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房权籍补充调查技术方案1(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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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籍调查方案范文

权籍调查方案范文

权籍调查方案范文一、研究目的:权籍调查即对土地或不动产的权利状况进行调查,包括所有权情况、权属证明、用途变更等方面。

本研究的目的是对地区的权籍状况进行全面调查,为政府决策和土地管理提供准确的数据和信息。

二、研究内容:1.调查区域:选择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片区作为调查区域,包括城市、农村等不同类型的地域。

2.调查对象:主要调查土地和不动产的权利状况,包括所有权人、权属证明、用途变更等方面。

3.调查方法:采用多种调查方法,包括实地调查、文献研究、数据分析等。

三、调查步骤:1.制定调查计划:确定调查区域、调查对象和调查方法,并编制详细的调查计划。

2.收集资料:收集调查区域相关的土地法规、土地规划、权属证明等资料,并进行分析。

3.实地调查:通过实地走访,并与相关部门和权利人进行交流,了解实际情况并进行记录。

4.数据分析:收集和整理调查数据,并进行数据分析和统计,得出相关结论。

5.编制调查报告:根据调查结果,编写详细的调查报告,包括调查方法、调查结果、问题与对策等内容。

四、预期结果:通过权籍调查,可以获得以下预期结果:1.土地权属证明的真实情况,包括是否存在虚假或不合法的权属证明。

2.土地用途的合法性和变更情况,是否存在未经审批的用途变更。

3.对于存在问题的土地,提出相应的对策和解决方案,维护土地权益。

4.为土地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准确的数据和信息,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五、调查注意事项:1.法律依据:本调查需严格按照当地法律法规进行,确保调查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信息保密:对于调查中获得的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等敏感信息,要进行妥善保密,防止泄露。

3.数据真实性:对于收集到的数据,要进行核实和验证,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团队协作:本调查需要组成权籍调查团队,团队成员要密切合作,分工明确,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5.调查结果公正公开:调查结果应当真实反映实际情况,公正公开,对社会公众透明。

六、调查评估: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应进行评估和总结,评估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提出可能存在的不足和改进的建议,以进一步提高调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国土资源部

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国土资源部

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切实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97号)要求,进一步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全力保障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顺利进行,制定本技术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面查清农村范围内包括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每一宗土地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供基础资料,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基础。

二、工作任务紧密围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据《地籍调查规程》等要求,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重点完成农村范围内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同步开展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调查工作,建立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并通过农村日常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等工作,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农村范围内国有土地、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可参照本技术方案执行。

(一)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

以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为基础,调查农村范围内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状况,获取每宗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位置、用途等信息,测量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地籍要素,填写地籍调查表,测绘地籍图,制作宗地图。

(二)农村房屋调查。

在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的同时,调查地上房屋产权状况,测量房屋的房角点和房屋边长,量算房屋面积,并将房屋调查成果记载在地籍调查表等地籍资料中,实现农村房、地调查的同步开展和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

(三)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建设。

充分利用已有的软、硬件平台,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建设的相关技术规范,建设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实现对农村地籍调查成果的图形、属性、档案等信息的一体化存储、管理与应用。

农村地籍调查实施方案

农村地籍调查实施方案

农村地籍调查实施方案清晨的阳光透过窗帘,洒在我的书桌上,笔尖轻轻触碰着纸张,关于农村地籍调查的实施方案在我脑海中逐渐清晰起来。

我们要明确农村地籍调查的目的。

这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旨在摸清农村土地资源状况,为农村土地管理、产权制度改革提供基础数据。

那么,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前期准备1.成立专项工作小组。

由政府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测绘单位、村(居)委会等相关单位组成,明确各自职责,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2.开展技术培训。

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学习农村地籍调查的相关知识、技术规范和操作流程,提高工作水平。

3.收集资料。

搜集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地形地貌、土壤类型、水资源分布等基础资料,为调查提供数据支持。

