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概论第七章2013
经济法教程第七章
第七章 破产法律制度
三、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一)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是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审查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的裁判行为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情形。 (二)破产清算 1.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时至破产程序终结期满,可以主张权 利的,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和清偿破产债权的财产。 2 .破产债权。破产债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能够依据国家 强制力,通过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的权利。
第七章 破产法律制度
四、取回权 (一)取回权的概念和性质 1.取回权的概念 取回权是指财产权利人主张自破产财团或破产管理人取回不 属于破产财产而归其支配的财产权利。 五、抵消权 (一)抵销概说 所谓破产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时,对破产人 负有债务,不论其债权同所负债务的种类是否相同,也不 论其债权是否已到清偿期,均有不依破产程序用破产债权 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
第七章 破产法律制度
(二)共益费用 共益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为破产程序的顺利 进行以及为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等而必须随时支付的费 用。 第三节 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 一、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产生时间 管理人是对破产企业进行监管以及负责破产清算的组织。
第七章 破产法律制度
(二)管理人的组成 破产法规定,可以担任管理人的有三类。 (1)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 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主要指律 师和会计师。 (三)管理人的报酬和管理事务
第七章 破产法律制度
二、撤销权 (一)撤销权的概念及意义 撤销权是破产管理人对于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以自己所拥有 的财产所为的有害于破产债权人的行为享有的依法请求法 院予以撤销,并将其已经不当处分的财产收归破产财团的 破产法上的权利。 三、别除权 (一)别除权的概念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其债权设有物权担保,而就破产人特 定的担保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新版“经济法概论(法律类)”笔记第七章
第七章财政法律制度 ⼀、财政与财政法概述: 1、财政的⼀般原理: (1)财政的概念:指国家和其他公共团体为满⾜公共欲望⽽取得、使⽤和管理资财的活动的总称。
(2)财政的特征: 基本特征:财政的主体是国家,以国家的强制⼒为保障。
财政活动以法律为依据,促进国家实现⾃⾝职能 财政的⽬的是满⾜公共欲望,实现公共需要 财政内容包括财政收⼊、⽀出、管理三个部分,并围绕公共欲望这⼀中⼼展开。
引申特征:强制性、⾮营利性、永续性 (3)财政的职能:分配收⼊(最原始、最基本职能)、配置资源、保障稳定 2、财政法的概念: (1)概念:是调整在国家为了满⾜公共欲望⽽取得、使⽤和管理资财的过程中发⽣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取得、使⽤和管理资财的过程中发⽣的社会关系,即财政关系。
(3)特征:国家主体性、法域特定性、调整对象的独特性 3、财政法的地位:财政法是经济法的部门法,并且是经济法的宏观调控法中的重要部门法 4、财政法的体系: (1)概念:是指财政法的各类法律规范所组成的和谐统⼀的整体。
它应当是内外协调的,即对外要求财政法与其他部门法要和谐共处,对内要求组成财政法的各类法律规范要协调互补。
(2)财政法体系构成: ⼴义:预算法(财政法的核⼼法)、税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转移⽀付法 狭义:不包括税法的财政法体系 ⼆、预算法律制度: 1、预算与预算法概念: (1)预算的概念:指国家预算,是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和⽀出的预先结算,包括中央预算和地⽅预算。
(2)预算法的概念:是调整在国家进⾏预算资⾦的筹集、分配、使⽤和管理过程中发⽣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前两者的关系:两者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预算活动作为预算法予以规范的对象,必须依预算法来进⾏。
预算作为⼀种法律⽂件,是⼀种⼴义上的预算法,在特定的时期具有法律约束⼒。
(4)预算法的地位:在财政法的体系中,预算法是核⼼法、⾻⼲法。
_国际经济法概论_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_笔记_自考串讲讲义资料之欧阳结创编
第一章绪论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国际经济法:是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就其广义的内涵而言,是各国统治阶级在国际经济交往方面协调意志或个别意志的表现。
为维护各个历史时期的国际经济秩序制订了具有一定约束力或强制性的国际经济行为规范,即国际经济法。
它是巩固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国际经济关系:一说认为国际经济欧阳结创编 2021..02.14关系专指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或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由于经济交往而产生的各种关系;其主体限于国家、国际组织以及在国际公法上具有独立人格的其他实体。
另一说则认为国际经济关系不仅包含上述内容,而且包含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由于经济交往而产生的各种关系;其主体,不仅仅限于国家、国际组织以及在国际公法上具有独立人格的其他实体,而且包括在国际民商法、国际私法上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人或组织,即属于不同国家的国民个人(自然人)及各种法人。
衡诸历史事实,上述第二种见解是可接受的。
★国际经济秩序:即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发生的国际经济关系,在每一特定历史阶段往往形成某种相对稳定的格局、结构或模式。
一、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大约在公元前数世纪到公元16世纪)包括:(一)罗得法。
公元以前,地中海沿岸就已出现国际经济往来和国际贸易活动。
各国商人约定俗成,逐步形成了处理国际商务的种种习惯和制度,①有的由有关国家的法律加以吸收,规定为处理涉外商务的成文准则;②有的则由各种商法庭援引作为处理国际商务纠纷的断案根据,逐步形成有拘束力的判例法或习惯法。
可以说,这些商事法规或商事习惯法,实质上就是国际经济法的最初萌芽。
长年实践积累形成的商务习惯常为当地的商务法庭断案时所援引适用,并且逐渐被汇辑为法典,这就是传说中的"罗得法"。
经济法讲义第七章
04
市场运行法律制度
市场运行概述
01
02
03
市场运行的概念
市场运行是指市场中各种 经济主体之间通过商品和 劳务的交换实现资源配置 的过程。
市场运行的要素
市场主体、市场客体、市 场规则和市场监管。
市场运行的原则
自愿、平等、公平、诚实 信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01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国家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02 03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
混淆行为、强制性交易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 秘密行为、低价倾销行为、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不正当有奖销 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串通招投标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市场主体概述
