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卫生室所设置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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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卫生室(所)设置基本标准

村卫生室是承担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残疾人康复等工作的非营利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一般诊疗和转诊服务。

一、人员

(一)每千人口配备1-1.2名乡村医生,按《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二)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房屋

(一)行政村人口2000人以上的,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2000人以下的不少于80平方米;1000人以下的不少于60平方米。

(二)诊疗室、治疗室、观察室、药房、值班室五室分开。

(三)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三、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身高体重计、出诊箱、压舌板、接种包、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以及至少50支各种规格的一次性注射器等。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四、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临床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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