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个案例:合同履行与不可抗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裁判规则前言:疫情形势下,合同不能顺利履行,一些当事人大抵以“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作为抗辩并形成争执纠纷。
法舟律师首席顾问俞宏雷整理的最高法院有关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的案例及裁判规则,对大家正确理解及处理很有助益。
本文作者:法舟律师事务所俞宏雷疫情防控情势下,商事主体普遍关注合同履行与责任承担问题,对于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更是讨论热点。
本文梳理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同履行中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规则适用的相关裁判,供大家参考。
一、合同履行与不可抗力裁判规则19条1.当事人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的约定无效——卓盈丰制衣纺织(中山)有限公司与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抗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裁判精要】不可抗力具有三个构成要件:(1)独立存在于人的行为之外,既非当事人的行为所派生,亦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左右;(2)它的发生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3)当事人按其现有的能力和应有的谨慎与勤勉不能对这种客观情况及其后果加以控制和克服。
不可抗力,是人类的力量所不能够避免的自然现象,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它不因当事人的例外约定而免除。
2.不可抗力并不限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情形——湖北水调歌头饮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洪山街办事处洪山村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107号民事判决书]【裁判精要】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第八条约定,由于不可抗力(水灾、地震、战争)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互不负责任。
虽然该合同仅列举了水灾、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的情形,但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关于“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的规定,不可抗力并不限于双方当事人在上述《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情形,应以有关客观情况是否同时具备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不可克服性等特征加以综合判断。
不可抗力案例
不可抗力案例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履行中,因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下,使一方或双方不能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的情形。
在法律上,不可抗力是一种免责事由,可以使合同的履行免除责任。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具体分析不可抗力的情况。
案例一,自然灾害。
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供应商每月向该公司供应一定数量的原材料。
然而,由于当地遭受了一场特大暴雨,导致供应商的生产设施遭受严重损坏,无法按时供货。
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因未能按时供货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案例二,政府行为。
一家工厂因环保问题被政府责令停工整顿,导致无法按时交付客户订单。
在这种情况下,工厂可以主张政府行为构成不可抗力,从而免除因未能按时交付订单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案例三,劳动纠纷。
某公司因员工大规模罢工,导致生产无法正常进行,无法按时交付客户订单。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主张劳动纠纷构成不可抗力,从而免除因未能按时交付订单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案例四,战争、动乱。
一家进口商因所在国发生战争或动乱,导致无法按时付款给供应商。
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商可以主张战争或动乱构成不可抗力,从而免除因未能按时付款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案例五,疫情。
一家餐饮企业因当地爆发传染病疫情,导致无法正常营业。
在这种情况下,餐饮企业可以主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从而免除因未能正常营业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以上案例说明了不可抗力在实际生活中的广泛适用性,同时也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可能出现的不可抗力因素,并在合同中对不可抗力进行明确约定,以避免因不可抗力而产生的纠纷和损失。
同时,在实际操作中,当遇到不可抗力情况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不可抗力与合同履行当合同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时的法律处理
不可抗力与合同履行当合同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时的法律处理不可抗力与合同履行当合同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时的法律处理引言:合同是在法律框架下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约定双方在特定情况下的权利和责任。
然而,有时不可抗力事件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因此需要了解不可抗力的概念以及在此情况下的法律处理。
