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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案例讲解(3篇)

公司法律案例讲解(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信息技术服务。

公司成立之初,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张三持股60%,李四持股30%,王五持股10%。

经过几年的发展,XX科技逐渐在市场上站稳脚跟,业务规模不断扩大。

然而,在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三位股东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最终导致了股权纠纷。

二、纠纷起因2015年,公司准备进行一次重要的技术升级,需要投入大量资金。

在资金筹措过程中,张三提出了增加个人借款的建议,理由是个人借款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且有利于公司降低财务成本。

李四和王五对此表示反对,认为公司应当通过正规渠道融资,以降低财务风险。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在此期间,张三私下与一位风险投资机构(以下简称“风险投资”)的负责人洽谈,承诺将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出让给风险投资,以换取资金支持。

这一行为并未经过其他股东同意,且在董事会中也没有得到讨论。

当李四和王五得知此事后,对张三的行为表示强烈不满,认为其违反了公司章程和股东之间的信任。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张三是否可以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私自将公司股权转让给风险投资?2. 公司章程的效力: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何规定?3. 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股东会是否具有对股权转让事项进行决议的权力?4. 董事会的职责:董事会是否应当对股权转让事项进行审议?四、案例分析1. 股权转让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但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在本案中,张三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私自与风险投资洽谈股权转让事宜,违反了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其行为不合法。

2. 公司章程的效力: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基本法律文件,对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在本案中,公司章程应当对股权转让作出明确规定,如股权转让的审批程序、转让价格等。

公司法方面的法律案例(3篇)

公司法方面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成立之初,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其中张三持股40%,李四持股30%,王五持股30%。

公司成立后,经过几年的发展,取得了良好的业绩。

然而,在公司发展的过程中,三位股东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

主要矛盾集中在公司发展方向、利润分配、管理权限等方面。

随着矛盾的激化,王五在2017年提出退出公司,并要求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股权转让。

但张三和李四对此表示反对,认为王五的退出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且损害了公司的利益。

双方协商不成,王五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王五是否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股权转让?2. 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3. 王五的退出是否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三、法院判决1. 关于王五是否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股权转让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应当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同时,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故王五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股权转让。

2. 关于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法院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管理的重要文件,其内容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本案中,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并未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故该规定合法有效。

3. 关于王五的退出是否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的问题法院认为,王五的退出是基于其个人意愿,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王五退出之前,公司并未出现经营困难,其他股东也未提出反对意见。

因此,王五的退出并未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王五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股权转让。

2. 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合法有效。

3. 王五的退出未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公司法法律案例(3篇)

公司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为张三、李四、王五三人。

张三持股40%,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李四持股30%,担任公司监事;王五持股30%,担任公司总经理。

公司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销售业务。

在公司成立初期,三股东合作愉快,公司业务发展迅速。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股东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

主要矛盾集中在公司发展战略、利润分配、决策权等方面。

2018年,王五提出公司应加大市场拓展力度,增加研发投入,以提升产品竞争力。

但张三和李四认为,公司应保持稳健发展,不宜盲目扩张。

在股东会上,三人对公司发展方向产生激烈争论,最终导致王五提出辞职。

辞职后,王五认为公司发展前景堪忧,遂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

张三和李四对此表示反对,认为王五的辞职是由于个人原因,不应影响股权回购。

双方协商未果,王五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王五的辞职是否影响其股权回购请求权?2. 公司是否有义务回购王五的股权?3. 若公司回购股权,回购价格如何确定?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 王五的辞职不影响其股权回购请求权。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本案中,王五的辞职并未导致其丧失股东资格,其仍享有股权回购请求权。

2. 公司有义务回购王五的股权。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法律公司法案例(3篇)

法律公司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信息技术服务。

公司成立之初,由三位自然人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分别为张三(持股40%)、李四(持股30%)和王五(持股30%)。

经过多年的发展,科技公司规模不断扩大,业务范围逐步拓宽。

2015年,科技公司为了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决定引入新的投资者。

经过谈判,科技公司同意由新股东赵六(以下简称“赵六”)以人民币1000万元的价格收购李四持有的30%股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李四将其股权转让给了赵六,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16年,科技公司再次引入新的投资者,但此时李四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持有公司股权。

