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犯罪的从轻处罚
未成年人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在我国各地频发,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案例以一起校园欺凌事件为背景,探讨未成年人法律法规在处理此类事件中的作用。
二、案例描述2019年10月,某市一所中学发生了一起校园欺凌事件。
受害者小明(化名),一名14岁的初中生,因一次意外事故导致腿部受伤。
在康复期间,小明的同班同学小李(化名)及其团伙多次对其进行言语侮辱、殴打,甚至在小明的家门口进行骚扰。
小明因害怕报复,一直未向家长和学校反映此事。
随着时间的推移,小明的伤情越来越严重,心理压力也越来越大。
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下,小明的家长得知了此事,遂向学校及有关部门报案。
三、案件处理1.学校方面学校接到报案后,立即成立了调查组,对事件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确认小李及其团伙对小明的欺凌行为属实。
学校对涉事学生进行了严肃处理,包括:(1)对小李及其团伙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公开道歉;(2)对小李及其团伙进行停课处理,并给予相应处分;(3)对班主任和任课老师进行通报批评,要求加强班级管理。
2.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介入调查。
经调查,确认小李及其团伙对小明的欺凌行为构成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对涉事学生进行了如下处理:(1)对小李及其团伙进行行政拘留,并赔偿小明经济损失;(2)对小李及其团伙的父母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加强对子女的管教。
3.法院方面法院受理了此案,经过审理,判决小李及其团伙对小明的欺凌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小李有期徒刑一年,小李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半年至一年不等。
四、案例分析1.未成年人法律法规在案件处理中的作用(1)学校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有责任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校园欺凌事件。
在本案中,学校对涉事学生进行了严肃处理,体现了未成年人法律法规在案件处理中的作用。
(2)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安机关对涉事学生进行了行政拘留和刑事处罚,保障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犯罪已成年被抓如何处理
一、未成年犯罪已成年被抓如何处理按犯罪时的年龄即未成年人来进行处罚。
首先要看犯罪时的年龄,如果不满十四周岁的,不负刑事责任;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只对八种超暴力犯罪负责任;以满十六周岁的对所有犯罪行为负责;但不满十八的从轻处罚,而且绝对不处死刑。
然后,看有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即一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如果在经过了上述期限后,司法机关就不再追诉了。
否则仍要执行刑罚。
如果是在14岁以前犯的,那么司法机关不会进行处理;如果是在14-16周岁犯的八种暴力犯罪的,被抓时没超过诉讼时效的,还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超过16周岁的,那么只要被抓到,没过诉讼时效的,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未满14周岁的人实施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不认为是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行为,才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未成年人在14岁以前和14至16岁期间都实施了上述行为,那么只对14至16岁期间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14岁以前的行为不是犯罪,不能一并作为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未成年人在年满16周岁前后都实施了上一个问题所说的犯罪行为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那么只追究未成年人在年满16岁以后的行为的刑事责任,对16岁以前的行为不作为犯罪一并追究。
三、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的基本原则未成年人犯罪,同成年人犯罪一样,刑罚仍然是对其最严厉的惩罚措施。
但由于未成年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在对其刑罚的适用上同成年人有着很大差异。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
未成年人在治安处罚是如何界定
未成年⼈在治安处罚是如何界定未所年⼈对刑事责任承担是有限制的,不满14周岁未成年⼈不承担刑事责任。
⽽年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年⼈,犯严重暴⼒犯罪才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么未成年⼈在治安处罚是怎样界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未成年⼈在治安处罚是如何界定未成年⼈在治安处罚中的界定和刑事处罚差不多,不满14周岁不承担治安处罚责任,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从轻处罚。
《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条已满⼗四周岁不满⼗⼋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四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严加管教。
第⼆⼗⼀条违反治安管理⾏为⼈有下列情形之⼀,依照本法应当给予⾏政拘留处罚的,不执⾏⾏政拘留处罚:(⼀)已满⼗四周岁不满⼗六周岁的;(⼆)已满⼗六周岁不满⼗⼋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不满⼀周岁婴⼉的。
⼆、治安管理处罚的特征从⽐较法的⾓度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具有以下四个显著特点:(1)从处罚主体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实⾏“⼀元制”的处罚体制,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权集中由公安机关⾏使。
(2)从处罚程序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完全采⽤⾏政处理程序。
(3)从制裁的⾓度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属于中间制裁。
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作为较重的⼀种⾏政处罚,与刑罚有着密切的关系。
在我国法定的制裁⼿段体系中,治安管理处罚属于中间制裁。
