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和畜禽养殖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畜禽养殖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引导、政府扶持、合理布局、规范发展、生态循环、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规模化养殖和标准化生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加强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协调解决养殖用地、畜禽防疫、资金保障等重大问题,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卫生、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畜禽养殖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引导畜禽养殖、加工、销售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或者加入畜禽养殖合作社和行业协会。
畜禽养殖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为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提高畜禽养殖的标准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
第二章规划布局第七条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结合本地生产实际和区域优势,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编制畜禽养殖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农业生产、畜产品加工等实际情况,科学划分畜禽养殖区域,优先扶持发展生态循环养殖。
第九条下列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为禁止养殖区,并向社会公布:(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调水工程干线及其设施的保护区域;(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的区域;(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20•【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1年2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公布根据2015年7月2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和畜禽养殖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畜禽养殖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引导、政府扶持、合理布局、规范发展、生态循环、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规模化养殖和标准化生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加强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协调解决养殖用地、畜禽防疫、资金保障等重大问题,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卫生、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畜禽养殖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引导畜禽养殖、加工、销售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或者加入畜禽养殖合作社和行业协会。
畜禽养殖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为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提高畜禽养殖的标准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
第二章规划布局第七条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结合本地生产实际和区域优势,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

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25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1998年12月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2011年7月25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加工、销售、储存、运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规范经营的原则,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生猪屠宰管理和生猪屠宰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畜牧兽医、卫生、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推行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和品牌化经营,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定点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置应当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进行规划。
全国生猪屠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生猪屠宰活动,包括生猪屠宰企业、生猪屠宰场(厂)、生猪屠宰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生猪屠宰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规范;(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三)强化责任,确保安全;(四)信息公开,接受监督。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猪屠宰企业、生猪屠宰场(厂)应当建立健全生猪屠宰管理制度,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生猪屠宰企业设立第六条设立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生猪屠宰设施、设备;(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生猪屠宰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生猪屠宰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生猪屠宰场所;(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三)生猪屠宰设施、设备清单;(四)生猪屠宰技术人员名单;(五)生猪屠宰管理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给生猪屠宰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生猪屠宰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等事项,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生猪屠宰企业终止经营或者歇业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生猪屠宰场(厂)管理第十一条生猪屠宰场(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生猪屠宰设施、设备;(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生猪屠宰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生猪屠宰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生猪屠宰场所;(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18.07.10•【字号】鲁牧屠管发〔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畜牧兽医局:为切实提升屠宰标准化水平,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全面推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8〕26号)要求,省畜牧兽医局决定在去年开展畜禽屠宰企业标准化建设的基础上,继续开展省级生猪屠宰标准化厂、国家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厂创建工作。
现将《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创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伏丽萍、赵志耕电话:*************、87198972(传真)?邮箱:**************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18年7月10日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创建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深入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8]26号)的要求,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行为,实现新旧动能转换,促进屠宰行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吃上“健康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创建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创建目标(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部署,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要求及有关技术标准,以生猪定点屠宰厂标准化创建为抓手,全面提升生猪屠宰企业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智能化水平,有效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在全省开展生猪屠宰厂标准化创建工作。