李四与赵六就股权转让事宜发生纠纷,李四要求赵六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而赵六则认为李四违反了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拒绝支付股权转让款。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2. 李四是否违约;3. 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

三、案件分析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协议主体适格,即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协议内容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协议形式合法,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李四与赵六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上述条件,且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2. 李四是否违约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李四应在协议签订后10日内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赵六。

然而,李四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股权转让款,导致赵六遭受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四未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构成违约行为。

因此,李四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李四应在协议签订后10日内支付股权转让款。

公司法法律案例讲解(3篇)

公司法法律案例讲解(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由甲、乙、丙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甲出资400万元,占40%股份;乙出资300万元,占30%股份;丙出资300万元,占30%股份。

公司成立后,甲担任董事长,乙担任总经理,丙担任监事。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甲、乙、丙之间的合作关系逐渐出现裂痕。

2012年,甲因个人原因离职,将股权转让给丁,丁成为公司新股东,持股比例为40%。

此后,公司内部矛盾加剧,甲、乙、丙与丁之间就股权转让、公司经营管理等问题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甲将其股权转让给丁的行为是否合法?2. 公司经营管理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3. 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如何界定?三、案例分析1. 股权转让的合法性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本案中,甲将其股权转让给丁时,并未征得乙、丙的同意,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因此,甲将其股权转让给丁的行为在法律上存在瑕疵。

2. 公司经营管理中的违规行为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企业法法律案例讲解(3篇)

公司企业法法律案例讲解(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

公司成立初期,股东为甲、乙、丙三人,各占公司33.33%的股份。

后因公司经营不善,甲股东决定将其所持股份转让给乙股东,乙股东也同意接受甲股东的股份转让。

但乙股东在接收甲股东股份的过程中,与丙股东产生纠纷,导致股权转让无法顺利完成。

甲股东遂将乙股东及丙股东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股东是否享有股权转让的权利?2. 乙股东是否应当履行股权转让义务?3. 丙股东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法院判决1. 关于甲股东是否享有股权转让的权利法院认为,甲股东作为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权将其所持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

因此,甲股东享有股权转让的权利。

2. 关于乙股东是否应当履行股权转让义务法院认为,乙股东同意接受甲股东的股份转让,双方已达成股权转让协议。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乙股东应当履行股权转让义务。

3. 关于丙股东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丙股东作为公司股东,未在股东会中就股权转让事项发表意见,也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股权转让。

因此,丙股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1. 股权转让的法律依据股权转让是公司股权结构变化的重要方式,其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以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股权转让过程中,股东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 股权转让的流程(1)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股权转让协议,明确股权转让的标的、价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

(2)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股权转让双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通知其他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权转让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转让。

公司法法律案例讲解(3篇)

公司法法律案例讲解(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及技术服务。

公司成立初期,由甲、乙、丙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甲持有公司30%的股权,乙持有公司40%的股权,丙持有公司30%的股权。

公司成立后,甲、乙、丙三位股东共同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甲、乙、丙三位股东在公司管理、发展战略等方面产生了分歧。

甲认为公司应专注于技术研发,扩大市场份额;乙则主张公司应拓展业务领域,增加盈利点;丙则希望公司保持稳定发展,避免风险。

由于意见不合,甲、乙、丙三位股东在公司决策上难以达成一致,公司经营状况逐渐下滑。

2015年,甲、乙、丙三位股东之间发生激烈争吵,甲、乙两位股东遂向丙提出股权转让请求,要求丙以公平合理的价格收购其持有的30%股权。

丙认为甲、乙两位股东的股权转让请求不合理,拒绝收购。

随后,甲、乙两位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按照公司净资产值收购其股权。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甲、乙两位股东提出的股权转让请求是否合理,以及丙是否应按照公司净资产值收购其股权。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两位股东与丙之间形成的股权合作关系是基于相互信任和共同发展,但在公司发展过程中,三位股东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导致公司经营困难。

在此背景下,甲、乙两位股东提出股权转让请求,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关于股权转让价格,法院认为,公司净资产值可以作为参考依据,但并非唯一标准。