二、调查实施1.划分调查区域。

根据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将调查区域划分为若干个小区域,便于调查和统计。

2.实地调查。

调查人员深入农村,逐村逐户进行实地调查,填写《农村地籍调查表》,内容包括土地面积、土地类型、使用权人、使用权性质等。

3.测绘工作。

测绘单位对调查区域进行地形测绘,绘制地形图,为土地权属界限划分提供依据。

4.数据整理。

将实地调查和测绘数据整理归档,建立农村地籍数据库,实现数据信息化管理。

三、成果汇总与分析1.成果整理。

将调查成果进行汇总,形成《农村地籍调查报告》,内容包括调查区域概况、调查成果、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2.数据分析。

对调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为农村土地管理、产权制度改革提供数据支持。

3.成果发布。

将调查成果向政府部门、村(居)委会等相关部门发布,提高农村地籍调查成果的利用率。

四、后期工作1.建立健全农村地籍管理制度。

根据调查成果,制定和完善农村地籍管理法规,规范农村土地管理。

2.加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依据调查成果,推进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土地权益。

3.开展农村土地利用规划。

根据调查成果,编制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4.跟踪监测。

建立农村地籍监测体系,定期开展农村地籍调查,及时掌握农村土地利用变化情况。

农房权籍补充调查技术方案

农房权籍补充调查技术方案

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农房等定着物权籍调查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目的与范围为规范我省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农房等定着物权籍补充调查(以下简称“农房权籍调查”)工作,保证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权籍调查和测量的成果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程、规范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工作目标全面查清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农房等定着物权籍补充调查工作范围内每一宗土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面积、权属等基本情况,建立房地合一的集图形、属性、档案为一体的调查数据库与管理信息系统,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基础。

工作任务以已完成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宗地成果为基础和依托,调查房屋产权状况、房屋现状,测量房屋的房角点和丈量房屋边长,量算房屋面积,并将房屋调查成果记载在《房屋基本信息调查表》中,建立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实现农村房、地权籍调查成果统一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技术规定依据和引用下列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国家技术标准及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2007〕第6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2004〕第28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2007〕第72号)(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656号)(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政策规定(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2)《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3)《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办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4)《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5)《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1272号)(7)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国土函〔2017〕104号)(8)《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和经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7〕641号)(9)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农房等定着物权籍补充调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国土资办发〔2017〕58号)技术标准(1)《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2)《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3)《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4)《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国土资厅发〔2011〕57号)(5)《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国土资厅函〔2017〕1029号)(6)《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7)《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GB/T —2000)(8)《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GB/T —2000)(9)《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10)《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11)《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CJJ/T 73-2010)(12)《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 2009-2010)(13)《城市测量规范》(CJJ/T 8)(14)《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2009)调查范围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房等建筑物、构筑物。

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及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及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及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县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X〕101号)、《关于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X〕60号)、《X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X国土资登发〔X〕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一)统筹兼顾,稳步推进。

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统筹兼顾,稳步推进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权籍调查及确权登记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作计划,科学审慎选择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

(二)尊重历史,结合实际。

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既要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又要充分考虑当前使用的实际情况。

(三)规范调查,依法登记。

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查清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每一宗土地和房屋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形成完善的地籍和房屋调查成果,为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提供依据,并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四)便民利民,维护稳定。

进一步优化职能,建立和完善配套服务平台和办事流程,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在权属调查和纠纷处理工作中,应尽可能考虑各方利益,化解矛盾,解决争议。

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切实保护群众合法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五)不重不漏,全部覆盖。

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籍调查及确权登记要覆盖全县,不重不漏。

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实施方案

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实施方案

工程管理孙旭磊: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实施方案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实施方案孙旭磊(山东港通智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山东烟台264000)摘要:针对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工作,详细阐述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工作实施技术标准、工作内容、执行方案,权籍调查执行方案分别从七个层面进行阐述,并对工作难点逐一阐述,探索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更加优化的工作流程及技术问题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中图分类号:P27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781(2020)02-0356-021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实施背景按照国家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各地区政府、自然资源局相继开展农村地上建筑物的调查、清点、登记等工作,并将农村建成区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发证,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农村产权调查、制度改革、村庄规划等提供基础数据支持。

2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工作内容全面查清农村范围内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每宗建筑物的权属、性质、结构、位置、界址、面积、用途、权利来源、建筑时间等基本情况,建设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为农村建筑物、构筑物等发证、地籍日常工作提供基础资料,为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奠定数据基础。