一、不可抗力的定义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成立时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外部事件,这些事件是在意志之外产生的,且对当事人的合同履行造成了无法克服的障碍。
二、不可抗力的要素对于一个事件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要素:1. 不可预见性:当事人在合同成立时无法预见该事件的发生。
2. 不可避免性: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无法避免该事件的发生。
3. 不可克服性:该事件对当事人的合同履行造成的障碍是无法克服的。
三、不可抗力的法律处理当合同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时,根据法律规定,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1. 免责条款:在合同中设立免责条款,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免除或减轻当事人的责任。
免责条款需要明确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期限以及相关的履行后果。
2. 合同暂停或终止:当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时间较长或含有永久性质时,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决定暂停或终止合同。
3. 赔偿责任减免: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减免或调整赔偿责任。
4. 司法裁决:当事人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时,可以向当地法院申请司法裁决,以确定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四、不可抗力事件的举例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事件。
2. 人力不可抗力:如战争、政府行为、恐怖袭击等事件。
3. 经济因素:如通货膨胀、金融危机等经济因素的突发事件。
4. 科技进步:如某项新技术的突破或改变可能导致合同履行困难。
五、当事人的合理努力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当事人仍需尽合理努力减少损失或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
当事人在遭受不可抗力事件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案例履行中的不可抗力与费用分摊
案例履行中的不可抗力与费用分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不可抗力的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这些事件可能会对双方的履行产生影响。
当一方因不可抗力无法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费用的分摊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以真实案例为基础,讨论案例履行中的不可抗力与费用分摊问题。
案例一:建筑工程合同中的不可抗力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工程进行过程中,几场连续的暴雨导致工程进度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由于无法按时完成工程,乙方向甲方提出了延期施工,并要求费用分摊的申请。
对于这种情况,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可以免责。
然而,费用分摊的问题需要根据合同中的约定来判断。
在该案例中,合同对于不可抗力的定义并未明确,因此需要分析具体情况。
首先,暴雨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乙方无法预见到这种情况。
其次,在不能按时完工的情况下,乙方选择了积极采取延期施工的方式,并且延期时限合理。
在这种情况下,乙方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根据合同的原则,合同双方应该共同承担风险和费用的不可抗力。
因此,在该案例中,甲方和乙方可以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乙方将延期所需费用和因此而导致的其他费用承担一部分,甲方也愿意进行相应合理的分摊,以减轻乙方的经济负担。
案例二: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不可抗力在国际贸易中,不可抗力对于合同履行的影响更加明显。
一个典型的案例是来自两国之间的合同履行,其中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了货物运输的延误以及额外费用的产生。
假设甲方位于中国,乙方位于美国。
双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商品,而乙方需要负责运输。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突发的罢工事件导致了船舶无法准时抵达目的港口。
这个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了货物运输时间的延误,以及相关的仓储费用和滞期费用的产生。
对于这种情况,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和国际贸易合同法,不可抗力事件并不意味着完全的免责。
甲方需要通过良好的合同约定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合同纠纷不可抗力争议案例
合同纠纷不可抗力争议案例案例一:地震导致建筑物倒塌时间:2008年5月12日细节:某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乙公司委托甲公司进行一座办公楼的建设工程。
合同约定,甲公司需要在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工程,并交付给乙公司。
然而,在2008年5月12日,中国四川发生了规模较大的地震,导致工地发生严重的破坏,建筑物倒塌,施工无法继续进行。
乙公司认为地震是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乙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赔偿已经支付的工程款以及其他损失。
甲公司则认为,尽管地震是一种不可抗力事件,但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地震的后果以及双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应采取的措施。
甲公司认为,地震导致工地破坏无法进行施工,属于不可抗力的典型表现,但并不意味着合同的解除或赔偿责任。
律师的点评:地震作为一种自然灾害,一般被视为一种不可抗力事件。