由于科技公司成立时间较短,盈利能力不稳定,且公司发展前景存在不确定性,故不宜直接以公司净资产值作为股权转让价格。

综合考虑公司经营状况、未来发展前景、市场行情等因素,法院判决丙以公司净资产值的一定比例收购甲、乙两位股东持有的股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公司法中的股权转让、股东权益保护等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详细分析:1. 股权转让的合法性:甲、乙两位股东提出股权转让请求,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法律知识案例分析(3篇)

公司法律知识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销售业务。

公司成立之初,由甲、乙、丙三位股东共同出资,甲出资40%,乙出资30%,丙出资30%。

2015年,甲因个人原因需要资金周转,决定将所持有的40%股权转让给乙。

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其在科技公司持有的40%股权转让给乙,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00万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按照协议约定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乙成为科技公司唯一的股东。

2016年,科技公司因经营不善,陷入财务困境。

乙为了挽救公司,决定引入新的投资者丁。

经过协商,乙与丁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乙将其在科技公司持有的全部股权(包括甲转让的40%)以人民币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丁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并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成为科技公司的股东。

2017年,科技公司再次陷入经营困境,丁认为乙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乙返还股权转让款。

二、争议焦点1. 乙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2.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3. 丁是否有权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三、案例分析1. 乙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行为。

乙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并未隐瞒公司经营状况,也未对甲进行误导。

甲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是明知的。

因此,乙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行为。

2.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公司法律讲堂案例(3篇)

公司法律讲堂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公司成立之初,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张三出资300万元,占股30%;李四出资200万元,占股20%;王五出资500万元,占股50%。

公司成立后,三人共同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然而,在公司运营过程中,由于股东之间经营管理理念不合、利益分配不均等问题,导致公司内部矛盾不断加剧,股东出资纠纷频发。

二、案例经过1. 纠纷一:公司盈利分配不均自公司成立以来,盈利状况良好。

然而,在盈利分配上,张三、李四认为王五作为大股东,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因此要求王五降低分红比例。

而王五则认为,自己是公司最大的出资者,应该享有更多的分红。

双方为此多次协商未果,矛盾逐渐升级。

2. 纠纷二:公司重大决策分歧在公司发展过程中,张三、李四主张扩大公司规模,加大投资力度;而王五则认为,当前市场环境不稳定,应谨慎扩张。

在重大决策上,三人意见不合,导致公司决策效率低下,项目推进受阻。

3. 纠纷三:股东出资不足在得知公司盈利状况良好后,张三、李四认为王五存在抽逃出资行为。

经调查,王五确实存在将公司资金挪用至个人账户的情况。

张三、李四要求王五补足出资,但王五以各种理由推脱。

三、法律分析1. 股东出资纠纷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利润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参与权等权利。

”根据此规定,张三、李四有权要求王五降低分红比例,但需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2. 公司重大决策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重大决策享有决策权。

”因此,张三、李四与王五在公司重大决策上的分歧,需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

3. 股东出资不足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股东应当按照出资额履行出资义务。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向公司补足出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律案例分享(3篇)

公司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技术咨询等业务。

公司成立之初,由甲、乙、丙三位股东共同出资,甲持有40%的股权,乙持有30%的股权,丙持有30%的股权。

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甲、乙、丙三位股东因经营理念、发展方向等问题产生分歧,导致公司陷入股权纠纷。

二、案件经过1. 股权纠纷产生2015年,甲、乙、丙三位股东在公司发展方向上产生分歧。

甲认为公司应专注于软件开发业务,而乙、丙则主张拓展系统集成和咨询业务。

由于意见不合,甲、乙、丙三位股东在公司决策上产生矛盾,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2. 股权转让2016年,甲因个人原因决定退出公司,将其持有的40%股权转让给乙。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甲向乙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乙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70%的股权,丙持有30%的股权。

3. 股权纠纷诉讼2017年,丙以甲、乙违反股权转让协议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甲、乙赔偿其损失。

甲、乙则认为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请求法院驳回丙的诉讼请求。

4.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甲、乙、丙三位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初,对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发展方向有共同的认识。