(4)从处罚的强制性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具有警察强制性。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于已满⼗四周岁不满⼗⼋周岁的未成年⼈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四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可以责令其监护⼈严加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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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未成年可以进看守所吗
as long as you try very hard, you can achieve anything.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属于未成年可以进看守所吗未成年人也是可以进看守所的,刑法中只要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就可以被行政拘留和追究刑事责任。
尽管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法当中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一般情况下会从轻处罚,但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孩子犯故意杀人,强奸,爆炸等这些恶性刑事犯罪的肯定要负刑事责任的。
一、属于未成年可以进看守所吗?可以的,只要是年满十四周岁就可以刑事拘留、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二、未成年可以去看守所探视吗?符合条件未成年人可以探监探监条件(1)主体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48条的规定,只有罪犯的亲属和监护人才能行使探监权。
但是,现在全国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进行探监,因为探监可以为监狱带来相应的经济效益。
(2)证件条件。
各监狱要求在探监时,出示以下证件:1、身分证件(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兵证等),2、当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现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种证明。
(3)时间条件。
这一条件规定只有在规定的探监日,才能探监。
但现在的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节假日外,其余的时间均可探监。
判决生效后,家属就可以申请会见了。
注意:在监狱探监并不只限于亲属,朋友或其他人经过申请得到批准后也是可以见的。
看守所里的未决犯是不容许探监的,除了可以会见律师,不容许接见任何人。
未成年人犯罪处罚的法律规定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处罚的法律规定关于犯罪处罚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经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刑事,但其年龄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的情形。
我国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1、《刑法》第17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二)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的刑种我国刑罚体系,分为主刑、附加刑。
其中主刑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以下刑种:1、死刑根据《刑法》第49条的规定,以及我国对于犯罪人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未成年罪犯不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给未成年人以改过自新的机会,使未成年人意识到社会的温暖,重新对待生活,激发对生活的希望,以在以后更好的发展,对社会做出应有贡献。
2、无期徒刑《刑法》第17条第3款,是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无期徒刑没有幅度,无法从轻处罚,只能适用减轻处罚。
3、剥夺政治权利未成年人本身就不满十八周岁,而对于大部分政治权利而言,具备政治权利能力的年龄条件是已满十八周岁,因此,未成年人还未享有的政治权利就无所谓剥夺问题。
4、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未成年人通常都是与其父母或监护人一同居住,且大部分未成年人尚无参加工作赚钱的能力,其家庭的财产除个人生活用品外,基本为其父母或者监护人所有。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颁布单位:公安部颁布⽇期:1995-10-23执⾏⽇期:1995-10-23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案调查第三章强制措施第四章处理第五章执⾏第六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教育、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严格依法办理未成年⼈违法犯罪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条办理未成年⼈违法犯罪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针,应当照顾未成年⼈的⾝⼼特点,尊重其⼈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三条办理未成年⼈违法犯罪案件,应当对违法犯罪未成年⼈进⾏法制宣传教育,主动向其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并明确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四条办理未成年⼈违法犯罪案件,严禁使⽤威胁、恐吓、引诱、欺骗等⼿段获取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
第五条办理未成年⼈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保护未成年⼈的名誉,不得公开披露涉案未成年⼈的姓名、住所和影像。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职⼈员承办未成年⼈违法犯罪案件。
办理未成年⼈违法犯罪案件的⼈员应当具有⼼理学、犯罪学、教育学等专业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并具有⼀定的办案经验。
第七条本规定是办理未成年⼈违法犯罪案件的特别规定。
规定中未涉及的事项,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章⽴案调查第⼋条未成年⼈违法犯罪案件是指:(⼀)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第4款规定由政府收容教养的案件;(三)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予以劳动教养的案件;(四)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予以治安处罚的案件;(五)18岁以下未成年⼈的收容教育案件;(六)18岁以下未成年⼈的强制戒毒案件。
第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扭送、检举、控告或者投案⾃⾸的违法犯罪未成年⼈,必须⽴即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案的决定。
儿童犯罪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儿童犯罪问题日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案例选取一起较为典型的儿童犯罪案件,旨在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探讨儿童犯罪的法律责任、预防措施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案件简介:小明,男,12岁,某市一所小学六年级学生。
