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委派制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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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委派制会计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委派制会计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委派制会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强化内控监督机制,发挥会计的管理和监督职能,保障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完整,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农村信用社实现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计委派制,是指县级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向信用社委派会计主管,委派的会计主管在授权范围内依据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派驻机构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一种会计人员管理制度。

第三条会计委派必须坚持异地原则,委派会计必须定期不定期进行岗位轮换,避免长期在同一派驻社工作的情况,轮岗时间为一年。

第四条会计委派应符合回避制度的要求。

第二章委派会计人员组织管理第五条委派会计人员直接对县级联社负责,县级联社建立委派会计人员工作情况档案,统一对委派会计进行业务管理和业绩评价。

第六条委派会计按信用社副主任竞聘程序产生,职务级别相当于信用社副主任。

其人事关系、工资关系、个人福利待遇等全部集中县级联社,效益工资由县级联社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定,原则上要高于全县平均工资水平,具体浮动比例由县级联社确定。

县级联社根据委派会计工作量多少、责任大小、会计工作考评情况进行发放。

第七条委派会计实行竞聘上岗,由县级联社进行聘任和解聘,聘期为两年,期满重新竞聘。

聘任时须签定聘期目标责任书,明确委派会计的岗位职责、聘期目标、权利义务、聘任终止条件、考核和奖惩等内容。

第八条派驻社的一切业务经营指标不得与委派会计经济利益挂钩,以保证其独立行使监督职能。

第九条县级联社选用委派会计的名额可在需委派机构数量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建立委派会计人员后备库,对于通过选聘委派会计考试考核程序,符合委派会计任职资格但未委派的会计人员全部纳入委派会计后备库管理,用于委派会计的临时补岗、交流及对委派会计日常工作的巡回监督。

第三章委派会计人员的条件和聘任第十条委派制主管会计需具备以下条件:(一) 思想品德端正,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具有中专(含)以上学历,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三) 具备农村信用社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金融业务,熟练掌握财会专业技能,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处理会计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四) 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两年,身体健康,能胜任主管会计工作,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财务负责人委派制暂行管理办法

财务负责人委派制暂行管理办法

财务负责人委派制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第二条公司对子公司的资产监管和财务监控,有效促进公司战略实施,保障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公司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有力的推进公司财务队伍建设,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和财务管理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务负责人,是指各子公司根据组织机构设置的负责分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黔通智联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根据需要进行财务负责人委派的其他公司。

第二章设置目的第四条财务负责人委派制的目的:(一)强化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和完整性,有效防范财务风险,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合法及财务管理的透明化;(二)突出财务支撑与管控职能,兼顾管理效益与成本,合理配置财务人力资源;(三)逐步实现以价值管理为核心的财务管理目标。

第三章职位设置第五条委派人员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在同一子公司,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如连任期限不得超过六年。

第六条各子公司按照规定设置财务负责人职位,由母公司委派符合条件的财务负责人有效履行工作职责。

第七条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免由母公司按有关规定办理(流程图附后)。

(一)子公司向母公司申报财务负责人需求信息;(二)综合事务部和计划财务部协商确定候选人,报总经理办公会;(三)由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并按照子公司章程规定确定被委派人员;(四)综合事务部对被委派人员办理相应手续。

第八条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一)具有相应的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信至上、遵纪守法;(二)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当具有中级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类似职称;(三)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工作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四)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奉献防范能力。

委派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委派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明确委派财务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管理要求,确保财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委派至子公司、分公司及关联企业的财务人员。

第三条委派财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及财务管理制度,维护公司利益,确保财务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二、委派财务人员的职责第四条委派财务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1.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及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2. 负责编制、审核、报送财务报表,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3. 负责财务管理、资金管理、成本控制等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4. 协助公司管理层进行财务决策,为公司发展提供财务支持;5. 负责税收筹划,降低税收风险;6. 负责财务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7. 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委派财务人员的权限第五条委派财务人员的权限如下:1. 负责财务工作的日常管理,有权要求各部门提供相关财务资料;2. 对财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有权提出改进意见或报告公司领导;3. 对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有权制止并提出处理建议;4. 参与公司重大财务决策的讨论,提出财务建议;5. 在职责范围内,有权对外签订合同、支付款项等。