甲、乙、丙三位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甲、乙、丙三位股东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股权转让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丙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股权纠纷、股权转让、合同法等法律问题。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股权转让的合法性股权转让是股权变更的一种方式,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案中,甲、乙、丙三位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未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2. 股权纠纷的处理股权纠纷是公司经营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在处理股权纠纷时,应当充分了解案情,查明事实,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甲、乙、丙三位股东之间的股权关系和股权转让协议的合法性,最终作出公正的判决。

公司法十大真实案例

公司法十大真实案例

公司法十大真实案例案例一:股东知情权纠纷之查账风波。

有个小公司,股东老张觉得公司经营有点神秘兮兮的。

他想看看公司的账本,可公司的管理层,尤其是那个总经理小李,总是找各种借口推脱。

老张觉得这里面肯定有猫腻,于是就把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查看公司的会计账簿等资料。

在法庭上,公司还辩称老张可能会泄露商业机密啥的,但老张表示自己只是想了解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又不是拿去卖钱。

最后法院判定老张有权查看账本,毕竟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情况有知情权嘛,不能被管理层随便拿捏。

案例二:股东会决议效力之争。

一家中型企业,开股东会的时候出了岔子。

大股东老赵想通过一个决议,关于公司要投资一个新的项目,可这个项目有点冒险。

小股东小王就不同意,他觉得这是拿着大家的钱去赌博。

但是大股东老赵在股东会上联合其他几个股东,强行通过了这个决议。

小王气不过啊,就起诉说这个股东会决议无效,因为这个决议损害了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

法院审理后发现,这个决议确实存在大股东滥用表决权的情况,没有充分考虑到公司的实际承受能力和小股东的权益,最后判定这个股东会决议无效,老赵那叫一个郁闷,可这也告诉大家,股东会决议得合法合理才行。

案例三:股东资格确认的糊涂账。

有个公司,成立的时候比较混乱。

老王本来是和朋友老孙一起筹备公司的,老王出了钱,可当时因为一些手续问题,公司的股东登记成了老孙和另一个人老周。

后来公司盈利了,老孙和老周却想把老王踢出局。

老王当然不干啦,他说自己才是真正的股东,虽然登记上没有他。

老王拿出了当时的出资证明、和老孙的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自己是实际出资人。

法院经过审理,根据这些证据认定老王虽然没有在工商登记上体现为股东,但他确实具备股东资格,不能被老孙和老周这么欺负,这事儿也提醒大家,股东资格确认不能只看登记,实际出资和相关约定也很重要。

案例四:公司人格否认之面纱揭开。

有个集团公司下面有个子公司。

这个子公司呢,平时经营都是按照集团的指示来,就像个傀儡。

法律法规_公司法案例(3篇)

法律法规_公司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信息技术服务。

公司成立初期,由三位股东共同出资,分别为张三(持股30%)、李四(持股40%)和赵六(持股30%)。

公司运营初期,业务发展迅速,但到了2015年,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公司内部管理问题,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为了解决公司经营问题,三位股东决定进行股权转让。

经过协商,张三同意将其所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李四,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00万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李四依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但随后,张三以公司经营状况恶化、股权转让价格不合理为由,拒绝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导致李四无法实际取得股权。

李四遂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2. 张三是否应当履行股权转让义务;3. 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合理。

三、法院判决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与李四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故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2. 张三是否应当履行股权转让义务法院认为,张三与李四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生效,且李四已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本案中,张三和李四均为科技公司股东,李四受让张三股权后,公司股东构成未发生变化,无需其他股东同意。

因此,张三应当履行股权转让义务,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3. 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合理法院认为,股权转让价格是张三与李四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的,且符合市场交易习惯。

虽然公司经营状况出现恶化,但股权转让价格并不因此失去合理性。

张三以公司经营状况为由拒绝履行股权转让义务,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张三履行股权转让义务,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公司法中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以下是本案的分析: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股权转让协议是股权转让的基础,其效力直接关系到股权转让的合法性。

公司企业法法律案例讲解(3篇)

公司企业法法律案例讲解(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与销售。

公司成立之初,由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分别为:张三(持股40%)、李四(持股30%)和王五(持股30%)。

