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房权籍补充调查技术方案1(修改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农房
等定着物权籍调查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 目的与范围
为规范我省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农房等定着物权籍补充调查(以下简称“农房权籍调查”)工作,保证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权籍调查和测量的成果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程、规范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1.2 工作目标
全面查清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农房等定着物权籍补充调查工作范围内每一宗土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面积、权属等基本情况,建立房地合一的集图形、属性、档案为一体的调查数据库与管理信息系统,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基础。
1.3 工作任务
以已完成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宗地成果为基础和依托,调查房屋产权状况、房屋现状,测量房屋的房角点和丈量房屋边长,量算房屋面积,并将房屋调查成果记载在《房屋基本信息调查表》中,建立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实现农村房、地权籍调查成果统一管理。
1.4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技术规定依据和引用下列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国家技术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1.4.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2007〕第6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2004〕第2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2007〕第72号)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656号)
(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1.4.2 政策规定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
(2)《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3)《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办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4)《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
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5)《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1272号)
(7)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国土函〔2017〕104号)
(8)《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和经
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7〕641号)(9)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农房等定着物权籍补充调查试点工
作方案的通知》(晋国土资办发〔2017〕58号)
1.4.3 技术标准
(1)《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
(2)《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
(3)《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
(4)《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国土资厅发〔2011〕57号)
(5)《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国土资厅函〔2017〕1029号)
(6)《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
(7)《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GB/T 17986.1—2000)
(8)《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GB/T 17986.2—2000)
(9)《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
(10)《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11)《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CJJ/T 73-2010)(12)《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 2009-2010)
(13)《城市测量规范》(CJJ/T 8)
(14)《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2009)
1.5 调查范围
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房等建筑物、构筑物。
1.6 技术路线
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充分利用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等成果,通过外业调查与测量、内业建库相结合的方法,开展房屋等定着物的测量和基本情况调查等工作。
在对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籍调查成
果核实无误后,根据《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和本技术规定要求,查清宗地内房屋权利人、坐落、房屋性质、建(构)筑物类型、共有情况、用途、规划用途、幢号、户号、总套数、总层数、所在层次、建筑结构、建成年份、建筑面积、专有建筑面积、分摊建筑面积等内容。针对宗地内的房屋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查清其权利人、房屋名称、房屋数量或者面积、分摊土地面积等。在此基础上,进行房产图测绘、分户图绘制、房产面积测算,建设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
1.7 调查方法
对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宗地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凡权利人和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只需补充进行农房等定着物的权籍调查,填写《房屋基本信息调查表》,采用解析法测绘房屋空间位置,实地丈量房屋边长,计算房屋面积。在“地籍调查表”的宗地代码后补填不动产单元代码。
对少数宗地因房屋等定着物翻、改、扩、新建;丢漏建筑物或构筑物;宗地权利人发生变化;原宗地界址调查存在错误等原因,需要对宗地重新进行权属调查和测量的,不再延用房地分别调查的方式,应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的规定,进行房地合一的不动产权籍调查与测量,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形成规范的不动产权籍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