同时,以引导生猪屠宰企业产加销融合发展,推动制度创新、机制创新、技术创新、示范引领为着力点,在全省生猪屠宰企业标准化创建企业中择优向农业部推荐“国家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厂”。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2.26•【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施行日期】2010.05.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0年3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等4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种畜禽质量安全,维护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种畜禽,是指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等。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种畜禽繁育、推广、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鼓励和扶持地方畜禽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建立和完善种畜禽质量监测监督体系,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是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质量保障、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义务,确保种畜禽质量安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科技、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建立畜禽遗传资源档案和畜禽品种地理信息系统,及时发布畜禽遗传资源信息。
第八条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全省畜禽遗传资源状况,制定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济南:规范生猪屠宰管理

步升级 ,实现 标准化 ;对现有 生 健全 和落 实各项制 度的基 础上 ,完
猪定点屠 宰厂 ( 场 )会开展 清理整 善 台账 记 录 ,实 现 生 猪 产 品 可追 顿 ,经审 核验收 合格 的 ,重新认 定 溯 。 生猪定点 屠宰厂 ( 场 )资格 ,颁 发 违 法屠 宰查 处也将 更加严格 。
实 现 生产 经 营 一 体 化 发展 。将 优 单位使 用非 定点屠 宰的生 猪产 品。
先选 择 已撤 销 的生 猪定 点屠宰 场点 完善 案件移 送 、查 办联动机 制 ,对 设 立配送 点 ,鼓 励原屠 宰户分销 经 涉 嫌 犯 罪 的 ,要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营 。从具 体过程 来看 ,生猪 定点屠 任 。 ( 刘雅 菲 )
行标准化建设 。 私屠滥 宰 、注水等 违法行为 。并且
在配 送环节 ,济南 支持 由生猪 严格 市场准入 ,严 禁非定点 屠宰厂 定 点屠宰 厂 ( 场 )牵头 ,以市 场化
运 作方式 统一设立 定点配 送 网点 ,
( 场 )的生 猪产 品进入市 场销售 ,
坚决 杜绝饭 店 、食 堂 、加 工企业 等
质期 在2 0 天 以上 的进 口巴氏奶 ,因 扶持政 策呼 之欲 出 ,一方 面严管进 而这 些产 品被行业 人士评 价为 “ 伪 口,另一方 面支持 内产 ,这 对 国产
巴氏”。
巴氏奶企业来说无疑是利好信息。
( 本刊记者 )
实 际上 ,早 在 2 0 1 5 年 初 国 家
标志牌 、屠 宰证书 ;对达 不到建设 畜 牧兽 医 、食 品药 品监管 、环 保 、 标准 的 ,撤销有 关资格 ,并于2 0 1 7 公安等部 门会针对 违法 屠宰开展 联 年6 月 底 前予 以关停 。并且 鼓 励生 合 执法 ,在重 点时段 、重点 区域 、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1.11.09•【字号】鲁牧屠管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办法》的通知鲁牧屠管发〔2021〕2号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根据工作需要,我局对《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办法》(鲁牧屠管发〔2020〕4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1年11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条件第三章审查发证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有效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2号)、《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8号)、国家发改委修订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2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6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当达到年屠宰生猪15万头以上的设计能力,具有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负责全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资格条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办理机构实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办理。
市、县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省畜牧兽医局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屠宰行业专家库。
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

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21日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定点屠宰厂(场)内屠宰生猪。
农民自养自宰自食的生猪,不得上市销售。
第三条县级以上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和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乡镇定点屠宰厂(场)生猪屠宰活动,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管理。
第四条商品流通、畜牧、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税务、公安、物价、环境保护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由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定点屠宰厂(场)的数量可按以下标准设置: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署驻地的城市1—3个;县、市人民政府驻地和乡镇各设1个;地域较大、人口较多和生猪产量、消费量较大的乡镇可增设1个。
第六条定点屠宰厂(场)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审批。
申请设立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技术资料,经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取得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16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龚正2019年12月25日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屠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人工饲养的猪、牛、羊、驴、兔、鸡、鸭、鹅。
本办法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产生的初级产品,包括未经加工的胴体、肉、皮、脏器、脂、血液、头、骨、蹄(爪)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畜禽屠宰督查考核和技术服务体系,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畜禽屠宰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屠宰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商务、应急管理、民族宗教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畜禽屠宰活动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畜禽屠宰厂(场)是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
畜禽屠宰厂(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畜禽屠宰标准从事畜禽屠宰活动,保证畜禽产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七条鼓励畜禽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
【管理制度)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25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二○壹壹年八月十五日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1998年12月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2011年7月25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加工、销售、储存、运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壹规划、分级管理、规范运营的原则,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第四条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且将生猪屠宰管理和生猪屠宰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畜牧兽医、卫生、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于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关联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推行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和品牌化运营,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第二章规划和定点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置应当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进行规划。
