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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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9月中旬起,国际市场钢缆的价格猛 涨。在此种情况下,美国生产商B于10月2日 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撤销其9月10日要约的传 真。 • 同年10月10日,当德国建筑商A得知自己 已中标的消息后,便立即向美国生产商B发 去传真,对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承诺。 • 美国生产商B辩称他已于10月2日撤销了要 约,因此合同不能成立。 • 问题:合同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分析
1.1CISG适用的主体范围
• 案例:一家营业地在法国(缔约国)的公 司与一家营业地在英国(非缔约国)的公 司之间订立了飞机发动机销售合同合同。 • (1)在法签订、在法交货、用法郎结算, 约定争议在法国仲裁。 • (2)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 • 问题:应如何适用法律?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 案例1.我国甲公司向荷兰乙公司发去售货单: 大豆200吨,每吨人民币1950元CIF鹿特丹, 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即期装运。 • (1)未明确表示承受约束 • (2)15日内答复有效 • (3)无异议请开证 • (4)须以货物尚未出售为准 • (5)仅供参考 • 问:以上五种情况,哪个是要约?
• 案例4:德国建筑商A于2002年8月底与美 生产商B联系,要求美国生产商B向其报 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告诉美国生产商, 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标, 投标将于同年10月1日开始进行,10月10 日便可得知投标结果。 • 同年9月10日,美国生产商B向德国建筑 商A发出正式要约, 要约中条件完整,但 要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 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1.3公约不涉及的法律问题
• 马来西亚公司向印度公司出售橡胶,日本船公 司承运。后来船长修改船名,伪造提单,在途中将 货物卖给新加坡商人,新加坡商人以低价卖给中国 东北公司。货物到港后,印度公司向我国海事法院 出示整套正本提单,证明货物的所有人为印度公司。 • 由此引发一系列争议:印度公司与中国东北公司的 所有权争议;新加坡与中国东北公司的违约赔偿争 议。 • 印、马、新、中均为公约成员国。 • 问题:案中两个争议哪个适用CISG?
• 案例3:中国A公司向美国旧金山B公司电报发价出
售某商品100公吨,每公吨2400美元,CIF旧金山, 收到信用证后二个月内交货,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 证支付,限三天内答复。 • 第二天收到B 公司回电称 Accept your offer shipment immediatelyA公司 未作答复。又过了两 天,B公司由旧金山花旗银行 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shipment immediately”。 • 当时该货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A公司拒绝交货, 立即退回信用证。 • 问题:合同是否成立?A公司有没有理由拒绝交货?
• 案例2:我国甲公司向荷兰乙公司发出售货单:大 豆200吨,每吨人民币1950元CIF鹿特丹,不可撤 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即期装运。 • ◊外商来电:要求降低价格至人民币1900元。 • ◊我方回电:同意降低价格至人民币1900元,并 将数量增至300吨。 • ◊外商来电:你初级产品C514,我接受300吨, 每吨人民币1900元CIF鹿特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 证付款,即期装运,需提供良好适合海洋运输的袋 装。 • 随后该商品国际市场发生变化,我方将货物售出。 • 问题:合同是否成立?
• 案例5:中国德福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7月16日 收到德国加斯克尔有限责任公司发盘:“马口铁 500公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装运, 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 • 德福有限责任公司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 美圆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吨马口铁,履约中 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德国加斯克尔有限责任 公司当即回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少,仲裁 条件可以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上 涨,德福有限责任公司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 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但 德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 • 问题:合同是否成立,并且说明理由。
• 判断: • 甲、乙国籍不同(美、加),都在中国营 业地,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适用公 约? • 甲、乙国籍相同(美),分别在加拿大和 巴西营业,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适 用公约?
1.2营业地标准适用中的问题
• 案例:美国的DELL公司在中国开设有一家 分公司,该中国分公司在中国有生产和销 售基地,它向中国的供应商采购了一批零 件用于自己的生产,合同在中国签订,但 使用的却是美国戴尔公司的名义。 • 在该案中买方戴尔公司的营业地如何确定 呢?
• 适用法律的步骤: • 第一步:适用冲突规范 •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适用当事人选择的 法律;当事人未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 切联系的法律。 • 第二步:选择法律 • 最密切联系法:法国法 • 法国是缔约国,条件成就,因此公约亦将 适用于非缔约国。
判断: 已知A、B两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C.D不是公约 的缔约国。 1、主营业地在A国的甲公司与主营业地在B国的乙 公司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是否适用《公约》? 2、C国的丙公司和D国的丁公司之间订立的货物销 售合同是否适用《公约》? 3、主营业地在A国的甲公司与其在主营业地在B 国的戊子公司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是否适用 《公约》? 4、主营业地在A国的甲公司与其在主营业地同样 在A 国的己子公司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是否适 用《公约》?
• 案例:一家中国榨油厂某日接到一份来自北 京的名为“道勤”公司的传真要约,声称可 提供优质美国大豆1000吨,价格为芝加哥 土产交易所当日报价,该中国榨油厂立即电 复“道勤”公司接受要约,合同成立。 • 后来,双方因合同履行纠纷诉至法院。 “道勤”公司声称它是一家美国公司,营业 地也在美国,合同应当适用CISG公约;而 中方认为“道勤”公司事先从没有披露它是 一家美国公司,中方收到的传真要约发自北 京,传真也没有使用英文,因此,中方无从 得知对方的营业地在美国,因此合同不应适 用公约,而应适用中国合同法。 • 问题:如何适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