四、委派财务人员的管理第六条委派财务人员的选拔与任命:1. 委派财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丰富的财务管理经验;2. 公司应通过公开选拔、考核等方式,选拔合适的委派财务人员;3. 委派财务人员的任命由公司领导批准。

第七条委派财务人员的培训与考核:1. 公司应定期对委派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2. 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考核制度,对委派财务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八条委派财务人员的离职与交接:1. 委派财务人员离职前,应完成工作交接,确保财务工作的连续性;2. 离职原因及工作交接情况应报公司领导审批。

公司财务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公司财务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公司财务委派人员管理办法12020年4月19日豫园商城规章制度编号:豫园商城财务委派人员管理制度(讨论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委派人员的要求及职责权利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委派人员的选拔及人事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委派人员的考核评价...............................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附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020年4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实行财务委派人员制度是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的财务监督,约束各子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对各子公司事前、事中、事后、经常性、普遍性的监控,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堵塞企业财务管理漏洞,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条财务委派的范围及对象范围:豫园商城所有下属子公司;对象: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财务委派的原则(一)层层委派的原则豫园商城下属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由豫园商城委派,子公司有下属公司的,由子公司进行委派。

(二)谁委派谁管理委派人员的人事关系、工资、福利、考核等事项在派出单位,委派人员不在委派单位报销费用。

(三)回避原则委派人员与被委派单位领导有亲属关系的,不得委派至该单位任职。

12020年4月19日(四)岗位轮换基于更有效地进行财务监督的目的,在公司内部进行财务委派人员的定期轮换。

委派的财务负责人任期一般为两年,任期届满,经委派部门考核合格的,实行岗位轮换。

22020年4月19日。

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办法

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办法

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完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加强集团公司对下属企业财务的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派出的所有财务人员。

第三条集团公司所有财务委派人员,业务上接受集团公司财务部和本企业总经理双重领导。

被委派财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既要积极负责地当好本企业经理的参谋助手,积极地参与经营决策,很好地当家理财,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做贡献,又要为集团公司严格把关,有效地发挥财务监督作用。

第四条被委派财务人员应积极主动与集团公司财务部联系,定期汇报本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年终要提交书面述职报告。

第五条被委派财务人员的人事关系在集团公司财务部,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由集团公司统一发放,其待遇标准遵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被委派财务人员不在被派出单位领取任何形式的财物。

每一年度,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核定年度上缴费用指标,以通知形式下发被派出单位,被派出单位按季度上缴。

第六条被委派财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认可的上岗资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集团公司和本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营业务。

被委派财务人员担任下属企业财务负责人的,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相关技术职称和四年以上的财务工作经验,并且必须由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的人员担保。

第七条被委派财务人员由集团财务部归口管理。

委派人选应由集团公司财务部提出,报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提请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集团财务部聘任委派。

第八条被委派财务人员要加强自律,严格履行职责权限、忠于职守,如实反映情况、坚持依法办事,照章办事,并且有权拒绝承办损害企业和集团利益的经济往来业务,必要时可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第九条集团公司对派出的财务人员实行绩效考核考评制,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考评内容包括对集团公司的忠诚程度、业务素质、工作业绩和诚信情况等方面,考评不合格一律就地免职。

财务人员委派制度

财务人员委派制度

财务负责人委派管理办法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有效、完整,同时为强化公司的财务控制能力,加强分、子公司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公司对分、子公司实行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度。