公司成立后,业务发展迅速,但随之而来的是内部股权纠纷的加剧。

2015年,张三因个人原因欲退出公司,并与李四、王五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协商。

经过多次谈判,张三同意将所持40%的股权转让给李四,但双方在股权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上存在较大分歧。

李四认为,张三的股权价值应按公司净资产计算,而张三则认为应按公司估值计算。

双方协商未果,张三遂将李四、王五诉至法院。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1. 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依据;2.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3. 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三、案件分析1. 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均为XX科技的股东,张三将其股权转让给李四,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依据可以是公司净资产、公司估值或者双方协商一致的价格。

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未就股权转让价格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法院应参照公司净资产或公司估值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2.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股权转让协议是股权转让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应当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在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3. 股东会决议的效力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应当就公司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公司法案例教学

公司法案例教学

公司法案例教学公司法是指规范公司组织和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是公司治理的基础。

通过案例教学,可以更加生动形象地向学生展示公司法的具体运用和实践,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进行公司法的案例教学。

案例一,公司股东权益保护。

某公司A因业绩下滑,股价暴跌,导致部分股东损失惨重,一些小股东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提供详细的财务信息。

公司担心信息泄露,拒绝提供。

此时,公司应如何处理?解析,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应当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信息。

公司应积极与股东沟通,尽快提供相关信息,同时加强内部管理,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案例二,公司董事违规行为处理。

某公司B的董事长在公司经营中违规操作,导致公司财务状况恶化,员工权益受损。

公司其他董事对此事知情,但未及时制止。

公司应如何处理?解析,公司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一旦发现董事违规行为,公司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追究董事的责任。

同时,其他董事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当完善内部监管机制,加强对董事的监督管理。

案例三,公司合并重组。

某公司C计划与另一家公司进行合并重组,但在谈判过程中出现矛盾,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此时,公司应如何处理?解析,公司合并重组是一项复杂的经营行为,需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合法合规开展谈判。

在出现矛盾时,公司应当积极与对方沟通,寻求解决方案,也可以借助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

同时,公司应当依法履行合并重组程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公司法在实际运用中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作为公司的管理者和从业人员,需要深入学习公司法知识,依法经营,保护各方利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同时,学生在学习公司法时,也需要通过案例教学等方式,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应用能力,为将来的工作做好准备。

通过案例教学,可以更好地帮助学生理解公司法的实际运用,培养其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公司法经济法律案例(3篇)

公司法经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零配件的加工和销售。

2013年,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原材料,乙公司负责加工生产,然后将产品销售给甲公司。

双方合作期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 乙公司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导致甲公司生产线无法正常运转;2. 乙公司生产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给甲公司带来了经济损失;3. 乙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导致甲公司资金链紧张。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解决上述问题,但乙公司始终未予理睬。

无奈之下,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二、案件焦点1. 甲乙双方合作协议的法律效力;2.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3. 乙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

三、案例分析1. 甲乙双方合作协议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采用书面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结合本案事实,乙公司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导致甲公司生产线无法正常运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2)生产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给甲公司带来了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3)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导致甲公司资金链紧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乙公司构成违约。

3. 乙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1)乙公司应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并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

(2)乙公司应赔偿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线停工损失、原材料采购成本损失等。

公司法方面的法律案例(3篇)

公司法方面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被告:张某案由:股权纠纷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张某将持有的科技公司1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原告;2. 判令被告张某支付原告因股权纠纷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

二、事实与理由(一)事实1. 2010年,张某与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张某以1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受让科技公司10%的股权。

2. 2013年,张某因个人原因与李某产生矛盾,导致双方关系恶化。

张某遂以股权转让协议存在欺诈为由,要求解除协议并返还股权转让款。

3. 2014年,科技公司起诉张某,要求其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支付股权转让款及利息。

4. 2015年,法院判决张某败诉,张某不服,上诉至高级人民法院。

5. 2016年,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张某上诉,维持原判。

6. 2017年,张某以科技公司未履行相关义务为由,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科技公司返还其股权转让款。

7. 2018年,科技公司起诉张某,要求其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并支付股权收益。