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当合同的履行因不可抗力事件无法继续,合同可以解除。
然而,当一方主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否存在不可抗力事件。
地震作为不可抗力事件需要通过权威机构的证明,如地震部门的调查报告等。
其次,是否存在合同中对不可抗力事件的约定。
合同中若没有约定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以及双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的应对措施,则需要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充。
最后,需要判断不可抗力事件是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在本案例中,地震导致工地破坏,无法进行施工,因此需要认定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
在本案例中,由于合同中没有约定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以及双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的应对措施,因此需要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释和判断。
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当合同的履行因不可抗力事件无法继续,合同可以解除。
因此,乙公司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退还已支付的工程款。
法律文本及案例(3篇)
第1篇第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四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质量履行合同义务。
第五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条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采取补救措施。
第九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案例一:合同履行中的通知义务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50万元预付款。
但在货物交付前,甲公司得知乙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可能无法按时履行合同。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乙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甲公司无法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案例二: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责任案情简介: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丙公司租赁丁公司的一套房屋,租赁期限为三年,租金为每年20万元。
合同签订后,丙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
最高法案例丨关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的认定
最⾼法案例⼁关于“不可抗⼒”、“情势变更”的认定在合同履⾏期间,出现哪些情形属于不可抗⼒,哪些情形可以适⽤情势变更原则,法院是如何认定的?通过检索的以下15个最⾼法案例,可以了解⼀⼆。
先从⼀案例⽬录图⼤致看看:接下来逐⼀展⽰案例,建议先收藏,再慢慢消化法院的裁判观点。
(各案例后的⼀段观后感仅供参考)案例⼀(2019)最⾼法民终960号凯利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其关于因不可抗⼒免责的主张能否成⽴。
本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百⼀⼗七条的规定,不可抗⼒,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案涉《资产转让合同》第四条约定:凯利公司应完成以下⼯作,作为合同项下资产转让的先决条件:⽬标地块完成规划调整及⽤地性质变更。
凯利公司承诺协调有权政府部门审批通过《海南省三亚市红沙⽚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枝村及周边⽚区规划修改》,⽬标地块主要规划指标确定可调整为:地块编号为A-021、容积率≥3.5、计⼊容积率建筑⾯积≥6.2万㎡、限⾼≥80m、建筑密度≥30%、绿地率≤30%。
⽬标地块⼟地性质可以从综合⽤地变更为⼆类住宅⽤地。
第⼗四条约定:如凯利公司在2017年10⽉30⽇前,未完成第四条第1款约定规划调整事宜并缴纳完毕增容变性费⽤的,则碧桂园公司有权单⽅解除合同。
但是,因出现不可抗⼒原因导致上述规划调整⽆法按合同约定完成的,不认定为凯利公司违约,碧桂园公司或项⽬公司⽀付合同约定借款或资产转让借款时间相应顺延。
本案中,凯利公司未能在2017年10⽉30⽇前完成《资产转让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案涉地块的容积率、⼟地性质等规划指标的调整。
凯利公司辩称,其⽆法如期完成案涉地块规划指标的调整,系因2017年9⽉海南省⼈民政府出台的“两个暂停”政策导致,属于不可抗⼒,不应认定其构成违约。
但根据查明的事实,2016年2⽉23⽇,海南省⼈民政府就发布《海南省⼈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琼府〔2016〕22号),通知加强商品住宅⽤地计划管理和规划审批调控,对商品住宅库存消化期超过全省平均⽔平的市县,暂停办理新增商品住宅(含酒店式公寓,下同)及产权式酒店⽤地审批(包括农⽤地转⽤及⼟地征收审批、⼟地供应审批、已供应的⾮商品住宅⽤地改为商品住宅⽤地审批、商品住宅⽤地容积率提⾼审批),暂停新建商品住宅项⽬规划报建审批。
不可抗力案例分析
03 - - - 疑 有暴风雪
不可抗力案例 04
01
1998年2月6日至11日,李某等18名旅游者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4飞6日游"。按合同 约定应于2月10日乘飞机从西双版纳返回昆明。但由于大雾和雷电天气,预定航班被取消。 旅行社为了确保2月11日准时乘上昆明至北京的航班,拟改乘大巴赶回昆明。经与旅游者 协商未达成一致,旅游者坚持按原约定乘机返昆明,由此滞留西双版纳4天,直到2月15日, 旅行社设法买到机票后才返程。李某等旅游者为此投诉旅行社,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并支付他们滞留西双版纳其间的食宿费用及误工费。
---自然灾害案
不可抗力案例 01
请你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分析 此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1. 什么叫不可抗力? 2. 王某能否要求A饭店退
还定金?为什么? 3. 游客的要求是否合理?
为什么?