2.1农村房屋用地调查以各地已开展的第二次国土调查成果、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成果、农村使用权调查成果等数据进一步调查核实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界址、实际用途、权利人来源、权属状况、权利变更等情况,获取每宗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状况、位置、面积、用途等权属信息,实地测量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地籍要素,填写指界、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制作地籍图、权属界线图、宗地图,记录争议问题等。

2.2农村房屋调查在开展农村房屋用地调查的同时,调查地上房屋产权状况、建房时间、房屋结构、房屋层数,测量房屋的房角点、房屋边长,量算房屋独有面积、分摊面积,并将房屋调查成果记录在房屋调查表中,实现农村房屋调查、用地调查的统一开展、统一入库以及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目标。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农村房屋补充调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政办发〔2017〕80号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农村房屋补充调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政办发〔2017〕80号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农村房屋补充调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农村房屋补充调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政办发〔2017〕8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天水市农村房屋补充调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6日天水市农村房屋补充调查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农房调查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天政发〔2017〕61号)要求,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工作,全力保障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面查清我市农村范围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等每一宗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基本实现宅基地和农房统一调查规范、统一软件平台、统一数据管理、统一作业要求、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档案管理的目标,为推进农村宅基地和地上房屋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提供数据支撑。

二、工作任务依据《地籍调查规程》、《房产测量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等要求,充分利用已有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重点复核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权属调查、地籍测量成果,利用三年时间全面完成地上房屋及其定着物的调查工作,建立农村“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数据库,通过日常权籍调查,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满足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需要。

其中2017年要完成工作任务的30%,2018年完成40%,2019年全面完成。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附件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要求和国家“十三五”有关目标任务,稳妥推进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推动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任务按期完成,根据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政策和技术规范,特制定本指南。

一、调查范围(一)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均未开展过权籍调查的,应按本指南开展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二)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尚未开展权籍调查的,应按本指南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对房屋等建(构)筑物开展补充调查,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尚未开展地籍调查,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已经登记的,应按本指南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并核实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的,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已经登记的,应按本指南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将其地上已经登记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信息落宗,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已完成登记的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不列入本次权籍调查范围。

二、具体要求(一)准备工作。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应由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按照总调查的模式开展。

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等基层力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代表应参与权属调查,可以根据需要选取专业队伍承担不动产测绘工作。

在充分做好组织准备和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完成技术设计、资料收集、表册与工具器材准备、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市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屋补充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市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屋补充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市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屋补充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9.20•【字号】沙政办发〔2018〕42号•【施行日期】2018.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市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屋补充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沙市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屋补充调查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20日沙市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屋补充调查工作方案为实现农村房、地统一调查登记,明确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文件要求,需要进一步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补充调查,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在已完成“两权”调查的区域,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农房等定着物纳入工作范围。

利用已完成农村地籍调查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调查成果,补充完善房屋调查工作,形成房、地权籍一体的调查成果,发放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为农村三权分置奠定基础。

二、工作范围全区农村房屋补充调查工作共涉及5个乡镇(关沮镇作为自然资源部试点单位已完成补充调查工作),岑河镇、立新乡、观音垱镇、锣场镇共计约36000余宗地需进行房屋补充调查工作。

三、工作步骤(一)前期准备阶段(2018年7月至2018年9月底)区政府组织召开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屋补充调查工作动员大会,对全区开展调查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各地采取有力措施,确保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调查任务。

区国土分局负责本次调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做好资料收集、队伍培训等工作。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发布时间:2022-05-07T10:49:06.360Z 来源:《新型城镇化》2022年9期作者:李高成[导读] 中国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不动产权,房屋所有权也是不动产,需要做好登记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院广西南宁 530000摘要:中国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不动产权,房屋所有权也是不动产,需要做好登记工作。

农村地区在开展房地一体化权籍调查时,主要调查农村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建筑物,其主要目的是对农民不动产合法权益予以维护,对乡村振兴、社会稳定起到重要作用。

本论文着重于研究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

关键词: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我国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国务院部署的重要工作,是农村经济平稳增长的基本条件。

为了将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精神贯彻执行,保证乡村振兴战略落实到位,我国土地制度不断深化改革。

1 技术线路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分为准备工作、农村房地调查、成果资料整理三个主要工作环节。