因家庭经济困难,小明在课余时间偷窃同学的钱物,用于购买零食和网络游戏装备。
经过多次作案,小明被学校老师发现并报警。
经调查,小明共盗窃同学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
二、案例分析(一)儿童犯罪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能力: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小明未满十四周岁,其盗窃行为不符合上述严重犯罪情形,因此不承担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小明在学校受到侵害,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行政责任: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小明在学校内盗窃同学财物,扰乱了学校的教学秩序,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二)儿童犯罪的预防措施1. 家庭教育:家长应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关爱,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培养孩子的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
2. 学校教育:学校应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3. 社会关爱:社会各界应关注弱势群体,为儿童提供更多的关爱和帮助,减少儿童犯罪的发生。
(三)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1. 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人犯罪处理
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人犯罪处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日益突出。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既要保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又要重视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改造,使其走上正确的人生轨道。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教育角度和社会观念角度来探讨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人犯罪处理。
一、法律角度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被认定为未成年人。
根据刑法,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与成年人相比,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法律将更加注重保护和教育的因素。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对其采取了以下几种处理方式:1. 适用教育措施:对于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法院将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可以适用教育措施,如送往少年感化教育机构接受教育。
2. 简化刑事程序:对于满十四周岁但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法院将依法简化刑事程序,并可以酌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3. 从轻处罚:对于满十六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法院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教育角度除了法律的规定,教育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通过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可以帮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引导他们走上正确的道路。
1. 重视心理辅导:未成年人犯罪多与心理问题有关,需要专业人士进行心理辅导,帮助他们解决内心的困惑和问题。
2. 强化法制教育:通过加强法制教育,让未成年人了解法律的权威和意义,从而增强其法律意识,减少犯罪的可能性。
3. 加强家庭教育: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的成长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家长应该注重培养孩子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从根本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三、社会观念角度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人犯罪处理还需要从社会观念角度进行思考和调整。
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态度应该更加宽容和理解,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
1. 避免二次伤害:社会应该避免对未成年人犯罪者的陷害和辱骂,以免进一步伤害他们的心灵。
2. 建立更加宽容的社会环境:社会应该建立一个宽容与理解的环境,让未成年人有机会以正确的姿态重新融入社会,并接受良好的教育。
刑法中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和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处罚归纳
刑法中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与应当从轻或减轻处分处分归纳一、应当从重的情况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29条2.累犯;65条3.策划、胁迫、强奸、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和民兵进展武装判乱或武装暴乱的;104条第2款4.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判乱或武装暴乱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106条5.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判逃境外的或者在境外判逃的;109条6.武装掩护走私的;157条7.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236条8.猥亵儿童的;237条9.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238条10.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238条1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243条12.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245条13.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刑迅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成心伤害〔杀人〕罪从重处分;247条14.