委派管理办法如下:一、委派人员职权1.组织分、子公司的会计核算与成本的管理工作;2.监督分、子公司的财务收支活动,对上报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3.组织编制分、子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监督分、子公司预算的执行情况;4.保证母公司的各项财务制度在分、子公司得到落实;5.从财务角度向分、子公司提出改善经营管理工作的建议,向母公司提出改善分、子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意见;6.对分、子公司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母公司方针政策、制度的行为以及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时,必须向母公司书面报告;7.按月及时的向母公司财务部提供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成本费用对比分析表等。

季度会计报表还应提供财务分析报告(包括收入、支出、经营成果、资产负债比率、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及预算完成情况分析表。

二、委派人员人事劳动关系及工资福利委派人员人事劳动关系保留在母公司,并由母公司按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及工资福利制度执行相关待遇。

业务上由母公司财务部直接管理。

三、报告事项财务负责人应当向母公司报告的事项主要有:1.定期财务报告及预算执行报告;2.分、子公司投资、融资和其他重要经营活动;3.对分、子公司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方针政策、制度以及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制止或纠正无效的行为;4.公司出现重大财务异常的情况;5.其他重大事项。

四、业绩考核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年终考核与任期考核。

由母公司财务部门进行日常考核,对其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提出评定意见和结论;由母公司财务部、行政部及被委派单位组成专门的小组进行年终考核与任期考核。

五、轮岗母公司每年年初根据委派财务负责人年度任期考核结果提出轮岗意见。

(管理制度)财务负责人任命与委派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财务负责人任命与委派管理办法

**XX公司财务委派负责人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公司财务监管,充分发挥财务委派负责人于企业运营管理中的作用,准确评价财务委派负责人德、才表现和财务控制能力,为其任免、奖惩和确定收入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司委派到各产业(集团)公司担任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的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管理原则:(壹)责权明确,按责考核的原则;(二)职责评价和所于企业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三)考核结果和任免、收入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和权限第四条财务委派负责人于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公司财务资产部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五条财务委派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本企业的财务管理、融资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和本企业经济活动的分析和决策。

第六条财务委派负责人负责下列工作:(壹)监督本企业于运营过程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渝能公司财务管理关联规定情况,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二)监督本企业资产营运和财务运行情况;(三)监督本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金收支情况;(四)审核本企业的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方案;(五)审核本企业项目投资的可行性和资产处置方案;(六)依照渝能公司财务管理要求,组织制订本企业财务管理办法、会计核算规程和有关内部控制制度;(七)组织编制和执行本企业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拟订资金调配和使用方案,督促本企业资金有效使用和诚信融资;(八)协助本企业主要负责人控制企业主要财务指标,确保完成渝能公司下达的运营任务和企业的健康运行。

第七条财务委派负责人承担下列责任:(壹)对本企业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二)对本企业资产流失承担责任;(三)对本企业向外提供的所有财务资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四)对本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五)对本企业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八条财务委派负责人具有以下权限:(壹)参加本企业的领导班子办公会议,提出财务管理方面的建议;(二)有权制止或者纠正有可能于企业经济上造成损失和浪费的行为。

某公司财务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某公司财务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豫园商城规章制度编号:豫园商城财务委派人员管理制度(讨论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委派人员的要求及职责权利 (2)第三章委派人员的选拔及人事管理 (4)第四章委派人员的考核评价 (6)第五章附则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实行财务委派人员制度是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的财务监督,约束各子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对各子公司事前、事中、事后、经常性、普遍性的监控,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堵塞企业财务管理漏洞,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条财务委派的范围及对象范围:豫园商城所有下属子公司;对象: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财务委派的原则(一)层层委派的原则豫园商城下属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由豫园商城委派,子公司有下属公司的,由子公司进行委派。

(二)谁委派谁管理委派人员的人事关系、工资、福利、考核等事项在派出单位,委派人员不在委派单位报销费用。

(三)回避原则委派人员与被委派单位领导有亲属关系的,不得委派至该单位任职。

(四)岗位轮换基于更有效地进行财务监督的目的,在公司内部进行财务委派人员的定期轮换。

委派的财务负责人任期一般为两年,任期届满,经委派部门考核合格的,实行岗位轮换。

第二章委派人员的要求及职责权利第四条财务委派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一)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具有正直、实事求是的品格;(二)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具有扎实的财会知识、较强的业务处理能力和3年以上财会工作经验;(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四)具备组织协调能力;(五)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本职工作。