市场主体的概念
市场主体是指在市场上从事经济 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
人和组织。
市场主体的种类
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市场主体的地位
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中具有独立的 法律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 护。
企业法律制度
企业的概念和种类
企业是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 从事商品生产、流通和服务等经 济活动的经济组织。包括公司、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企业的设立和变更
企业的设立和变更需要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如《公司法》、《合
伙企业法》等。
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企业在市场经济中享有自主经营 权、收益权等权利,同时需要承 担依法纳税、保障劳动者权益等
义务。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法律制度
《经济法概论》第七章 产品质量法
第七章产品质量法1、产品质量法兼具()两个方面的法律规范A、市场运行和国家监管B、市场监管和国家运行C、市场运行和国家调控D、是调控和国家监管答案:A解析:产品质量法是指调整产品质量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2、我国产品质量法要达到的目标中,属于市场行为的范畴的是()A、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管理B、明确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的义务与责任C、市场对产品质量实行自我调节D、明确消费者承担产品质量的义务与责任答案:B解析:我国产品质量法要达到两个方面的目标:1、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管理,属于行政范畴,2、明确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的义务与责任,属于市场行为的范畴。
3、不适用于我国产品质量法的是()A、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的法人B、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活动的法人C、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的个人D、在我国境外从事生产的其他组织答案:D4、我国产品质量法要达到的目标中,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的是()A、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管理B、明确消费者承担产品质量的义务C、市场对产品质量实行自我调节D、明确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的义务与责任答案:A5、调整产品质量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为()A、产品质量监督法B、产品质量责任法C、产品质量法D、经济法答案:C6、下列产品适用我国产品质量法的是()A、军工产品B、核设施C、核产品D、军工企业生产的民用产品答案:D7、下列产品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的范围的有()A、军工产品B、食品C、烟草D、药品E、化妆品答案:BCDE8、我国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有()A、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B、提高产品质量水平C、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D、维护社会经济秩序E、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答案:ABCD9、产品质量法:是指调整产品质量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10、简述我国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答案:我国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1、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2、提高产品质量水平3、明确产品质量责任4、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5、维护社会经济秩序1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我国《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中的产品的是()A、电动汽车B、建筑工程C、农用收割机D、人用药品答案:B12、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所具有的符合人民需要的各种特性,不包括()A、产品的适用性B、产品的经济性C、产品的可检验性D、产品的可靠性答案:C解析: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所具有的符合人们需要的各种特征。
经济法概论(第三版)教学课件第7章 合同法律制度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法律是否要求合同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才能成立 要式合同: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订立方能成立的合同。例如,房屋买卖 合同 不要式合同:对合同成立的形式没有特别要求的合同。 6.主合同和从合同-合同是否须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 主合同:指不依赖他合同的存在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例如,借款合同 从合同:凡以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即为从合同。例如,担保合同
二、 合同的订立程序 1.要约的概念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 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四) 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当事人应当 诚实守信,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有欺诈等恶意行为。在法律、合同未作规定(或约定) 或规定(或约定)不清的情况下,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来解释法律和合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 (五)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
四、《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范围 《民法典》合同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 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民法典》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合同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 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 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 其性质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规定。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听课笔记第七章
第七章国际税法 第⼀节国际税法概说 ⼀、定义 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随着国际税收关系的产⽣与发展⽽形成的⼀个新的法律部门,是国际经济法的⼀个分⽀。
⼆、产⽣ 国际税收关系的出现有两个前提,⼀是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是所得税制度在各国的建⽴。