主要的工作内容是准备工作、权籍调查、成果公示、数据建库、不动产登记、成果整理等。

完整工作程序与内容见下图。

2准备工作(1)发布政府通告及组织宣传开展农村房地调查,主要由政府分区、分片发布调查通告。

调查人员根据通告要求与工作计划,送达房地调查指界通知书,按村小组(经济合作社)或权利人开展通知,通知有关权利人按时到现场指界,收回指界通知回执;或经权利人委托,可执指界委托书等材料代为指界。

(2)资料收集主要包括农村地籍调查成果、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成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成果以及历史土地及房屋等权属材料、测绘成果。

权属材料包括:a.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证、房产证)等权属来源证明文件;b.身份证、户口本等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c.指界通知书或履行指界程序的调查表、权属界线协议等材料;d.指界委托书;e.申请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f.各地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地的文件、权属争议调解书等材料;h.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i.其他有关材料。

(完整word版)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

(完整word版)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

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为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全力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本方案规定了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内容、技术路线、基本方法、调查程序、成果要求和数据库建设等。

本方案适用于房屋等定着物的不动产权籍调查。

二、调查内容以宗地为单位,查清宗地及其房屋等定着物组成的不动产单元状况,包括宗地信息、房屋(建、构筑物)信息等。

(一)宗地信息。

查清宗地的权利人、权利类型、权利性质、土地用途、四至、面积等土地状况.(二)房屋等构(建)筑物信息。

查清房屋权利人、坐落、项目名称、房屋性质、构(建)筑物类型、共有情况、用途、规划用途、幢号、户号、总套数、总层数、所在层次、建筑结构、建成年份、建筑面积、专有建筑面积、分摊建筑面积等内容。

针对宗地内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还应查清其权利人、构(建)筑物名称、构(建)筑物数量或者面积、分摊土地面积等.三、技术路线与方法(一)主要技术依据GB/T210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TD/T 1001 地籍调查规程GB/ T17986.1 房产测量规范GB/T 26424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NY/T253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HY/T 124 海籍调查规范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25号)(二)技术路线以地(海)籍调查为基础,以宗地(海)为依托,以满足不动产登记要求为出发点,充分利用已有不动产权籍调查、登记以及前期审批、交易、竣工验收等成果资料,采用已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城镇地籍图、村庄地籍图、海籍图、地形图、影像图等图件做工作底图,通过内外业核实、实地调查测量的方法,完成不动产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量等工作。

(三)调查的基本方法1。

不动产单元的设定与编码。

应按照附录A的要求,设定不动产单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即不动产单元号)。

农房权籍补充调查技术方案1(修改版)

农房权籍补充调查技术方案1(修改版)

农房权籍补充调查技术方案1(修改版)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农房等定着物权籍调查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与范围为规范我省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农房等定着物权籍补充调查(以下简称“农房权籍调查”)工作,保证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权籍调查和测量的成果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程、规范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1.2 工作目标全面查清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农房等定着物权籍补充调查工作范围内每一宗土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面积、权属等基本情况,建立房地合一的集图形、属性、档案为一体的调查数据库与管理信息系统,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基础。

1.3 工作任务以已完成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宗地成果为基础和依托,调查房屋产权状况、房屋现状,测量房屋的房角点和丈量房屋边长,量算房屋面积,并将房屋调查成果记载在《房屋基本信息调查表》中,建立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实现农村房、地权籍调查成果统一管理。

1.4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技术规定依据和引用下列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国家技术标准及规范性文件1.4.1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2007〕第6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2004〕第28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2007〕第72号)(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656号)(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1.4.2 政策规定(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2)《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3)《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办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4)《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5)《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1272号)(7)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国土函〔2017〕104号)(8)《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和经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7〕641号)(9)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农房等定着物权籍补充调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国土资办发〔2017〕58号)1.4.3 技术标准(1)《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2)《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3)《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4)《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国土资厅发〔2011〕57号)(5)《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国土资厅函〔2017〕1029号)(6)《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7)《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GB/T 17986.1—2000)(8)《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GB/T 17986.2—2000)(9)《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10)《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11)《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CJJ/T 73-2010)(12)《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 2009-2010)(13)《城市测量规范》(CJJ/T 8)(14)《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2009)1.5 调查范围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房等建筑物、构筑物。