省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畜牧兽医、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基本要求

一、生猪进厂验收制度(一)生猪到屠宰厂后,检疫人员要向送猪人员索取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合格证明,清点生猪、检查耳标,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予以卸车。
严禁无产地检疫证明、无耳标生猪进场。
(二)卸车后,验收员要逐头观察活猪的健康状况,按照检验结果进行分圈、编号。
健康猪赶入待宰圈,可疑猪赶入隔离圈。
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三)对查出的可疑猪,经过饮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送往急宰间处理。
(四)在检查中发现烈性传染病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停止屠宰、运输、上市,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五)生猪必须经“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合格后,方可屠宰。
(六)进场生猪在进入待宰圈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
生猪卸车后,运输车辆应进行消毒后离场。
(七)检疫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动物进场检验检疫台账》,检疫证明逐日收齐并按月装订保存。
二、生猪停食静养管理制度(一)待宰猪临宰前必须停食静养不少于12小时。
在生猪静养期间要停食,宰前3小时要停止喂水。
(二)保证生猪在待宰圈内享有充分活动空间,保持自然静养状态。
(三)在生猪静养期间,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与生猪静养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待宰圈。
(四)生猪静养管理人员定期对静养生猪进行巡视,及时按规定处理疑似病猪、残猪和死因不明生猪等不宜进入屠宰车间屠宰的生猪。
三、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检验人员上班前应配备好各种检验工具、用具,穿戴好工作服进入工作岗位。
工作完毕,对工具、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妥善保管。
应以相关法律、规程为准则,认真履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职责。
(一)宰前检验1、待宰检验:生猪在待宰期间,检验人员要进行(静、动、饮水)的观察,检验有无病猪漏检,并检查生猪在待宰期间的静养喂水是否按《生猪屠宰操作规程》执行。
3、急宰检验:宰前检验人员负责急宰生猪的宰后检验工作。
在检验过程中发现难以确诊的病猪时,及时向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会诊处理。
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集中屠宰、统一管理、规范操作、质量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生猪屠宰管理机构,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第二章屠宰厂(场)的设立与审批第五条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划、环保、动物防疫等要求。
第六条设立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三章屠宰厂(场)的管理第八条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确保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九条屠宰厂(场)应当对屠宰的生猪进行严格的检验,不得屠宰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
第十条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产品可追溯制度,保证生猪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第四章屠宰活动的规定第十一条生猪屠宰活动应当在依法设立的屠宰厂(场)内进行。
第十二条屠宰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屠宰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生猪屠宰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生猪屠宰厂(场)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生猪屠宰厂(场)违反本办法规定,屠宰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屠宰技术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从事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鲁政办发 〔2010〕 30 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设置规划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 , 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 , 省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 经省政府同意 , 现将《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印发给你们 , 请结合实际 , 认真贯彻执行 。
一 、指导思想 以确 保人民 群众 吃上“ 放 心肉” 和推 进全 省生 猪 屠宰行业科学发展为目标 , 以优化布局 、适度集中 、 提高水平 、规范经营为着力点 , 严格落实生猪定点屠 宰管理制度 , 推动行业布局调整和结构优化 , 努力改 变我省目前定点屠宰厂(场)数量多 、规模小 、水平低 的现状 , 提高生猪屠宰加工行业整体水平 , 提升猪肉 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 , 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安 全优质肉品的消费需求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的决定
正文: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90号)
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关于修订〈山东省生猪
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的决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4月30日
关于修订《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作如下修订:
1.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在定点屠宰场(点)外私宰上市的,予以取缔,并处以货值1至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2.删去第六条中“(经、商)、委、商业”,第十三条中“(经、商)”,第十四条中“商业所属部门”等称谓。
3.删去第二十一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以上规章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印发《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告》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印发《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4.04.02•【字号】鲁牧屠管发〔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印发《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告》的通知鲁牧屠管发〔2024〕4号各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为维护全省良好的生猪屠宰市场秩序,确保生猪及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省畜牧兽医局制定了《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告》,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完善举报电话,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肉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村公示栏、传统大集、县域交界区、城乡结合部、农村周边隐蔽区域、已取缔的私屠滥宰点和私屠滥宰集中村镇等重点区域广泛印发张贴。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主动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和信息交流,加大对生猪屠宰、加工、流通、餐饮、消费各环节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公告》涉及内容,引导广大业户守法经营,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探索建立并落实有奖举报措施。
