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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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补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亏损
➢查 增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申 报 口 径 。 根 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 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 规定,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
➢也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 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
• 企业发生的劳动保护支出,包括购买工作服、手 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以发票和 付款单据为扣除凭证。(一)用品提供或配备的 对象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二)用品 具有劳动保护性质,因工作需要而发生; (三) 数量上能满足工作需要即可;(四)以实物形式 发生。
支出——税前扣除凭证
➢ 提供有效凭证时间: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 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 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 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 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与免税收入的区别
收入——债券利息
• 国债利息收入 • 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 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
国债利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得税处理问 题的公告(2011年第36号)
➢ 持有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 在应付利息日确认收入实现。 ➢ 中途转让的,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 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 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 本省。
➢ 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 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 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 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
移交时确认收入实现。 ➢ 中途转让或中途购买的,其计算公式:国债利息收入=国
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国债利息
国债转让收益(损失)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 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纳税。
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 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收入——限售股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 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9号)
➢ 形式重于实质 ➢ 因股权分置改革企业代个人持有的,缴纳企业所
得税,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 限售股解禁前已转让的,现再转让时,由在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
•支出
支出——利息支出
财税[2011]70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 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 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 算
不征税收入的后续管理规定
煤矿Leabharlann Baidu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 安全生产费用支出
➢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 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 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 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 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 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 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生。真实性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首要原则。 ➢ 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来源、形式等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 有效性是指凭证能充分反映企业发生的支出符合
税法规定。
支出——税前扣除凭证
税前扣除凭证分类 ➢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 ➢外部凭证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
项目凭证
支出——税前扣除凭证
• 企业无法取得合法凭证,但有确凿证 据证明业务支出真实且取得收入方相 关收入已入账的,可予以税前扣除。
➢ 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 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 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工会 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支出——税前扣除凭证
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原则 ➢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确属已经发
➢ 金融企业公布,或者是实际贷款利率。 ➢ 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
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支出——企业员工服饰费用
•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 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 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财政性资金
•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 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 额中减除。
• 财税【2008】1号文: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 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 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 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 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
➢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 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企业持有2011、2012、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 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 所得税。
纳税人学校
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政策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收入——财政性资金
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 ➢三种形式:投资、借款、拨款 ➢不征税的具体规定
收入——财政拨款
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 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 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 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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