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平安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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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
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 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 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 保险金的责任。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同意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购买的自用房屋,可作为本保险的保险财 产,自用房屋的所有人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购房后因装修、改造或其他原因购置的附属于保险财产的有关财产和其他室内财产,不 属于本保险的保险财产的范围。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 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 十 四 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 补充提供。
第 十 五 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 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第十八条 的安全。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保险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 该认真付诸实施。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第二十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 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 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下列列原原因因造造成成的的损损失失、、费费用用,,保保险险人人不不负负责责赔赔偿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没收、征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海啸;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施工、安装装修不善等非本条款第三条列明的原因以及自然损耗、折旧、正常维修。 第七条 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间接损失,: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 十 六 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 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在保险单载明的地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暴风、暴雨、台风、洪水、雷击、泥石流、雪灾、雹灾、冰凌、龙卷风、崖崩、突发性滑坡、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源自倒塌。第四条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财产或防止灾害扩大,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 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的交纳方式可以为趸缴、期缴。
保险费
第十二条 约定趸缴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期缴保险费的,在交纳了首期保费后,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交纳余期保险费,自期 缴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天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仍承担保险责任,但赔偿时需扣除欠交的保险费。投保人 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的,则本保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保险金额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可按保险标的购置价确定,也可由投保人与贷款银行协商确定并经保险人同意,保险金额以保险单中载明 金额为准。保险金额不得小于投保时的抵押贷款金额。
保险期间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约定起始日、时起至被保险人按照相关抵押贷款合同规定的清偿全部贷款本息日、时止。
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 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 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 保险金的责任。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同意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购买的自用房屋,可作为本保险的保险财 产,自用房屋的所有人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购房后因装修、改造或其他原因购置的附属于保险财产的有关财产和其他室内财产,不 属于本保险的保险财产的范围。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 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 十 四 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 补充提供。
第 十 五 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 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第十八条 的安全。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保险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 该认真付诸实施。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第二十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 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 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下列列原原因因造造成成的的损损失失、、费费用用,,保保险险人人不不负负责责赔赔偿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没收、征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海啸;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施工、安装装修不善等非本条款第三条列明的原因以及自然损耗、折旧、正常维修。 第七条 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间接损失,: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 十 六 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 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在保险单载明的地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暴风、暴雨、台风、洪水、雷击、泥石流、雪灾、雹灾、冰凌、龙卷风、崖崩、突发性滑坡、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源自倒塌。第四条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财产或防止灾害扩大,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 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的交纳方式可以为趸缴、期缴。
保险费
第十二条 约定趸缴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期缴保险费的,在交纳了首期保费后,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交纳余期保险费,自期 缴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天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仍承担保险责任,但赔偿时需扣除欠交的保险费。投保人 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的,则本保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保险金额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可按保险标的购置价确定,也可由投保人与贷款银行协商确定并经保险人同意,保险金额以保险单中载明 金额为准。保险金额不得小于投保时的抵押贷款金额。
保险期间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约定起始日、时起至被保险人按照相关抵押贷款合同规定的清偿全部贷款本息日、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