国际税收关系始于19世纪末期,从这时起到第⼆次世界⼤战前,是国际税法的萌芽阶段。
战后,随着国际税收关系的迅速发展,国际税法进⼊了形成与发展的阶段。
三、调整对象 在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上,国际上存在着意见分歧。
⼀种意见认为,国际税收关系只是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也仅限于这种关系。
这种观点显然是从狭义的⾓度来理解国际税法。
按传统的法学分科,严格地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划分界限,把国际税法看成国际法的⼀个组成部分。
德国学者古斯塔夫;李⼘特就持有这种观点,他认为国际税法是“国际法有关财政关系的法律”。
另⼀种意见认为,国际税收关系既包括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包括国家与跨国纳税⼈之间的征纳关系。
两者都是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
持有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这两种关系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没有各国的涉外税收关系,便不会出现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反之,如果不存在国家间税收权益的分配,⾃然也就不会存在各国涉外税收的国际协调。
正由于这两种关系错综复杂、相互依存、同时存在,因⽽,就不能不把两者都列为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
显然,这种观点是从⼴义上来理解国际税法的,它突破了传统法学分科的严格界限,认为国际税法并⾮只是国际法的⼀个组成部分,⽽是⼀个有着⾃⼰独特的调整对象的独⽴法律部门。
瑞⼠学者阿;阿;尼奇勒就持有这种观点。
总体⽽⾔,国际税法既调整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调整国家的跨国纳税⼈之间的征税关系。
四、法律规范 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决定了它所包括的范围。
既包括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包括国家与跨国纳税⼈之间的征纳关系,这就不是⼀种法律规范所能调整的。
国际经济法概论题库及答案
国际经济法概论题库及答案第一章绪论1、阶段的国际经济法主要是调整私人与私人之间超越一国国界的经济(贸易)关系,其所直接涉及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私人而不是国家。
A.萌芽B.发展C.变革D.转折、更新2、多边国际专向商品协定最早出现于A.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B.19世纪初至9世纪中期C.19世纪中期至19世纪末D.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3、《华沙——牛津规则》所规范的是A.商业跟单信用证B.见索即付保函C.CIF贸易术语D.海上救助合同4、成为奥地利、日本以及北欧斯堪的纳维亚半岛诸国商事立法蓝本的是A.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B.1900年的《德国商法典》C.1911年的《瑞士民法大典》D.1838年的《荷兰商法》5、英国自后陆续制定了涉及各种专项问题的单项商事法规,使商事法规逐渐成文化。
A.1880年B.1882年C.1888年D.1896年6、规定了美元与黄金的固定比价,使美元等同于黄金,成为世界通用的货币,从而使美元在世界金融领域中居于统治地位长达27年。
A.《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B.《国际货币基金协定》C.《关税及贸易总协定》D.《全球贸易优惠制协定》7、《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机构是以国家为单位的政府间组织,它采用的是A.“一国一票”的平权原则B.“特别表决制”C.“加权表决制”D.“集团表决制”8、在众多发展中国家的联合斗争下,联合国大会于1960年底通过了(),庄严宣布“必须迅速和无条件的结束一切形式的殖民主义”。
A.《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B.《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C、《关于自然源永久主权的宣言》D、《关于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的宣言》9、在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下列决议中,虽然在整体上为发展中国家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提供了有力的法理依据,但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也被塞进了维护西方殖民主义者既得利益的若干条款的决议是A、《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B、《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C、《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行动纲领》D、《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10、,中国恢复了在联合国中的合法席位A、1964年B、1969年C、1971年D、1974年11、20世纪70年代开始,南北分歧的焦点日益明显的集中于整个国际经济结构应否实行根本变革,其核心内容在于A、世界财富如何实行国际分配B、世界财富如何实行国际再分配C、国际生产分工体制的改革D、国际产品交换体制的改革12、1974年,以“原料和发展”为主题的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了A、《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及《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行动纲领》B、《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C、《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D、《关于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的宣言》13、等国际组织机构的成立,被认为是国际商事法规已经形成能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标志A、关税与贸易总协定B、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C、石油输出国组织D、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4、纯粹由众多发展中国家参加缔结的第一个准世界性多边贸易协定是A、《洛美协定》B、《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C、《全球贸易优惠制协定》D、《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15、根据1993年11月1日开始生效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而发展的区域性国际组织是A、欧洲联盟B、安第斯条约组织C、石油输出国组织D、北美自由贸易区16、世贸组织及其法制的发展历程中,1986年——1994年乌拉圭回合艰难谈判的根本原因是A、世界财富的国际再分配,特别是南北两大类国家经济上的利害得失,很难道成各方都能接受的公平、合理与平衡B、各种形式的殖民主义的存在C、世界财富的国际分配不公 HYPERLINK "" 我自考整理D、南北两大类国家政治上的利害得失,很难道成各方都能接受的公平、合理与平衡。
自考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笔记 习题自考讲义
【主编】陈安【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一章绪论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国际货物贸易法第四章国际服务贸易法第五章国际技术贸易法第六章国际投资法第七章国际货币金融法第八章国52际税法第九章国际经济组织法第十章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单项选择题1.散见于某些间接记载中的____,是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的一种渊源和一个组成部分。
(B)A.万民法B.罗得法C.罗马法D.康索拉多海商法典2.国际经济法的最初萌芽是(A)A.公元前在地中海沿岸形成的一些商事法规或商事习惯法B.中国秦汉时期形成的一些不成文的商事规则C.公元以前在欧洲大陆逐渐形成的一些商事法规D.公元初年在北欧形成的一些商事习惯法3.____阶段的国际经济法主要是调整私人与私人之问超越一国国界的经济(贸易)关系,其所直接涉及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私人而不是国家。