(二)理由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

股东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本案中,张某与科技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公司法规定,且张某已支付股权转让款,科技公司已履行股权转让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张某未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的违约行为给科技公司造成了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法律公司法案例(3篇)

法律公司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第三人:丙公司(以下简称“丙”)2010年,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名为“丁公司”的科技公司,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与销售。

在丁公司成立之初,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分别出资1000万元、800万元、200万元,持股比例分别为40%、32%、28%。

甲公司作为控股股东,对丁公司的经营管理拥有较大影响力。

2018年,甲公司因业务调整,决定将所持有的丁公司4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

双方经过协商,于2018年5月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公司将4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转让价格为2000万元。

同时,双方约定,股权转让完成后,乙公司将享有丁公司40%的股权,成为丁公司新的控股股东。

2018年6月,甲公司、乙公司向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甲公司将其在丁公司的40%股权转让给了乙公司。

股权转让完成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2000万元股权转让款。

然而,在股权转让完成后,乙公司并未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向甲公司支付剩余的600万元股权转让款。

甲公司多次催要,乙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甲公司无奈之下,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的600万元股权转让款及相应的利息。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应当向甲公司支付剩余的600万元股权转让款?2.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剩余的600万元股权转让款。

乙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已构成违约。

关于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公司法的法律案例(3篇)

公司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由甲、乙、丙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甲、乙、丙三人分别持有公司30%、40%和30%的股份。

公司成立初期,三人关系融洽,共同致力于公司的发展。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和经营业务的多元化,三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最终导致股东纠纷。

2018年,甲股东因个人原因提出退出公司,并与乙、丙股东进行协商。

在协商过程中,甲股东要求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股份由乙、丙股东按比例购买。

然而,乙、丙股东认为甲股东提出的购买价格过高,且甲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过错,不同意按原价购买。

双方协商未果,甲股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丙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购买其股份。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股东提出的股份购买价格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2. 乙、丙股东是否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购买甲股东的股份?3. 甲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是否影响其股份购买价格?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 关于甲股东提出的股份购买价格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法院认为,公司章程中并未明确规定股份购买价格的计算方式,但明确了股东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因此,乙、丙股东作为公司股东,有权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购买甲股东的股份。

2. 关于乙、丙股东是否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购买甲股东的股份,法院认为,甲股东作为公司股东,其享有转让股权的权利。

乙、丙股东作为公司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乙、丙股东应当按照甲股东提出的购买价格购买其股份。

3. 关于甲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是否影响其股份购买价格,法院认为,甲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的过错,但该过错并未对公司的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因此,法院认为,甲股东的股份购买价格不应因此而降低。

综上,法院判决乙、丙股东按照甲股东提出的购买价格购买其股份。

公司法律讲座案例(3篇)

公司法律讲座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初期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分别持有公司30%、40%、30%的股份。

随着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张三因个人原因希望退出公司,将其所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李四。

然而,股权转让过程中出现了诸多法律问题,导致双方产生纠纷。

二、案件事实1.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张三与李四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一致,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协议约定:张三将其持有的XX科技30%的股权转让给李四,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

同时,协议还约定了股权转让的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2. 股权转让款支付根据协议约定,李四应在签订协议之日起30日内支付股权转让款。

然而,李四在支付过程中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延了支付时间。

3. 股权转让登记李四在支付部分股权转让款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转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李四并非公司股东,无法办理股权转让登记。

李四遂将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办理登记。

4. 股东会决议为解决股权转让登记问题,XX科技召开股东会,讨论李四成为公司股东的可行性。

会议中,王五提出反对意见,认为李四不具备成为公司股东的条件。

经过表决,股东会决议通过李四成为公司股东,但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 股权转让纠纷在李四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仍以李四不具备成为公司股东的条件为由,拒绝办理股权转让登记。

李四遂将张三、XX科技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办理股权转让登记。

三、法律分析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属于民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 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李四应在签订协议之日起30日内支付股权转让款。

公司法的法律案件实例(3篇)

公司法的法律案件实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要从事互联网技术研发与咨询服务。

公司成立初期,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各自持有公司33.33%的股权。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三位股东之间的合作关系逐渐出现矛盾,尤其是在公司发展方向和股权分配上存在严重分歧。