各地落实《公告》有关情况请于4月10日前上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4年4月2日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告(样式)为保障全省生猪及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一、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山东省畜牧兽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0.02.22•【字号】鲁牧屠管发[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发展中心:《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9年12月16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以省政府令第328号发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学习宣传和贯彻《办法》的重要性、紧迫性《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省畜禽屠宰行业发展史上的一项重大法制事件,是我省畜禽屠宰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省畜禽屠宰管理走上法制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轨道,对于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彰显了以人为本、高质量发展、源头防控的理念,立足山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实现全程管控,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畜禽屠宰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对强化屠宰企业主体责任、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管责任的落实,建立屠宰企业分级管控和风险隐患监测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防止和减少肉类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促进全省屠宰行业健康持续稳定向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把学习宣传《办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畜牧兽医工作的重要任务,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积极主动抓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努力营造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二、突出重点,深刻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全面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畜禽屠宰管理责任体系,是省政府出台《办法》实现畜禽屠宰治理体系的总要求。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办法》明确的部门职责,要逐条核对,认真梳理,将法定责任全部落到实处,避免失职现象发生。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监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3.08.18•【字号】鲁牧屠管发〔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监管工作的通知鲁牧屠管发〔2023〕2号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为了保障人民群众食用肉品质量安全,针对当前畜禽屠宰监管存在的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畜禽屠宰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畜禽屠宰监管工作重要性畜禽肉类产品是重要的民生食品,肉类消费面广量大。
畜禽屠宰加工,前端引领养殖场户,后端关联广大消费者,在畜牧产业发展中处于特别重要的位置。
加强畜禽屠宰监管,不仅是新时代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要求,对于促进畜牧业全产业链健康发展、保证食品安全、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深刻认识加强畜禽屠宰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的要求,切实履行畜禽屠宰监管职责,从根本上保障畜禽肉类食品质量安全,让老百姓吃得放心。
二、落实规划引领,严格准入管理(一)科学制定设置规划。
积极推动屠宰产能配置优化调整,严格控制屠宰企业数量,有序压减落后产能,稳步提高屠宰产能利用率和行业集中度;优化行业布局,引导屠宰企业向全产业链一体化方向发展,促进运活畜禽向运肉转变,推进畜禽屠宰产业转型升级。
各市生猪屠宰养殖产能匹配度(是指设计年生猪屠宰量与实际年生猪出栏量之比)高于1.2或者生猪屠宰产能利用率(是指实际年生猪屠宰量与设计年生猪屠宰量之百分比)低于50%的,屠宰监管机构、人员、经费等不能满足日常监管工作需要的,原则上不得再新增生猪屠宰企业。
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

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6.07•【字号】鲁政发[1995]66号•【施行日期】1995.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5]66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猪放开经营以来,我省屠宰业迅速发展,对搞活流通、繁荣市场、改善供应起到积极作用。
但也出现一些问题,一些不法经营者见利忘义,非法加工、出售病死和注水猪肉,牟取暴利,严重危害了消费者健康和利益,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
生猪是我省畜牧业的骨干商品,也是出口、外调的重要商品。
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加强生猪产销管理,对于树立我省商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良好信誉,增强竞销能力,维护消费者利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工作,让消费者放心满意。
但是,也要注意不能回到过去“一把刀”的老路上去,继续坚持多渠道经营,搞活肉食市场,确保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健康顺利进行。
一九九五年六月七日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防止生猪疫病传播和税费流失,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全省范围内,凡从事上市生猪屠宰加工、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在全省范围内,对上市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
凡需屠宰上市销售的生猪必须到批准的屠宰场(点)屠宰,禁止场外屠宰;生猪屠宰必须进行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对检出的不合格肉类产品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准上市销售;屠宰的生猪,必须按国家规定缴纳税金和有关费用,并分别出具合法收据;国有、集体、个人收购的生猪,经定点屠宰、检疫、检验和缴纳税费后,由经营者按照自愿的原则,采取多渠道、多形式销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农副产品
【发文字号】鲁政发[1995]66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5.06.07
【实施日期】1995.08.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4月30日实施日期:1998年4月30日)修订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8年12月21日实施日期:1999年1月1日)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发[1995]66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猪放开经营以来,我省屠宰业迅速发展,对搞活流通、繁荣市场、改善供应起到积极作用。
但也出现一些问题,一些不法经营者见利忘义,非法加工、出售病死和注水猪肉,牟取暴利,严重危害了消费者健康和利益,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
生猪是我省畜牧业的骨干商品,也是出口、外调的重要商品。
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加强生猪产销管理,对于树立我省商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良好信誉,增强竞销能力,维护消费者利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工作,让消费者放心满意。
但是,也要注意不能回到过去“一把刀”的老路上去,继续坚持多渠道经营,搞活肉食市场,确保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健康顺利进行。
一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防止生猪疫病传播和税费流失,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全省范围内,凡从事上市生猪屠宰加工、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在全省范围内,对上市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
凡需屠宰上市销售的生猪必须到批准的屠宰场(点)屠宰,禁止场外屠宰;生猪屠宰必须进行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对检出的不合格肉类产品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准上市销售;屠宰的生猪,必须按国家规定缴纳税金和有关费用,并分别出具合法收据;国有、集体、个人收购的生猪,经定点屠宰、检疫、检验和缴纳税费后,由经营者按照自愿的原则,采取多渠道、多形式销售。
第二章屠宰场(点)的设置
第四条生猪屠宰场(点)的布局和数量,由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利流通、促进生产、方便购销、便于管理和检疫检验”的原则及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合理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