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展殴打或体罚虐待,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成心伤害〔杀人〕罪从重处分;248条15.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依盗窃罪从重处分;253条16.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279条17.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或帮助当事人消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307条18.缉毒人员或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349条19.引诱、教唆、欺骗或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352条20.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之罪的;356条21.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364条22.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369条23.国家工作人员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384条24.战时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301条25.利用、引诱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347条26.旅馆业、饮食效劳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未成年人犯罪是否有从重处罚的情形
一、未成年人犯罪是否有从重处罚的情形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是属于法定从轻处罚的情形,并且不适用死刑,而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是否有从重处罚的情形,是没有明确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七条之一【刑事责任年龄】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未成年人犯罪二、如何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家庭教育是预防违法犯罪的首要措施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负有重要的责任,家庭教育是青少年形成道德品质的基础,做好家庭教育工作不仅仅是家庭的事情,而是关系到国家培养人才的大事。
如果家庭教育不好,导致子女违法犯罪,这不仅是家庭的不幸,而且也是国家的损失。
为了预防子女违法犯罪,在家庭教育中要注意以下几点:(一)严格要求,防微杜渐。
严格要求子女是爱子女的正确方法,而不能只想到让子女吃好、穿好、玩好,更重要的是要注意培养子女的良好品德,培养子女爱祖国、爱人民、爱集体、爱学习、爱劳动的良好习惯。
正如家庭格言中的名人吴玉章所说过的那样:“正确教育子女的方法,我以为最主要的应该是爱和严相结合。
在生活上既要给予子女适当的父母之爱,在政治上又要严格要求他们,特别是要舍得让他们到艰苦的环境中去锻炼,在风雨中成长。
这才是真正的爱。
”当子女出现一些小节问题的时候,不能看成是小事,放任自流,不加教育。
家长应主动多与老师沟通,俗话说“小时偷针,大时偷金”,这是事物发展的一个普遍道理。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都是从这些小事开始的,当发现子女第一次犯错误时,一定要及时抓紧教育,决不能放松,更不能迁就。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犯罪处理有那些特殊规定
一、我国刑法对未成年犯罪处理有那些特殊规定根据《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国对未成年人罪犯实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重在教育、挽救和改造的方针,对其犯罪一律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国对未成年人罪犯实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重在教育、挽救和改造的方针,对其犯罪一律从轻减轻处罚。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犯罪二、我国刑法对未成年犯罪怎么判刑(一)未成年犯罪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一般地说,不满14周岁的人尚处于幼年时期,还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不具备责任能力。
因此法律规定,对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概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必要时可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严加管教。
2、相对负刑事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人相对负刑事刑事责任的年龄范围,即处于该年龄段的人只对刑法中规定的少数犯罪负刑事责任,而对绝大多数犯罪则不负刑事责任。
这无疑是符合未成年人辨认和控制能力实际状况的科学的制度。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关于对条款规定的理解,我认为在这款中,刑法规定了处在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仅对8种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
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还要注意:(1)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对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
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不负刑事责任。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处罚的法律规定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处罚的法律规定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处罚的法律规定关于犯罪处罚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经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刑事,但其年龄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的情形。
我国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1、《刑法》第17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二)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的刑种我国刑罚体系,分为主刑、附加刑。
其中主刑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以下刑种:1、死刑根据《刑法》第49条的规定,以及我国对于犯罪人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未成年罪犯不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给未成年人以改过自新的机会,使未成年人意识到社会的温暖,重新对待生活,激发对生活的希望,以在以后更好的发展,对社会做出应有贡献。