(A)A.萌芽B.发展C.变革D.转折、更新更多资料请联系QQ12731145684.处于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A)A.私人与私人之间超越一国国界的经济(贸易)关系B.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C.企业集团与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D.地区之间超越一国国界的经济(贸易)关系5.处于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所直接涉及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C)A.国家B.大托拉斯C.私人D.国家联盟6.汉萨联盟的主要目的在于(B)A.联合各成员国积极进行对海外的殖民扩张和掠夺B.互相协调和保护各加盟城市国家的贸易利益和从事贸易的各加盟国的公民,并且共同对付联盟以外的“商敌”C.加快本地区各城市国家之间的经济融合进程,实现经济一体化D.在本地区建成一个经济自由贸易区7.作为近现代国际商务条约的萌芽和先河的法律规范是(B)A.《康索拉多海商法典》B.“汉萨联盟”的商务规约C.“友好通商航海条约”D.罗得法8.《关于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属于(D)A.近现代国际习惯法B.双边国际商务条约C.多边国际专项商品协定D.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9.在国际经济法的发展阶段的后期,陆续出现了多边性的国际商务专题条约,其中专门对作品的版权问题作出统一规定,实行国际性的共同保护的公约是(C)A.《关于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B.《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C.《关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D.《关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版权的日内瓦公约》10.在国际经济法的发展阶段的后期,陆续出现了多边性的国际商务专题条约,其中专门对商标申请国际注册的内容、效力、收费、转让等事项作出比较详细的统一规定的专题公约是(B)A.《关于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B.《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C.《关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D.《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日内瓦公约》11.1924年签订的《关于提单法规统一化的国际公约》,专门对海上运输中托运人与承运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统一规定,该公约通常简称为(D)A.“华沙公约”B.“伯尔尼公约”C.“日内瓦公约”D.“海牙规则”多项选择题1.广义说认为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有(ABCDE)A.国家政府B.国际组织C.个人D.法人E.自然人2.关于国际经济秩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BDE)A.它通常指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发生的国际经济关系,在每一特定历史阶段,往往形成的某种相对稳定的格局、结构或模式B.它的建立和变迁取决于国际社会各类成员间的经济、政治和军事的实力对比C.它的建立和变迁主要受控于国际大国的意志D.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E.国际经济法是促进变革旧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3.中世纪,被用于调整国际商务关系的国际习惯法有(BCD)A.万民法B.康索拉多海商法典C.汉萨法D.维斯比法E.罗得法4.以下属于早期的国际商事法的是(ABCDE)A.阿马斐法B.比萨法C.奥列隆法D.维斯比法E.汉萨法5.下列关于汉萨联盟的表述正确的有(ABE)A.它是14~17世纪期间北欧诸城市国家结成的商业、政治联盟组织B.它以北德意志诸城市国家为主C.它是14~17世纪期间东欧诸城市国家结成的2商业、政治联盟组织D.它出现于国际经济法的发展阶段E.它的主要目的在于互相协调和保护各加盟城市国家的贸易利益和从事贸易的各加盟国的公民,并且共同对付联盟以外的“商敌”6.关于近现代国际习惯或惯例,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BCDE)A.对于森林、矿藏等自然资源和财富源泉的取得可以采取征服、先占、时效的形式B.其各种条约、协定和国际习惯或惯例都贯穿着强烈的殖民主义、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精神C.其国际行为规范或行动准则,是与当年国际的强弱实力对比相适应的,是强者用以维持当年国际经济秩序的一种“恶法”D.这个历史时期的国际经济关系,并非处在全然“无法律状态”,而是处在恶法统治状态E.这个历史时期的国际经济法关系,并非弱肉强食“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时代,而是弱肉强食本身“合法化”的时代7.下列关于国际商务专题公约和多边国际专项商品协定的叙述,正确的有(ABD)A.它们的内容和范围相当具体和狭小,具有特定的专题性或专项性B.它们主要用来调整私人之间的涉外经济关系C.它们对缔约国政府不具有法律拘束力D.它们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E.它们大都是由国际性民间团体或非政府组织制订的8.下列选项中,属于国际经济法发展阶段出现的多边国际专项商品协定的是(ABCDE)A.1931年的国际锡协定B.1933年的国际小麦协定C.1934年的国际橡胶协定D.1975年的洛美协定E.国际砂糖协定更多资料请联系QQ12731145689.20世纪初特别是1929年世界性经济危机之后,各种多边国际专项商品协定层出不穷,以下属于这一时期的多边国际专项商品协定的有(BCDE)A.1929年的《关于国际航空运输法规统一化的公约》B.1902年、1931年以及1937年先后三度签订的国际砂糖协定C.1931年的国际锡协定D.1933年的国际小麦协定E.1934年的国际橡胶协定10.在国际经济法所经历的萌芽、发展和转折更新三大阶段中,在发展阶段出现的国际商务惯例有(ABDE)A.《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B.《华沙一牛津规则》C.《托收统一规则》D.《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E.《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1.近现代民族国家国内商事立法的滥觞是(CD)A.1807年《法国民法典》B.1900年《德国民法典》C.法国1673年《商事条例》D.法国1681年《海商条例》E.1911年《瑞士民法典》12.1944年7月,在美国参加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的45个国家签订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的主旨是(AC)A.在世界范围内促进货币和金融方面的国际合作B.在世界范围内促进关税和贸易方面的国际合作C.促进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相对稳定和自由化D.促使国际贸易自由化E.促使国际经济一体化简答题目录1.简述国际经济关系。
国际经济法概论
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经济法是指国家间就经济活动进行协调和规范的法律制度。
它包含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等不同领域的法律规范,旨在促进国际经济交往,并确保经济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可持续发展。
国际经济法的主要任务是构建一个开放、透明、稳定、可预测的国际经济秩序,以最大限度地促进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历程可追溯到古代的贸易和商业活动。
然而,现代国际经济法的形成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即国际法的公认原则逐渐渗透到经济领域。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迅速加速,主要得益于成立了国际贸易组织(ITO)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等国际机构,以及各种国际贸易协定的签署。
国际经济法的实践中,有一些重要的原则被广泛接受和遵循。
首先是最惠国待遇原则,即对来自不同国家的商品和服务一视同仁,不设置任何歧视性关税或贸易限制。
其次是国民待遇原则,即本国市场对外国企业提供与本国企业相同的待遇。