---自然灾害案
不可抗力案例 01
----自然灾害案
分析: (1)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克服、并不能避免的情形。 (2)王某可以要求A饭店退还定金。理由是山体滑坡属于不可 抗力,根据《合同法》规定,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可 以减免或免除违约责任。本案中的王某在遭遇不可抗力以后, 履行了告知义务和提供证明义务,所以,王某有理由要求退还 定金。 (3)游客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的住宿标准是三 星级饭店,游客有权要求王某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不可抗力案例 02
答:旅行社的说法不正确。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导游人员是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 关旅游服务的人员。黄某既然是受旅行社的委派,那么旅 行社就要对其工作人员承担责任,因此旅行社不能让黄某 自行处理此项投诉,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建法规合同解除案例分析
一建法规合同解除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
话说有这么一个建筑工程的事儿。
甲方是个开发商,乙方是个建筑承包商。
他们签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里规定乙方要在18个月内把一栋写字楼盖好,总价是5000万。
二、合同履行中的状况。
1. 初期进展顺利。
刚开始的时候,一切都很和谐。
乙方按照计划进行施工,前6个月就把基础工程和地下停车场部分都搞定了,甲方也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支付了相应的工程款,大概1500万。
2. 出现意外情况。
可是呢,天有不测风云。
在施工到第9个月的时候,乙方发现施工现场的地下有一些之前没有探测到的复杂地质结构,像有一些溶洞之类的。
这可就麻烦了,因为处理这些溶洞需要额外的费用,而且还会耽误工期。
乙方就赶紧和甲方说:“大哥呀,这地下有溶洞,咱得加钱,而且工期肯定得延长啊。
”甲方一听就不乐意了:“咱们合同都签好了,你就得按合同来,这钱不能加,工期也不能延。
”三、可能涉及的合同解除情形分析。
1. 不可抗力与合同解除。
有人可能会想,这溶洞算不可抗力不?其实不太算。
不可抗力一般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像地震、洪水这种。
这个溶洞虽然是之前没发现的,但它是在施工现场内的一种地质状况,乙方作为专业的建筑商,在勘探的时候可能存在一定的疏忽。
所以不能简单地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
2. 情势变更与合同解除。
不过呢,从情势变更的角度来看,这个情况有点复杂。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这溶洞的出现确实让乙方的施工成本大大增加,而且影响了工期。
如果乙方能够证明这个情况属于情势变更,那么就有一定的依据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但是呢,要主张情势变更得有证据。
乙方得拿出之前勘探报告,证明自己之前确实没有发现溶洞的可能性,而且要说明处理溶洞的费用和对工期的影响到底有多大。
如果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这是情势变更,可能会根据公平原则,调整合同价款或者延长工期,而不一定是直接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及案例
应当加强管理,在可能的范围减
C
少或者避开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发生后应当尽量减少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双方的工作
承包人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 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
பைடு நூலகம்
3.不可抗力的承担
01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 方法分别承担:
02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 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 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合同管理案例三》参考答案
损坏的施工设备,受伤的施工人员以及由此造成的 人员窝工和设备闲置等经济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总结:“承包人管自己,发包人管其他。” 工期顺延。
03
发包人、承包人员各自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 相应费用;
04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
01
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02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03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
《合同管理案例三》参考答案
03 02 01
【问题】 3(续答)
对于天气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应分两种情况处理:
对于前期的季节性大雨这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预先 能够合理估计的因素,应在合同工期内考虑,由此造 成的时间和费用损失不能给予赔偿。
《合同管理案例三》参考答案
对于后期特大暴雨引起的山洪暴发不能视 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预先能够合理估计 的因素,应按不可抗力处理由此引起的索 赔问题。
房等实施以及已施工的部分基础被
合同履行争议案例集
合同履行争议案例集合同是双方约定并受法律保护的法律文件,用于确保合作双方的权益并规定各自的义务和责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不同的解释和行为,合同履行过程中常会引发争议。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几个合同履行争议的案例,并就这些案例进行详细的讨论和分析。
案例一:供应商未按合同要求提供货物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由乙方为甲方提供特定数量的货物。
然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货物,导致甲方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中的义务。
甲方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乙方辩称,未能按时交付货物是由于供应商延迟交货。
在这种情况下,关键是确定乙方是否对未按时交付货物负有责任。
首先,我们需要审查合同中对交货时间的约定。
如果合同对交货时间有明确约定,并未提及供应商延迟交货的情况,那么乙方应对未按时交货承担责任。
然而,如果合同中有留出供应商延迟交货的情况并给出了相应的处理措施,那么乙方可以辩称他们并不承担责任。
此外,为了确定乙方在交货延迟方面的责任,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供应商的过失、不可抗力等。
如果可以证明供应商因素导致了交货延迟,乙方则可以减轻他们的责任。