2、无期徒刑《刑法》第17条第3款,是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无期徒刑没有幅度,无法从轻处罚,只能适用减轻处罚。
3、剥夺政治权利未成年人本身就不满十八周岁,而对于大部分政治权利而言,具备政治权利能力的年龄条件是已满十八周岁,因此,未成年人还未享有的政治权利就无所谓剥夺问题。
4、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未成年人通常都是与其父母或监护人一同居住,且大部分未成年人尚无参加工作赚钱的能力,其家庭的财产除个人生活用品外,基本为其父母或者监护人所有。
关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法规
关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法规1. 引言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的权益进行保护。
本文档将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详细介绍。
2. 未成年人保护法2.1 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基本法律,旨在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该法律于1991年9月4日通过,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2.2 主要内容- 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 教育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 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3.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3.1 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为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律于1999年6月28日通过,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3.2 主要内容-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立足于教育和保护,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思想、道德、法制和心理健康教育。
-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预防犯罪教育。
- 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预防犯罪教育,并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
- 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 家庭教育促进法4.1 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是为了加强家庭教育工作,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律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4.2 主要内容- 家庭教育应当以德育为先,培养未成年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生活习惯和基本的法律意识。
-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教育、心理等方面的关心和保护。
- 政府、学校、社会应当共同关心和参与家庭教育工作,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和支持。
未成年犯犯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近年来,随着法治教育的普及和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的加强,未成年犯罪率有所下降,但仍然存在一些未成年人因各种原因触犯法律,给家庭、社会带来沉重负担。
本文将以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犯罪原因、法律后果以及预防措施,以期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有所启示。
案例背景小明,男,17岁,来自一个单亲家庭。
父亲在他很小的时候就因故去世,母亲独自抚养他长大。
由于家庭条件较差,小明从小生活在贫困和孤独之中,性格孤僻,缺乏关爱。
在学校,小明成绩一般,与同学关系紧张,常常受到欺凌。
在成长过程中,小明逐渐沉迷于网络游戏,结识了一群同样境遇的青少年,他们相互慰藉,共同对抗现实生活的压力。
犯罪经过在一次偶然的机会,小明得知一个名为“飞车党”的犯罪团伙正在招募新成员。
他们声称可以带小明享受刺激的生活,让他在游戏中获得成就感。
在团伙头目的诱惑下,小明放弃了学业,加入了这个犯罪团伙。
起初,小明只是参与一些轻微的盗窃、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他逐渐沉迷其中,无法自拔。
在一次夜间作案中,小明与同伙抢夺了一名过路女子的财物。
女子惊恐万分,大声呼救。
小明和同伙害怕事情败露,竟残忍地将女子杀害。
这起案件震惊了整个城市,警方迅速展开调查,最终将小明和同伙抓获。
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考虑到小明是初犯,且具有悔罪表现,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受害者家属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1. 犯罪原因:小明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家庭环境因素是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
单亲家庭、贫困环境、缺乏关爱等因素使得小明在心理上产生自卑、孤独等负面情绪。
其次,社会不良因素也是导致其犯罪的重要因素。
网络游戏的诱惑、不良团伙的腐蚀等因素使得小明逐渐丧失了道德观念,走上了犯罪道路。
2. 法律后果: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充分考虑了小明的犯罪原因和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不满十八犯罪如何处罚
一、不满十八犯罪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未成年犯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三、不满十四周岁犯罪不处罚了吗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法,虽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但如有违法所得的,仍应该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予以追缴或者没收。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对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下列物品应当依法收缴:
(一)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
(二)赌具和赌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
(四)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
(五)倒卖的车船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等有价票证;