2018年,李四因个人原因决定退出科技公司,并与张三、王五协商股权转让事宜。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于2018年12月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李四将其持有的科技公司33.33%的股权转让给张三,转让价格为300万元。

协议签订后,张三向李四支付了股权转让款,李四也办理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

然而,股权转让后不久,张三与王五在公司发展方向上再次出现分歧,王五认为张三在经营管理上存在重大失误,导致公司业绩下滑。

于是,王五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张三返还股权转让款。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2. 股权转让款的返还;3. 张三、王五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股权转让协议是张三、李四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关于股权转让款的返还问题,法院认为,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张三已向李四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且李四已办理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股权转让已经完成。

因此,张三无需返还股权转让款。

关于张三、王五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责任,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张三、王五作为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享有平等的权利。

本案中,张三、王五在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分歧,但双方均未违反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因此,双方均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1. 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2. 张三无需返还股权转让款;3. 张三、王五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公司法中的股权转让、股东权利义务等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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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案例学习20070319224713————————————————————————————————作者:————————————————————————————————日期:公司法案例学习:案例一:三个企业准备投资组建一新的有限责任公司。

经协商,他们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

其中,章程中有如下条款:(1)公司由甲、乙、丙三方组建;(2)公司以生产经营某一科技项目为主,但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为30万元人民币;(3)甲方以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乙方以现金和机器设备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0%;丙方以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4)公司获得利润时,除依法提取各项基金外,甲、乙、丙分别按40%、30%、30%的比例进利润分配;(5)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会工作;(6)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7)公司存续期间,出资各方均可自由抽回投资。

等等。

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上述章程中的条款,哪些符合规定?哪些不符合规定?为什么?答案分析:条款中符合规定的是:(1)第1条公司由三方组建。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为2个以上50个以下。

(2)第5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会的工作。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一般须设董事会,只是在股东人数少、规模小的情况下,可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

但这仅是例外,并不排除在股东人数少、规模小设董事会的情况。

其余的条款均不符合法律规定:(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组建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而第2条约定30万元人民币则不符合规定;(2)第3条约定以专利权及专有技术等折价出资的金额超过了公司法规定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不符合规定;(3)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是依出资人比例享有利润分配和承担风险的,因此,第4条约定的利润分配方案不符合规定;(4)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而不是经理。

因此,第6条约定经理作为法定代表人不符合规定;(5)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存续期间,出资不得抽回出资,如确须抽回投资,须按转让投资的方式进行。

因此,第7条的约定是不符合规定的。

案例二: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

1995年5月10日,公司董事长李某召集并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出席会议的共8名董事,另有3名董事因事请假。

董事会会议讨论了下列事项,经表决有6名董事同意而通过。

(1)鉴于公司董事会成员工作任务加重,决定给每位董事涨工资30%;(2)鉴于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张某生病,决定由本公司职工王某参加监事会;(3)鉴于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日益繁重,拟将财务科升级为财务部,并向社会公开招聘会计人员3名,招聘会计人员事宜及财务科升格为财务部的方案经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4)鉴于公司的净资产额已达2900万元,符合有关公司发行债券的法律规定,决定发行公司债券1000万元。

根据以上材料回答以下问题:(1)公司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2)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事项有无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如有,请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分析:(1)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须有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2)董事会通过的事项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董事会决议给每位董事涨工资的决定违法。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决定董事的报酬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职工王某参加监事会的决议违法。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选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应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董事会认为将公司财务科升格为财务部的方案须经股东大会通过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净资产额达到发行公司债券的法定条件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其净资产额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案例三:某房地产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

后来由于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公司年底出现了无法弥补的经营亏损,亏损总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

某股东据此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决定于次年4月1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于3月20日在报纸上刊登了向所有的股东发出了会议通知。

通知确定的会议议程包括以下事项:(1)选举更换部分董事,选举更换董事长;(2)选举更换全部监事;(3)更换公司总经理;(4)就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5)就公司与另一房地产公司合并作出决议。