然而,在本例中,乙方只是简单地声称供应商的延迟交货,而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这可能有损他们的辩护。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有关证据,乙方应对逾期交货承担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案例二:合同履行方式的争议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乙方每月在甲方公司工作40小时,并支付一定的工资。
然而,甲方认为乙方没有按照约定工作时间履行合同,并要求终止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关键是确定双方对于工作时间的理解和解释是否一致。
首先,我们需要检查合同中是否明确规定了工作时间,如果合同中确实约定了工作时间为40小时,那么甲方可以主张乙方未履行合同义务。
然而,如果合同中并未明确规定工作时间,那么需要参考相关法律和实际操作习惯,来界定合同中工作时间的含义。
此外,还需要考虑到甲方是否提供了相应的工作条件以及乙方是否履行了其他合同义务。
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与免责条款
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与免责条款在商业活动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然而,有时候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合同的履行可能会受到一些不可抗力的影响,这就需要在合同中加入相应的不可抗力与免责条款,以保障各方的权益。
本文将探讨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与免责条款的作用和应用。
一、不可抗力的定义和影响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合同无法按照原定方式履行的情况。
常见的不可抗力因素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
在这些情况下,合同各方可能无法履行原有的义务,因此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可抗力的定义和影响。
不可抗力对合同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免除责任: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的一方可以免除因无法履行合同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这是因为不可抗力事件是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受影响的一方无法通过自身的努力避免或克服。
2. 延期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的一方可以要求延期履行合同。
这是因为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受影响的一方可能无法按照原定时间完成合同的履行义务,因此需要延长履行期限。
3. 解除合同: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的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这是因为不可抗力事件可能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受影响的一方可能无法从合同中获得原有的利益,因此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二、免责条款的作用和要点为了明确不可抗力对合同的影响,合同中通常会包含相应的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的作用是确保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合同各方能够合理分担责任,保护各方的权益。
以下是免责条款的一些要点:1. 定义不可抗力:免责条款中应明确定义不可抗力的范围和条件,以避免争议和误解。
例如,可以列举常见的不可抗力因素,并明确要求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
2. 履行责任:免责条款应明确规定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各方的履行责任。
一般情况下,受影响的一方可以免除违约责任或要求延期履行,但需要尽力减少损失,并及时通知对方。
经济法案例合同履行
经济法案例合同履行引言经济法案例合同履行是指当一方(甲方)与另一方(乙方)达成协议,根据合同内容进行约定的行为。
在经济领域中,合同履行是双方共同遵守合同约定,保证权益的一种重要手段。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经济法案例,探讨合同履行的原则与影响因素。
案例分析假设甲方是一家制造公司,乙方是一家供应商。
他们签订了一份供应合同,约定乙方每个月向甲方供应某种原材料。
合同约定了供应数量、质量标准、交付时间等内容,并明确了价格和付款条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将接收乙方提供的原材料,并进行付款。
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交付时间供应原材料。
同时,甲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和付款条款及时支付乙方的货款。
合同履行中的问题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未能按时供应符合质量标准的原材料,导致甲方的生产受到影响。
甲方向乙方提出索赔要求,要求乙方赔偿因供应延迟造成的损失。
乙方则辩称由于其供应链中的原材料供应商生产问题导致无法按时供货,因此不承担责任。
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中,信用原则被认为是最重要的原则之一。
双方应该遵守许诺并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维护良好的商业信誉。
在本案例中,乙方未能按时供应符合质量标准的原材料,违反了信用原则。
守诺原则守诺原则是指合同双方必须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在本案例中,乙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供应原材料,违反了守诺原则。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合同双方应当在平等、自愿和公平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并根据协议内容履行合同义务。
在本案例中,甲方要求乙方赔偿损失,考虑到乙方供应链中的问题导致供应延迟,公平原则会在判断是否需要赔偿的过程中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影响合同履行的因素不可抗力在合同履行中,不可抗力是一种不可预见、无法避免和克服的外部事件。
如果合同履行受到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可能会免除一方或双方的责任。
在本案例中,乙方辩称由于供应链中的问题导致无法按时供货,这可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违约责任当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详尽解读:合同法案例(完美版)
详尽解读:合同法案例(完美版)引言合同法是商业交易中的基石,确保了交易的合法性和双方的权益。
本文档将深入解读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并通过具体案例进行分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合同法。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基于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些原则为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提供了指导。