(六)主要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行为的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其他非法财物。
前款第六项所列的工具,除非有证据表明属于他人合法所有,可以直接认定为违法行为人本人所有。
违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没收。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公发〔1995〕17号【发布部门】公安部【公布日期】1995.10.23【实施日期】1995.10.23【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的通知(公发[1995]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现将《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三日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教育、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严格依法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尊重其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三条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当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主动向其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并明确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四条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严禁使用威胁、恐吓、引诱、欺骗等手段获取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
第五条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不得公开披露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和影像。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职人员承办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
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人员应当具有心理学、犯罪学、教育学等专业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并具有一定的办案经验。
第七条本规定是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特别规定。
规定中未涉及的事项,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立案调查第八条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是指:(一)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第4款规定由政府收容教养的案件;(三)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人予以劳动教养的案件;(四)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予以治安处罚的案件;(五)18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收容教育案件;(六)18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强制戒毒案件。
我国对未成年犯罪的处罚
一、我国对未成年犯罪的处罚触犯刑事法律,但其年龄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的情形。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1、《刑法》第17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未成年犯罪的处罚二、未成年犯罪的处罚原则未成年人因为其心智尚未成熟,如果犯罪的,刑法有其特定规定。
未成年犯特定罪,也会受到刑事处罚。
处罚原则如下:(一)从宽处理的原则;(二)不适用死刑的原则;(三)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则;(四)分案处理的原则;(五)保障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原则;(六)不公开审理的原则;(七)全面调查的原则;(八)迅速简约的原则。
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要尽可能地缩短时间,提高诉讼效率,简化程序,争取早日结案。
三、未成年犯罪起刑年龄是多少岁(一)刑责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中国刑法对此有以下规定: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3、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具体规定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的量刑区别是什么
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的量刑区别是什么刑法的量刑会考虑很多因素的,其中就有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那么从轻和减轻处罚⼜有怎样的量刑区别呢?下⽂店铺⼩编为⼤家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了解。
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的量刑区别是什么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为⼈适⽤较轻种类或者较⼩幅度的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最轻处罚种类和最⼩处罚幅度以下给予处罚。
⽐如某⼈犯某罪有2个量刑幅度,⼀个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个则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罪犯的⾏为本来应当适⽤第2个量刑幅度,可由于有减轻处罚情节,因此适⽤第1个量刑幅度,则可能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
但如果只是从轻处罚的话,则仍适⽤第2个量刑幅度,即在3年⾄10年的有期徒刑中,倾向于判处较低的刑期。
我国《刑法》上量刑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1、我国《刑法》规定,未成年⼈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的未成年⼈指已满⼗四周岁尚不满⼗⼋周岁的⼈。
未成年⼈犯罪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就是说,如果在这个年龄段犯罪,必须在基本刑的基础上,从轻、减轻处罚。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为能⼒的精神病⼈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关于尚存在⼀些辨认和控制能⼒的精神病⼈犯罪,在法律是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法官有⾃由裁量权。