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

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

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
一、技术方案
1、片区勘查
(1)组织人员:根据勘查片区的面积和成员的工作能力、工作经验制定勘查组织,组成调查队伍。

(2)勘查任务:对勘查片区内房屋的状况和地籍情况进行勘测,收集相关调查资料,制作地形图。

2、房屋调查
(1)完成房屋调查:完成对房屋所有者、出租人及其房屋情况的全面调查,围绕房屋所有权和房屋使用权状况,进行全面的调查工作。

(2)房屋拍照:对每一户房屋进行拍照,拍摄完善的房屋图片,确保农村地籍调查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实物踏勘:负责实物踏勘,进行实地勘查,以确定现存村落的物理形态特征,从而确定物理的村落范围,为后续调查打好基础。

3、调查结果分析
(1)数据处理:将调查结果进行数据处理,并绘制出村落地形图,以便全面描述村落范围和物理形态特征。

(2)结果可视化:将地形图、拍照、调查结果等可视化,结合GIS 技术来管理、分析、将村落范围等信息可视化出来,并进行实时更新,以便更全面的把握范围及房屋使用情况。

(3)结果评估:对调查结果进行评估。

农房权籍补充调查技术方案修改版

农房权籍补充调查技术方案修改版

案例一
案例二
某村两户村民因宅基地界限不清发生 争议,通过双方协商、村委会调解、 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处理,最终依据相 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重新划定了 宅基地界限,双方达成和解。
某村村民与邻村村民因山林权属发生 争议,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申请县 级人民政府处理。县级人民政府组织 林业、国土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作 出处理决定,双方均表示满意。
预期成果
形成完整的农房权籍数据库,包括农房的基本情况、权属关 系、空间位置等信息;提高调查效率和数据质量,降低调查 成本;为政府决策、社会服务和学术研究提供准确、可靠的 农房权籍数据支持。
02
技术方案概述
总体思路与原则
01
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调查重点,全面查 清权属、界址、面积和利用状况等信息。
报告编制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包括数据格式、图表要求、术语使用等 。
报告应具有可读性和可操作性,方便管理部门和农户了解和使用调查成果 。
成果应用推广途径
将调查成果纳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权属争议调处提 供依据。
将调查成果应用于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整治工作,优化农村土地利用结构和布 局。
调查方式改进
需要采用更加高效、准确的调查方式,如无人机航拍、三 维激光扫描等技术手段,提高调查效率和数据质量。
数据整合与共享
需要将补充调查数据与已有数据进行整合和共享,形成完 整的农房权籍数据库,为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提供数据支撑。
项目目标与预期成果
项目目标
通过补充调查,完善农房权籍数据库,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 完整性,为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

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实施方案

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实施方案

附件: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切实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97号)要求,进一步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全力保障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技术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面查清农村范围内包括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每一宗土地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供基础资料,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基础。

二、工作任务紧密围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据《地籍调查规程》等要求,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重点完成农村范围内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同步开展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调查工作,建立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并通过农村日常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等工作,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农村范围内国有土地、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可参照本技术方案执行。

(一)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

以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为基础,调查农村范围内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状况,获取每宗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位置、用途等信息,测量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地籍要素,填写地籍调查表,测绘地籍图,制作宗地图。

(二)农村房屋调查。

在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的同时,调查地上房屋产权状况,测量房屋的房角点和房屋边长,量算房屋面积,并将房屋调查成果记载在地籍调查表等地籍资料中,实现农村房、地调查的同步开展和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

(三)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建设。

充分利用已有的软、硬件平台,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建设的相关技术规范,建设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实现对农村地籍调查成果的图形、属性、档案等信息的一体化存储、管理与应用。

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及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及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及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及确权登记工作是指对农村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进行调查、登记和确权的工作。

由于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推进,农村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农民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权益保护需求日益增加,因此开展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及确权登记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目标1.完善农村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籍资料,提高农民的土地、房屋权益保护水平。

2.促进农村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三、工作内容1.组建调查登记组织:成立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及确权登记工作小组,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2.编制工作方案:编制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及确权登记的工作方案,并明确工作流程、时间节点和工作人员的职责。