第五条财务委派人员的职责财务委派人员的职责主要有财务管理及财务监督(一)财务管理职责1、参与制订财务计划、资金预算方案,参与评价其管理者的经营业绩、同时强化对各子公司重大投资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存贷款行为、担保、背书行为、企业间资金拆借行为及应收账款等的风险管理,健全其资金管理的内部牵制制度,协助降低消耗、节约开支,完成财务计划、提高经济效益等;2、参与对所在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进行分析决策;3、组织企业财会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和企业对下属单位财务会计委派,对所在单位会计人员进行业务考核;4、其他财务管理职责。

关于印发《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文件财字〔2014〕148号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事业部、机关各部门、各项目经理部:集团公司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办法已经公司领导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1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7月24日— 2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办法1 总则1.1 为了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财经制度,提高公司执行力,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 财务人员委派是指公司向下属分、子公司派遣总(副)会计师、财务部长。

在公司及分、子公司双重领导下,负责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2 委派财务人员条件及职责2.1 委派财务人员基本条件2.1.1 坚决拥护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公司的决定和各项管理制度,爱岗敬业,坚持原则,品行端正,正直热情,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岗位责任心。

2.1.2 熟悉本岗位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1.3 能够运用科学的观点、立场、方法分析和解决工作中面临的各种问题,能够在理论联系实际上有所创新。

2.1.4 身体健康、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自觉接受职工监督。

维护公司利益,顾全大局,团结同志。

2.1.5 具有较强的文字、语言表达能力,掌握现代管理知识,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处理日常事务。

— 3 —2.1.6 被委派为分、子公司财务部长,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具有会计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大专及以上财经类专业学历,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

2.1.7 被委派为分、子公司副总会计师,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本科及以上财经类专业学历,有8年以上且担任过科级职务工作经历。

2.1.8 被委派为分、子公司总会计师,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本科及以上财经类专业学历,有10年以上且担任过科级职务工作经历。

财务人员集团委派管理制度

财务人员集团委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人员委派工作,确保财务工作的高效、合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部、子公司及分支机构中委派的财务人员。

第三条集团财务人员委派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坚持党对财务工作的领导,确保财务工作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2. 依法依规,确保财务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3. 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财务人员选拔、任用、考核的公正性;4. 责权明确,确保财务人员职责的明确性和执行力;5. 激励与约束并重,提高财务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第二章委派范围与条件第四条委派范围:1. 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财务负责人;2. 子公司、分支机构财务部门主管及关键岗位人员;3. 集团总部财务部门所需的专业人才。

第五条委派条件:1.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廉洁自律;2. 具有相关专业学历,具备财务、会计、税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3. 具有丰富的财务工作经验,熟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4. 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组织能力,能胜任委派岗位工作;5. 年龄、性别、民族等条件根据岗位需求确定。

第三章委派程序第六条委派程序:1. 集团总部财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委派岗位需求,经集团领导审批;2. 集团总部财务部门根据岗位需求,组织招聘、选拔、考核工作;3. 通过招聘、选拔、考核,确定委派人选;4. 集团总部财务部门与委派人员签订委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5. 委派人员到岗后,集团总部财务部门对其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其熟悉工作环境和要求;6. 委派人员到岗后,集团总部财务部门对其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其工作表现。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第七条委派人员的权利:1. 享有与所任岗位相应的薪酬待遇;2. 享有与所任岗位相应的培训、晋升机会;3. 享有合法权益,如投诉、申诉等。

第八条委派人员的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集团财务管理制度;2. 履行岗位职责,确保财务工作的高效、合规;3. 保守集团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传播;4. 积极参与集团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5. 完成集团总部财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委派人员管理与考核办法

