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税务问题、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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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应向企业税务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或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办理汇算清缴。对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实行核定征收的,投资者应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的,投资者应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将各企业的经营所得合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的办法计算应纳税款后,各投资者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一、若Y>800元,则A>P,即应纳税所得额大于会计利润,标准费用扣除限额的规定增加了合伙企业的税负;
二、若Y=800元,则A=P,企业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相等,标准费用扣除限额的规定对合伙企业的纳税情况没有影响;
三、若Y<800元,则A
四、在Y<800元的前提下,若X≥P/12(800-Y),则A≤0,即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当年就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投资者甲不是只与乙合伙,而是与10个小投资者合伙(如鼓励业务骨干合伙),这10个人按合伙协议每人的分配比例为0.5%,每人每月的工资为200元,其他条件不变,则该合伙企业当年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1000+200×10-800×11)×12=50400(元)。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50400元,则甲当年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50400×95%=4788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47880×30%-4250=10114(元);其他10个人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都为50400×0.5%=252(元),分别应纳个人所得税252×5%=12.6(元),11个合伙人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10114+12.6×10=10240(元)。通过筹划,该方案比筹划前少缴个人所得税31880-10240=21640(元)。
假设某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为X人,每人每月领取工资Y元,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企业的税前会计利润为P,“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A。则投资者全年的工资总额为12XY元,标准费用扣除额为9600X元,A=P+12XY-9600X(暂不考虑其它调增调减项目),即A=P-12X(800-Y)。
点评
怎么解决合伙企业投资者利用“投资者标准费用扣除”规避税收的问题呢?笔者认为,可以规定若合伙人当月的工资大于或等于标准费用扣除额时,就按标准费用扣除;若合伙人当月的工资小于标准费用扣除额时,就按合伙人的工资扣除,即从低扣除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季度申报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季度申报
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的投资者,由投资者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及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核定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筹划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以及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筹划的内容,并提供专业律师免费法律解答。
合伙企业也讲“人多势众” ———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筹划
笔者在日常税务检查中发现,有些企业原为个人独资企业,现已变更为合伙企业,有些合伙企业原为二人合伙,现已变更为多人合伙。投资者为什么会越来越多呢?有人说是因为这些企业效益好,发展快,容易吸引投资者;有的则认为人多好办事,有利于集中资本、技术,迅速把企业做大。其实,投资者的上述行为跟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也有密切的关系。
因此,合伙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可努力让企业符合上述第三、第四种情形,达到少缴或者不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例如,某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为2人,分别为甲和乙,其中甲出资47.5万元,乙出资2.5万元。根据合伙协议,甲、乙的分配比例分别为95%和5%。甲、乙的月工资分别为1000元和200元,企业的税前会计利润为120000元。若不考虑其它调增调减项目(假设当地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则该企业当年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200+1000-800×2)×12=115200(元),甲分摊的当年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115200×95%=10944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109440×35%-6750=31554(元);乙方分摊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115200×5%=576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5760×10%-250=326(元),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31554+326=31880(元)。
【分析】
翻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我们可以发现“纳税调整减少额”下有一栏内容为“投资者标准费用扣除额”。“投资者标准费用扣除额”,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规定允许扣除的投资者个人的费用扣除数额,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有的省份规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有的省份则较高,如福建省为800元,江苏省为1200元。以扣除标准每人每月800元为例,合伙企业每增加一个投资者,其一年“纳税调整减少额”就增加9600元。
转让合伙企业份额需要缴纳所得税,根据合伙人的主体的性质决定是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至于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目前实践中存有争议。
税法在规定允许合伙企业投资者扣除标准费用时,并没有以投资者必须每月都领工资或工资必须达到一定的金额为前提。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一个合伙企业至少有两个以上合伙人,但是合伙企业最多可以由多少人合伙组成,每个人的分配比例为多少,法律并没有作出规定。因此,投资者利用“投资者标准费用扣除额”进行筹划,可以使合伙企业少缴甚至不缴“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投资者可以选用以下3种具体方法:(1)增加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人数;(2)降低投资者工资;(3)两者相结合。