3、聋哑⼈或者盲⼈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聋哑⼈或者盲⼈因为⾝体条件的限制,跟常⼈需要⾯临的情况有所不同,因此,若是这类⼈犯罪,则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4、预备犯,可以⽐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犯罪的准备阶段就被发现或者被抓获,那么也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5、未遂犯,可以⽐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处罚;如果犯罪嫌疑⼈在犯罪过程中没有完成整个犯罪过程,犯罪未遂,那么对他的量刑也是⽐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6、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如果不是主犯和⾸要分⼦,那么应当对从属犯罪的⼈员从轻、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6.01.11•【文号】法释[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1.23•【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
二00六年一月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第二条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第三条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查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的年龄。
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
第四条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第五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第六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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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犯罪的从轻处罚法制作为一种规则之治,维护的是社会的公平与和谐。
早在古罗马时代,查士丁尼就说过“法是正义之学”。
我国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充分保障了我国每一个公民在法律效力所及的时间、空间范围内,对所有的人,无论其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情况如何,均须平等地适用法律、遵守法律,谁违反法律,都将受到法律的同等责任追究。
然而,作为社会人群中弱势群体的未成年人,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罪犯,不仅作出了明确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等相关规定,还专门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笔者认为,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和采取立法保护等相关措施,不仅不与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相悖,反而恰恰彰显了我国法律的人性化。
一、国内外未成年人犯罪处罚现状(一)国际经济发达国家的现状目前,国际社会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司法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已显现出轻刑化、非刑事化、非监禁化的趋势。
很多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对未成年人犯罪实施刑法的的观念已经淡化,代之非监禁措施、保安处分和教育处分等非刑罚处罚措施。
如英国的少年法庭根据案件的需要,要求相关部门提供罪错少年的社会调查报告、医学精神病的报告等,然后才做出判决。
德国《青少年刑法》规定,对犯罪青少年适用教育处分明确了指令、监护管教和教养院教养等处罚措施,其中以指令为主要管教措施。
法官可以要求少年法犯遵守关于居住地的指令,关于学习和工作场所的指令,完成学习和工作任务的指令,以及限制和禁止的某些指令。
指令的期限由法官规定,最长不超过3年。
美国已开始由原来的“以监禁为主的惩罚”方式逐渐试行“开放式监禁机构”,法官借助社会各方的力量支持,将犯罪少年至于社会的教育之中,在社会的感化教育中适应并融入社会,从而达到改恶从善的目的。
(二)国内现状近年来,我国也在积极探索如何帮助犯罪的未成年人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的各项方法、措施,让这些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改过自新,不再危害社会和他人。
但是,这些措施和方法尚需不断更新和进一步完善。
目前,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现状主要是:1、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帮教机制尚未建立,对少年犯适用缓刑较少,量刑偏重。
未成年罪犯被宣布缓刑后,对其帮教一般只有四种情形:一是交由其法定代理人监管;二是由所在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帮教考察;三是由所在社区干部代为监管;四是要求当事人在考察期间定期到法院汇报相关情况。
由于尚未成立专门的帮教管理部门,帮教形式很不规范,帮教力量尚显薄弱,相对弱化了刑法的威慑性。
2、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罪犯适用罚金比例很低,容易使其滋生“钱能赎罪”的错误想法。
同时,由于犯罪未成年人的家庭经济条件一般较差,往往难以执行,也起不到制裁犯罪的效果。
3、法律对未成年人是否适用缓刑的尺度不明,仍有司法人员认识上仍然存在误区,认为刑法对未成年人能轻则轻,能免则免,削弱了法律的震摄力。
二、实施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处罚的方针、原则在实践中,我国对未成年人罪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一方针、原则,蕴含了我国法律的人性化和“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
1979年,党中央的文件中就提出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实行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针。
1981年,党中央在《第八次全国劳动会议纪要》中提出:对青少年罪犯,要像父母对待患病的孩子、医生对待病人、老师对待犯错误的学生那样,做耐心细致的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
1982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指示》中明确规定:“必须坚决实行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方针,着眼于挽救。
”1992年1月1日生效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明确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至此,这一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1999年颁布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为法律的人性化执法注入了新的内涵。
我国对未成年犯罪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追究要把教育放在第一位,通过教育,使犯罪的未成年人认识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通过相应的教育改造和心理矫治,破除犯罪心理,成为守法公民。