3.调查台账建立:逐户调查建立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的台账,包括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基本情况、权属情况、面积、产权证等信息。

4.田地测量:对农村土地进行测量,确保土地面积的准确性。

5.验证权属: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权属情况进行核实,解决存在的权属纠纷和争议。

6.确权登记:根据调查结果进行房地产确权登记,确保农民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权益得到保护。

7.反馈和宣传:将确权登记信息反馈给农民,并进行相关宣传工作,提高农民对土地、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认识和理解。

四、工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各级领导的责任和任务,加强领导机构的协调和沟通,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2.建立调查登记系统:建立调查登记系统,收集农村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基本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加强工作人员培训: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操作技术,确保工作质量。

4.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农民对土地、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认识和理解,增强他们的登记意识。

5.加强组织协调:加强各级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工作保障1.拨付工作经费:为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及确权登记工作拨付足够的经费,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农房权籍补充调查技术方案1

农房权籍补充调查技术方案1

农房权籍补充调查技术方案1农房权籍补充调查技术方案1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农房作为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的重要基础设施,其权籍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对于农村土地管理、资源配置和农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农民对土地权益认识不足,农村土地权籍存在一定的漏登、错登等问题。

因此,进行农房权籍补充调查工作势在必行。

二、目标和任务1.目标本方案的目标是通过采用先进的测绘技术手段和农户调查方法,对农村地籍权属关系进行补充调查,确保农村土地权属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为农村土地资产确权登记工作提供基础数据支持。

2.任务(1)确定调查范围:根据农村地籍现状情况和政府的要求,确定农房权籍补充调查的范围,包括特定乡镇、村庄或地理区域。

(2)实施测绘工作:采用先进的测绘仪器设备,对农房进行立体测量,获取农房的尺寸、面积、高度等详细数据,并标记农房的地理坐标和地籍编码。

(3)开展农户调查:通过走访、填写调查问卷、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了解农户对土地权属的认识和意见,并核实农房的使用情况、权属情况等。

三、技术方案1.测绘技术(1)无人机测绘技术:结合无人机航拍技术和三维测绘技术,对农房进行航拍,获取高清晰度的农房影像数据,并通过三维测绘技术获取农房的尺寸、形状等信息。

(2)全站仪测量技术:利用全站仪测量农房的地理坐标和高程数据,提供农房的精确地理位置信息。

2.农户调查技术(2)核实相关资料:通过查阅农户土地合同、地契等文件,核实农房的权属情况和土地使用情况。

四、实施计划1.资源准备准备无人机、全站仪等测绘仪器设备,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正常运行。

2.调查范围确定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和地籍现状情况,确定农房权籍补充调查的范围,包括具体的乡镇、村庄或地理区域。

3.测绘工作实施(1)确定测绘起点和控制点,进行一定数量的地面控制点设置工作。

(2)组织无人机进行航拍工作,对农房进行高清晰度影像数据拍摄。

(3)利用全站仪进行测量工作,获取农房的地理坐标和高程数据。

补充耕地资源调查项目技术方案

补充耕地资源调查项目技术方案

耕地补充耕地资源调查技术方案更i的补充耕地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包括工作准备阶段、调查评价阶段、数据入库阶段、成果汇总与分析、质量检查等。

1、工作准备阶段准备工作包括确定工作任务与范围、制定工作和技术方案、准备必要的应用物品。

(1)资料准备①基础工作图件耕地补充耕地资源调查评价采用上级下发的耕地补充耕地资源图层作为基础图层,形成以2000坐标系为基础的数字化工作底图。

②调查表格编制根据国家耕地补充耕地资源调查上报需要,在充分保证科学性和使用便利性基础上,编制调查表,并按调查组印制各种调查表格。

(2)技术准备为保证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对参与调查的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明确各种耕地补充耕地资源的不宜耕评价指标识别与判定方法。

2、调查评价阶段(1)耕地补充耕地资源调查评价资料收集耕地补充耕地资源调查评价涉及生态环境、立地条件、气候条件、区位指标等4个方面10项评价指标,指标涉及面广、数据量大,分别需要到自然资源、农业、气象、水利、环境等多个部门开展资料收集工作。

