补偿协议书》中约定了公摊面积,但是按照国家规定的公摊面积计算方法,将近xxx㎡的建筑面积只分摊x㎡的公摊面积显然是不可能的,这样的约定违反了《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原则。此外,此项约定违反了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规定,根据《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因此, x

㎡的公摊面积的约定无效,应当按照房地产测绘所测绘的结果来确定公摊面积才是公平合理的。

第四,原审原告的公摊面积计算方法本身就是错误的,按照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规定,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的计算是将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除以整栋建筑物的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得到建筑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原审原告只是简单的将应得建筑面积与实际补偿建筑面积相除的比例计算出公摊系数,并算出xxx.x㎡中公摊面积为xx、x㎡是错误的,因此其提出的补偿方案也是缺乏依据的。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因此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决第一项,依法进行改判。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广州市xxxx检验所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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