委派人员管理与考核办法

委派人力资源、财务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全资、控股单位内部的人力资源、财务监督,确保人力资源、财务信息真实准确,降低风险,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委派人力资源、财务人员的范围为所有全资、控股单位,各单位不得自行设置与委派人员相近的岗位.委派的人力资源人员是指人力资源部部长、副部长;委派的财务人员是指财务部部长、副部长.第二章委派人员任职资格第三条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与职业素养,对企业忠诚、责任心强。

第四条具有经济、会计类或相近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第五条具有与承担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业务水平、工作经历和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委派人员应具有5年以上人力资源或财务管理工作经验,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条具有较强的计划、组织、协调能力和一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够熟练操作办公软件.第七条精力充沛、身体健康,无妨碍本岗位的病症.第三章委派人员聘任第八条公司成立委派人员提名委员会,负责研究委派人员的选任标准并提出建议,提出初步推荐人选建议.提名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总经理、分管人力资源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经提名委员会推荐的拟委派人选,由公司机关党工委、纪委监察室、组织部、人力资源部组成考评组进行考核,提出聘任意见后报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第十条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拟定聘任文件、办理委派聘任手续等.第十一条委派人员聘期一般为三年,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各单位之间实行轮岗交流任职.第四章委派人员职责第十二条委派人力资源人员的职责㈠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集团公司、公司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和规章制度。

㈡根据公司年度人力资源工作要点,结合所在单位实际,组织制定本单位人力资源工作计划并实施。

㈢参与制定所在单位安全生产经营计划并对计划实施过程进行适时指导、监管和控制。

㈣按时审核劳动工资、社会保障等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统计报表、报告、员工人事社保档案及基本信息,并对统计数据和档案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国有企业委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全新经典版)

国有企业委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全新经典版)

委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以下简称“公司”)对被投资企业委派人员的管理,提高被投资企业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有效监管国有资产营运情况,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保证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XX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宁国资产[2015]82号)及被投资企业《出资人协议》、《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公司出资或授权管理的国有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以及资产委托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司委派人员,是指:(一)委任人员:(以下简称“XX公司”)委派至公司的董监高人员。

(二)委派人员:一是被委派至不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参股公司的董监高人员。

二是公司下属企业所有财务总监及有必要派驻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委派人员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股东权益,代表公司行使权利。

第二章委派人员的任职资格与选任方式第五条委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忠实勤勉,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二)熟悉公司和被投资企业所经营业务,具有经济管理、技术、法律、金融、投资、财务等专业背景知识,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素质、专业经验、职业技能和职业操守,并持续学习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并掌握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深入了解所在企业的业务情况,不断提高履职能力,适应委派人员的岗位需要。

(三)公司认为担任委派人员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委派人员:(一)有《公司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二)与被投资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或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公司委派人员应按照投资规模、产业性质、项目发展潜力等,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中的优秀人员中选任或对外招聘。

财务负责人委派管理办法

财务负责人委派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财务负责人委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集团财务管理,完善财务运行机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财务负责人委派制是集团为了加强对下属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财务监督和控制,强化集团内部控制管理,向下属公司派驻财务负责人的一种财务管理方式。

第三条实行财务负责人委派制的范围为集团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根据需要进行财务负责人委派的其他公司。

第二章财务负责人的聘任第四条委派财务负责人实行聘任制,聘期两年,任职期满后,根据考评结果及工作需要续聘或解聘,或委派其他公司任职。

第五条委派财务负责人原则上在同一公司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二期。

第三章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第六条委派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1、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2、熟练掌握国家会计政策和税收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丰富的财务管理工作经验。

3、具有财务会计或经济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4、取得中级会计师或以上职称,或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5、具有较强的领导协调、组织沟通和综合分析能力。

6、具有五年以上财务工作经验,两年以上会计主管工作经验。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委派为财务负责人:1、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到行政处罚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导致重大资产流失的。