这些原则旨在确保公平和平等的经济竞争条件。
国际经济法的法律体系由多个层级和条约组成。
在全球层面,世界贸易组织(WTO)是最重要的国际经济法规制机构,负责制定并监管国际贸易规则。
在区域层面,欧洲联盟(EU)的法律体系对欧洲国家进行经济一体化和规范化。
此外,国际投资协定和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等国际法律文书也在国际经济法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
总之,国际经济法是国际社会为了促进国际经济交往和保护各国利益而制定的法律制度。
它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和应用领域,影响着国家间的贸易、投资和金融等经济活动。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变化和发展,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性将继续增加,对于维护国际秩序和促进全球经济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经济法概论word版
国际经济法概论第一章绪论总括绪论部分主要讲了三个问题:(1)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2)国际经济法的含义、范围(即与其他相关部门法的联系和区别);(3)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三个历史阶段以及法理原则。
我个人认为第二个问题是本章的重点。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国际经济法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其调整对象是因国际经济交往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即国际经济关系。
对国际经济关系的理解大致分为两种:狭义理解。
专指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因跨国经济交往而产生的国际经济关系;主体限于国家、国际组织及在国际公法上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实体(如正在争取解放和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广义理解。
除上述主体形成的国际经济关系外,还包括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国际经济关系;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及在国际公法上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实体和属于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教材采用广义理解,所以认为国际经济法的产生时间比较早,并经历了萌芽、发展、转折更新三个阶段。
(一)萌芽阶段:17世纪以前公元前地中海沿岸亚、欧、非各国间频繁的经济交往和国际贸易活动→国际商务习惯和制度→国内成文法规;经由商人法庭成为有拘束力的判例法或习惯法→国际经济法的最初萌芽标志:(1)罗得法;(2)罗马法中的万民法;(3)中世纪的国际商事习惯法典:《康索拉多海商法典》、阿马斐法、比萨法、奥列隆法、维斯比法、汉撒法等海事商事法典。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汉萨联盟”的商务规约。
汉萨联盟是14-17世纪北欧城邦国家的商业政治联盟,目的在于相互协调、保护贸易和抵御“商敌”,调整的对象是城邦国家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这和萌芽阶段的其他国际经济法有很大不同,后者调整的是私人之间的跨国经济关系。
(二)发展阶段:17世纪到20世纪40年代以前(1)双边国际商务条约、(2)近现代国际习惯或惯例(3)多边国际商务专题条约A、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B、1886年的《关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C、1891年的《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等;D、1910布鲁塞尔《关于船舶碰撞法规统一化的国际公约》、《关于海上援助和求助法规统一化的国际公约》E、1924、《关于提单法规统一化的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F、1929、《关于国际航空运输法规统一化的公约》,即“华沙公约”;G、1930、1931票据,如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统一支票法公约》等等。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总结最全共10章
第一章绪论学习本章的目的和要求:理解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含义;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及其与相邻诸法律部门之间的交错关系;源远流长的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历史概况以及其中所蕴含的基本法理原则;学习国际经济法对于贯彻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大意义。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识记(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含义;(2)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3)区分平等、不平等两大类双边国际商务条约的主要标准及其现实意义;(4)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破旧立新的大体进程;(5)经济全球化明显加快与国际经济法面临的新挑战;(6)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历史概况及其中所蕴含的基本法理原则;(7)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基本过程是中国对外经济交往优良历史传统的自觉继承和重大发展;(8)国际经济法与相邻诸法律部门之间的交错关系。
领会(1)学习国际经济法学对于贯彻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大意义;(2)当代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南北矛盾”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主要体现。
应用结合上述知识点,并结合当前重大实际问题,分析国际经济法在当代国际经济秩序新旧更替进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及其发展的趋向。
历年考点: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国际经济法的产生1、定义:国际经济法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识记)2、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是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3、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1、在国际经济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过程中,始终贯穿着强权国家保持和扩大既得经济利益、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与贫弱国家争取和确保经济平权地位、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
2、国际经济法的发展阶段(1)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早在公元前,地中海沿岸各国之间就已经出现出了比较频繁的国际经济交往和国际贸易活动。
国际经济法概论
