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件有哪些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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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有哪些管辖法院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解决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可以分为一般地域管

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适用于一般行政案件、按照一般标准确定的管辖。地域管辖的一般标准是: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为

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标准包含着两层含义:首先,

行政诉讼中地域管辖的确定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该向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其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该向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

地人民法院起诉,之所以加“最初”这一限定,是因为有些行政案

件是经过行政复议的,这时客观上存在两个行政机关,需要予以明确。

3裁定管辖

1.排他效力

当法律规定某类案件专属于某一或者某些法院管辖,便意味着唯有法律规定的法院才有权受理和裁判这类案件,其他法院均无权管

辖这类案件,当事人不得向其他法院提起诉讼,其他法院也不得以

任何理由来受理这类案件。排他性是相对于法院而言的,是针对法

院所产生的效力。

2.排除效力

排除效力是指排除当事人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力。排除效力是由排他效力衍生的,是相对于当事人而产生的效力。专属管辖的

案件既然只能专属于法律规定的法院管辖,当然也就不允许当事人

以协议的方式改变专属管辖。

与专属管辖相对的,是任意管辖,法律在设定任意管辖时,主要考虑的是当事人的私益,以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平衡原、被告的

利益为出发点。对于任意管辖,法律允许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并达

成合意予以变更。各国或地区的协议管辖一般均包括明示的协议管

辖与默示的协议管辖两种,前者指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

后通过书面形式选择某一法院为案件的管辖法院,后者则是指原告

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被告不提出无管辖权的抗辩而答辩应诉。

协议管辖具有改变法定管辖的效力,使原先没有法定管辖权的法院

由于当事人明示或默示的选择而取得了管辖权。

专属管辖往往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目的而规定的,因而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管辖来改变专属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5条和第244条在设置非涉外和涉外

民事诉讼协议管辖时均明确规定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

3.限制效力

专属管辖的效力还表现在对牵连管辖的限制上。牵连管辖又称合并管辖,是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因另一案件与该案件存

在牵连关系,而对另一案件一并管辖和审理。牵连管辖的实质是对

某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基于牵连关系取得了原本不属于自己管辖的

案件的管辖权。牵连管辖适用的主要情形是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和被

告提出反诉。

4.职权审查效力

管辖权是诉讼的要件之一,“诉讼要件是指为了做成本案判决所需要的要件”。这意味着“管辖权是法院对案件实行审判权的前提

条件,非管辖法院对诉讼就不应该作出本案判决,所以有无管辖权

是诉讼要件之一。法院依职权应随时查清管辖权”。法院只有在对

受理的案件有管辖权时,才能够对案件作出实体判决。如果法院在

受理案件时就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那么就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

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案件没有管

辖权,那么就应当把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对是否有管

辖权,法院应给予必要的关注。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对管辖权的关

注存在程度上的差别。对于专属管辖,法院应当主动关注,在发生

疑问时,应当依职权进行审查,应通过依职权调查证据来确定是否

遵守了管辖规定;而对于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则不必主动

予以关注,而要等到被告提出管辖权的抗辩时,法院才应予以关注,才要求原告举证证明管辖权存在的依据。例如,在法国,对于争讼

案件,“法官只有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才能够依职权宣告其无管辖权:(1)当争议与人的身份有关时;(2)当法律从地域上赋予另一法院专属

管辖权时;(3)当被告不出庭时”。

存在这一差别的原因在于,专属管辖事关公益,且排除了其他法院的管辖,为了维护这一专属权,相关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予以审查。地域管辖虽然是在不同地域的同级法院之间分配第一审案件,

但由于这一分配主要不是出于公益性的考虑,因此不具有专属性,

即便原告向某一无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了诉讼,但只要被告对此无异议,某一法院即可因被告的应诉行为而取得管辖权。因此,在承认

默示协议管辖的情况下,法院即使未主动对管辖权问题进行审查,

而是等到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后再进行审查也不违法。

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管辖异议制度,但是它仅在涉外民事诉讼中规定了默示协议管辖制度,对于大量的非涉外民事诉讼,仍

要求法院对管辖权问题主动进行审查,如果我国将来通过修订民事

诉讼法而在非涉外诉讼中承认默示协议管辖,那么法院对专属管辖

与非专属管辖关注程度的差别就会显现出来。

5.撤销效力

为了保证专属管辖的规定得到严格遵守,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要求法院在受理上诉案件时依职权审查下级法院是否遵守了

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审法院如果发现原审判决确实违反了专属管

辖的规定,那么就应以程序重大违法为由,撤销已经作出的判决,

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而对于违反一般或特殊地域管

辖受理案件的情形,虽然允许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在异议被

驳回时提出控告,但如果法院已经作出了实体判决,那么“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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