(2)资料整理为保证耕地补充耕地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所需资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在进行资料收集的同时,开展资料整理工作。

主要包括资料内容的核实、分类编号与归档,数据资料和图件资料的数字化等方面的工作内容。

资料整理过程中,要求相关技术人员做好对资料的检查工作,确定资料是否完整,一旦发现收集的遗漏,立即反馈给具体的资料收集人员,及时查漏补缺,以节省整体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3、数据入库阶段(1)耕地补充耕地资源通过综合部门资料整理结果,将耕地补充耕地资源不宜耕评价指标信息填注到评价对象图斑属性信息中。

如评价对象图斑某一指标评价结果不同,则需要进一步细分图斑,保证图斑属性相对均一,形成评价单元。

采取“限制性因子”评价法,对评价单元进行评价。

评价单元参评指标中,有任何指标项不符合宜耕性条件的,划分为不宜耕,其余为耕地补充耕地资源。

(2)数据库建设对耕地补充耕地资源成果进行整理,利用ArcGIS软件的空间数据库管理功能,按照耕地补充耕地资源调查评价综合数据库建设规范要求,建设符合数据库标准的耕地补充耕地资源调查评价综合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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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农房等定着物权籍调查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与范围为规范我省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农房等定着物权籍补充调查(以下简称“农房权籍调查”)工作,保证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权籍调查和测量的成果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程、规范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1.2 工作目标全面查清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农房等定着物权籍补充调查工作范围内每一宗土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面积、权属等基本情况,建立房地合一的集图形、属性、档案为一体的调查数据库与管理信息系统,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基础。

1.3 工作任务以已完成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宗地成果为基础和依托,调查房屋产权状况、房屋现状,测量房屋的房角点和丈量房屋边长,量算房屋面积,并将房屋调查成果记载在《房屋基本信息调查表》中,建立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实现农村房、地权籍调查成果统一管理。

1.4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技术规定依据和引用下列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国家技术标准及规范性文件1.4.1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2007〕第6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2004〕第28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2007〕第72号)(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656号)(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1.4.2 政策规定(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2)《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3)《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办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4)《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5)《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1272号)(7)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国土函〔2017〕104号)(8)《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和经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7〕641号)(9)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农房等定着物权籍补充调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国土资办发〔2017〕58号)1.4.3 技术标准(1)《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2)《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3)《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4)《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国土资厅发〔2011〕57号)(5)《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国土资厅函〔2017〕1029号)(6)《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7)《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GB/T 17986.1—2000)(8)《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GB/T 17986.2—2000)(9)《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10)《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11)《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CJJ/T 73-2010)(12)《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 2009-2010)(13)《城市测量规范》(CJJ/T 8)(14)《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2009)1.5 调查范围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房等建筑物、构筑物。

1.6 技术路线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充分利用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等成果,通过外业调查与测量、内业建库相结合的方法,开展房屋等定着物的测量和基本情况调查等工作。

在对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籍调查成果核实无误后,根据《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和本技术规定要求,查清宗地内房屋权利人、坐落、房屋性质、建(构)筑物类型、共有情况、用途、规划用途、幢号、户号、总套数、总层数、所在层次、建筑结构、建成年份、建筑面积、专有建筑面积、分摊建筑面积等内容。

针对宗地内的房屋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查清其权利人、房屋名称、房屋数量或者面积、分摊土地面积等。

在此基础上,进行房产图测绘、分户图绘制、房产面积测算,建设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

1.7 调查方法对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宗地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凡权利人和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只需补充进行农房等定着物的权籍调查,填写《房屋基本信息调查表》,采用解析法测绘房屋空间位置,实地丈量房屋边长,计算房屋面积。

在“地籍调查表”的宗地代码后补填不动产单元代码。

对少数宗地因房屋等定着物翻、改、扩、新建;丢漏建筑物或构筑物;宗地权利人发生变化;原宗地界址调查存在错误等原因,需要对宗地重新进行权属调查和测量的,不再延用房地分别调查的方式,应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的规定,进行房地合一的不动产权籍调查与测量,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形成规范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1.8 数学基础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调查时可先采用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一致的独立坐标系统,调查完成后,将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成果转为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采用已将坐标系统转换为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的农村“两权”地籍调查成果资料,开展农房等定着物权籍调查的,可采用SXCORS系统测量的图根点直接进行房产要素测量。