案例一:合同的订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吨钢材,总价100万元。
合同中规定,乙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10天内交付货物。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甲公司因此遭受损失。
法律分析根据合同法,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构成了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
案例二:合同的履行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丙公司租赁丁公司的办公楼一间,每月租金5万元,租期一年。
合同履行过程中,丙公司发现办公楼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因此要求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根据合同法,当合同履行中出现不可抗力等情况,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双方均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办公楼存在安全隐患,已构成不可抗力,丙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案例三:合同的解除戊公司与庚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共同开发一款软件。
合同签订后,双方因理念不合产生分歧,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法律分析根据合同法,当合同履行中出现情势变更等情况,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双方均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双方因理念不合导致项目无法进行,已构成情势变更,戊公司和庚公司均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结论合同法为商业交易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障了双方的权益。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在实际交易中的应用。
在今后的商业活动中,我们应充分了解和遵守合同法,以维护自身权益,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
合同不可抗力民事诉讼法案例
合同不可抗力民事诉讼法案例合同名称:合同不可抗力民事诉讼法案例协议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合同目的和背景a. 目的:① 本合同的目的在于明确双方在特定情况下的不可抗力责任划分及民事诉讼中处理的基本原则。
② 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合作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如何合理界定及执行各自的责任。
③ 双方需明确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及相关责任划分,以确保双方合法权益不受不当影响。
④ 本合同的签订旨在减少争议,提供双方在未来合作过程中应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方案。
b. 背景:① 根据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如自然灾害、战争、疫情等。
③ 本合同特此明确双方在不可抗力发生时的免责条款和争议解决方案。
④ 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不可抗力情况下产生的争议。
c. 合同适用范围:① 本协议适用于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涉及不可抗力事件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方式。
② 本合同适用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或暂时无法履行的所有情况。
③ 双方同意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立即按照本合同条款进行处理。
④ 本合同不适用于双方合同外的合作事项,且仅限于双方签订的具体合同或协议。
第二条不可抗力定义及适用范围a. 不可抗力定义:① 不可抗力是指因不可预见、无法控制和无法避免的外部事件而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形。
② 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战争、恐怖袭击、法律变更等。
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
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协议书协议人: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地址:电话: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地址:电话: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鉴于:1.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合同名称)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共同履行合同的各项义务。
2. 合同的履行可能会受到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这些事件可能导致无法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方式或者品质履行合同义务。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甲乙双方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减轻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基于上述背景,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不可抗力事件定义1.1 不可抗力事件指甲乙双方在合同签订后,由于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其影响以及其发生与合同签订人无关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等)、战争、恐怖主义活动、动乱、政府采取的行政措施、法律变更、基础设施故障、供应商涉及的问题等。
1.2 不包含在不可抗力事件范围之内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人为疏忽、设备故障、工人罢工、运输问题等,双方应持续履行合同。
第二条不可抗力事件的申报与证明2.1 甲方或乙方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提供该事件发生的详细情况和相关证明文件。
通知方式可以通过书面(快递邮寄、传真等方式)、口头或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
2.2 甲乙双方同意由第三方中立机构对不可抗力事件进行评估,并出具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持续和影响的证明文件。
双方应积极配合该中立机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与支持。
2.3 甲方或乙方未按照前述规定及时通知对方或无故拒绝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或责任。