同时,我国要求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征,在办案过程中对未成年人要进行特殊保护,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
(二)坚持惩罚为辅的原则。
在坚持教育为主的同时,必须辅以必要的惩罚手段,使犯罪的未成年人受到一定的处罚,感受到犯罪的法律后果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惩罚的目的是为了使未成年犯罪人吸取教训,改过自新,通过必要的惩罚促使其提高法制观念,进行再社会化。
(三)教育与惩罚相辅相成。
教育是目的,惩罚是手段,惩罚是为教育服务的。
教育和惩罚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感化和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其中,“感化”是指关心、帮助、感染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使其认识到自己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而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挽救”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政策所进行的,促使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认罪服法、重新做人的各项工作。
总之,以必要的惩罚为手段来教育感化和挽救未成年犯罪人,是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核心内容。
三、我国对未成年人从轻处罚的缘由为了确保对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教育、挽救和改造,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人涉嫌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人涉嫌犯罪的案件,一般情况下也不公开审理。
从法律的规定到司法过程,可以清晰地看出,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这个特殊群体的处罚适用特别规定,体现出我国法律的人性化。
(一)我国法律为何要作出这种特别规定首先,充分体现出对未成年人的人文关怀和教育挽救。
未成年人是特殊的社会群体,也是构成犯罪的特殊主体。
与成年人相比较,其社会生活较单纯,易受外部环境影响,与成年人犯罪的主动性相比,具有明显的被动性;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形成,认识相对单纯,偶发性犯罪的比例较大,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未成年人对社会的认知程度有限,判断是非的能力有限,其犯罪行为是在融入社会、认知社会的过程中发生的,明显不同于成年人社会化过程完成后的犯罪。
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趋轻处罚,更多体现的是从未成年人的成长规律和特点出发,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同时也体现出对社会特殊群体的特别人文关怀。
其次,体现出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
法律适用于现实,裁决具体案件,其价值主要表现为通过对社会关系的调整,解决主体间的矛盾和冲突,平衡社会关系,使社会趋于稳定与和谐,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价值应当服务于社会价值。
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轻罚,更多考虑的是社会价值,即表面上看来是对未成年人的网开一面,降低其法律责任的程度,实质上主要考虑的还是社会意义。
减轻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有利于当事人本人,更有利于社会的根本利益。
再次,体现出社会现实稳定与长远和谐的一致。
社会的长期稳定和发展,是国家所致力追求的,更符合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和要求。
据统计,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从全国范围考察,不是几个人,而是一批人。
一方面,对这批人教育改造得好,不仅有利于社会的现实稳定,更有利于社会的长远和谐发展。
反之,不注意其教育改造,不给予悔过自新的机会,使他们自暴自弃,为所欲为,一旦重新进入社会,继续危害社会,危害他人,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将受到极大的破坏,这是我们所不愿意看到的。
另一方面,从维护社会稳定所付出的成本来看,将未成年人犯罪者改造成新人所付出的代价,要远远小于这些人继续危害社会所带来的损失。
最后,体现出法律处罚与社会责任的结合。
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固然有本人的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家庭、学校、社会的监管缺位,致使未成年人辨别力降低,行为盲动,偶发犯罪的情况,同样不能忽视,社会责任不能忽略。
考察未成年人的犯罪过程,分析具体发生的案例可以发现,许多未成年人犯罪,是在失去监控的情况下发生的。
如父母长期在外打工,父母离异,学校管理不力,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不到位等。
既然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负有责任,就不应简单地处罚了事,应当承担起教育、挽救、改造的责任。
(二)法律的特别规定是否公平我国刑法总则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将此规定与未成年人犯罪轻罚的规定相比较,有人认为是出现了法律规定的自相矛盾,出现了法律表述的逻辑错误,这种冲突和相悖,源于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轻罚。
未成年人是不是人?既然是人,就应当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不应该轻罚。
否则,就是不平等、不公平。
从司法实践的层面看,也出现了争议。
最近曾发生这样的案例:一位16岁的少年强奸幼女并将被害人残忍杀害。
其手段之恶劣,危害之严重。
然而,法院的判决并未如人们预期的那样,不仅未判死刑,也未判无期徒刑。
之所以如此轻判,就因为被告是未成年人,适用了轻罚的规定。
有人大为感慨,认为法律太不公平,甚至认为这将纵容未成年人犯罪。
如何认识和理解这样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法治国家共同遵循的原则。
不仅法治国家,古今中外,从法律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就随之产生,只不过在专制、特权的国家,这只是一种形式、口号而已,只是统治者欺骗和愚弄民众的冠冕堂皇的说辞而已,对广大民众而言,根本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实质意义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只有到了现代社会,只有真正实行法治的国家,才能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通过制度和社会运行机制的保障,得以在社会生活中实现。
我国实行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具备适用的社会条件。
而我国刑法面前的人人平等,其基本含义是指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等情况如何,都应平等地适用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不允许任何人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