4、违反财经纪律,利用职权贪污、挪用公款或个人借用公款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5、不坚持原则,弄虚作假,粉饰财务数据和报表的。

6、不严守公司财务秘密,随意泄露公司财务数据资料的。

第四章财务负责人的职责第八条委派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1、委派财务负责人全面负责被委派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参与被委派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决策,并列席被委派公司的董事会。

2、依据集团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负责制订完善被委派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被委派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3、全面负责和组织实施被委派公司会计核算、税务筹划和资金管理等财务工作。

委派财务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委派财务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委派财务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为加强公司对所属各单位的领导与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强化会计监督,促进单位责任制目标的实现,根据《会计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司所属各单位财务管理人员由公司进行委派,被委派财务管理人员全面负责受委派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接受公司的业务指导,如实向公司汇报被委派单位的经营管理情况。

二、委派财务管理人员要求:熟悉国家财经法律、规章,省局及业务主管部门各项规章制度,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能够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奉公;热爱会计工作,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有助理会计师(或相当于助理会计师)及以上技术资格,持有会计证;主管一个单位或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不少于两年;身体状况能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三、委派财务管理人员工作职责:贯彻执行有关国家财经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负责组织被委派单位(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要按照规定的费用标准和开支范围,合理使用资金,正确核算成本;及时向委派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对被委派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组织编制被委派单位(项目)年度预决算,并负责组织预算的实施;监督被委派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提出预算管理建议,审核费用开支情况;组织建立健全被委派单位(项目)内部财务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参与制定被委派单位的发展规划、业务计划,参与被委派单位生产经营、产权变动、资产处置等重大经济活动事项的论证、决策与管理工作;搞好资金的使用和调配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一切会计事项和决议进行监督并及时汇报;对被委派单位(项目)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组织制定被委派单位(项目)财会管理工作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履行岗位管理职责;负责组织所在单位会计人员的政治、业务学习和职业道德教育,努力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公司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委派财务管理人员的管理委派财务管理人员接受公司和被委派单位的双重领导与管理,人事档案、工资、福利、组织关系等在原单位保持不变。

集团公司委派财务人员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委派财务人员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委派财务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财务委派运行机制,加强对委派财务人员的管理监督和评价,充分发挥委派财务人员职责作用,根据《**市市管企业委派总会计师管理办法(试行)》《**市国资监管企业财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市管企业、委管企业对控股子企业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委派财务人员”是指集团公司作为所属单位出资人或管理主体,为履行股东权益、强化内部管控,向所属单位派出的负责该单位日常财务管理工作以及对其经营活动进行财务监督的财务总监(总会计师)、财务部门负责人等。

第三条集团公司向所属单位委派财务人员,范围包括集团公司以及所属平台公司直接投资的全资、控股企业、经费单位(以下简称派驻单位)。

第四条委派财务人员要以聚焦经营、强化管理、降本增效为目标,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关键岗位分权制衡、强化派驻单位财务内部控制、维护财务数据统计真实性为重点,以提升派驻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岗位职责、加快财务数字化转型、推动业财融合、加强财务人员队伍建设为手段,为派驻单位决策提供专业支持,强化财务管控约束,提高集团公司资本运营效率,促进企业做优做强,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随着集团公司板块化改革的推进、所属企业股权结构和管理层级的进一步明晰,集团公司将逐步向派驻单位委派财务总监(总会计师)。

对于委派财务总监(总会计师)的派驻单位,原则上不再委派财务部门负责人。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六条委派财务人员应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熟悉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匹配的任职经历和专业素质,敢于坚持原则,具有斗争精神,勇于担当、不怕得罪人。

第七条按照集团公司委派财务人员任职的有关要求,还应当具备以下任职资格:(-)委派财务人员属于集团公司中层管理正副职人员的,任职资格如下:1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2.具有财务或审计相关工作8年以上从业经历,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3.现任职集团公司中层管理正副职岗位;在基层单位中层管理正职岗位累计工作3年以上;在基层单位中层管理正职岗位工作满1年,并在基层单位中层管理正副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4.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5.具备会计系列、审计系列或经济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会计师等资格。