第三条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与应对措施3.1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甲乙双方应立即就事件的发生、持续时间以及对合同履行的影响进行协商,并采取合理的应对措施以减轻或消除影响。
不可抗力与合同履行
不可抗力与合同履行合同名称:不可抗力与合同履行协议甲方:(公司名称/个人名称)地址:(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联系电话)乙方:(公司名称/个人名称)地址:(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联系电话)鉴于:1. 甲方与乙方根据(合同名称),于(日期)签订了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 双方都希望履行合同,并保持长期合作关系;3. 但由于不可抗力的影响,合同的履行可能受到一定的阻碍。
现根据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不可抗力的定义1. 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签订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使得一方或双方无法履行合同或部分合同条款。
2. 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暴风雪等),战争、暴乱、恐怖袭击、罢工、政策变化等。
第二条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1. 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影响了本合同的履行,一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事件通知对方,并尽快提供书面证明;2.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时间不超过(天数)的,双方同意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相关义务,但双方仍应协商解决问题,并尽力减少损失;3. 若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时间超过(天数),双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后双方互不负有违约责任。
第三条合同履行调整1. 若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时间超过(天数),双方可协商调整合同履行方式、期限、数量等具体内容,以适应新的情况;2. 双方协商调整合同内容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和互相的合理性原则,充分考虑对方利益,尽量达成双方满意的协议;3. 协商调整后的合同内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第四条责任免除1.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该事件的发生方自行承担,另一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2. 不可抗力事件过后,如双方无法继续合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合同解除事宜,并进行相关赔偿或利益分配。
第五条其他约定1. 本协议的修改、解释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2. 若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至(仲裁机构/法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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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出卖方无接受买受方委托意思,只是运 输价款由买受方承担,经济抽象观念上, 与受托办理承运事宜并无区别——受托 者费用应由委托方支出,故假用“代办” 一词,符合语言学上词汇生成的规律。 此场合,应认属于卖方送货行为,标的 物交付地点应为买受方受领地点。
4.小组思考 共同认为本案中乙的代办托运属于解释(一):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 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 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 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 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可见, 动产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风险自交付第一承运人时 起移转至买受人,此处并未直接规定所有权是否 转移。但在代办托运这一交货方式中,认为出卖 人将货物交第一承运人即完成了交付,代办托运 的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界点是标的物交付给第一 承运人后,所有权即转移给买受人。因而推定, 自7月18日乙公司在火车站向甲公司发出该100台 空调,即完成了所有权的转移和风险转移。
一、案件基本事实
A县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乙公司于7月18日在B 县火车站发出100台空调; 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于7月19日传真告知乙不能履行 合同; 乙公司于7月22日与C县的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并于当日 告知甲公司解除与其签订的合同; 7月21日铁路运输公司在运输途中遇上泥石流,30台空调 受损,丙公司于7月26日收到70台完好无损的空调; 乙公司要求丙支付100台空调的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丙
1.本组认为目前对于代办托运的管理规定多 出现在运输条例。但由于代办托运日渐受 人青睐使用,已有普遍性,且其本身具有 争议,因此有必要立法。 2.本案中乙的行为是典型的不规范商业行为, 并且在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有关部门应 该加强管理。 3.必须承认法律是有漏洞的,我们要做的是 不断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完善它。
认为空调所有权属于丙(马杰):
乙公司于7月18日在B县的火车站发出空调后,100台空调 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了甲公司,但是7月19日甲公司告知 乙公司不能履行合同,之后乙公司又与丙公司签订购销合 同,并由铁路运输公司发送标的物,同日告知甲公司解除 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当事人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说甲公司之前 的行为已经满足了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是否解除由当事 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判断,而乙公司之后也告知了甲解除 互相的合同,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就不存在了,乙公司 也没有义务将100台空调交付于甲公司了。而丙公司在与 乙公司签署购销合同时并不知道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合同 的事实,属于善意第三人,其合法的权益应该受到保护, 并且最终空调由丙公司实质占有,所以我认为100台空调 的所有权归丙公司所有。