实行查帐征收投资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查帐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查帐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并附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一、若Y>800元,则A>P,即应纳税所得额大于会计利润,标准费用扣除限额的规定增加了合伙企业的税负;
二、若Y=800元,则A=P,企业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相等,标准费用扣除限额的规定对合伙企业的纳税情况没有影响;
三、若Y<800元,则A
四、在Y<800元的前提下,若X≥P/12(800-Y),则A≤0,即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当年就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投资者甲不是只与乙合伙,而是与10个小投资者合伙(如鼓励业务骨干合伙),这10个人按合伙协议每人的分配比例为0.5%,每人每月的工资为200元,其他条件不变,则该合伙企业当年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1000+200×10-800×11)×12=50400(元)。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50400元,则甲当年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50400×95%=4788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47880×30%-4250=10114(元);其他10个人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都为50400×0.5%=252(元),分别应纳个人所得税252×5%=12.6(元),11个合伙人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10114+12.6×10=10240(元)。通过筹划,该方案比筹划前少缴个人所得税31880-10240=21640(元)。
假设某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为X人,每人每月领取工资Y元,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企业的税前会计利润为P,“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A。则投资者全年的工资总额为12XY元,标准费用扣除额为9600X元,A=P+12XY-9600X(暂不考虑其它调增调减项目),即A=P-12X(800-Y)。
点评
怎么解决合伙企业投资者利用“投资者标准费用扣除”规避税收的问题呢?笔者认为,可以规定若合伙人当月的工资大于或等于标准费用扣除额时,就按标准费用扣除;若合伙人当月的工资小于标准费用扣除额时,就按合伙人的工资扣除,即从低扣除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季度申报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季度申报
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的投资者,由投资者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及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核定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筹划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以及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筹划的内容,并提供专业律师免费法律解答。
合伙企业也讲“人多势众” ———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筹划
笔者在日常税务检查中发现,有些企业原为个人独资企业,现已变更为合伙企业,有些合伙企业原为二人合伙,现已变更为多人合伙。投资者为什么会越来越多呢?有人说是因为这些企业效益好,发展快,容易吸引投资者;有的则认为人多好办事,有利于集中资本、技术,迅速把企业做大。其实,投资者的上述行为跟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也有密切的关系。
因此,合伙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可努力让企业符合上述第三、第四种情形,达到少缴或者不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例如,某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为2人,分别为甲和乙,其中甲出资47.5万元,乙出资2.5万元。根据合伙协议,甲、乙的分配比例分别为95%和5%。甲、乙的月工资分别为1000元和200元,企业的税前会计利润为120000元。若不考虑其它调增调减项目(假设当地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则该企业当年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200+1000-800×2)×12=115200(元),甲分摊的当年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115200×95%=10944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109440×35%-6750=31554(元);乙方分摊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115200×5%=576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5760×10%-250=326(元),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31554+326=31880(元)。
【分析】
翻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我们可以发现“纳税调整减少额”下有一栏内容为“投资者标准费用扣除额”。“投资者标准费用扣除额”,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规定允许扣除的投资者个人的费用扣除数额,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有的省份规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有的省份则较高,如福建省为800元,江苏省为1200元。以扣除标准每人每月800元为例,合伙企业每增加一个投资者,其一年“纳税调整减少额”就增加9600元。
转让合伙企业份额需要缴纳所得税,根据合伙人的主体的性质决定是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至于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目前实践中存有争议。
税法在规定允许合伙企业投资者扣除标准费用时,并没有以投资者必须每月都领工资或工资必须达到一定的金额为前提。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一个合伙企业至少有两个以上合伙人,但是合伙企业最多可以由多少人合伙组成,每个人的分配比例为多少,法律并没有作出规定。因此,投资者利用“投资者标准费用扣除额”进行筹划,可以使合伙企业少缴甚至不缴“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投资者可以选用以下3种具体方法:(1)增加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人数;(2)降低投资者工资;(3)两者相结合。
实行查帐征收投资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查帐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查帐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并附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