财务人员委派制暂行管理办法

财务人员委派制暂行管理办法

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行为,更好发挥会计工作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监察部《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委派制,是指集团公司对所属各子公司、事业部(以下简称各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事业部)会计人员定岗定编,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委派、分职任免"的办法进行管理。

对各公司、事业部会计工作岗位统一委派会计人员。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中心、被委派单位和被委派会计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被委派会计人员的范围包括:1、各公司、事业部财务负责人,包括财务经理、主管会计;2、一般财务人员,包括稽核会计、核算会计和出纳员;3、各单位认为需要委派的其他会计人员.第二章委派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第五条委派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一、一般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1、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税务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2、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纪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忠实履行会计监督职责,自觉维护公司利益;3、敬业爱岗、诚信廉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4、具有助理会计师(或相当于助理会计师)及以上技术资格,持有会计证;5、熟悉财务软件操作,熟悉计算机操作;6、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岗位需要.二、财会负责人(财务经理、主管会计)的任职资格:1、符合上述一般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2、五年以上会计工作经历,财会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独立主管工贸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不少于两年,熟悉会计工作各个岗位的技术操作规程和核算方法,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4、有独立的工作能力、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5、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表述能力.第三章委派会计人员的组织管理第六条集团公司财务中心是会计委派制的管理机构,负责会计委派具体事务的日常管理.1、负责核定各公司的会计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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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委派制暂行管理办法
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行为,更好发挥会计工作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监察部《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委派制,是指集团公司对所属各子公司、事业部(以下简称各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事业部)会计人员定岗定编,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委派、分职任免”的办法进行管理。

对各公司、事业部会计工作岗位统一委派会计人员。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中心、被委派单位和被委派会计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被委派会计人员的范围包括:
1、各公司、事业部财务负责人,包括财务经理、主管会计;
2、一般财务人员,包括稽核会计、核算会计和出纳员;
3、各单位认为需要委派的其他会计人员。

第二章委派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委派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一、一般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
1、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税务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
2、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纪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忠实履行会计监督职责,自觉维护公司利益;
3、敬业爱岗、诚信廉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
4、具有助理会计师(或相当于助理会计师)及以上技术资格,持有会计证;
5、熟悉财务软件操作,熟悉计算机操作;
6、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岗位需要。

二、财会负责人(财务经理、主管会计)的任职资格:
1、符合上述一般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
2、五年以上会计工作经历,财会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独立主管工贸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不少于两年,熟悉会计工作各个岗位的技术操作规程和核算方法,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4、有独立的工作能力、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
5、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表述能力。

第三章委派会计人员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财务中心是会计委派制的管理机构,负责会计委派具体事务的日常管理。

1、负责核定各公司的会计工作岗位。

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竟争、择优、德才兼备的原则,聘用并向各会计岗位委派会计主管和一般会计人员。

2、负责委派制中会计人员的资格审查、职务任免、考核奖惩、办理监交移交手续等事项。

3、负责组织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及组织协调能力等方面的培训。

4、负责制定会计人员的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对会计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工作业绩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对会计主管人员还应考核财务管理能力,会计规范化管理水平。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调离会计工作岗位。

5、其他会计事务的管理。

第七条委派的会计人员,由集团财务中心和被委派单位双重领导和考核。

委派的会计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被委派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和岗位责任制。

委派的会计人员每半年应向委派机关(集团财务中心)作述职报告。

第八条委派的会计人员的人事、劳资关系归属集团人力资源部管理。

委派的会计人员的招聘、录用、考核、调薪、任免、调整、奖惩等,由集团财务中心考评、审批,人力资源部进行任免。

未经集团财务中心和人力资源部考核批准的,各公司不得擅自聘用和调整委派的会计人员。

第九条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制度,每轮委派期限暂定为3 年,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条实行回避制度,集团公司所属各公司、事业部的主要领导及财务负责人的的配
偶、子女及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担任会计和出纳
第十一条所有委派的会计人员必须服从分配,任期届满、轮岗、免职或调离,应及时办理与原单位的移交手续,按时到新单位报到;需要审计的,由集团财务中心审计监督中心对其进行离任审计。