第一章绪论1.国际关系分类狭义说广义说2.区域性或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分类3.各国涉外经济法的发展4.国际经济法的分类狭义广义5.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6.中国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原则7.深入学习国际经济法学对贯彻上述基本国策的重大作用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定义2.立法过程中的三大弊端3.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4.美国信念5.世纪之交在经济主权原则上的新争议与攻守战对发展中国家的重大启迪6.南北对话中,在法理上需澄清的基本观念7.南南合作与南北合作的重大差异8.南南联合自强的伟大战略意义9.七十七国集团体现的南南合作整体力量削弱的原因10.关于南南联合、推进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结论11.有约必守原则的限制第三章国际货物贸易法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区别,重要作用和优点2.公约的基本原则3.发价的条件4.发价不得撤销5.逾期接受无效的例外6.卖方的义务7.卖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8.卖方承担保全货物的两种情况9.两组贸易术语10.FOB术语下买方须知11.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三种支付方式12.信用证的业务流程13.政府管制国际货物贸易的特征第四章国际服务贸易法1.服务与货物的不同点2.服务贸易的包括3.[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的自由化义务的主要表现4.GATS的宗旨和注意点5.在GATS调整范围以外的两种服务6.服务贸易的三种7.肯定清单的优点和弊端8.{服务贸易理事会特别委员会的建议}的主要内容第五章国际技术贸易法1.技术的概念和分类2.技术转让的定义和主要内容3.应当被视为商业秘密的信息4.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5.国际技术贸易的分类6.以合资经营方式实现的国际技术贸易的类型7.国际合作生产的两种方式8.以国际补偿贸易方式进行的国际技术贸易两个明显特征9.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的特点和种类10.国际技术许可交易中解决争议的四种方法11.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定义12.禁止进口的技术13.限制出口的技术第六章国际投资法1.按照经济基础及其国际投资政策与立法来划分外资法2.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的特征3.简述发展中国家外资立法的基本内容4.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种类5.有关国际投资保护的双边条约的三种模式6.国际社会在建立世界性投资法制方面的成果7.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五个方面8.{指南}的五个部分9.GATS的两个主要内容10.解决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争端的方法11.双方已表示同意提交的争端的三项限制12.当事任何一方可以要求撤销裁决的理由13.MIGA的特点优点第七章国际货币金融法1.国际货币金融法的定义2.国际货币金融法的内容3.布雷顿森林体系4.[基金协定]有关国际货币法律制度规定的三个修改5.监督成员国汇率政策的三条原则6.基金组织的货款种类7.特别提款权的三个特点8.陈述和保证的主要内容9.预期违约事件主要内容10.保护利差条款的主要具体情形11.在承诺书中,经理行拟承担贷款义务的三个情形12.项目贷款的三个结构13.证券市场中的虚假信息披露的四种情形14.内幕人员的三个种类15.内幕信息的四个构成要件第八章国际税法1.国际税收关系的定义2.税收管辖权的定义3.自然人的居民身份确认的三个标准4.各国税法对各类所得的来源地识别通常采用的认定标准5.国际重复征税中,三种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6.协定的适用范围7.税收无差别待遇原则的四个内容8.相互协商程序的三个作用9.双重征税协定和国际税法规范体系之间的关系10.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11.逃税的定义12.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13.各国管制纳税人国际逃税和避税的一般性法律措施14.各国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际合作主要的三个内容第一章绪论1.国际关系分类狭义:国际经济关系专指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或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参加国际经济交往、构成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限于国家、国际组织以及在国际公法上具有独立人格的其他实体。
《 经济法概论PPT-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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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银行法
(七) 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 1. 授权性业务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 (2)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 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3)根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 但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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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金融法概述
❖ 四、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一) 以稳定货币为前提,促进经济发展 (二) 维护金融业稳健 (三) 保护投资者利益 (四) 与国际惯例接轨
(五) 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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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银行法
❖ 一、中国人民银行法 (一) 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概述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
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 年 12月27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 过了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自2004 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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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银行法
3. 人民币的管理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 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 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 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 人民币图样。残缺、污损的人民币,规定兑换, 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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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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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银行法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它兼具 国家机关和金融机构的双重属性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和职责 1. 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发 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
国经法第七章(国际税法)
2、国际税收惯例(International tax customs)