在股东大会上,上述各事项均经出席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以下问题:(1)公司发生亏损后,在股东请求时,应否召开股东大会?为什么?(2)公司在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过程中,有无与法律规定不相符的地方?如有,请指出,并说明理由?答案分析(1)公司发生经营亏损后,在股东请求时,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召开的理由是,该公司的未弥补亏损7000万元已超过注册资本2亿元的1/3。

(2)该公司在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过程中,存在以下与法律不符的地方:召开股东大会应提前30日通知股东,该公司通知股东的时间少于30日;选举更换董事长,不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应由董事会选举更换董事长;股东大会不能选举、更换全部监事,因其中有公司职工选出的监事,股东大会只能选举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更换聘任公司经理,是董事会的职权,不是股东大会的职权;公司合并决议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而不是半数以上通过案例四:某甲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塑料产品的制造、加工和买卖,总资产1200万元,总负债200万元。

因业务兴旺,董事会决定,即日起正式实施以下方案:1、以甲公司名义投资300万元,与乙公司组成合伙企业;2、以甲公司名义向丙电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350万元;3、以甲公司名义发行150万元公司债券;4、以甲公司财产为个体户张某的债务提供担保。

请判断董事会的上述决定是否合法,依据何在?案例分析:1、公司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故公司不能投资成立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第8、9条规定:合伙人必须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故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成为合伙人。

——因此,甲公司决定投资组成合伙企业的决议违法。

2、公司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甲公司的总资产为1200万,总负债为200万,故其净资产为1000万,50%为500万。

——因此,以甲公司名义向丙电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350万元的决议合法。

3、公司法第15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

——甲公司不符合,故没有发行债券的主体资格。

公司法第161条第(一)项规定:发行债券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甲公司的净资产仅有1000万,也不符合。

——因此,甲公司决议发行150万债券违法。

4、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这里排除的是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个人行为。

而依担保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能够为他人提供担保,且是董事会做出的决议。

——因此,以公司财产为张某提供担保的决议合法。

案例五:1966 年4 月,某市经济协作发公司与长征汽车集团公司(私营)等3 家公司订立了以募集方式设立某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公司注册资本5000 万元,募集设立。

同年5 月6 日,省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组建该公司。

3 家发起人公司按协议制定章程,认购部分股份,起草招股说明书,签订股票承销协议、代收股款协议,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向社会公开募股。

由于该汽车配件公司发展前景光明,所以股份募集顺利,发行股份股款缴足后经约定的验资机构验资证明后,发起人认为已完成任务,迟迟不召开创立大会,经股民强列要求才在2 个月后召开创立大会,发起人为图省事,只通积了代表股份总数的1/3 以上的认股人出席,会议决定了一些法定事项。

[ 问题]1 .汽车配件公司的募集设立存在什么问题?2 .本案中召开创立大会的程序存在什么样的问题?案例分析:1 .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 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仩灶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少于 5 人,但应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本案中,不属于国企改建的形式,发起人3 家公司,不符合法定条件。

2 .关于创立大会,我国《公司法》有下述有关规定:发起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30 日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

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1/2 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本案中,汽车配件公司的发起人在股款缴足并验资后不及时召开创立大会,拖延两个月,损害了股东与公司的利益。

同时,创立大会的股东人数低于法定比例,创立大会的组成不合法。

案例六:宏达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IT 业的著名企业,发起设立注册资本4000 万元。

公司开业1 年来经营业绩节节攀升,为抓住机遇,扩大公司规模,实现公司的大发燕尾服,公司董事会决定,向国务院授权部门及证券管理部门申请公司上市发行新股,拟发行新股总额为人民币6000 万元,每股面额 2 元。

为吸引投资,其中2000 万元股份为优先股,优先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 )优先股股东可以用8 .5 折购买股票。

(2 )预先确定优先股股利11% ,且不论盈亏保证支付。

()优先股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享有表决权。

其余4000 万股份为普通股,溢价发行,并将股票发行溢价收入列入公司利润中。

[ 问题]1 .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上市级发行新股,能否获得批准,为什么?2 .宏达公司对优先股的规定合法吗?3 .新股发行方案中还存在什么问题?案例分析:1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 万元;(3 )开业时间在3 年以上,最近3 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4 )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 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 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 4 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 以上;(5 )公司在最近3 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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