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1.9 测量精度要求执行国家现有的技术规范的规定。

对于同一不动产权籍要素,调查精度要求不一致的,原则上以精度高的规定为准。

1.10 计量单位长度单位采用米(m),保留两位小数;面积单位采用平方米(㎡),保留两位小数;坐标单位采用米(m),保留3位小数。

第二章农村房屋调查2.1 农村房屋调查的内容查清房屋的现状、权利人、坐落、项目名称、房屋性质、建(构)筑物类型、共有情况、用途、规划用途、幢号、总套数、总层数、所在层次、建筑结构、建成年份、建筑面积、专有建筑面积、分摊建筑面积等内容。

针对宗地内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还应查清其权利人、建(构)筑物名称、建(构)筑物数量或者面积、土地使用份额等。

2.1.1农村房屋调查的有关定义(1)宗地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空间。

(2)房屋土地上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功能完整、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

(3)幢的定义幢是指一座独立的房屋建筑,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等不能移动的物。

(4)定着物固定于土地且功能完整、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

(5)定着物单元权属界线固定封闭、功能完整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

是定着物所有权登记的基本单位。

(6)不动产单元定着物和其所在宗地共同组成的不动产登记基本单位。

(7)不动产单元代码按一定的规则赋予不动产单元的唯一和可识别的标识码,也可称为不动产单元号。

(8)分户定义在一幢房屋中,按单一权利人权利范围划分的单一权属单元的建筑范围,包含独立权利人和共有权利人。

2.2 农村房屋权属调查的基本单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调查。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基本单元是指单一权属单元、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房屋。

包含独立权属单元和共有权属单元。

2.2.1 农村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调查基本单元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宗地,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应设为一个农村房屋调查基本单元。

其中:(1)独立成栋以及可区分幢、层、套、间等建筑物、构筑物应设为一个农村房屋调查基本单元。

(2)同一宗地范围内同一权利人拥有的全部整栋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设为一个农村房屋调查基本单元。

2.2.2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定着物单元划分规则(1)一幢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包括该幢房屋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归同一权利人所有的,宜划分为一个定着物单元,如别墅、工业厂房等。

(2)一幢房屋内多层(间)等归同一权利人所有的,应按照权属界线固定封闭、功能完整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划分定着物单元,如写字楼、商场、门面等。

(3)地下车库、商铺等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特定空间,宜各自独立划分定着物单元。

(4)成套住宅(包括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证书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应以套为单位划分定着物单元;同一权利人拥有多套(层、间)权属界线固定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成套房屋,每套(层、间)房屋宜各自独立划分定着物单元。

(5)非成套住宅,可以间为单位划分定着物单元;当同一权利人拥有连续多间房屋时(非成套),可一并划分为一个定着物单元。

(6)全部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归同一权利人所有的,该宗地内全部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一并划分为一个定着物单元,如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宅基地内的房屋等。

2.3 农村房屋调查编码规则按《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的规定,编制农房等定着物代码。

2.3.1 农房等定着物编码结构按照每个不动产单元应具有唯一代码的基本要求,不动产单元代码采用七层28位层次码结构,由宗地代码与定着物单元代码构成,分述如下:(1)宗地代码为五层19位层次码,按层次分别表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地籍区代码、地籍子区代码、宗地特征码、宗地顺序号,其中宗地特征码和宗地顺序号组成宗地号。

(2)定着物单元代码为二层9位层次码,按层次分别表定着物特征码、定着物单元号。

不动产单元代码结构如图1所示:2.3.2 农房等定着物特征码编码方法不动产单元代码的第六层次为定着物特征码,码长为1位,用F、L、Q、W表示。

“F”表示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L”表示森林或林木,“Q”表示其他类型的定着物,“W”表示无定着物。

2.3.3 农房等定着物单元号编码方法不动产单元代码的第七层次为定着物单元号,码长为8位。

(1)定着物为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定着物单元在使用权宗地内应具有唯一编号。

前4位表示幢号;幢号在使用权宗地(或地籍子区)内统一编号,码值为0001~9999;后4位表示户号,户号在每幢房屋内统一编号,码值为0001~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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