二、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主体
1、国家:既享有征税的权利同时 也负有相应的义务
2、纳税人 (二)客体
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跨国财产价值 (三)内容
征税主体与纳税人之间权利义务 具有非对等的强制无偿性;征税主体
之间权利义务具有对等互惠性。
限额抵免(Ordinary Credit):居住 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纳税人国内外所得汇总征 税时,允许该纳税人将其向外国缴纳的所得 税税额在国外所得依照本国税法的税率计算 税额的限度内,从应向居住国政府缴纳的税 额中扣除。
三、经济性国际双重征税的解决
(一)股息扣除制(Dividend Deduction System)
(2)居所标准(residence criterion)
指一个人在某个时期内经常居住的场 所,并不具有永久居住的性质。
采用居所标准的国家,主要有英国、 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
(3)居住时间标准(the criterion of resident period)
居留时间的长短,区分为长期居民和 非长期居民,并对其纳税义务范围有不同 的规定。
(二)经济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
亦称为国际重叠征税或国际双层征税, 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 课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在同一期间内课征相同 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除不具备同一纳税主体这一特征外,同 样具有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的其余四项构成 要件。
二、法律性国际双重征税的解决 (一)冲突规范的运用
应具备以下三项要件:
1)必须有一个受有关企业支配的 营业场所存在。
2)这种营业场所应具有固定性 和一定程度的永久性。
3)企业的营业活动全部或部分 地通过这种营业场所进行。
经济法概论第七章-赵晓耕-人大出版社
• 内容概要
债权的概念和种类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侵权 代理
债权制度——债权和所有权三个方面
的区别
主体
债的主体——债权人、债务人都是特 定的,而所有权主体则只有权利主体是特 定的,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
债权制度——债权和所有权三个方面
的区别
内容
债的内容即债权债务。债权的实现必须借助于债务人 的行为。所有权则不同,所有权内容为对财产占有、使用和处 分的权利,义务则是除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所承担的不侵犯 义务。所有权的实现勿须借助他方的行为,所有权人完全可以 自主和自动行使。
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之三
• 须相对人行为时为善意且无过失,即相对 人行为之时对行为人无代理权的情况不知 情,且无从得知。 • 本人如能证明相对人为恶意或有过错,则 不承担行为人无权合同根据取 得利益,而致他人受损害。
受益人所得利益不是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 行为,而是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
过错造成的。
不当得利之债的特征
1.双方当事人须一方为受益人,对方为受 害人。 2.受益人所得利益与受害人所受损失须有 因果关系。 3.受益人所得利益没有(曾有而后丧失) 合法根据。
债权制度——债权和所有权三个方面
的区别
客体
债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 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物。
债权制度——债的发生
债的发生必须借助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这 就是债的发生根据,据此分类主要有: 1.因合同所生之债
合同之债是债的最广泛、最典型的形式。 2.因侵权行为所生之债 3.因不当得利所生之债 4 .因无因管理所生之债
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
• 管理人的义务
——管理义务(在本人、其继承人或代理人接管前有继续 管理义务)。 ——尊重本人意思维护其利益的义务(应及时通告本 人)。 ——转移权益义务(因管理而取得的财产及其他权益应 转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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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概论讲义(8)2013-2014第一学期祁欢第七章国际投资法第一节国际投资法概述一、国际投资的概念和种类(一)国际投资的概念国际投资是一种超越国界的资本活动,是投资者为获取预期收益而从事的跨国或境外的资本交易活动。
广义的国际投资包括国际直接投资(International direct investment)和国际间接投资(International indirect investment)。
狭义的国际投资通常指国际直接投资。
这里的资本,是指有形资本和无形资本,包括资金(货币、黄金等)、机器设备、劳动力、债权、技术秘密、专利、商标、特许权、有价证券,以及其他能兑现的权利等。
1﹒国际直接投资也称外国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FDI),是以拥有或控制企业经营管理权为核心,以获取长期利益为目的的投资活动。
(1)IMF的定义第一,直接投资者以取得长期利益为目的在另一个经济体设立企业;第二,直接投资者对直接投资企业的管理具有重大影响,即拥有有效的发言权。
(2)OECD的定义外国直接投资表现为,以通过在一个经济体的实体设在直接投资者所在经济体之外的实体取得长期利益为目的。
但不要求外国投资者对直接投资企业控股或绝对控制。
(3)WTO的定义当设在一个国家(母国)的投资者拥有在另一个国家(东道国)的并旨在进行管理的资产时就是外国直接投资。
管理的程度是外国直接投资与以外国股票、债券和其他金融工具进行的证券投资的区别之处。
(4)UNCTAD的定义传统上,在一个公司的投资分为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
当投资者拥有的股权足以使它控制一个公司时,就被视为直接投资。
而提供给投资者回报但不能控制公司的投资被视为证券投资。
由于一个投资者可能不需要拥有多数股份就可以控制一个公司,因此,被界定为直接投资所要求的股权拥有程度可以随情况的不同而改变。
(5)国际直接投资的特征①投资者以谋求长期经济利益为目的向境外进行投资②投资者对所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具有重要影响2﹒国际间接投资(1)国际间接投资的含义也称外国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通过购买外国股票、其它有价证券或提供贷款等方式使投资资本增值的经济活动。
根据IMF的《国际收支平衡手册》第六版,在国际账户中,投资按其功能分为五种:直接投资(direct investment)、证券投资(Portfolio Investment)、金融衍生工具(储备除外)和雇员股票期权(financial derivatives (other than reserves) and employee stock options)、其他投资和储备资产。
(2)外国间接投资的特征①对所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没有有效发言权②投资者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二)国际投资的种类1、政府投资和私人投资2、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3、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间接投资二、国际投资法的概念和法律渊源(一)国际投资法的概念国际投资法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分支之一,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通常表现为资本输入国吸收外资的法制和资本输出国对外投资的法制等国内法规范以及各国间签订的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双边条约、区域性多边投资条约和世界性多边投资条约等国际法规范。
国际投资法有如下特征:1﹒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国际投资关系,主要是国际私人投资关系。
2﹒国际投资法以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为主。
如前所述,国际私人投资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
