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审工作总结_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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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工作总结_工作总结
年审工作总结1按省、市物价部门的要求,我区xx年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从今年5月中旬开始至7月中旬基本结束。在局领导的重视和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配合下,年审各个阶段的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现将xx年年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总结如下:
1、年审单位数。
目前全区具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职能的单位59个,已办《收费许可证》实施收费的59个,今年共有55个单位参加了年审,年审率93%,严格按照“谁发证谁年审”的原则,把垂直管理的公安等部门的收费年审放在我区进行。
2、年审金额。
今年收费单位年审金额1728.78万元,其中区本级收费706.51万元,上缴市专户收费1022.27万元(公安局、运输管理所、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征稽站)。收费数额比较大的收费单位是水资源、运输管理所、公安局等部门。但由于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征稽站、运输管理所、公安局三个单位的收费上缴市级财政,本级只负责许可证的发放和年审,对其收费行为进行过程监管。
3、年审效果。
由于今年6月初我局联合区财政、监察部门对区内10余家收费单位进行过重点检查,也没有发现大的问题,因此今年年审主要采取自查报表上报的形式进行年审。从收集上来的年审报表情况看,违规收费的情况没有。
通过年审作废回收许可证2个(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费;城建局环保办的《餐饮、娱乐服务行业环境影响评价审查费》)、换发许可证4个。修改收费文件及标准1个(市容卫生监察队的清扫保洁费由原来盘价发xx14号文件的0.30元平方米/月改为盘政办发xx107号文件的0.20元平方米/月)。随着我区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和形式的变化,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收费项目呈减少趋势。体现在部分收费单位职能调整,一些收费项目权限或上划或市里统管。二是各单位坚持了不收费。这主要是落实区领导的要求,坚持了多服务、少收费甚至是不收费的原则,主动放弃了一些收费。例如人事局的事业单位初始登记备案费、城建环保局的监测站、民政局的社会团体登记费申请费、部分街道法律服务所的法律服务收费。
通过年审发现的问题及建议。
1、部分执收单位的收费项目业务开展不起来,由于单位之间缺乏协调或协调不够,领导不予以足够的重视导致单位业务开展不起来。
2、有部分常年不发生收费的单位,与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沟通意见,是否保留其收费许可证。
现在年审工作已基本完成,但我区收费管理工作仍然不能放松,一方面要继续密切关注国家、省、市物价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调整工作,及时做好收费管理政策的上传下达;另一方面要及时掌握各收费单位的动态,发现问题迅速反应,杜绝乱收费在我区的产生,不断提高物价部门对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有效监管的能力,促进我区的收费管理工作更上一层楼。
年审工作总结2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按照县委、县政府的总体安排部署,于20xx年10月10日至12月5日,历时50多天,开
展了全县城乡低保核查清理工作,在工作中优先考虑因病致贫、因残致贫、因学致贫、天灾人祸等困难家庭及时得到保障;“人情保”、“关系保”得到有效清理;“错保”、“漏保”得到有效遏制。目前该项工作已经结束,居民群众反映良好。汇报如下:
一、部署及落实
出台对低保核查清理的工作方法、工作步骤和工作纪律提出了具体要求。10月9日县政府召开动员大会,下达任务,明确责任。本次低保核查清理,我县分宣传发动、自查自纠、档案完善、检查验收四个阶段分步实施。整个核查清理过程,突出了“细致细心”、“真实有效”、“规范完善”、“严格认真”四个特点。
①在宣传动员阶段要求细致细心。采用各种手段广泛宣传,确保我县所有低保户都能获知信息,及时参加核查清理复核;
②在自查自纠阶段要求真实有效。对20xx年在册城乡低保对象进行全部入户复核,乡镇包村干部、联系领导全程参与所在村城乡低保户的入户调查(入户调查有记录、调查人与低保户在其住房前拍照片存档)。
③在档案完善阶段要求规范完整。对在册低保户实行一户一档、编号管理;同时及时准确地把低保数据录入到全国低保平台信息系统。
④在检查验收阶段要求严格认真。对督察发现的问题,现场指出,督促整改。
二、结果及成效
本次核查清理对子女有赡养能力的、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的、生活条件转好超出低保标准的、群众反映较多的低保户进行重点核查。据统计,在审核前全县共有城乡低保对象28900户47479人,审核后共取消4100户6019人,占审核前人数的12.7%。同时,通过本次入户核查摸排,全县拟新增纳入低保1006户1490人。通过核查清理进一步摸清了底数,净化了工作环境,达到了预期效果。
三、问题及分析
(一)子女有赡养能力而享受低保的现象较多。在农村一部分老年人在自己失去劳动能力之后,子女不尽赡养义务,存在向政府求助而不依靠子女赡养的观念。特别是在患病之后,为了得到政府的医疗救助,想法设法获得低保。
(二)“人情保”和“关系保”现象存在。有些村干部没有坚持原则,不通过民主评议,或者没有按照低保标准去认真核实,而是草率估计,随意填报。虽然数量不多,但影响较大,群众反映较为强烈。
(三)低保对象的收入界定缺乏统一的可操作性规范。如何界定居民收入,在实际操作中也是一个难题。除了带有共性的银行存款无法查实、务工收入及隐性就业、弹性就业收入难于核实外,农村低保对象的饲养收入、农作物收入的估算也很难做到绝对准确,从外表看也很难分辨贫富差距,因病返贫、子女求学返贫的情况也很难精确统计。这些现象的存在,造成了在确定低保对象时对居民收入缺乏有效的审核手段,导致了在实际执行时尺度把握无法统一的问题。
(四)低保对象的审核、审批环节有待规范。一是不按规定履行受理、调查、评议、审核程序,随意简化办理程序指定低保对象。二是有的村组干部没有及时做好宣传,出现“错保、漏保”现象,使其少数应保的对象没有得到及时上报。三是乡镇民政部门人员少,对各村的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不能进村入户逐一审查识别,导致少数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享受低保。
(五)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低保一直存在“进低保容易,出低保难”,主