对拒不服从分配的会计人员,集团财务中心有权调离会计岗位,交人力资源部另行安排。

第四章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与权利
第十二条委派会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依照《会计法》和国家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从事会计工作,认真履行《会计法》和财务制度赋予会计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2、建立健全被委派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

做到事前有计划(预算)、事中有控制、事后有检查。

3、参与被委派单位的经营管理和经济决策,充分运用会计资料预测经济前景、分析经济效果,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建议和措施,进一步挖掘增收节支潜力,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4、参与编制被委派单位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及财务报告,并监督预算执行。

5、负责被委派单位的资产管理和监督,防止资产流失。

做好被委派单位的物资、资金和票据管理工作。

6、对被委派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正确核算成本,合理使用资金,提高经济效益。

7、对各项财务会计工作定期进行研究、布置、检查、总结,不断改进财务会计工作。

做到账面清楚、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完整。

确保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

8、对重大问题或有争议的问题,应及时向集团公司财务中心和集团领导报告。

9、委派的会计人员不得泄露被委派单位的商业秘密。

10、办理集团公司和所在公司领导安排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委派会计人员行使下列权利:
1、依照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从事会计工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2、有权对被委派单位的会计事务、会计核算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3、对其所在单位人员授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财政法规、财经纪律的行为,委派
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4、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时,有权向委派机构反映。

5、参与拟定所在单位的财务预决算方案、财务收支计划和生产经营计划,考核、分析预算和生产经营、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6、审核被委派单位新项目投资的可行性和审批程序。

7、有权参与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十四条委派会计人员的待遇
1、委派的会计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和个人福利等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按照集团公司的相关标准统一制定。

2、委派会计人员的工资、个人福利、补贴待遇等均由集团财务中心按月发放、报销,从各子公司、事业部上缴集团的财税管理费用中列支。

3、委派的会计人员不得在被委派单位报销与工作无关的费用。

被委派单位不得以各种形式给委派的会计人员发放任何的津贴、补贴,如有违反,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节假日、工作服等全员统一福利,可在各公司、事业部按全员统一标准发放,财务人员不得特殊化;
5、各子公司、事业部按季度向集团缴纳财税管理费,每季度初5日内缴齐,具体金额为:
第五章被委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是集团公司加强财务领导,强化管理和促进发展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

接收委派会计单位领导应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积极配合,保证会计委派制的顺利推
行。

1、被委派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对会计人员的要求,提出对会计委派工作的建议, 报请集团财务中心审批。

2、被委派单位应全力配合委派会计人员做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3、被委派单位有权对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表现、劳动考勤、业务能力实施监督,并及时
向集团财务中心反映情况。

4、被委派单位发现被委派的会计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集团财务中心和国家相 关部门举报。

5、被委派单位不得对委派的会计人员的工作进行刁难、打击、报复,否则,按有关规定 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六条 集团财务中心每年对委派的财务负责人员进行一次“德、能、勤、绩”的考 核。

考核结论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4 个档次,并载入被委派人员管理档案, 作为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委派的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委派机关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八条 委派的会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或调离会计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财务工作中,监督不力导致被委派单位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2、有行贿、受贿行为的;
3、与被委派单位的相关人员串通作弊的;
4、对重大违纪问题不抵制、不纠正、不及时反映情况的;
5、泄露被委派单位商业秘密的。

第十九条 对拒绝接受委派会计人员的单位领导人,集团将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侵犯委派会计人员职权的单位,将依据《会计法》追究单位领导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财务中心薪资及绩效考核方案》另行制定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财务中心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财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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