传统国际投资法的调整对象限于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而国际私人间接投资关系,一般由国际金融法和各国证券法等调整。
3﹒国际投资法既包括国内法规范,也包括国际法规范,两者相互补充,构成统一的国际投资法律体系。
(二)国际投资法的体系包括资本输入国吸收外资的法制和资本输出国对外投资的法制等国内法规范以及各国间签订的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双边条约、区域性多边投资条约和世界性多边投资条约等国际法规范。
(三)国际投资法的渊源国际投资法既然包括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其渊源也就包括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这两个方面,具体来说,国际投资法的渊源有以下几种:1.国内立法。
主要包括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以及各国国内与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
2.国际条约。
主要包括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多边条约又包括区域性多边条约和世界性多边条约。
3.其他渊源。
主要包括国际惯例以及一些国际组织做出的有关决议和制定的有关指南、守则等。
第二节国际直接投资的法律形式一、设立境外分支机构通过设立分支机构在海外进行投资是最简单的模式。
分支机构作为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设立的一种商业组织,有以下特点:(1)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名称和章程,只能以设立它的总公司的名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2)分支机构的主要业务活动由总公司决定,由于其所代表的公司信誉较高,资产较多,其所能从事的业务范围也可能较广;(3)分支机构的资产完全由总公司投入,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活动引起的法律后果最终由总公司承担。
二、在境外新建企业(一)在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一种企业形式。
国际合营企业则是由一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法人或自然人)同东道国的政府、法人或自然人按法定或约定的比例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特定业务,共同分享利润,共同承担亏损的企业。
合营企业依其法律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两种基本类型:股份式合营企业和契约式合营企业。
1.股份式合营企业,是指由合营者相互协商为经营共同事业而组成的法律实体。
这种类型的合营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合营者的出资分成股份,各方按照自己出资的比例对企业行使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企业有一定的管理机构,作为法人的代表。
2.契约式合营企业,是指合营各方根据合营契约经营共同事业的经济组织。
这种类型的合营企业,往往不具有法人资格,合营各方不是以股份形式出资,也不按股份分担风险和盈亏,而是根据合营契约的约定对企业享受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并对其所出资产保留其合伙的权利。
由于各国法律对合营企业的法律性质的认定各不相同,因而,举办合营企业所采取的组织形式也各式各样,大体上可归纳为公司和合伙两类。
在国际投资的实践中,组成为公司的合营企业主要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基本形式。
(二)合作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根据合同的约定投资和经营,并依照合同的约定分享权益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合作企业从法律性质上讲,是一种契约式合营企业或非股权式合营企业。
国际上通常是将它们作为一种无法人资格的合伙来对待,在法律上,—般适用合伙法或有关合伙的规定。
但中国的法律实践则颇具特色,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仅可以是一个经济实体,还可以是一个法律实体。
(三)国际合作开发国际合作开发是国家利用外国投资共同开发自然资源的一种国际合作形式。
通常由资源国政府或国家公司同外国投资者签订协议、合同,允许外国投资者在资源国指定的开发区以及一定的年限内,同资源国合作,进行勘探、开采自然资源,并共同生产,按约定比例,承担风险,分享利润。
国际合作开发应当是多方面的,但尤以石油和其他矿产资源的开发最为常见。
(四)在境外设立独资经营企业独资子公司,又称独资企业,或外资企业(Wholly Foreign-Owned Enterprise),英文直译为完全归外国人所有的企业。
相对于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而言,独资企业是指按照东道国法律在东道国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资本的企业。
事实上,各国法律对一个企业中外资构成比例达到多少才视为外资企业有不同的规定。
有的国家认为,凡外资占大部分的企业,均是外资企业;而有的国家则严格限定在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所有的才是外资企业,例如中国。
三、跨国并购(一)跨国并购的概念跨国并购(International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又称国际并购,或者越界并购(Cross-Border Mergers),是指外国企业为了某种经济目的,通过一定的渠道、手段或支付方式,兼并或收购东道国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股份或资产,对东道国企业参股、相对控股或控股,最终取得东道国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或实际控制权的企业经济行为。
(二)跨国并购的类型1.从结构上看,跨国并购可以分为跨国兼并(合并)和跨国收购。
兼并即吸收合并,又称全部收购,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法定方式重组,重组后只有一个公司继续保留其合法地位。
合并即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法定方式重组,重组后,原有的公司法人资格都不再保留,而是组成一个新的公司。
收购(Acquisition)是指一家公司在证券市场上用现金、债券或股票购买另一公司的股票或资产以获得对该公司的控股权。
1收购在公司法中一般是指对企业的资产和股份的购买行为。
因此,①根据收购的对象不同,收购可分为股权收购2和资产收购3。
②如果以目标公司的股东是否同意被收购,收购可分为善意收购和敌意收购。
2.从功能或目的上看,跨国并购可以分为横向(水平)并购、纵向(垂直)并购以及混合并购。
(1)横向(水平)并购是指同一类生产部门或同一类产品经营部门之间的公司发生的并购行为,也就是处于同一经营环节上的相关企业的并购。
横向并购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规模经济和占有更大的市场份额。
(2)纵向(垂直)并购是指生产过程或经营环节相互衔接、密切联系的公司之间,或者具有纵向协作关系的专业化公司之间的并购,主要是加工制造企业同与他有联系的原材料、运输、贸易公司之间的并购。
也就是同一生产过程中的相关环节的企业并购。
(3)混合并购是指生产经营上无任何联系或联系很少的不同行业之间的企业的合并,是横向并购与纵向并购相结合的企业并购。
目的是拓展企业的产业结构,实现多样化经营,分散企业经营风险。
四、BOT投资方式概念和特征BOT是英文建设(Build)—运营(Operate)—移交(Transfer)的缩写,它是指政府通过合同授予私营企业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许可其融资和建设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进行经营管理和商业利用,如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项目产品等方式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期届满时将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BOT项目是由一系列的法律文件组合而成的有机整体,包括招投标文件、特许权协议、安慰函(即就政府表示支持、承诺、保证等所作的相关的法律解释)、股东协议、项目融资文件、设计合同、物资供应合同、保险合同、产品购买合同、1有些国家或地区也用“Take over”代替“Acquisition”。
“Take over”通常用于上市公司的收购中,是指以收购股票等方式对目标公司进行吸收合并,导致目标公司控股权的改变,即并不一定要获得企业的全部所有权,只需拥有对该企业的控制和管理权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