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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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考点:征税范围【】
征收范围:在我国境内“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学习提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营改增”后并入增值税征税范围的项目。
(一)销售或者进口货物
1. 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
2. 有偿: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注意1】加工、修理的对象为有形动产。
【注意2】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交通运输服务
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
【注意1】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属于“陆路运输服务”。
【注意2】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的“湿租” 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现代服务——租赁服务税目。
【理解】实质重于形式:程租、期租、湿租是连人带交通工具一起租,实质是提供运输服务;干租、光租是只租交通工具不带人,实质是租赁。
考点:纳税额计算【】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上期留抵税额)
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X税率
(1)销售额
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
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价外费用不包括下列项目(增、消合并):
①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②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给购货方;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
④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够级别: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有证据: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全上交:所收款项全额上交财政。
⑤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记忆提示】收税得讲理,交易中合理的代收款项,确实不是企业的收入,则不作为价外费用。
【注意】价外费用全部为价税合计金额,需进行价税分离。
(2)含税销售额的换算:(必须掌握)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7%或(1 + 13%
【注意】题目出现以下说法则给出的金额为含税销售额:①含税销售额;②零售;③价外费
用;④普通发票。
考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用于简易方法计税的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注意】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销毁、拆除。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⑥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⑦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⑧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⑨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或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考点: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扣除范围
(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成品油;
(9)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
【记忆提示】
扣除范围不包括酒类产品、车、电池、涂料;纳税环节不同不得扣除;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不得扣除。
考点:税目【】
——15 个【大纲要求】掌握(2017 年调整)
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涂料、电池。
【记忆提示】
【注意1】酒不包括“调味料酒”。
【注意2】“高档”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毫升(克)或
10 元/ 15 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不包括演员用的“油彩、上妆油、
卸妆油”。
(2017 年调整)
注意3】鞭炮和焰火不包括“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注意4】小汽车不包括“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上马路);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
【注意5】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注意6】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 克/ 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注意7】注意“木制一次性筷子”的说法。
【注意8】现行消费税税目不包括“汽车轮胎”、“酒精”、“气缸容量不满250 毫升的小
排量摩托车”。
考点:零售【】
1. 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1)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生产环节不再缴纳。
(2)金银首饰仅限于金、银以及金基、银基合金首饰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注意1】不包括镀金首饰和包金首饰。
【注意2】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
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注意3】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一起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注意4】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 (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 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注意5】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2. 超豪华小汽车——单一环节纳税的例外(补)
1)界定:单价130 万以上
(2)纳税人: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
(3)政策: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的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4)执行日期:2016年12月1日
(3)批发销售卷烟——单一环节纳税的例外情况
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零售单位”的,要再征一道消费税。
税率:11%,并按0.005 元/ 支加征从量税
【注意1】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其他烟草批发企业的,不缴纳消费税。
【注意2】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