因此根据《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发生预 期违约,相对方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 责任。” 乙可以主张甲先期违约。另外, 根据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 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 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九 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 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 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 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 力。”
支持上述观点的为本组谭皓文、李依璇。 本方观点: (1)甲存在先期违约; (2)乙延后解约同时构成违约。 为什么会产生这里两个争议呢?因为要想解决丙 与乙的纠纷,由于乙丙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需要处分权人甲追认产生效力。这里就不能绕过 甲。 本方认为甲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内明示预期违约 事实依据:甲公司于7月19日传真告知乙公司自己 将不能履行合同 。
由此得出结论: 1.乙把空调移交给第一承运人即实现交付, 因此B县为合同履行地,根据双方合同,纠 纷产生由B县法院管辖; 2.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与空调所有权一起转 移,由甲承担风险。 3.甲乙对双方签订的合同互相违约,双方各 自承担应负的民事责任。 4.乙丙间签订的合同系效力待定合同。但丙 相对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第三人,不 能以甲为被告提起诉讼。
(一)、买卖双方有委托之合意,由出卖 方代理买受方,与承运人订立承运合同 (除显名代理外,隐名代理亦有适用余地, 即出卖方以自己的名义与承运人订立合 同),由承运人受交付买卖合同标的物。 承运人之有权受交付标的物,源于承运合 同之约定,即经由被代理人即买受人之授 权,有受托之功能,其效果与买受人自提 无异,故交付地点可确定为承运人受交付 标的物之地点。
4.乙丙双方纠纷解决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 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 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这里30台空调的 损毁发生在标的物交付之前,标的物灭失的风险应该由出卖人乙公司 承担。虽然在乙公司将标的物交由铁路运输公司发送时所有权已经转 移,标的物的风险是和所有权的转移同时转移的,但也存在不一致的 情况其中一种情况便是先转移所有权而后交付,这里空调的所有权虽 然已经转移,但在风险发生前并未交付标的物,标的物的风险还是由 乙公司承担的。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 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在发生 泥石流并且标的物受损的情况下,乙公司并未及时通知丙公司而且提 供证明。所以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丙公司进行赔偿。但鉴于 合同的违约是由于不可抗力的时间所引起,而且民法中贯穿意思自治 的原则,于情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纠纷,如若协商不成可以向法 院起诉,寻求解决方案。
因此认定空调所有权属于第一个买卖合同 的买受人甲。产生的法律后果就是 (1)乙为无处分权人,在100台托运中的空调 之上与丙订立新的买卖合同,其效力待定; (2)因不可抗力产生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 险由买受人甲承担;根据《合同法》第142 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 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 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 有约定的除外。”
小组讨论情况
本小组由案例基本事实及法律关系,主要 产生两种观点。 争议的焦点主要是: 1.乙的代办托运能否替代交付; 2.乙能否追究甲的先期违约,并主张其违约 责任进行索赔; 3.空调所有权属谁;(核心)
小组观点分析及思考逻辑
代办托运的法律意义及相关规定: 1.代办托运,是指由出卖人负责托运,买受 人负责运费的交货方式。根据《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 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 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 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 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 人承担。”
2.代办托运属于隐名代理,因此不属于民法 中的“代理”。《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是 直接代理,代办托运属于间接代理,在 《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其适用合同法402 条关于隐名代理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 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 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 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 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 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3.学术界对于代办托运的解释:
二、本案的法律关系
甲与乙系买卖合同关系,甲为买受人,乙 为出卖人; 乙以自己名义与铁路运输部门签订承运合 同,乙为委托方,铁路运输部门为受托方。 乙与丙系买卖合同关系,乙为出卖人,丙 为买受人。
三、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1.原案例问题: 甲、乙、丙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 买卖合同中“代办托运”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本案所指的100台空调的所有权归属分析; 就乙丙双方纠纷提出解决方案,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在本案中,乙在接到甲的传真通知并没有回复, 而是在与丙签订新的购销合同,再在同日通知甲 解除合同。由乙的行为,我方推定至乙通知甲解 除合同之时,甲乙之间的合同还生效。我方认为 甲、乙合同解除之前,乙将一物两卖,属于违约 行为(合同法94条第四款规定),应当承担违约 责任。此时适用双方违约规定,当事人双方各自 承担应负的民事责任。 关于乙丙纠纷:此时乙丙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 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 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 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乙公司作为无处分权人与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 是效力待定的合同,乙公司可以通过请求恢复原 状获得所有权后确认该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